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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直梯
GB4053.2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
钢斜梯
GB4053.3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
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
GB4387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6222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6528玻璃生产配料车间防尘技术规程
GB7231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12158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13960.1可移动电气工具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GBl4784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
GB15081玻璃工厂工业卫生与安全技术规程
GB15577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l6912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
GB182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50016建筑消防防火规范
GB50029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GB50030氧气站设计规范
GB50034建筑照明设计规范
GB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3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8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9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
GB500603~110千伏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GB50065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177氢气站设计规范
GB50187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95发生炉煤气设计规范
GB50211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35工业金属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435平板玻璃工厂设计规范
GB/T3787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T1280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T16178场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
TSGR000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R0005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R5002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
TSGR7001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TSGG0001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3.1平板玻璃flatglass
板状的硅酸盐玻璃。
3.2烟道闸板flueshutter
用来改变烟道流通面积,以调节气体流量和窑压的一种装置。
3.3热修hotrepairing
在玻璃熔窑运行中,对窑体烧损部位进行修复的作业。
3.4保护气体protectivegas
采用浮法玻璃成型工艺时,充入锡槽中的还原性气体。
通常是提纯氮气和氢气按照比例混合的气体。
3.5过大火heating-upfurnace
平板玻璃熔窑投入生产前需要烤窑,使窑炉按照升温曲线逐步达到生产状态,当达到一定温度时,解除烤窑辅助燃烧装置,转换到窑炉正常生产燃烧系统的过程。
3.6SDSSafetyDatasheet
SafetyDatasheet的缩写,化学品安全技术/数据说明书。
提供化学物质及其制品理化性质、成分组成、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行动、健康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信息。
4
总则
4.1平板玻璃生产企业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4.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对建设项目进行预评价、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安全验收评价;
——应当在工程竣工后,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编制试运行方案,进行30~180天试运行,试运行正常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4.3平板玻璃生产过程中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艺,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储罐区、危险化学品仓库等应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按照有关法规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4.4平板玻璃工厂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遵循本质安全原则,对于危险作业、恶劣劳动条件作业及笨重体力劳动作业,应优先采取机械化、自动化措施。
4.5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安全。
4.6玻璃工厂不同火灾危险类别的建(构)筑物之间、厂房与设备设施之间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
4.7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的安全技术装备。
4.8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应按照事故风险类别和职业危害因素,符合GB/T11651规定,教育培训从业人员正确佩带和使用个人防护装备。
4.9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操作规程应依据岗位和作业的风险分析,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现场处置对策。
4.10隐患治理与事故预防对策应遵循:
消除、预防、减弱、隔离、连锁和警告的原则。
5
厂址选择与总平面布置
5.1
厂址选择
5.1.1厂址选择应符合GB50187的规定。
5.1.2严禁在世界遗产地、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市建成区和非工业
规划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建设平板玻璃项目。
5.1.3平板玻璃生产企业应综合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影响范围、尘毒及噪声等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工厂与周边社区的安全距离。
5.2总平面布置
5.2.1煤气发生炉、煤气柜、天然气调压站、氮氢站、燃料储罐区、镀膜配气间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防护距应满足有关标准要求。
5.2.2厂区总平面布置应考虑职业安全健康要求和生产工艺流程。
厂区应进行功能分区,将非生产区、办公区与生产区分开布置。
5.2.3厂区道路及出口满足生产、消防、安全和运输等综合需要,应实行人流、车流和物流分离。
5.2.4总变电站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应靠近厂区边缘、且输电线路进出方便的地段;
——不得受粉尘、水雾、腐蚀性气体等污染源的影响,并应位于散发粉尘、腐蚀性气体污染源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和散发水雾场所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
——不得布置在有强烈振动设施的场地附近;
——应有运输变压器的道路;
——宜布置在地势较高地段。
5.2.5 凡散发尘毒的原料车间、碎玻璃堆场、煤堆场、发生炉煤气站、粉料库及各种原材料堆场等宜布置在厂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2.6高温作业的熔制车间(含熔化、成形、退火工段),其方位的选择宜使夏季主导风向由生产线的冷端吹向热端,且与车间长轴的夹角一般不宜小于45°
。
5.2.7 生产过程中,产生噪声的车间、站、房等宜相对集中,位于厂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远离厂内外要求安静区域。
对噪声敏感试验室、化验室、办公楼和生活区宜布置在主要噪声源的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2.8氢气站、供氢站、氢气罐、液氨罐区、天然气调压站的布置,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宜布置在工厂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远离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宜布置为独立建筑物、构筑物;
——不得布置在人员密集地段和主要交通要道邻近处;
——氢气站、供氢站、氢气罐区,宜设置不燃烧体的实体围墙,其高度不应小于2.5m。
5.2.9燃油储罐区应满足GB50016及GB50074的规定。
5.2.10氧气站应位于空气洁净区域,其空分设备的吸风口应位于各种易燃、易爆性气源与尘源的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6设备设施
6.1基本要求
6.1.1建(构)筑物及设备设施的安全距离应符合防火、防爆、防震、工业卫生、运输等有关规程(规范)的规定及安全技术要求。
6.1.2特种设备管理应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相关法规。
应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对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应进行定期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特种设备的拆除和报废应履行登记注销手续。
6.1.3玻璃工厂原料车间的通风防尘设施应符合GB6528的规定。
6.1.4破碎、筛分、混合、输送、玻璃辊道、保窑风机、切装、保护气体、余热电站等生产设备的传动外露部分必须安装安全防护罩、故障紧急停车装置或其它防护装置。
6.1.5涉及人身与设备安全或工艺要求的相关设备之间或单一设备内部的动作程序,应设置程序联锁,无论手动还是自动操作都应遵守程序联锁,单体试运转时解除联锁应制定安全措施方案。
6.1.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应经审核备案部门同意;
安全设施设备必须定期检查、维修,保证正常运行,不得随意停运和拆除。
大修的主要设备设施和安全设施应经过安全及设备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后,才能投入运行。
6.1.7
钢直梯、钢斜梯和工业围栏和钢平台应符合GB4053.1、GB4053.2、GB4053.3的规定。
6.2生产设备设施
6.2.1配合料输送宜采用密封良好的连续式运输设备。
窑头料仓应设料位监控装置。
6.2.2粉料仓的结构应有保证粉料正常流动的装置。
6.2.3大型原料粉料仓的仓顶应设置相互贯通的人行走道,每个格仓应设带有盖板的人孔,仓内应设置通往仓底的爬梯。
地下料仓的受料口应设置格栅板。
6.2.4带式运输机应遵守GBl4784的规定。
6.2.5带式运输机的通廊应设走道,设单侧走道其宽度应不小于1米,设两侧走道其宽度应不小于0.8米,并应在两侧走道间适当设置过桥;
倾斜通廊的倾角大于6度时,走道应采取防滑措施;
大于12度时,走道应采用踏步。
6.2.6走道沿线应设置可随时停车的紧急拉线开关。
正常的和紧急使用的制动装置应有醒目的标志,并应设在便于操作的位置
6.2.7维修带式输送机,应事先通知控制室操作人员,将带式输送机的控制权转到就地操作箱。
6.2.8输送干燥粉状物料时除设密封罩密闭输送外,宜设置吸尘或除尘装置。
6.2.9多台输送机联合应设中央控制台,应设置声、光信号显示起动和停机情况、以及事故开关动作情况的装置,输送机线中的设备必须联锁。
6.2.10遥控起动输送机时皮带通廊、装卸料站必须设声、光信号。
信号指示应设在作业人员视力、听力可及的地点。
6.2.11输送机线中应装设监测保护装置:
防止物料堵塞溢料限位保护装置、速度保护装置、防止逆转和超速的保护装置、防止纵向撕裂保护装置、防止输送带跑偏装置等。
6.2.12输送机头尾端、驱动滚筒、张紧装置、装卸料部位应安装防护装置。
6.2.13窑炉与冷修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应符合GB50211的规定。
6.2.14池窑应设置用于检修和操作用的碹顶侧平台、加料平台,并用斜梯与其连接;
6.2.15熔窑基础应布置在工程地质良好、沉降小而均匀、地下水位较低的地段。
熔窑支承结构不均匀沉降时,应采取措施加以控制。
6.2.16玻璃熔窑窑体应进行全保温。
要保证钢结构通风,不应把钢结构包裹在窑炉保温层内。
6.2.17玻璃熔窑窑体和配套设备,在易受热玻璃液侵蚀或易损的部位,应分别采取风冷、水冷或其它保护措施,冷却用水的水温、水压和水质应符合相关要求。
6.2.18加料机与玻璃液面计之间应采用自动联锁控制,保证液面稳定。
6.2.19燃油(燃气)控制室、燃气预混装置室、油泵间等应设机械排风装置。
6.2.20熔窑烟道应避免进水,埋入地下的烟道应采取可靠的防水、排水措施。
烧煤气的熔窑烟道应确保密封,应有煤气换向的防爆措施。
6.2.21锡槽、熔窑钢结构设计应符合GB50017的规定,并应考虑熔窑高温的工作条件。
控制钢结构受热后膨胀变形,保证熔窑整体结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锡槽钢结构必须保持槽体在升温和降温时的强度、平整度,并与锡槽前后端连接的设备协调一致。
6.2.22锡槽槽底必须有可靠的冷却设施。
6.3特种设备
6.3.1起重机械及工具的安装、使用、报废、检查、预防性试验应遵守GB6067的规定。
6.3.2火灾爆炸危险环境场所使用的起重机械,应符合电气设备防护级别和防爆类型的要求。
6.3.3吊钩、防脱器、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必要时吊
钩本体应作超声波探伤检查。
6.3.4起重机械的超载限制器、力矩限制器、缓冲器、运行极限位置限制器、轨道端部止挡、联
锁保护装置、扫轨板、走台栏杆、暴露的活动零部件的防护罩、导电滑线防护板、电气设备的绝缘防
护等安全防护装置。
6.3.5压力容器的安装、验收、使用及定期检验,应遵守TSGR0004、TSGR0005、TSGR5002、TSGR7001的规定。
6.3.6气瓶安全附件及颜色标志完好,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6.3.7叉车制动系统、灯光与仪表、货叉架防脱出限位装置、门架前倾自锁装置、货叉定位销应
完整有效,属具在叉架上的固定应可靠,不应横向滑移和脱落。
发动机系统及液压系统无漏油、漏气
和漏电现象。
6.3.8叉车不应超设计荷载使用。
高起升叉车必须安装护顶架,防止载荷货物意外脱落伤害驾驶员。
6.3.9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利用余热烟道式及烟道与管壁结合式余热锅炉、电站锅炉的设计、安装、改造、使用、拆除、维修和检验等,应符合TSGG0001的规定。
6.4供配电与电气装置
6.4.1玻璃工厂厂区上空不宜有高压输电线通过。
6.4.2平板玻璃工厂的供电电源不应少于两个,并应从地区电网引入,必要时,可在厂内设自备发电站。
从地区电网引入的电源必须有一个为专用线路。
两个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两个电源之间无联系;
——两个电源之间有联系,但在发生任何一种故障时,两个电源的任何部分必须不同时受到损坏,并必须有一个电源能继续供电。
6.4.3中控室计算机应设置不间断电源(UPS)。
6.4.4产生大量蒸汽、腐蚀性气体、粉尘等的场所,应采用密闭电气设备;
有爆炸危险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6.4.5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变压器下面应设置能储存变压器100%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6.4.6危险场所和其他特定场所,照明器材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按其危险等级选用相应的防爆照明器材;
——有酸碱腐蚀的场所,应选用耐酸碱的照明器材;
——潮湿地区,应采用防水性照明器材;
——含有大量烟尘但不属于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选用防尘型照明器材;
——在烟道、料仓、地坑等受限空间检修设备时,应采用超低压照明器材;
——根据工艺特点和作业需要适当配置安全电压插座,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伏;
在潮湿地点和金属容器内使用的行灯,其电压不应超过12伏。
6.4.7电缆不应架设在热力与燃气管道上,应远离高温、火源与熔融玻璃液可能泄露区;
必须通过或邻近这些区域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6.4.8车间变电所与有火灾、爆炸危险或产生大量有毒气体、粉尘的设施之间,应有足够安全距离。
6.4.9变电室之间、变电室与配电室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
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6.4.10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的绝缘应当良好,裸露带电体周围应安装安全遮拦和良好的照明,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6.4.11电气设备和装置的金属外壳、金属电缆桥架及支架、引入或引出的金属电缆穿管、电缆的铠装和电缆屏蔽层应可靠接地。
6.4.12低压配电设备与电缆电线敷设,应符合GB50054与GB50055的规定。
6.4.13高压电气装置接地、发电厂和变电站的接地网,高压架空线路和电缆线路的接地,高压配电电气装置的接地,低压系统接地型式、架空线路的接地、电气装置的接地电阻和保护总等电位联结系统,低压电气装置的接地装置和保护导体等保护接地,应符合GB50065的规定。
6.5厂房及建(构)筑物
6.5.1厂房地坪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5m的人行安全走道,走道两侧应有明显的标志线。
6.5.2厂房、烟囱等高大建筑物及易燃、易爆等危险设施,避雷设施的安装,应符合GB50057的规定。
6.5.3大、中、小型设备间距和操作空间的规定:
——设备间距(以活动机件达到的最大范围计算):
大型≥2m,中型≥lm,小型≥0.7m;
——设备与墙、柱距离(以活动机件的最大范围计算):
大型≥0.9m,中型≥0.8m,小型≥0.7m。
在墙、柱与设备间有人操作的,应满足设备与墙、柱间和操作空间的最大距离要求;
——高于2m的运输线应有牢固的防罩(网),网格大小应能防止所输送物件坠落至地面;
对低于2m的运输线的起落段两侧应加设护栏,各种设备与建(构)筑物之间应留有满足生产、检修需要的安全距离。
6.5.4生产场所的坑、壕、池、井、沟、地下室等应有可靠的防护栏或盖板,夜间应有照明。
6.5.5氮氢站、氧气站、生产线中控室、变(配)电所、熔窑换向室等重要部位,以及车间紧急出入口、通道、走廊、楼梯等部位应设应急照明。
6.5.6厂区车辆双向行驶的干道,宽度不小于5m;
有单向行驶标志的主干道,宽度不小于4.0m,净高度不小于4.5m。
6.5.7车间安全通道要求。
通行汽车,宽度>
3m;
通行电瓶车的宽度>
1.8m;
通行手推车、三轮车的宽度>
1.5m;
一般人行通道的宽度>
lm。
6.5.8横火焰池窑的蓄热室外墙至厂房侧墙的净距不宜小于3.5m,蓄热室前端墙的操作净距不得小于4.5m,蓄热室热修门前不得布置柱子;
马蹄焰池窑的侧面应留出加料机操作和检修的安全空间。
6.5.9当烟囱周围半径200m的距离内有建筑物时,烟囱高度至少应高出建筑物3m。
烟囱高度大于60m时,应设置检修或安装信号灯用的平台。
6.5.10熔制车间厂房熔窑窑顶至屋架下弦的间距不应小于4.0m。
池窑的窑底处缘与周围平台必须留出空隙,空隙间距不应小于0.2m,空隙间应设置防坠落的钢蓖。
6.5.11锡槽厂房的宽度应考虑锡槽两侧拉边器、排管冷却器、冷却水包等插入或拉出的操作面积。
锡槽外侧到厂房内墙净距6~8m。
6.6动力及公共辅助设施
6.6.1氧气站的设计、生产、作业和检修,应符合GB50030和GBl6912的规定。
6.6.2最低温度在-5℃以下的地区,管道材质及闸阀等部件应符合防冻要求。
6.6.3冷却水系统应设两路独立电源供电,供水泵应设置备用水泵。
6.6.4消防给水应采用环状管网供水;
环状或双线给水管道,应保证更换管道和闸阀时不影响连续供水。
6.6.5氧气管道的阀门,应选用氧气专用阀门;
工作压力大于0.1
MPa时,不应选用闸阀。
6.6.6发生炉煤气站及其煤气管道设计应符合GB50195的规定。
6.6.7煤气发生炉的进口空气管道上,应设有阀门、止回阀和蒸汽吹扫装置。
空气总管末端应设有泄爆装置和放散管,放散管应接至室外。
6.6.8当燃烧装置采用强制送风的燃烧嘴时,煤气支管上应装止回装置或自动隔断阀。
在空气管道上应设泄爆膜。
6.6.9凡经常检修的部位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焦炉煤气、发生炉煤气管道的隔断装置不应使用带铜质部件。
6.6.10企业附属燃油库的设计及消防安全,应符合GB50074的规定。
地上油罐组应设非燃烧材料建造的防火堤,防火堤的人行踏步不应少于两处,且应处于不同的方位上。
6.6.11燃油中间油罐油温不宜超过90℃,罐上应设有油温指示和报警、液面指示和报警及溢流口等。
6.7工业管道
6.7.1
氢气、氧气、乙炔、煤气、燃油管道,应架设在非燃烧体支架上;
当沿建筑物的外墙或屋顶敷设时,该建筑物应为无爆炸危险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
6.7.2工业管道施工完毕,应进行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
试验应符合相关标准。
6.7.3氢气管道穿过墙壁或楼板时,应敷设在套管内,套管内的管段不应有焊缝。
管道与套管间,应采用不燃材料填塞。
6.7.4氢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共架敷设或分层布置时,氢气管道宜布置在外侧并在上层。
6.7.5氢气放空管应设阻火器。
阻火器应设在管口处。
放空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引至室外,放空管管口应高出屋脊1m;
——应有防雨雪侵入和杂物堵塞的措施;
——压力大于0.1MPa时,阻火器后的管材,应采用不锈钢管。
6.7.6氢气站、供氢站和车间内氢气管道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宜沿墙、柱架空敷设,其高度不应防碍交通并便于检修。
与其他管道共架敷设时,应符合GB50177附录的规定;
——严禁穿过生活间、办公室,并不得穿过不使用氢气的房间;
——车间人口处应设切断阀,并宜设流量记录累计仪表;
——车间内管道末端宜设放空管;
——接至用氢设备的支管,应设切断阀,有明火的用氢设备还应设阻火器。
6.7.7氢气管道不得敷设在露天堆场下面或穿过热力沟。
敷设在铁路或不便开挖的道路下面时,应加设套管。
套管的两端伸出铁路路基、道路路肩或延伸至排水沟沟边均为1m。
套管内的管段不应有焊缝;
套管的端部应设检漏管;
6.7.8氢气管道设计对施工及验收的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接触氢气的表面,应彻底去除毛刺、焊渣、铁锈和污垢等;
——管道、阀门、管件等在安装过程中及安装后,应采用严格措施防止焊渣、铁锈及可燃物等进入或遗留在管内;
——管道的试验介质和试验压力,应符合规定;
——泄漏量试验合格后,必须用不含油的空气或氮气,以不小于20m/s的流速进行吹扫,直至出口无铁锈、无尘土及其他脏物为合格。
6.7.9煤气进入车间前的管道,应装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6.7.10车间内务类燃气管线,应架空敷设,并应在车间入口设总管切断阀;
车间内架空燃气管道与其他架空管线的最小净距,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6.7.11油管道和氧气管道不应敷设在同一支架上,且不应敷设在煤气管道的同一侧。
6.7.12氧气、天然气、煤气、燃油管道及其支架上,不应架设动力电缆、电线。
6.7.13氮氢混合气、氧气、煤气、天然气管道靠近热源敷设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6.7.14厂区架空煤气管道与架空电力线路交叉时,煤气管道如敷设在电力线路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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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Q 炼钢 安全 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