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宣传电梯知识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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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要贪图方便而去搭乘专用的货梯,特别是简易的货用升降机,因为它不具备运载人员的平安条件,勉强搭乘容易发生伤亡事故。
--end--
市区物业管理小区发展环境维护和电梯、消防平安"
421"
;
常态检查计划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文明城市长效管理工作要求,坚持以提升物业管理社会称心度为基本,聚焦长效机制、常态监管,推动市区物业管理工作水平提升,经研究,在市区物业管理小区范围内发展环境维护和电梯、消防平安"
常态检查工作,制定如下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结合"
双随机"
检查内容,在往年专项整治行动功效的根底上,形成常态化监管模式,进一步标准物业效劳企业经营行为,加大优质物业效劳供应,努力提升物业管理社会称心度。
二、检查范围
以市区物业管理小区为对象,按照文明城市测评和物业行业"
四项清单"
要求,深入发展"
常态检查工作,即每月检查4次、通报2次、现场点评1次。
三、检查内容(具体内容见评分表)
(一)综合局部(35分)
1.小区综合环境;
2.管理效劳规章制度建设;
3.人员效劳行为标准;
4."
融合党建+三位一体"
共治共管平台建设;
5.企业使用和维护"
南通市物业效劳行业管理系统"
情况。
(二)秩序维护局部(15分)
1.门岗、监控岗等作业环境;
2.工作人员状态;
3.技防设施管理及运行情况;
4.现场管理情况。
(三)电梯局部(20分)
1.设备房环境及设备运行情况;
2.专业维保单位落实情况;
3.责任落实及管理痕迹。
(四)消防局部(20分)
(五)公示局部(10分)
1.物业效劳企业信息;
2.物业效劳工程经理执业信息;
3.物业效劳内容及收费规范;
4.维修资金使用流程;
5.利用公共部位经营情况的公示。
四、结果运用
(一)检查通报
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通报以文字、影像等形式,在相关媒体平台、市房管局网站、市物业协会网站、QQ工作群以及存在问题的小区中颁布。
(二)信用记录
根据"
检查的全年得分情况,对企业进行诚信档案记录。
具体如下:
得分95以上(含),诚信分值加记20分;
得分90-94分,诚信分值加记15分;
得分80-89分,诚信分值加记10分;
得分70-79分,诚信分值不加减;
得分60-69分,诚信分值扣减5分;
得分60分下列,诚信分值扣减10分。
同一企业有两个以上小区得分的,按平均得分记录。
多层(无电梯、消防系统的)住宅小区按照上述分值区间下调一档诚信分值录入诚信档案。
(三)分级检查
建立市区物业管理小辨别级检查机制,增加投诉举报多、存在问题多的物业管理小区的检查频次,加大对相关企业的促改力度。
每个物业管理小区按照上年度综合得分情况来确定当年星级,物业管理小区共分为四个星级,即90分以上(含)为四星级、80-89分为三星级、70-79分为二星级、70分下列为一星级。
确定为三星级、四星级的物业管理小区当年检查次数不少于1次,确定为二星级的物业管理小区当年检查次数不少于2次,确定为一星级的物业管理小区当年检查次数不少于3次。
(四)其他措施
对存在问题不按要求及时整改的企业,采取下列措施:
一是视企业违规情况及影响程度进行约谈警示、倡议调换工程经理、媒体曝光;
二是取消有关企业加入各类物业管理优秀、先进工程的参评资格;
三是连续两次检查成绩70分(不含)下列的物业效劳企业,各级物业管理部门不得在招投标等活动中出具信用档案证明。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实现政企联动。
各区物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辖区实际,进一步细化"
检查工作计划,充沛发挥街道社区的作用,加强日常巡查,催促辖区物业效劳企业对被通报的问题进行整改,确保常态检查行动取得实效。
各物业效劳企业要针对通报内容,主动发展自查自纠,认真落实整改,并及时向物业主管部门汇报整改结果。
(二)营造气氛,强化舆论监督。
各区物业主管部门要努力扩大"
检查工作的社会知晓面,调动各物业效劳企业和从业人员参与的积极性,加大对物业效劳企业不标准行为的曝光力度,对整治任务不完成的、隐患排查不到位的、后期整治不及时的物业效劳企业,要公开相关信息并给予处分。
(三)立足常态,健全长效机制。
各区物业主管部门要坚持集中督查与长效治理相结合,针对检查中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和单薄环节,进一步健全监管体系,创新促改举措,推动企业主体、部门监管、属地管理"
三方责任"
落实,夯实物业效劳行业长效管理根底,不断提升物业效劳企业标准化管理水平。
附件:
?
市区物业管理小区环境维护和电梯、消防平安"
常态检查评分表》
市区物业管理小区环境维护和电梯、消防平安
"
常态检查评分表
区:
街道:
物业企业:
小区名称:
序号
检查内容
分值
得分
第一局部:
综合局部〔共计35分〕
1
环境整洁有序。
主出入口、工程部办公环境整洁有序;
无乱扔杂物、垃圾乱堆放;
无路灯破损、损坏花草及乱种植;
无新违法建设;
无侵占共用部位现象;
垃圾收集点完好整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遛狗牵绳,小区路面无宠物粪便;
无楼道墙面、玻璃不干净或破损情况;
无楼道乱张贴、乱涂写、乱堆杂物;
无流动摊点、占道经营、出店经营、"
僵尸车"
、饲养家禽家畜等。
15
2
着装统一,挂牌效劳,仪表整洁,行为标准,文明礼貌。
4
3
张贴岗位职责、投诉处理、装修管理、设施设备操作维护等管理效劳规章制度;
张贴房屋交付、办理装修、报修、投诉等事项的办事程序。
建立沟通报告机制,有完善的业主维修、投诉处理及回访记录,并及时处理。
5
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路标等标志显著,主要路口及停车场交通标示齐全;
2008年以后建设小区,有安装监控探头的显著标志;
排水设施完善;
无障碍设施完好。
6
在醒目位置利用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刊播"
讲文明树新风"
公益广告、市民公约、居民公约等精神文明创立内容。
7
企业已纳入南通市物业效劳行业管理系统监管,工程及工程经理信息在系统中正确录入。
8
建立"
共治共管平台,有制度,有完善的资料台账。
第二局部:
秩序维护局部〔共计15分〕
门岗、监控岗位等场所物品放置有序,环境整洁。
按效劳等级约定提供门岗值班效劳,门岗、监控岗无脱岗、岗位睡觉、看书报、玩耍手机等现象。
平安制度、巡查制度、车辆管理制度等建立健全,有完善的值班记录。
小区录像监控、周界报警等技防设施完好无损,运行正常;
监控人员24小时值班,有完整的监控、周界报警处置情况记录。
对外来人员、车辆进行询问,并有进出登记、管理记录。
机动车、非机动车辆管理有序,无乱停放现象;
单元楼道无车辆停放及擅自占用。
第三局部:
电梯局部〔共计20分〕
设备运行正常〔电梯平安设施齐全,通风、照明完好;
紧急报警及应急通话使用正常〕;
落实专业维保单位,有完善的工作记录,制定并实施专业外包合同监管制度。
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组织发展困人应急演练,有文字及图像记录。
设备房整洁无杂物,物品放置有序,设施设备清洁无灰尘,环境合乎设备要求;
设备房安装挡鼠板、防鼠网等防鼠设施,现场无鼠迹。
张贴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制度;
落实管理责任人,在设备房显著位置张贴管理责任人、照片、操作证件的公示牌。
电梯轿厢干净整洁;
按规定进行年检,有电梯年检报告并在轿厢内张贴电梯检验使用标志、使用须知、应急号码。
设备房配置有限制进入、防火等平安警示以及作业警示标志;
有设施设备使用运行记录,定期巡视,有完善的检查记录。
第四局部:
消防局部〔共计20分〕
设备运行正常〔自动报警控制、自动灭火系统,设备故障处置记录完整〕;
制定消防宣传、培训和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有文字及图像记录;
制定消防平安灭火预案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有文字及图像记录。
消防疏散示意图、照明设施、引路标识完好,消防通道畅通,防火门完好正常使用。
消防控制室有持证的消防平安员专人值班。
消火栓箱有定期检查标示,箱内水带、枪头、接口、阀门等配件齐全完好,水压正常;
室外消火栓外观完好,能正常使用;
灭火器有定期检查标示,外观完好、压力正常。
第五局部:
公示局部〔共计10分〕
物业效劳企业信息。
〔公示企业名称、资质等级、物业效劳热线及投诉监督〕
物业效劳工程经理执业信息。
〔公示工程经理、照片;
公示24小时值班固定号码〕
公示物业效劳内容及收费规范。
维修资金使用流程。
利用公共部位经营情况。
检查人员签字:
日期:
2008年月日
连云港市电梯平安管理方法
(连政规发[2008]2号)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平安管理,保障人民大众生命和财产平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和国务院?
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下列简称质监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平安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开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安监、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平安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含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电梯平安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电梯平安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相关职责。
第五条电梯生产、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平安管理,依法取得许可,建立并执行平安管理制度,确保电梯平安。
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六条激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伎俩,提高电梯平安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防备事故和应急救援能力。
激励电梯使用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积极加入电梯平安责任保险。
第七条质监、住房、城乡建设、安监等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平安法律、法规和电梯平安知识的宣传。
新闻媒体、学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发展有关电梯平安的宣传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公众平安意识和自我爱护能力。
第二章生产和销售
第八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相关规范和平安技术标准进行生产,对电梯质量以及平安运行波及的质量负责。
电梯出厂时,应当附有平安技术标准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表明。
第九条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电梯进货查验制度和销售台账,并对其销售的电梯质量、来源合法性负责。
电梯销售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约定售后效劳事项。
第十条电梯采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招投标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应当由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同意并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
电梯使用单位自行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对电梯进行改造的,改造单位应当更换电梯产品铭牌,出具质量证明书,在产品铭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改造单位名称、许可证书编号和改造日期等信息,并对电梯质量以及平安运行波及的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市质监部门后,方可施工。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应当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
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电梯备品备件,以及电梯平安运行的技术指导和效劳,协助发展应急救援等专业技能培训。
电梯制造单位不得设置技术障碍致使电梯发生周期性故障或者影响电梯正常运行。
电梯发生周期性故障的,使用单位应当告知制造单位,制造单位应当及时作出相应技术表明,并协助排除故障。
第三章使用
第十四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保障电梯的平安使用。
未明确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其既可以是电梯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电梯产权所有者授权或委托,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第十五条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
(二)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效劳企业管理的,物业效劳企业为使用单位;
(三)新安装电梯未移交业主的,工程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
(四)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含有电梯的物业使用权的,可以约定物业使用人为使用单位;
(五)共有产权的,所有权人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明确使用单位。
电梯使用单位不明的,由电梯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催促所有权人及时明确。
第十六条设置电梯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建筑结构,保证电梯选型和数量配置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合乎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
第十七条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向市质监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八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平安管理职责:
(一)建立并长期保留电梯平安技术档案;
(二)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平安考前须知和警示标志;
(三)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平安检验标志,标明使用登记代码、承当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名称、紧急抢修和呼救;
(四)按照规定配备持证电梯平安管理人员和电梯司机;
(五)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与救援效劳的联系通畅;
(六)监督并且配合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七)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暂停使用,并及时处理;
(八)电梯发生故障致使乘客被困的,迅速组织救援,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九)做好平安使用电梯的防护以及宣传教育;
(十)法律、法规、平安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平安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电梯使用单位至少配备一名持证电梯平安管理人员,其中,委托物业效劳企业管理的,物业效劳企业应当为每个委托方至少配备一名持证电梯平安管理人员。
电梯平安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电梯运行日常检查,并记录日常使用状况;
(二)负责保管和按照规定使用电梯专用钥匙;
(三)监督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签字确认维护保养记录;
(四)主动申报并配合电梯检验检测工作;
(五)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立即暂停使用,并报告使用单位负责人。
第二十条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新使用单位应当自电梯移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登记的质监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原使用单位应当向新使用单位移交完整的平安技术档案、警示标志以及平安检验合格标志。
第二十一条因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电梯主要平安技术性能受到影响,以及停用一年以上的电梯需要恢复使用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通知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进行平安检查,并向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
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使用。
因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停用电梯的,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出入口张贴停用标示,对停用电梯采取平安措施,并自电梯停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的质监部门办理停用手续。
第二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向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平安检测评价,根据评价意见作出电梯更新、改造、重大维修的决定:
(一)使用期限超过十五年的;
(二)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三)需要改变主要参数的;
(四)使用单位认为需要更新、改造、重大维修的。
住宅电梯申请平安检测评价的,使用单位应当将评价意见张贴在电梯轿厢内显著位置。
第二十三条电梯存在无法打消的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平安技术标准、国家规范、设计文件规定的使用期限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报废,并在报废后三十日内向原登记的质监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已报废的电梯不得转让、销售或者使用。
撤除电梯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第二十四条电梯使用单位负责落实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运行费用。
电梯使用单位利用电梯张贴、播放商业广告的收入,应当优先用于支付电梯的运行费用。
委托物业效劳企业管理电梯的,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定期向委托方颁布电梯运行费用。
第二十五条电梯更新、改造、维修的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承当,可以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下列简称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无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缺乏的,所需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自行筹集。
第二十六条电梯轿厢内部装修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采用合乎规定的材料和工艺,保证平安使用。
第二十七条乘客应当文明有序乘用电梯,按照平安考前须知和警示标志正确使用电梯,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撤除、毁坏电梯平安检验标志、警示标志、报警装置或者平安部件;
(二)乘用明示禁止使用状态的电梯;
(三)采用非平安伎俩开启电梯层门、轿门;
(四)超过电梯额定载荷运载货物;
(五)其他危及电梯平安运行的行为。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乘坐电梯应当由监护人陪同。
第二十八条使用乘客电梯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应当及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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