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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同时明确调解委员会可以下设调解组、调解员,建立三级调解网络。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与工作方针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
(1)调解民间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2)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民间纠纷排查,预防民间纠纷激化;
(3)配合有关国家机关工作,化解社会矛盾;
(4)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公民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5)反映社情民意和调解工作情况。
工作方针是:
“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
含义是:
一是要积极调解,及时化解民间纠纷,努力把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减少到最低限度。
二是要把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上科学的把握民间纠纷产生演变的规律,对民间纠纷产生的原因,如何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及时化解民间纠纷的法律依据、政策等等,要进行深入研究。
对各种民间纠纷要努力做到“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激化”。
三是要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政策和道德等多种手段化解矛盾纠纷。
“调防结合,以防为主”要求调解人员既要调解,更要预防,要立足于调解,着眼于预防,在预防思想的指导下进行调解,在调解工作中抓紧预防。
调中有防,寓防于调。
预防工作包括两方面:
一是防止纠纷的发生,一是防止民间纠纷激化为刑事军事案件和恶性事件。
预防纠纷的重点是防止纠纷激化。
这就需要对已经发生纠纷及时调解,采取各种措施,防止激化。
可见,调与防是辩证统一的,互为因果,互相促进。
“多种手段,协同作战”充分说明了民间纠纷的调解与预防是一具浩大的社会工程,需要采取各种手段,需要社会各部门的能力合作。
它有两层含义:
(1)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和预防民间纠纷的过程中,可以采取法律、政策和道德等多种手段,也可以与其他部门,如法院、民政、公安、建设、城管、环保、及工会、妇联,互相配合,多管齐下,采用经济的、政治的手段。
(2)人民调解组织对于调解不了的疑难纠纷、重大纠纷或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纠纷要主动及时送交各级党委、政府工作报告或各有关部门处理,或劝说纠纷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并且要积极配合各级党委、政府或各有关部门处理纠纷。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形式
调解形式是指调解人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采用的具体方式。
常用的调解方式有:
单独调解、共同调解、间接调解、公开调解、非公开调解、联合调解等。
单独调解是指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的调解委员会单独进行的调解;
共同调解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民调解组织,依照一定的程序或规定对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进行的调解;
联合调解是指人民调解会同其他地区或部门的调解组织、群众团体、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协同作战,共同治理民间纠纷的一种方式;
直接调解是指调解人员将纠纷双方当事人召集在一起,主持调解他们之间纠纷;
间接调解是指调解人员动员纠纷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参与调解,借助第三者的力量进行调解;
公开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纠纷时,向当地群众公开公布调解时间、调解场所,邀请当事人亲属或朋友参加,允许群众旁听的调解方式;
非公开调解是指只有当事人和调解人员在场面无其他人参加或旁听的调解。
单独调解这是调解委员会最常用的调解方式之一。
单独调解适用于调委会独任管辖的纠纷。
这类纠纷不涉及其他地区、其他单位的关系人。
调解组织对纠纷双方当事人都比较熟悉,便于深入调查研究,摸清纠纷发生、发展情况,针对当事人的心理特点,开展调解工作;
便于督促调解协议的履行;
便于解决当事人合理的实际困难。
因此调解成功率较高。
单独调解应注意因人熟、地熟、情况熟而照顾情面或碍于一方势力所造成的不公正调解等弊端。
共同调解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调解组织,对于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协调配合,一起进行的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七条规定:
“……跨地区、跨单位的纠纷,可以由有关的各方调解组织共同调解。
”那么什么是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呢?
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指的是纠纷当事人属于不同地区或单位或者纠纷当事人属于同一地区或单位而纠纷发生在其他地区或单位的。
共同调解民间纠纷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单独调解民间纠纷的方法、步骤基本相同。
但共同调解实施起来较单独调解要复杂,因此,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与其他地区或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调解纠纷时应注意:
①共同调解是数个调解组织共同调解一起纠纷,在受理后,必须分清主次,以一个调解组织为主,其他调解组织协助。
一般情况下,以先行受理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其他各方为协助调解方。
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时受理时,应本着有利于纠纷调解的原则确定由其中哪个调委会管辖,并以有管辖权的调委会为主调解,其他有关各方协助调解。
②在实施调解前,要详细研究制定调解计划,明确分工。
在进行调解时,参与调解的调解组织要相互配合,加强信息交流,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③共同调解,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当事人要一视同仁,防止小团体主义、宗派主义对调解工作的干扰。
④调解协议达成后,各调解组织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督促本辖区内当事人认真履行调解协议。
⑤以为主方的调解委员会进行纠纷统计,并做好纠纷档案管理工作。
直接调解是指调解人员将纠纷双方当事人召集在一起,主持调解他们之间的纠纷。
直接调解可以单独调解,也可共同调解。
在实行这种调解之前,调解人员一般都事先分别对当事人进行谈话,掌握了处理这起纠纷的底数,直接调解普遍适用于:
①情节比较简单的纠纷,这类纠纷事实清楚,经说服教育,当事人能够认清是非曲直,使矛盾得到解决;
②矛盾冲突只限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③涉及当事人隐私或其他不宜扩散的纠纷。
调解人员在采用直接调解的方式时,特别需要对当事人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促使当事人之间和解,在新的基础上增进团结。
间接调解是指调解人员动员借助纠纷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的力量进行调解。
间接调解方式的运用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针对某些积怨深、难度大的纠纷,动员借助当事人的亲属、朋友的力量,共同做好当事人的思想转化工作。
这种调解方式在实践中经常被用来与直接调解结合或者交替使用;
二是针对某些纠纷的当事人依恋于幕后人为其出主意的心理特征或其意志受幕后人控制、操纵的特点,先着重解决好与纠纷当事人有关的第三者的思想认识问题,然后利用人们对亲近的人较为信任的心理共性,把对纠纷的正确认识通过第三者作用于当事人,促其转变。
如有些婚姻纠纷,表面上看是夫妻之间闹矛盾,其实是公婆或岳父母在背后指使、操纵。
对这类纠纷调解人员受理后,应首先从做公婆或岳父母工作入手,解决好他们的思想认识问题,然后再通过他们做夫妻双方的工作,间接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实践中经常运用的一种工作方法和调解技巧,其中蕴涵着深刻的哲学道理。
公开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纠纷时,向当地群众公布调解时间、调解场所,邀请当事人亲属或朋友参加,允许群众旁听的调解方式。
这种调解形式主要适用于那些涉及广、影响大、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严重过错,并对群众有教育示范作用的纠纷,以起到调解一件、教育一片的作用。
采取公开调解的方式要注意:
①纠纷选择要有典型意义,要使群众通过参与调解达到受到法律、政策及社会公德教育的效果;
②所选择的纠纷不得涉及当事人的隐私;
③公开调解要注意方法,不能搞成“斗争会”或“批判会”,应以说服教育为主,促成当事人之间和解。
公开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的重要方式。
非公开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只有当事人在场无其他人参加的情况下进行的调解。
非公开调解是与公开调解相对而言的。
非公开调解适用于涉及纠纷当事人隐私权的纠纷,如一些婚姻纠纷、恋爱纠纷、家庭内部纠纷和调委会认为不宜公开调解的其他纠纷。
非公开调解是调委会针对纠纷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的具体情况,灵活采用的调解方式和调解技巧。
有些纠纷当事人心胸狭小,有些当事人认为家丑不可外扬,还有的纠纷内容属于不宜公开的。
采用非公开调解,能够使纠纷当事人说出心里话,使调解人员找到纠纷症结,对症下药调解纠纷。
联合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会同其他地区或部门的调解组织、群众团体、政府有关部门,甚至司法机关,相互配合,协同作战,共同综合治理民间纠纷的一种方式。
联合调解与共同调解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联合调解不仅适用于跨地区、跨单位、跨行业的纠纷,久调不决或有激化可能的纠纷,以及涉及到调解组织无力解决当事人合理的具体要求的纠纷,而且更适用于调解处理土地、山林、坟地、宗教信仰等引起的大型纠纷和群众性械斗,适宜于专项治理多发性、易激化纠纷以及其他涉及面广、危害性大、后果严重的民间纠纷。
联合调解较共同调解规模更大,必要时可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动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共同对民间纠纷进行疏导、调解、处理。
联合调解是政府有关部门及司法机关与调解组织共同参与调解、处理民间纠纷,将调解组织的疏导、调解同基层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法院的审判活动联为一体的综合治理,因此较共同调解的权威性更强,效力更大。
联合调解处理程序应遵循参与部门的工作程序,如调解程序、处理程序、司法程序。
联合调解除共同调解应注意的问题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加强组织领导,联合调解工作对象是大型的、复杂的民间纠纷,需要参与的各部门之间密切合作。
因此,必须要做好组织、发动工作,特别是面对带有家族性、宗教性的大型纠纷和群众性械斗,专项治理多发性、易激化纠纷,更应加强组织领导,必要时可由基层人民政府出面,制定工作计划,统一部署。
②加强调解处理民间纠纷中的信息传递与反馈。
大型纠纷往往涉及几个地区或者跨出县界、省界,参与调解处理的部门较多,并且分散。
因此,必须加强调解处理民间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使主管领导了解纠纷发生、发展动态,了解调解处理效果,了解群众对联合调解的反映;
同时也可使各部门更好地贯彻领导意图,按照民间纠纷调解处理部署开展工作。
③要严格政策界线。
联合调解往往会与行政处理、法院审判相联系,因此,要严格按照各部门的分工,防止以罚代调,以调代法,严禁越权处理。
第三节人民调解员
(1)人民调解员的概念:
人民调解员是经群众选举或者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员统称人民调解员。
(2)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及产生:
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品行端正、办事公道;
有群众威信,热心人民调解工作;
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调解能力。
采用选举和聘任两种形式产生,任期为三年。
(三)人民调解员的职业道德:
人民调解员履行职务,应当坚持原则,爱岗敬业,热情服务,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注重学习,不断提高法律、首选素质和调解技能。
(四)人民调解员的职业纪律:
不得徇私舞弊;
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不得泄漏当事人隐私;
不得吃请受礼。
第四节民间纠纷及预防
民间纠纷的概念:
是指相对于“官方”而了生在民间的一切纠纷。
包括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平等主体)。
民间纠纷的预防措施:
民间纠纷具有广泛性、复杂性、长期性、潜伏性、季节性和多变性等特点。
那么如何预防呢?
一要建立完备的信息网络,及时捕捉有关信息。
要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人民调解员不仅要眼观六路,还要耳听八方。
仅仅依靠少数的人民调解组织和少量的人民调解员是很难把握住所有的蛛丝马迹的。
因此,需要建立完备的信息网络,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做好信息通报工作,才能大大拓宽人民调解员的信息来源、增加所获得的信息量,使人民调解员在第一时间获得纠纷信息从而及时调解纠纷。
二要把握民间纠纷的规律,加强纠纷预测分析工作。
民间纠纷发生、发展和变化都是有规律的。
把握住这些规律,调解人员就可以对民间纠纷的形成发展及未来趋势做出合理的预见和推测,从而先行一步,在纠纷发生前加以控制,把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根据民间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和纠纷的类型,我们可以把预测纠纷的方法分为以下四种:
(1)因时预测法。
有些民间纠纷的发生、发展具有季节性,如农村收种、生产紧张的季节就容易发生农田水利、农机具、牲畜、农用物资等纠纷;
而在农闲时就不同了,如房屋宅基地、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等。
把握了时令规律,调解组织就可以提前提前安排集中排查调处活动,根据季节的不同确定不同的排查重点,做好相关纠纷的预防工作
(2)因地预测法。
纠纷的发生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客观环境不同,所发生的民间纠纷的种类不同。
如农村,存在着因农村干部土地流转强发的土地纠纷;
在街道社区,存在着因城市化进程加快引了的房屋拆迁、回迁纠纷;
另外客观环境不同,某些民间纠纷的发生频率也会不同。
(3)因人预测法。
纠纷当事人的性别、年龄、生活环境、文化程度以及法制观念,都不尽相同,纠纷的发展变化也是复杂多样的。
以年龄不同为例:
在老年人身上多了解赡养纠纷,而在年轻人身上则多发生恋爱、婚姻纠纷等。
(4)类型预测法。
主要用于民间纠纷激化的预防工作中。
不同类型的纠纷,发展变化的趋势是不同的。
如山林水利、区分边界的纠纷常常会引起聚众械斗;
赡养纠纷,往往会引起被赡养者含屈轻生;
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和人格权引起的纠纷,则往往符导致行凶杀人。
调解员要区分不同类型采用不同的方法,做好预防工作。
三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预防形式。
主要有:
(1)主动预防与被动预防;
(2)重点预防与一般预防;
四是要加强横向联系、建立严密的预防控制系统。
搞好民间纠纷的预防,要贯彻协同互动原则,实行综合治理。
要将人民调解工作与基层民主政治相结合,与人民来信、来访相结合,与法院、民政、公安、建设、城管、环保及工会、妇联等部门互相配合,多管齐下,展开多层次、多渠道的预防工作,构建一个严密的预防控制系统,发挥预防功能。
第五节民间纠纷的受理和调解
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员也可以主动调解),书面申请口头申请都行,但调委会都要做好登记,并且要及时调解,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调解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请有关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疏导、缓解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在调解过程中要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纠纷,实行一至两名人民调解员负责的简易调解;
对事实复杂、争议较大的纠纷实行由三名以上人民调解员负责的庭式调解。
采用庭式调解的要严格按照《陕西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的规定进行。
纠纷调解的时限一般为一个月内完成,有特殊情况的,经纠纷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
调解文书的制作要有:
目录、调解申请书、民间纠纷调解登记表、调查笔录、有关证据、调解笔录、人民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
第六节常见民间纠纷及调解方法
一、关于婚约问题。
(1)婚约即婚姻预约。
是指男女双方之间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所订立的预约,我们通常把这种行为称订婚。
婚约这种行为是我国好多地方留传下来的一种旧习俗。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对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后确立婚姻(夫妻)关系作了明确规定。
而对于婚约行为未作规定。
法律对婚约行为既不承认也不加干涉。
(2)正因为婚约行为是一种旧习俗,所以往往在男女双方建立婚约时涉及到财产问题,如有的违反《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女方父母向男方索取一定数量的彩礼或钱物;
有的双方虽无明确意思表示,但一方关礼另一方不加推辞;
有的一方未提出要求而另一方从心理上和情义上感到过不去,给对方送一定数量的财物。
因我国《婚姻法》不承认不保护婚约,所以男女双方最终能否结婚,完全以他们提出结婚申请,要求登记结婚时所表示的意愿为依据。
如果双方订婚后,一方反悔要求解除婚约就可自动解除,无需任何机关办理法律手续。
另一方也不得因已订婚而强迫对方与自己结婚。
那么,婚约解除彩礼、男方自愿赠与女方的礼品、索要的财物、财产的消耗等损失怎么办呢?
根据现行法律,对以订婚为名索要财物的,必须坚决纠正,对因此而取得的财物应依法没收,并可对有关当事人酌情予以处罚;
按当地婚俗男方给女方送的“彩礼”,如果数额较大,原则上上女方应当返还。
因为总不能因为女方收了“彩礼”就不能退婚,或者不退“彩礼”就不能退婚。
既然,女方退婚,当然也应当责令其退还“彩礼”。
如果是男方的自愿赠与,则不得要求女方返还。
因为男方把赠物给女方,是出自本人自愿,女方接受了物品,物品的所有权与处理权就转给了女方,男方对赠与物已不再享有所有权和处理权,因此也就不应该要求女方返还财物。
至于因订婚及维系婚约而导致的财产消耗,原则上不予补偿。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双方在订婚期间或者恋爱期间发生了两性关系,女方以青春名誉损失为由讨要精神损害赔偿。
这一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导致女方怀孕流产而影响身体健康的,女方可请求男方承担一定的医疗费、营养费等。
例如:
2006年2月某地某村男青年沈某与某村女青年杨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了恋爱关系。
同月底,双方父母主动提出,要求男方付上礼金和其他财物(共计人民币9210元),就同意女儿嫁入沈家。
男方对此欣然接受,因为这毕竟是当地的习俗,也是人之常情。
于是,沈某便积极筹措资金,按女方的要求如数将钱物交给杨某的父母。
此后,杨某也时不时的到沈家居住,沈家开始准备迎取杨某过门成亲。
谁知,杨某父母却以种种理由推迟婚期。
无奈,沈某只有望“妻”兴叹,苦苦等待“岳父岳母”大人同意。
然而,令沈某意想不到的是,经过漫长的等待之后,得来的不是兴奋,而是杨某已经于2007年下半年另嫁他乡的消息。
人财两空的结局令沈某无法接受。
万般无赖的沈某要求杨某父母退回预先支付的礼金和财物。
可是,杨某父母却不同意,认为自己的女儿从订婚到08年的两三年间,时常到沈家居住已吃了亏,所以不同意退款。
于是两家引了纠纷。
所在镇调解委员会接到此案后,采取多种办法,不厌其烦地对双方进行说服教育,并阐明订婚时收取的彩礼,按法律规定应该如数退还。
但杨某态度强硬,言辞甚激:
“要钱没有,要老命就有一条!
没有钱退给怎样!
有本事到法院告去!
”男方也不示弱:
“我不告倒你,我就不姓沈,你等着进监狱吗!
”双方针尖对麦芒,互不相让。
至此,镇调解委员会调解告失败。
经过一段时间,双方寻求律师咨询,亲朋好友做工作,私下还是解决不了。
沈家又找镇调解委员会要求调解。
最后,在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努力下,细致地做好双方的工作,使双方冷静下来了,认识到各自的错误。
通过双方协调,杨某父母同意退还部分礼金给沈某,沈某也同意取回部分礼金。
次日,杨某按协议给沈某退还了人民币3200元,这起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二、关于婚姻纠纷问题
婚姻纠纷具体讲主要涉及离婚纠纷。
我国《婚姻法》第31条在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原则下,又在第32条明确规定“感情破裂,调解无效”作为准不准离婚的法定条件。
所以在处理离婚案件时首先应掌握法定条件。
离婚的法定条件是“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造成离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婚姻当事人在当事人在订婚后,双方就产生矛盾,特别是女方不愿意返还男方的彩礼的,明知是无婚姻基础更谈不上深感情,但仍办理结婚登记而不同居生活;
有的是因第三者插足;
有的外出务工人员因双方分居时间较长,感情外移;
有的夫妻关系不和睦,为达到离婚的目的,长期外出不归;
有的因孩子抚养、婆媳关系、家务处理等等。
在处理婚姻纠纷中,除掌握法定外,在具体工作中还因清楚以下问题:
一要说服教育当事人明确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名称的权利,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建立平等和谐的家庭关系;
二要教育当事人清楚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美德,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和扶助的义务,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义务;
三是既要防止简单,草率不作说服工作,把矛盾上交,又防止久调不决,致矛盾激化。
如果调解确实不能合好的,可以经调解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协议应该有离婚的原因、孩子的抚养、共同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承担等内容。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下面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问题
引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情况复杂多样。
诸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帮工伤(亡)、产品质量、触电伤害及刑事伤害等等。
下面以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为例讲一下赔偿的范围及计算办法。
赔偿种类: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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