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水功能监督治理实施细那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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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功能区实施日常监督治理。
第二章
水功能区划分与调整
第五条除国家确信的重要江河湖泊、跨省其他江河湖泊和省级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外,其他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环境爱惜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爱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功能区划应当覆盖辖区内全数江河湖泊。
第六条水功能区分为一级区和二级区。
一级水功能区宏观上解决水资源开发利用与爱惜的问题,要紧和谐地域间用水关系,久远考虑可持续进展的需求,包括爱惜区、保留区、缓冲区和开发利用区。
二级水功能区对一级水功能区中的开发利用区进行划分,要紧和谐用水部门之间的关系,包括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排污操纵区。
同一水域具有多种功能的,以其主导功能确信水功能区功能类别。
第七条水功能区划应当和谐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主体功能区、土地利用、城市建设等相关计划的关系,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水功能区划有关标准科学划定。
因涉及到上下游、左右岸关系,对水功能区要求不一致的,由有关县(市、区)一起协商,协商不一致的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裁定。
第八条下一级水功能区划服从上一级水功能区划。
其他专业计划所涉及水功能区的,必需符合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水功能区划。
第九条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不得擅自变更。
社会经济条件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条件发生重大转变,需要对水功能区划进行重大调整时,按水功能区治理权限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进行修编,报原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并报原备案部门备案。
第十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能够对辖区内省级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提出局部调整建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市、区)人民政府能够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市级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局部调整建议,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审批。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能够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其他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提出补充完善和调整建议,报原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并报原备案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开发利用与爱惜、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依据,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并在水资源治理、水污染防治、节能减排等工作中严格执行。
第三章
水功能区治理与爱惜
第十二条取水许可治理、河道治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治理、入河排污口治理等法律法规已明确的行政审批事项,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水功能区的要求,依照审批权限划分的有关规定别离进行治理。
第十三条爱惜区是对源头水爱惜、饮用水爱惜、自然爱惜区、风光名胜区及珍稀濒危物种的爱惜具有重要意义的水域。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爱惜区、自然爱惜区核心区等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爱惜无关的建设项目和从事与爱惜无关的涉水活动。
第十四条保留区是为以后开发利用水资源预留和爱惜的水域。
保留区应当操纵经济社会活动对水的阻碍,严格限制可能对其水量、水质、水生态造成重大阻碍的活动。
第十五条缓冲区是为和谐矛盾突出地域间的用水关系、衔接内河功能区与海洋功能区、爱惜区与开发利用区水质目标划定的水域。
缓冲区应当严格治理各类涉水活动,避免对相邻水功能区造成不利阻碍。
在缓冲区内从事可能无益于水功能区爱惜的各类涉水活动,应当事前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六条开发利用区是为知足工农业生产、城镇生活、渔业、景观娱乐和操纵排污等需求划定的水域。
开发利用区应当坚持开发与爱惜并重,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同时具有多种利用功能的开发利用区,应当依照其最高水质目标要求的功能实行治理。
第十七条饮用水源区是为城乡提供生活饮用水划定或预留的水域。
已经提供城乡生活饮用水的饮用水源区,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爱惜区,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平安评估和达标建设,增强预警与应急治理,优先保证饮用水水量水质。
在饮用水水源爱惜区内,禁止设置(含新建、改建和扩大,下同)排污口。
为城乡预留生活饮用水的饮用水源区,应当增强水质爱惜,严格操纵排放污染物,不得新增入河排污量。
第十八条工业用水区是为知足工业用水需求划定的水域,农业用水区是为知足农业浇灌用水需求划定的水域。
工业用水区和农业用水区应当优先知足工业和农业用水需求,严格执行取水许可有关规定。
在工业用水区和农业用水区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排污单位应当保证该水功能区水质符合工业和农业用水目标要求。
第十九条渔业用水区是为爱惜水生生物养殖需求划定的水域。
渔业用水区应当保护渔业用水的大体水量需求,爱惜天然水生生物的重要栖息地、产卵场、越冬场、索饵场及要紧洄游通道,并依照渔业用水水质要求,禁止排放对鱼类生长、繁衍有严峻阻碍的重金属及有毒有机物。
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操纵水污染,确保水功能区水质达标。
第二十条景观娱乐用水区是为知足景观、娱乐和各类亲水休闲活动需求划定的水域。
景观娱乐活动不得危及景观娱乐用水区的水质操纵目标。
第二十一条过渡区是为使水质要求有不同的相邻水功能区顺利衔接划定的水域。
过渡区应当依照确保下游水功能区符合水质操纵目标的要求实施治理,严格操纵可能致使水体自净能力下降的涉水活动。
第二十二条排污操纵区是集中接纳生活、生产废污水且对下游水功能区功能可不能造成重大不利阻碍的水域。
在排污操纵区排放废污水,不得阻碍下游水功能区水质目标。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综合整治方法,慢慢减少排污操纵区。
第二十三条水功能区实行限制纳污制度和水功能区开发强度限制制度。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增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治理,严格操纵对其水量水质产生重大阻碍的开发行为,严格操纵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和污染物排放总量,保障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和水生态平安,保护水域功能和生态效劳功能。
第二十四条设置取水口、入河排污口或实施可能对水功能区有阻碍的活动,有关单位在提交的取水许可申请(水资源论证报告)、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河道治理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申请、防洪评判报告等行政审批申请文件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论证涉水活动对水功能区水质、水量、水生态的阻碍,提出预防、减缓、治理、补偿等方法。
预防、减缓、治理、补偿等方法应当与取水口设置、入河排污口设置或其他活动一并实施。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前款所列行政审批申请文件时,应当对其是不是符合水功能区爱惜要求进行审核,不符合水功能区爱惜要求的,不予批准。
第二十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核定市级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爱惜主管部门提出禁止排污和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同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定本级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爱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禁止排污和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同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禁止排污和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完善入河湖排污管控机制和考核体系。
第二十六条水功能区达标率未达到省(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操纵目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并实施水功能区限期达标整治方案,通过截污控污、生态修复等工程和非工程方法,限期达到确信的操纵目标。
第二十七条向水功能区排污的单位应当于每一年1月底前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入河排污情形。
两个以上排污单位通过同一入河排污口排放废水污水的,应别离报告。
入河排污口暂停利用、永久封锁或排污情形发生较大转变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经批准的流域入河排污口布局计划或指导意见,编制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实施河道整治、中小河流治理、河湖水系连通工程时,应当统筹考虑入河排污口的综合整治。
第二十九条水功能区应当设立明显标识。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立行政区域内水功能区标识,标识内容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确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水功能区标识或挪作他用。
第四章
水功能区监测与监督
第三十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监督治理权限负责组织开展相应水功能区的监测评判。
水功能区监测评判信息资料实行共享。
第三十一条水功能区监测应当合理确信监测断面和监测频次,准确反映水质状况,原那么上每一个月监测不该少于1次。
当水功能区来水量、取用水量发生重大转变时,应当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第三十二条水功能区评判标准应以GB3838为大体标准,同时应依照水功能区功能要求综合考虑相应的专业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三十三条水功能区只有一个水质监测代表断面的,应当以该断面的水质数据作为水功能区的水质代表值;
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监测代表断面的,应当以代表断面水质浓度的加权平均值或算术平均值作为水功能区的水质代表值。
有多个监测代表断面的饮用水源区,应当以最差断面的水质数据作为水质代表值。
第三十四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发觉水功能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审批该水功能区内的设置取水口、入河排污口等相关涉水活动申请。
同时,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方法,并通报同级环境爱惜行政主管部门:
(一)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或超过限制纳污总量操纵指标的;
(二)水质未达到水域利用功能要求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水功能区监测评判结果是水功能区达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水功能区监测评判结果和限制纳污制度落实情形是最严格水资源治理制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地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整改。
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域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
第三十七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增强水功能区抽查、检查,发觉有阻碍水功能区利用功能的涉水活动,应当依法处置或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解决。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增强水功能区日常巡查、检查,发现有阻碍水功能区利用功能的涉水活动,应当依法处置或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解决。
第三十八条在水功能区监督治理中涉及防洪、抗旱、水污染防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背本实施细那么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更正,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审批入河排污口设置的;
(二)不遵守水功能区治理和爱惜要求的;
(三)伪造或擅自修改监测和评判结果的;
(四)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发觉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条拒绝依照本实施细那么规定同意有监督治理权的机关的监督检查,或在同意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惩罚。
第六章附那么
第四十一条本实施细那么自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至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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