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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渊源中效力冲突的解决方式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
3.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4.国务院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主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5.各部门规章之间、各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它们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1
2
第二章行政主体
1、自然人能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有哪些职权。
3、行政机关是不是一定就是行政主体。
4、行政机关的委托组织和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有哪些不同。
第一节行政主体概述
一、行政主体
1.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利,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
2.行政主体的特征
(1)行政主体是社会组织
任何个人,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是享有行政权力的组织
(3)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4)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确定行政主体的意义是:
主体不明确,就会造成权限不清,职责不明,也就没法承担法律责任。
通常国家公务员与国家之间存在着行政职务关系,他履行职务的法律后果由国家承担。
二、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
(一)行政职权的概念和特征
1.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权能。
一般分为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两大类。
2.行政职权的特征
(1)公益性:
(2)优益性:
包括职务上的优先权和物质上的受益权。
优先权包括先行处置权、获得社会协助权等。
(3)支配性:
行政职权一经行使,在没有被国家有权机关撤销之前,相对人是必须遵守执行的。
(4)不可自由处分性:
不得随意转移、不得随意放弃或抛弃。
下列各项属于行政特征的有(
)。
A、公益性
B、无偿性
C、优益性
D、支配性
E、不可自由处分性
答案:
ACDE
(二)行政职权的内容
1.行政立法权:
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才拥有立法权。
2.行政决定权:
行政确认权、行政奖励权、行政处分权、行政物质帮助权、行政指导权等。
3.行政检查权:
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等。
4.行政处罚权:
训诫罚、财产罚、行为罚和人身罚等。
其它职权内容略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职权的是(
A、行政立法权
B、行政决策权
C、行政优益权
D、行政许可权
C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行政立法主体包括(
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B、国务院及其部委、直属机构
C、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
D、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E、省辖市的人民政府
BC1
第三章行政行为
第一节行政行为概述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内涵:
(新增)
(1)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即国家行政机关及授权性组织
(2)行政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
(3)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是行使行政权力,是国家行政权的直接体现
(4)行政行为是产生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
2.特征
(1)从属法律性
(2)裁量性
(3)单方意志性
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即可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而无需与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
(4)效力先定性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未被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宣布违法无效之前,对行政机关本身和行政相对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具有约束力,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遵守和服从。
(5)强制性
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行为特征的有(
A、从属法律性
B、裁量性
C、单方意志性
D、效力一定性
D
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那些一般特征(
A、合法性
B、强制性
D、要式性
E、诺成性
BC
二、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
(一)行政行为的内容
1.赋予权益或义务
2.剥夺权益或义务
3.变更法律地位
4.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二)行政行为的效力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性。
但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性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不能变更,基于法定事由,经过法定程序,行政行为可以依法变更。
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
表现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的拘束力。
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
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
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
例如,强制受罚人缴纳罚款。
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当事人都应当预先予以遵守和服从,这体现了行政行为效力的(
A、拘束力
B、公定力
C、不可变更力
D、执行力
B
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
)效力。
A、公定力
B、拘束力
三、行政行为的分类
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划分的标准是(
A、对象是否特定
B、受法律规范约束的程度
C、行政权作用的表现方式
D、是否应当具备法定形式
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属于(
A、依申请
B、依职权
C、既可以依申请也可以依职权
D、以剥夺相对人受益权为内容
四、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必须具备四个基本条件
1、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
2、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实施。
行政职权的限制表现在:
事项管辖权的限制、地域管辖权的限制、时间管辖权的限制、手段上的限制、程度上的限制、条件上的限制以及委托权限的限制。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
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五、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1.有下例情形之一的,行政相对方可以申请有权国家机关宣布或有权国家机关依职权宣布行为无效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3)行政主体受胁迫做出的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5)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
(1)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获得的一切均应返还相对方,
(2)给相对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应予赔偿。
2.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有瑕疵。
(2)行政行为不适当。
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3.只有在下列情形下,才可依法定程序予以废止
(1)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依此作出的相应行政行为如继续实施,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或因失去其作出依据而自动废止。
(2)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损公共利益,同时可能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
(3)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的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从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从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
行政主体在行为被废止之前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方的权益不再收回,也不再给予;
相对方依原行政行为已履行的义务不能要求给予补偿,但可不再履行义务。
因行政行为的废止给相对方利益造成损失的,行政主体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属于(
A、有效行政行为
B、无效行政行为
C、可撤销行政行为
D、应当废止的行政行为
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是(
A、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B、无效的行政行为
C、不作为的行政行为
D、废止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是(
A、被撤销的行政行为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就无效
B、被撤销的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无效
C、被撤销的行政行为被认为自始不存在
D、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被撤销的行政行为可以继续发生法律效力
A1
第四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第一节行政许可概述
一、行政许可概述
(一)行政许可特征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社会实施的外部管理行为。
3.行政许可是一种经依法审查的行为。
4.行政许可是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行政许可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的区别:
行政审批的形式多种多样,行政审批可以依职权也可以依申请进行,可以是内部行为也可以是外部行为。
2.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区别
行政确认是针对特定的法律事实来进行鉴别,行政确认可以依职权也可以依申请进行,行政相对人的权力形成于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前为行政确认,行政相对人的权力形成于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时为行政许可。
3.行政许可与行政登记的区别
在进行行政登记时,没有裁量权;
在进行行政许可时拥有裁量权。
行政登记的目的和作用对象:
由行政机关以书面进行记载的事实。
行政登记的结果:
相对人要履行一定的义务。
(三)行政许可的功能主要功能是向社会提供一种资信证明
二、行政许可的分类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角度分类,行政许可分为
1.普通许可2.特许3.认可4.核准5.登记
三、《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
(一)法定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三)便民和效率原则规定了公示制度、一次申请制度、当场更正制度、一次告知补正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制度、期限时效制度等。
(四)救济原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若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五)信赖保护原则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的,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偿。
(六)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除了被许可人按规定,在单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可以转让的情况下,是不得转让行政许可权力的,如果擅自转让,被许可人应受行政处罚,构成罪犯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七)监督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
监督的方式有书面监督、举报监督、实地监督等。
属于我国行政法领域首次作出规定的原则是行政许可法的(
A、救济原则
B、公开原则
C、权利保障原则
D、信赖保护原则
以下行为属于行政许可的有(
)
A、上级税务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对下级税务机关有关业务的请示、报告事项的审批。
B、下级税务机关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权力权限经本级税务机关审查提出意见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
C、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D、税务机关批准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下列不属于行政许可功能的有(
A、控制危险
B、配置自然资源和公共资源
C、管理经济活动
D、证明和提供一种信息,向社会提供资信证明
我国行政法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该享有(
)权力。
A、陈述权、申辩权;
B、要求听证的权力
C、民事赔偿权、抗辩权
D、复议权、诉讼权
ABD1
3
4
5
第五章行政处罚法律制度
第一节行政处罚概述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律设定的行政处罚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
(1)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只能是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不同于行政处分(3)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教育相对人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最基本的行政处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①处罚设定权法定
②行政处罚依据法定: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受处罚行为是法定的。
③行政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
法定主体行使处罚权时必须遵守法定的职权范围,不得越权或者滥用权力。
④行政处罚程序法定2、处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应当和行政违法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
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处罚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4、保障相对人权益原则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5、监督制约、职能分离原则
6、一事不二罚(款)原则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于一事不二罚款原则,在实践中需要具体情况区别处理
(1)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已经受到罚款处罚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给予罚款的处罚;
(2)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可以依法给予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
(3)同一个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以对其实施两个以上处罚;
(4)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国家数个法律,且由不同国家行政机关管辖处理的,不同的国家行政机关可以给予不同的处罚,罚款处罚不得重复进行。
第二节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
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理论分类
1.人身自由罚主要形式就是行政拘留。
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3)70周岁以上的(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有两项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2.行为罚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两种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应该适用听证程序。
注意:
限期整改、限期治理等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只是一行政命令。
3.财产罚包括罚款和没收两种形式。
4.训诫罚训诫罚的主要形式是警告例:
在我国,人身自由罚的主要形式是(
A、劳动教养
B、收容审查
C、拘役
D、行政拘留
下列选项当中,属于行为罚的有(
A、行政拘留
B、行政罚款
C、责令停产停业
D、警告
财产罚的形式包括(
A、罚款
B、损坏财务
C、没收
D、销毁
A、C
第六章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第一节行政复议概述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行政复议在性质上是一种行政权利救济和监督的手段,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为了纠正行政主体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的特征
(1)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为前提。
(2)行政复议权只能由法定机关行使。
(3)行政复议的审查对象是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1)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主体应当合法;
(2)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应当合法;
(3)审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应当合法。
2.公正原则
(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从合法性和合理性两方面审查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对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予以撤销或者确认违法;
对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变更,必要时还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查明所有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并做出准确的定性。
(3)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正当、合理地行使复议自由裁量权。
3.公开原则
(1)行政复议过程公开;
(2)行政复议依据公开;
(3)复议的结果和作出决定的理由公开。
4.及时原则
(1)受理复议申请应当及时;
(2)复议案件的审理要严格遵守审理期限的规定;
(3)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及时;
(4)对复议当事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情况,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5.便民原则复议机关应当尽可能为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
比如可允许以口头方式提出复议申请。
禁止不利变更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节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一、行政复议受理案件的范围行政复议受理案件的范围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等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审批、登记等事项的。
(9)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
(10)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11)认为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时,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应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下列行为中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有(
A.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第三节行政复议参加人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
1.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
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
(2)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人。
2.《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复议申请人及复议代表人作的规定
(1)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
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2)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3)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3.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转移的情况
(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1.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具备的条件
(1)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被申请人必须是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既可以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实施抽象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一般是实施了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3)被申请人必须是其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的行政主体。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
A、行政机关
B、法律、行规授权的组织
C、行政主体
D、行政机构
2.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2)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该组织是被申请人;
(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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