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me CP第二篇 Reaching Agreement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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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租约内的仲裁条款不能只靠口头(否则按照1996年《仲裁法》或者1958年国际的《纽约公约》无效。
)仲裁条款要是文书形式,但英国法院就对文书的解释宽松与善意的对待,以支持仲裁(详细请看《仲裁法—从1996年英国仲裁法到国际商务仲裁》第一章)。
除了仲裁协议外,也另有个别与期租合同有关的其他协议也需要有一定的形式,这是因为立法的规定,所以通用的合同法可去以口头的形式达成协议不适用。
一种经常会发生而且重要的协议就是担保协议,例如怕承租人财力不大或者只是小公司,所以船东坚持要有财力大的第三者去作为担保人才肯把船舶出租。
该第三者可以是承租人的母公司,或者是背后的大老板,甚至是一家银行。
这个担保就需要是文书并且第三者作为担保人必须签字。
这是一个非常古老的英国立法的要求,就是《StatuteofFrauds1677》第4条款所说的:
“Noactionshallbebroughttochargethedefendantuponanyspecialpromisetoanswerforthedebt,default,ormiscarriageofanotherperson…unlesstheagreementuponwhichsuchactionshallbebrought,orsomememorandumornotethereof,shallbeinwritingandsignedbythepartytobechargedtherewithorsomeotherpersonthereuntobyhimlawfullyauthorised.”。
有一个近期香港法院的有关案例,WedgeMarinevOrientalUnionHoldings,它针对一个期租合同表明了该合同有一家公司作为担保人。
担保若要有效,需要是文书形式及有担保人的签名,但在该案例中并没有这样做。
所以法院认为租约的船东无法向担保人追究。
英国法对于订约有几个基本要求(详细请看《国际商务游戏规则–英国合约法》一书):
-
1.发盘(offer)–这会否出问题要看个别情况(请看以下);
2.受盘(acceptance)–这会否出问题要看个别情况(请看以下);
3.约因(consideration)–这在租约情況下往往不会成问题,因为一方提供船舶,一方支付租金,互有约因,不是单方面馈赠另一方;
4.明确同意一切条款(clearagreementonallterms)–这会否出问题要看个别情况(请看以下);
5.双方订立的合同必须足够明确(sufficientlycertain)–这需要双方同意了的条款有针对一些必要事项,否则合同会不够明确而无法解释与执行,而在这方面在租约的情况下也会遇见问题(请看以下);
及
6.有意图订立有效法律关系(intentiontocreatelegalrelations)–这在租约情況下会带來问题,因为在租约谈判中或后段很普遍运用“以签约时为准”(subjecttocontract)或“以合同细节谈定为准”(subjecttodetails)的做法(请看以下)。
2.2订约/谈判过程直至到重述要点的文件(FixtureRecap)
因为航运订约速度快,最常见的做法就是双方会用一个标准格式或以前已经订下的类似租约作为起点,这种做法也可以收窄双方要谈判之处,不必去每个字每条条款都从头开始。
双方(通过经纪人)然后会有大量电话,电报或电邮来往去为一些主要条款作出谈判(一般一定包括租金,租约期,航区,禁止装运的货物,交船/还船地点,船舶描述[特别是船速与耗油量,装卸设备,等],交船/还船燃油数量与价格,等,但也会包括更多双方认为是重要的条款如仲裁条款,适用法,船舶不准在租约期内进干坞,等)。
如果谈妥了主要条款,就可以进一步去谈细节条款。
相反,如果谈不妥其中一条主要条款,这谈判也就不必再延续下去谈细节了。
双方为了表明这两个阶段都是谈判的一部分,不谈拢就不存在有一个约束性的租约,所以在谈妥了主要条款后,为了防止被误解双方已经达成合同,毕竟有了主要条款很多时候已经足够去履行了。
所以,双方会习惯在全部谈妥之后但还没有开始谈判细节条款时,去书面确认一个主要条款同意后的重述要点(recapitulation或通称fixturerecap)。
但在列出了的主要条款后通常有一条说是如“subjectdetailsNYPE46”,这就是去说明还有一个先决条件就是要以NYPE46为基础的细节条款谈拢才会产生一个期租合同。
在租约的谈判过程基本上是与二手船舶买卖大同小异,这在杨良宜先生在2004年所著的《船舶买卖与法律实务》一书第二章有详论,请参阅。
直至双方同意一切条款(不论是主要或者是细节条款),他们就只停留在发盘(offer)和反发盘(counter-offer)的谈判阶段。
就算他们在发盘和反发盘过程中从十个争议点减到一个,直至双方同意这一点,或原本坚持这一点的一方决定放弃,否则双方不能算是达成协议,当然不会有约束性的租约合同。
同时,如果一方名为“接受”(accept)那十个条件,但同时要求增加两个新条件,这不是一个“清洁的受盘”(cleanacceptance),而法律上只能作为一个反发盘处理,要求另一方清洁的去接受那两个增加了的条件才会产生合同。
还有,十个争议点同意了九个,其中包括租金的金额,但由于在谈判中租船市场突然急剧下挫,承租人回来说原先谈妥的租金必须减少一万美元一天(为例),船东也是无可奈何,要么就接受要么就不干,因为双方仍是在谈判阶段。
所以,谈判双方都要机灵,估计租船市场走势对自己不利,就尽量缩短谈判以尽早去清洁受盘,马上产生一个对双方有约束的合同,反正接受了一些不利的条款最终还是可以以金钱去量化。
当双方已“接受”了一切条款(不论是主要或者是细节条款),双方(通常是透过经纪人)会从谈判来往的电文中整理一份全面重述要点的文件(CompleteFixtureRecap)发给大家(以前一般用电报,所谓RecapTelex,但其实可用电邮或传真等通讯工具)清楚表明双方已经完全谈妥的条款,更会说明订好了(fullyfixed)租约。
这FixtureRecap在英国法律上完全能够作为“租约”,而双方到了这个时候当然是已经有了一个约束性的租船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再去反悔或者私下改变,否则就会构成毁约(repudiation)了。
以下解释有关案例:
1.在TheEpsilonRosa,双方在谈判程租合同时(期租也是同一道理)最后同意了的条款(包括伦敦仲裁条款)在一份recaptelex内列出,同时表明其他条款按照承租人标准格式。
双方没有整理与预备一份完整的租约。
在这航次发出的提单是根据著名的Congenbill1994说明是合并租约的适用法与仲裁条款。
但由于该提单没有去表明租约的日期,所以不明显是哪一份租约与到底是否有租约。
船东启动伦敦仲裁,但承租人申请终止,认为租约没有生效。
法院认为合同存在和有生效,而透过recaptelex可以清楚证明已有一份完整和双方同意了的租约。
所以提单能够透过合并在recaptelex内的租约,也合并了内中的仲裁条款。
2.在ElectrosteelCastingsv.Scan-Trans,双方对一批部分货物的钢管在一个运输合同谈判完后产生了一份recaptelex。
它是有先决条件(subject)说:
“Wearepleasedtorecapfixturewithnosubsfrommerchant’ssideandonlycarrier’ssubjectcheckingcostsinAlgeriaandMasterapprovalofstowage.”。
之后不久应该是把这两个先决条件解除,所以被认为这个recaptelex就是一份合同。
经纪人之后再整理了一份“订单”(bookingnote)给双方签署,但签署后发现两份文件有出入。
这一来,就有争议这两份前后的合同孰轻孰重。
毕竟,订单是双方睁着眼睛签署的,而且在时间上比较晚。
法院认为究竟recaptelex是否已经成为约束性合同非常重要,因为如果之后正式签署的订单(也是一份约束性合同)有什么地方表达得含糊或不清楚,如果在发出recaptelex时已有合同存在,这文件可用作帮助解释双方达成协议的意图,如果订约意图明确无误,甚至可以成功去修改(rectify)后来正式签署的订单。
但如果当时合同还没有达成,这些书信来往都只是谈判一部分,对解释签署了的订单应是无关的。
上述去简单介绍该复杂的案件并提到了是一份签署的订单,但这完全可以是一份租约。
所以如果一份recaptelex与签署的租约有了出入,也是同样的考虑。
以上也表达租约无需签署都能生效,事实上有许多时间较短的TCT根本没有去整理与预备一份租约给双方签字就去履行了。
这不可能说是双方没有一份约束性的合同存在,签署租约也变得只是例行公事。
但这说法要考虑合同本身的写法去显示双方的意图。
有时候(但租约比较少见,除非是较长期与昂贵的期租合同,反而在建筑合同经常有)双方会表明没有有约束力的合同直至双方正式签署,这就是在全面重述要点的文件(CompleteFixtureRecap)去加多一句“subjecttocontract”。
法律会尊重这表示,即双方没有签署就没有约束性的合同存在:
请看ThePolarsol。
但假如双方或者一方忘记了或者不去签字,而双方已经开始履行了合同一部分例如开始装货,也应该会有类似像衡平法理论的弃权(waiver)或禁止翻供(estoppel)的说法防止某一方用没有签字作为理由来否定租约的存在,例如当时发生了突发情况导致了市场剧变。
当然这些说法能否成立永远需要看个别情况与不同事实。
2.3租约需要处理主要条款
一般合同可以是很粗略与简陋地成立,甚至没有经过什么谈判的阶段,例如是菜市场的一个小买卖合同。
但另一个极端是要通过漫长与详尽的谈判才去成立一个约束双方的合同,例如涉及一些重要/昂贵的合资合同或造船合同。
所以,去判断在哪一条分水线双方是从谈判走到了一个有约束性的合同是至关重要,并且是要对这种行业的做法有了解。
租船合同也不例外,会有情况是很粗略与简陋地同意了几个条款即开始了履行,也会是经过漫长的谈判后达成了有上百个条款以上的期租合同。
这除了是该租约是否重要/昂贵(例如是一个短期的TCT与一个5年期租之分),也包括了另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双方谈判的水平。
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极端是粗略与简陋至一个无法解释,完全不肯定的程度,法院或仲裁庭就会判双方还没有达成约束性的合同,仍是停留在谈判阶段。
另一个极端是租约上百条条款全部谈妥,但还是有一些小地方漏掉,但双方又没有去表明这些小地方的谈妥是先决条件(subjectto),这一来法院或仲裁庭就会判双方已经达成约束性的合同机会绝大。
这是因为怎样完整的合同也不可能天衣无缝,它们或多或少会有遗漏。
也会有一些情况是双方刻意留待将来才去进一步谈判,谈不拢就让仲裁庭去解决,如将来的还船燃油价格是待双方同意(tobeagreed)。
这不影响双方已经有约束性合同。
要达成一个有约束性的租约,当然需要针对一些非常必要的条款,例如租金多少,否则很难想象双方会达成了协议。
但同时,因为订租约时间通常很少,双方往往非常赶,所以会留下一些没有谈妥的条款或者模糊的地方。
作为一个扶助商业的法院或仲裁庭,也往往希望能寻找租约的意思,帮助双方执行合同,尽可能都不会因某些条款不够明确的理由决定租约无效。
其中一个方法是可以透过双方之前的交易或在有关行业内的习惯去解释,这是一个能令合同有效的方法。
例如,在Hillasv.Arcos,一些木材商人同意购买某个限量的俄罗斯“合理品质”(fairspecification)软木材,而同时同意有选择权在下一年度购买另外某个限量的木材,但沒有表示品质或其他规定。
原本购买的木材没有问题。
但当买家行使对下一年度购买木材的选择权时,卖方拒绝执行,认为合同对于品质的规定完全不明确。
但贵族院认为选择权可执行,卖方应与之前一样提供“合理品质”的木材,而对于这词的定义可按之前一样看市场上什么才算为“合理”。
另外一个方法是如果租约内有些没有意思或太不肯定的条款,但把它除掉后合同能继续生效,法院会不理会这条款或把它判为无效,但保持整个合同有效。
例如,在Lovelockv.Exportles,买卖合同内有一条仲裁条款(表明任何争议应去伦敦仲裁,但任何其他争议去莫斯科仲裁)。
上诉庭没有决定整个合同无效,只是仲裁条款无效。
在合同下出争议可以由法院处理。
如果合同没有对一个重要条款(例如货物价格或者租金)去约定,只是含糊地说慢慢再谈,这一般是无效的,双方应该实际上还处于谈判的阶段,因为英国法律不承认一个“以后去协议的合同”(“anagreementtoagree”),有关先例是Countney&
FairburnLtd.v.TolainiBros(Hotels)Ltd。
但这永远是一个平衡,就是没有谈妥的条款有多重要与双方表达的意图去将来磋商并不去影响合同的成立是否明确。
例如是租约下的还船燃油价格或者给船员洗舱多少奖金等是相对小事,如果在全面重述要点的文件(CompleteFixtureRecap)有说明“tobeagreed”,这应该是不影响租约已经达成。
至于将来双方谈不拢价格或者奖金,这是由一个客观的角度来决定,甚至双方约定透过一个独立估价人或其他专家决定(例如需要断定一些合理价格),否则就由法院或仲裁员去决定,总之是会尽量决定期租合同是有效的。
1.在TheDidymi,租约内有条款表明如果船舶能够比在约定的速度及燃油消耗量履行得更好,租金应该公平地按照一个双方同意的金额增加(“…ownersshallbeindemnifiedbywayofanincreaseofhire…tobecalculated…equitably…byanamounttobemutuallyagreedbetweenownersandcharterers”)。
上诉庭认为这条款有效与能够执行。
因为有“公平”的表示,双方当决定应该增加多少租金的时候,必须按照客观标准。
如果有一方无理取闹,另一方可以要求法院/仲裁庭作出判断。
2.在Mamidoil-JetoilGreekPetroleumv.OktaCrudeOilRefinery,双方同意了一份长期(10年)提供未经提炼原油的合同,但双方只有订下头2年的费用,对于剩余8年的费用沒有任何表示。
注意是费用如同期租的租金,是一个重要的条款。
那2年过了之后双方都有继续同意费用,直至第6年,买方想结束合同,转换卖方,就不能同意费用了。
上诉庭认为买方不能这样做。
合同应有默示条款表示费用应该是合理的,而如果双方不能同意,可以由仲裁员决定什么是合理费用。
法院认为当合同巳经进行了一段时间,更应该尽量保持它有效。
2.4以订约时(SubjecttoContract)或合同细节谈定(SubjecttoDetails)为准
2.4.1“subject”的一般定义
英国法律是承认合同的双方可用“subject”一字来表示一个先决条件(conditionprecedent),以否决马上订立合同的意图,至少直到“subject”条款所提到的内容已经成立了。
所以,如果双方表明“subjecttodetails”,即是清楚表明沒有合同直至细节条款谈定。
这也是租船业务中最常见的用词,并有许多的案例去明确这一个是先决条件,承认这样的租船市场做法:
TheNissoSamos。
在较近期的TheZeusV(它虽然是个保险案例),Longmore大法官再度明确这一点说:
“Therecouldbenodoubtthattheprefacewords‘subjectto’createdaconditionprecedent…”。
英国法律对于“subject”的有关先例,以及美国法律对这问题不同的看法,已在杨良宜先生所著的《国际商务游戏规则–英国合约法》第二章和《船舶买卖法律与实务》第二章详细探讨,不再重复。
以下介绍一些在期租合同较常见的“subjects”条款和探讨特别针对这些条款的案例:
●Subjecttodetails–以合同细节条款谈定为准。
在这情况下,因为多数合同都会有大量的细节,subjecttodetails其实代表双方没有意图达成协议直至合同内每一样细节都谈妥。
在TheJuniorK,双方在谈判时约定了以金康租约细节谈定为准(subjectdetailsGenconCP)。
虽然已经有一份fixturerecap包含一些谈妥了的主要条款,法院认为没有约束性的租约达成。
金康租约针对大量条款(NYPE也是一样),有一些有空格需要填写,在金康租约也有些条款需列出一些不同选择(例如选择FIOST或者GrossLoad/Discharge,伦敦仲裁或者纽约仲裁等),要双方谈判后作出决定。
但在这先例中双方根本没有探讨过这些细节,更不用说去谈妥,但约定的是租约以它为准(subject)。
先例也说到谈判细节时没有什么“善意”(goodfaith)的义务,这应该也是合同法的原则。
所以如果没有约束性的合同,任何一方去退出谈判的理由是完全无关重要。
在该著名先例中,Steyn大法官说:
“Theexpression‘subjecttodetails’enablesownersandchartererstoknowwheretheyareinnegotiationsandtoregulatetheirbusinessaccordingly.Itisadevicewhichtendstoavoiddisputesandtheassumptionofthoseintheshippingtradethatitiseffectivetomakeclearthatthereisnobindingagreementatthatstageoughttoberespected.”。
在TheCPCGallia,针对以下条款(Conlinebookingnote–Subjecttodetails/logicalamendments),法院认为直至Conline订单的条款完全谈妥的一刻,都没有有效合同,而在这方面判決与TheJuniorK一样。
在Granitv.Benship,要注意的是虽然法院接受subjecttodetails会避免有效合同产生,因为recaptelex内沒有这词,而法院不相信一方当事人表示他有在口头谈判时清楚说明合同是subjecttodetails的证据,所以法院结果凭着recaptelex内容而決定有效合同已经达成了。
在此可见,去留下明确证据合同尚未谈妥,有先决条件例如是“subjecttodetails”十分重要。
通常文书证据是比口头证据好得多了。
●Subjectsignature–以签名为准。
在一个近期案例,TheBotnica,租约有以下条款:
-“OfferfortheMSVBotnicaissubjecttothesigningofmutuallyagreeablecontracttermsandconditions.”
法院认为虽然在航运界这种条款是非常罕见,但因为条款写得非常清楚,所以只凭解释合同的大原则,即双方表达的措辞总应该给它一定的解释,租约是没有生效的,因为说明是“以签名为准”的先决条件。
但在这案例,法院认为因被告在清楚知道可拒绝签约(而防止租约生效)的情况下继续把合同履行一大部分,所以被告已放弃了抗议合同已生效的权利。
但如果没有这“弃权”的救济,租约就会被判无效,所以必须小心这种先决条件,不论这先决条件是去针对多琐碎的事情,因为这毕竟就是双方表达的意愿。
●Subject(aspecificcharterparty)clause–以同意(某一条租约)条款为准。
在这情況下,如果没有谈好采用什么条款,双方就没有达成有效合同。
再次强调,是双方表达的意愿为准。
既然他们表达了要谈妥某一条条款为先决条件,不论客观去看这条款是否重要,或者可去让法庭或者仲裁员决定什么是合理,都不能去越俎代庖说双方已经达成约束性的合同。
在SvenskaLloydv.Niagassas,双方规定了以谈定入坞条款为准(subjecttodrydockingclause)。
法院认为双方还未达成有效协议。
在业内沒有一条标准或者通常使用的入坞条款,而有各式各样在这方面的条款可选用,所以在未谈妥这条款之前不会有有效与约束性的合同。
在该案例也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双方还没有达成协议,就是根据这一个subject所针对的内容有太多不肯定,有了争议要法院/仲裁员去判也无从下手。
2.4.2先决条件与后续条件的分别
同样是“为准”(subject)一词,它也可能会构成一个后续条件(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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