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平坝区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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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过课堂(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或幼儿园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或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找人替班,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或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歧视、侮辱幼儿,猥亵、虐待、伤害幼儿)。
(六)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的。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入园招生)、考试、推优、报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奖评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幼儿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幼儿读物)、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或组织幼儿参加以盈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活动,或泄露幼儿与家长的信息及教职员工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的。
第六条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由教师所在学校(幼儿园)或者教育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或者影响后果,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处理种类,依照相应权限给予处理;
当事教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按照党纪党规给予相应处理。
违反职业道德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章处理的权限、程序和种类
第七条当事教师是事业编制教师,应受到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处分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等规定处理。
当事教师是非事业编制教师,需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处理。
第八条受到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推荐其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骨干教师和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处理的,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并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当事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由学校(幼儿园)或者教育主管部门进行调查;
(二)对当事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调查,必须听取当事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调查过程、调查证据的认定、认定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事实和理由、是否构成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结论及处理建议等;
(三)学校(幼儿园)或者教育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调查情况对当事教师给予处理、免予处理的决定;
(四)处理决定书应当包含当事教师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岗位、职称等级、身份证号等个人基本情况,事实和理由,期限和依据,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五)处理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教师,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六)由学校(幼儿园)处理的,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处理决定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七)当事教师的处理决定应当完整存入当事教师人事档案。
第九条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条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不得增加薪级工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十一条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
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任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任岗位等级的岗位,不得增加薪级工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十二条受到开除处分或解除聘用合同的,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与学校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十三条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四条一人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予以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
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
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五条对违反师德规定已受处分,并再次违反相同师德规定的,应加重处罚。
第十六条教师违反师德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必须在处分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清退或上缴。
因违反师德规定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七条对配合调查、相关事实交代清楚且主动悔改的教师,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对隐匿、伪造或销毁证据妨碍调查,或以对抗方式拒不配合调查的,应从重处分。
对违反师德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免于处罚。
第十八条因单位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应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处分,并取消该单位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论的;
(二)参加非法组织(集会)的;
(三)工作作风散漫,无故迟到、早退、中途离岗、旷工或擅自调课等超过学校规定次数且行为严重的;
(四)无重大疾病、突发事件、不可抗拒因素等特殊原因,拒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或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
(五)有酒后上课、课堂上吸烟、无故接打电话或玩手机等行为,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六)参与赌博或工作期间炒股、网购、玩电子游戏等,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七)因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引发家校间、师生间纠纷,无正当且充分理由擅自剥夺学生在校(班)平等学习机会或参加集体活动权利,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八)体罚或以侮辱、歧视方式变相体罚学生,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在校内外从事有偿补课,或受他人、社会培训机构邀约参与有偿补课,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社会培训机构推荐、介绍有偿家教生源谋取私利的;
(十)收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及支付凭证等财物,数额较小的;
(十一)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宴请的;
(十二)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的;
(十三)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的;
(十四)向学生及家长推销图书、报刊、学习和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谋取经济利益的;
(十五)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评优评先、职务评审、教育科研等业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十六)因在公共场所言行与教师身份不符,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给单位或教师群体带来负面影响的;
(十七)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未在第一时间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八)通过网络等方式影响教育教学秩序或社会稳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九)泄露国家机密,或利用工作之便,通过掌握或知悉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尚未达到违法犯罪程度的;
(二十)有其它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其他处分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参与非法集会或通过非正常渠道(包括网络)和方法反映诉求,或发布、传播虚假信息,影响教育教学秩序,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
(二)作为非法组织主要骨干的;
(三)组织教师开展有偿补课,或组织、强迫任教班级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向学生及家长暗示或直接索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及支付凭证等财物,尚未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诋毁、侮辱、谩骂、殴打家长或学校干部教师,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
(六)侵吞、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或有弄虚作假、捏造事实等不端学术行为的;
(七)有其它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等活动或通过网络等方式扰乱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导致学生受到伤害的;
(四)组织非法组织或胁迫他人参加非法组织的;
(五)殴打与欺凌学生,情节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六)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七)索要家长、学生财物,或组织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数额不满五千元人民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八)有其它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
第二十二条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调查应当遵循保密原则。
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的,由区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二十四条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二十五条学校(幼儿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教育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出现重大师德失范问题;
(七)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二十六条学校(幼儿园)及教育主管部门发现教师存在违反第五条列举的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七条对教师的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幼儿园)由教师所在单位提出建议,学校(幼儿园)教育主管部门决定;
民办学校(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学校(幼儿园)决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幼儿园)提出建议,学校(幼儿园)教育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单位提出建议,学校(幼儿园)教育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幼儿园)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单位决定并解除其聘用合同,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幼儿园)或教育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师德教师的处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所在学校(幼儿园)应及时取证、上报并做好证据保全工作,教育主管部门应及时立案并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向公安机关寻求协助;
(二)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三)将认定的事实及处分依据告知被调查教师,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对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做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当组织听证;
(四)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予以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处分的决定;
(五)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书,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处分决定书在送达教师本人和有关部门时应实行签收制度;
(六)将处分决定存入教师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第二十九条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一般应当面通知并签字确认。
第四章复核和申诉
第三十条当事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学校(幼儿园)或者教育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学校(幼儿园)或者教育主管部门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三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或者教育主管部门经复核后认为并无处理不当的,应当作出维持决定。
复核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教师。
第三十二条当事教师对复核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复核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权向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诉,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诉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复核或者申诉的部门应当变更处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理决定单位变更处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二)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情节认定错误的;
(三)其他处理不当的。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复核或者申诉的部门应当撤销处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
(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严重违反程序规定,影响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理决定的。
第五章处理的延期或者解除
第三十五条适用本细则取消推荐其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骨干教师和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处理,在期满后,可以根据当事教师受处理期间的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者解除。
第三十六条处理的延期或者解除,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当事教师或者其本单位具体负责师德师风部门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学校(幼儿园)或者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当事教师所在学校(幼儿园)对其在处理期间的悔改表现进行调查认定,形成书面报告;
(三)作出原处理决定的学校(幼儿园)或者教育主管部门对悔改表现进行审核研究,作出延期或者解除的决定;
(四)将延期或者解除的决定书送达当事教师,并在原宣布处理的范围内公布;
(五)将延期或者解除的决定存入当事教师档案。
第三十七条延期或者解除的决定书应当包括原处理的种类、当事教师在受处理期间的悔改表现、延期或者解除的依据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教师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况的,处分期满后,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
如教师本人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第三十九条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在处分期满后1个月内作出。
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但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职务等级和工资待遇。
第四十条教师处分解除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第六章监督与问责
第四十一条学校(幼儿园)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师风建设监督体系,畅通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投诉、举报等渠道。
第四十二条学校(幼儿园)及其教育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四十三条教师出现违反职业道德问题,学校(幼儿园)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作出说明,进行自查自纠与落实整改。
第四十四条公办学校(幼儿园)、民办学校(幼儿园)举办者及其教育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管理职责,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所称教师是指区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学校的事业编制教师、聘用制教师、控制总量备案管理幼儿教师。
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参照执行。
在平坝辖区设立并在平坝区年检的民办学历学校教师、平坝辖区内登记注册的学前教育机构教师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参考本办法执行。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由平坝区委教育工委、区教育和科技局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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