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学生工作处doc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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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利用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煽动、组织非法集(聚)会、游
行和示威,破坏社会秩序和学校稳定的信息者,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
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利用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捏造或者歪曲事实,
散布谣言,损害国家机关声誉或扰乱社会秩序的信息者,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
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未经允许,对校园网络功能以及校园网络中
储存、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视情节轻重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学生被认定为考试违纪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
分。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违
规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
参加考试的,给予记过处分;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
关资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
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
讯设备的,给予记过处分;
冒名代替他人考试、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
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
信息的,给予记过处分;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给
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6、对于在校期间曾受记过及以上的处分者,或在修业年限内有考试
(考查)作弊行为并经确认者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位。
7、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报告中,有弄虚作假(如伪造数据和运
算程序等),或以抄袭等手段剽窃他人成果者,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记过
以上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助贷减免款或各种荣誉者,视其情节轻重及
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已发放的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及有
关证书悉数收回。
8、学生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
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
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内住宿的,视情节给予记
过以上处分;
对本宿舍同学留宿异性不制止不报告者,给予警告处分;
宿
舍内不得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有毒和强腐蚀性物品,不得使用明火、不得使
用或保管违规电器,不得私拉电线、盗用公共用电,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未经请假彻
夜不归,初犯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无
故晚归者,三次以内给予以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在
学生宿舍内饲养宠物,经劝阻无效者,给予警告处分。
9、学生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国家司法机关处罚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被
处以刑罚、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罚(劳动教养除外)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
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处分;
被公安或司法机关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
规,但免予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处分。
10、学生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挑起事端或动手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致人轻微伤
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致人重伤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语侮辱或以其它方式触犯他人,
或以“劝架”、“帮忙”为名偏袒一方,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
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策划、怂勇、教唆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不良后
果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
分;
参与斗殴、未造成人员伤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斗殴致
人轻伤,所有参与斗殴者一律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持械打人或邀约校外人员打架
斗殴者,根据以上条款从重处分。
11、对在校内组织、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经告诫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
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传销、参与邪教活动,给予留校察看或开
除学籍处分;
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
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
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2、以现金或其它物品为赌注,进行任何形式赌博者,给予下列处分:
聚
众赌博或为赌博提供场所、交通工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3、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后,按下列规定执行:
留校察看处分的察
看期、延长期均为一年,延长期满仍不符合解除察看条件的,给予开除学
籍处分。
14、学院学生班级、年级集体外出活动,须经辅导员同意、学院审
批,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15、遇到各类紧急情况,要及时拨打报警电话“110”或学校保卫部值班室
电话22866110。
16、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
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书面请假或请
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本人要
求取消入学资格,必须在到校报到后二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
保留入学资格
的学生可在次学年开学前(一般为8月底)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入学。
每
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规定到校报到并缴纳学费,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办理注册手续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17、学校各专业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
集中性实践环节、毕业环节和其它类课程五大类。
。
18、学生应认真阅读本专业培养方案,并在导师指导下确定个人
的学期修读计划,自主安排学习进程。
每学期修读课程学分一般不宜低于
15学分,也不宜超过30学分。
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学校公布的开
课计划进行选课,未经选课不得参加课程学习与考核。
擅自参加者,其
成绩不予承认。
19、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读该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方可取得参加
该课程考核的资格。
成绩及格以上(含及格)方可获得学分与绩点。
学生参
加课程考核的情况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作为学籍处理的依据。
20、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核。
(1)必修课或限定选修课不及格者,应在下学期开学前参加学校安排的
补考;
任意选修课不及格者,一般不安排补考,可选择重新学习或改修
其它规定的课程;
凡补考不及格或补考缺考者,一律参加该课程的重新学
习。
(2)因疾病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可登入本科教学系统办理
缓考申请。
缓考申请必须在该课程考核前提出,经所在学院批准后生效。
同一门课程只能申请缓考一次,一学期只能申请缓考两门课程。
(3)学生若未办理请假等有关手续而缺课的学时数,超过该门课程教学
计划时数的1/3或未完成课程规定的作业量者,视为平时成绩不及格,
所修课程成绩以不及格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
绩记为无效,学籍处理时以0分计。
21、学校实行学生学业预警制度,学生已修读的必修课与限定选修课的
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累计达到20学分,或者一学期所修读的必修课与
限定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超过10学分,给予学业危机警告。
学生已修读的必修课与限定选修课的不及格课的学分数累计达到30学
分,或者一学期所修读的必修课与限定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超
过15学分,由学校劝其退学。
22、我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最多允许延长修业时间为两年。
在规定
的学制年限内,凡提前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基本学分且符合毕业规定的
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23、我校实行进入毕业实践环节资格审核制。
凡在进入毕业实践(毕业实
习、设计或论文)前,累计未修读的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的学分总数(含
已修读但未取得学分)超过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基本学分的1/8者,不能进入毕业实践环节。
自行进入者,其成绩不予承认。
24、学制年限期满,已修读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基本学分要求的全
部课程,但取得的学分数未达到应修基本学分者,学生
可申请延长修业时间,并选择在校修读或离校修读方式继续学业;
学生若有小于1/8的应修基本学分未获得,且不愿意延长修业时间者,
可申请结业,由学校核准后发给结业证书。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生
可按照学校重新学习的有关规定申请参加未曾获得学分的课程的修
读。
25、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取得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
基本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
符合《福州大学授予
学士学位工作细则》规定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历年出现新题归纳
(15年)1、福州大学创建于1958年,现已发展成为一所以工为主、
2、福州大学自建校至今形成的三种精神,在不同的时期都发挥了各自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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