玉环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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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较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Ⅲ级)
4.4一般地质灾害应急响应(IV级)
4.5应急响应结束
5部门职责
5.1紧急抢险救灾
5.2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5.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5.4治安、交通和通讯
5.5基本生活保障
5.6信息报送和处理
5.7应急资金保障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资金、物质、装备保障
6.2通信与信息传递
6.3宣传与培训
6.4信息发布
6.5监督检查
7责任与奖惩
7.1奖励
7.2责任追究
8预案管理
9附则
9.1预案解释部门
9.2预案实施时间
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地质灾害能力,保证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台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范围内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地质灾害按危险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地质灾害四级:
1.4.1特别重大地质灾害(Ⅰ级)
(1)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4.2重大地质灾害(Ⅱ级)
(1)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1.4.3较大地质灾害(Ⅲ级)
(1)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1.4.4一般地质灾害(Ⅳ级)
(1)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受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1)预防为主,以人为本。
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事发地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县政府成立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一般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
2.1.1县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
县人民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主任、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
县国土资源局、发计局、经贸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安监局、交通局、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卫生局、环保局、旅游局、供电局、气象局、边防大队、武警中队以及通讯、新闻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2.1.2县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指示精神,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县范围内一般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抢险救灾工作;
部署和组织紧急救援工作;
协调边防大队、武警中队参与地方抢险救灾;
处理其它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2.2.1县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2.2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督促、检查、落实各镇乡和各部门地质灾害应急准备工作;
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
组织有关部门、镇乡和专家对地质灾害灾情、险情进行调查和评估,为决策提供依据;
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
根据指挥部的各项指示、命令,负责实施、协调并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应急工作;
承担有关文件、信息、联络、接待等各项日常事务工作。
3.1预防预警行动
3.1.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汛期前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包括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基本情况,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防治措施,确定监测、预防责任人。
3.1.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县国土资源部门、各镇(乡、办事处)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同时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3.1.3发放“防灾明白卡”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各镇(乡、办事处)要根据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分管国土资源镇(乡、办事处)领导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明白卡”发到危险区村民手中。
3.1.4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县国土资源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加快突发性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系统建设,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工作。
系统建成运行后,要按规定将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同时要根据上级部门的指导意见及时发布本行政区内的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
当有涉及本辖区内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信息时,要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防灾监测负责单位、负责人和受灾害威胁的群众。
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2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2.1速报时限要求
县国土资源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报告后,应立即(不超过4小时)速报县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同时可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并可抄报省级相关部门。
县国土资源部门接到当地出现较大、一般地质灾害后,应在12小时内速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同时可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厅,并抄报省级相关部门。
3.2.2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
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1)发生特别重大地质灾害的,县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2)县政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
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进行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
(3)特别重大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应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民政、财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
(1)发生重大地质灾害的,县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息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进行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
(3)重大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应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民政、财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
(1)发生较大地质灾害的,县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3)较大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应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进行调查,采取应急措施,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灾害。
(4)必要时,可提请省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1)发生一般地质灾害的,县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3)一般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灾害。
(4)必要时,可提请市政府将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县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县边防大队、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队伍,协助灾区政府做好受威胁群众的疏散,转移工作,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
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县建设局、水利局、安监局、供电局、消防大队等部门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
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县旅游局负责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县教育局负责指导、督促和帮助灾区政府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县农业局负责指导贫困地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
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
县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县环保局负责地质灾害可能造成次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环境的监测和实时报告;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轻环境污染危害。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地方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灾区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县农业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县发计局负责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县公安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
迅速疏通道路,必要时,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县交通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
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县通信、供电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电力、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电力畅通。
县民政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经贸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
组织应急调查,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
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市指挥部;
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县发计局负责重大救灾和应急治理项目计划的协调安排,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资金。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安排县级突发地质灾害救灾应急资金预算,审查救灾款的分配、投向和效益,负责救灾应急款拨付并对其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经费列入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紧急处置总体经费。
县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交通通讯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供应;
要加强救灾装备建设,配备专用越野车辆、无线通讯设备、信息传输工具、应急用品、抢险救灾装备等。
各镇(乡、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行政村要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并确保通讯畅通、有效。
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有线电话、移动手机及互联网等现代通信手段,建立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地质灾害的信息发布按照《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进行。
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7责任与奖惩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分别报省国土资源厅及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修编期限最长为5年。
9.1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9.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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