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校内申诉制度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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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诉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由申诉委员会主任署名,并加盖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印章。
5.申诉委员会在处理申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愿,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字。
调解书与处理决定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处理决定书的送达申诉处理决定应送达申诉当事人,申诉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的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申诉。
申诉时应举附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书。
逾期未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决定书即发生效力。
第七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由委员会拟稿,提交学校教代会通过,报请教育局核定后实施。
炉小学校内教师申诉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规关于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一、申诉人、被申诉人
1、校内教师申诉的申诉人是学校在职及退休的教师、职员、工人。
2、校内教师申诉的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所设的教导处、科研室、电教室、总务处等有关职能机构。
二、申诉范围
1、认为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祛》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
2、对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受理机构
1、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委员会,由校长室、党支部,学校工、青、妇、民主党派等组织委派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教师申诉的决策机构。
其成员可接受申诉人提出的书面申诉。
2、
校内申诉委员会下设教师申诉办公室,作为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教师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
3、申诉受理机构是学校管理机构。
四、申诉程序
1、申请。
申诉人可以书面提出申诉,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诉。
(1)书面提出申请应当载明:
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的,应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
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要求:
申述理由;
提出申诉时间:
其他相关情况。
(2)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
2、审查受理.
教师申诉办公室在接到申诉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对不属于学校及其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申诉事项,负责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并及时告知申诉人。
3、调查取证。
(1)学校申诉办公室接到教师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属校内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校内申诉委员会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以及听政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4、处理决定。
学校在受理教师申诉书30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提出处理意见。
经校内申诉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维持原处理决定;
(2)变更原处理决定;
(3)撤销原处理决定;
(4)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5)被申诉人依法负有履行义务的,责令其限期履行。
五、其他
l、申诉当事人对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
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事项符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要坚持校内申诉与沟通思想、说服教育、调解等形式相结合。
在学校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3、被申诉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申诉处理决定的,或者对依法提出申诉的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陷害的,由学校或者上级
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造成申诉人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教师对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一、宗旨: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学生合法权益保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1、申诉人是本校内在校学生以及其监护人或代理人。
2、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等学校管理机构以及相关教师。
三、申诉范围:
1、学生在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2、对学校给予的处理处分不服的。
3、学校、教师或其他人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
四、申诉受理机构:
1、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长、党支部书记、主管副校长、政教处、教务处、团支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是学校接受和处理学生申诉的决策机构。
2、校内申诉委员会下设法制处,负责受理学生的口头或书面申诉。
五、申诉时间及形式:
在校学生或监护人在得知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六、申诉程序
1、申诉的提出:
学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法制处提出申诉。
2、书面申诉可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出并交给法制处,申诉书中必须写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如果有监护人或代理人,要将监护人或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写明,还要写明申诉的要求、事实与理由、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据。
3、口头提出申诉的,法制处应当做相应的记录,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事实与理由、时间等。
七、审查受理:
法制处在收到学生申诉的5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诉人;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诉人。
八、调查听证
1、学校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做笔录。
2、校内申诉委员会对学生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根据需要召开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和学生以及被申诉对象等人员参加的听证会。
3、调查、听证过程中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4、申诉委员会成员与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九、做出处理决定:
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诉并受理的30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之申诉人,由申诉人签字后存档。
十、申诉人对学校申诉委员会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逾期未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决定书》即发生效力。
五星镇中心校学生校内申诉制度
第一条
本校管理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
“建立完善的权益救济渠道,使教师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保障,形成良好的学校育人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设置五星镇中心校学生申诉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学生申诉由本会受理。
本会设置委员十人,并由下列人员组成:
1、教师代表5人:
由学校行政代表二人,教师代表三人组成。
2、校外法律代表1人:
由校长聘任(法制副校长)。
3、学生代表2人:
由学校团委推选学生代表两名。
4、家长代表2人:
由学校家长委员会推选家长代表两名。
第三条
根据个别申诉案的特殊性质,可聘请有关专家二人为咨询委员列席会议。
第四条
本会委员每届任期一年,由校长聘任。
第五条
本会主席由委员推选,任期一年,主席为会议召集人。
第六条
本会开会应有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开会;
评议会决议应有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七条
学生申诉案有调查或实地了解的必要时,经本会决议,委派委员三至五人成立“调查小组”。
第八条
本会受理学生重大奖惩或因本校行政措施导致学生权益严重受损,经由行政程序处理后,仍无法解决者,可向本会提出申诉,同一案件以申诉一次为限。
第九条
学生于收到奖惩处分书后,如有不服,应于次日起十日内以书面提出,并经本会委员二人连署签名后,始得受理。
对显然应由法院审判事件,本会不予受理;
除特殊情况,申诉案件逾越期限,本会不予受理。
第十条
申诉学生或学生的监护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三十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提出申诉者必须写《申诉书》,《申诉书》上必须有学生姓名、年龄、性别、班级、申诉理由、申诉要求、申诉日期等项,填写《申诉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申诉委员代为填写。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2
、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十二条
申诉提起后,申诉学生就申诉案件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应立即通知本会。
本会得知后,应立即中止对该案件的申诉评议,待诉讼终结后再行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一般不得开除未成年学生,学生遭受记大过等严重处分时,如不服本申诉决定,得于申诉评议书送达后次日起三十日内,向诸暨市教育局提起诉愿,诉愿时应举附学校申诉评议决定书。
第十四条
本会就书面资料评议,会议以不公开方式举行,但必须通知申诉人、原处分单位代表及关系人到会说明。
第十五条
本会收件后,应于三十日内完成评议,并由本会主席署名向申诉学生下达评议决定书。
在评议决定书下达前,本会应建议学校停止对申诉学生执行原措施。
第十六条
本会评议全部过程,应对外严守秘密。
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人基本资料应予以保密,必要时予以辅导。
第十七条
本会评议决定书应包括主文、事实、理由等内容,并应附记“如不服本申诉决定,应于申诉评议书送达后次日起三十日内,向诸暨市教育局提起诉愿”。
第十八条
评议决定书应由校长核定,并送达委员、申诉人﹑原处分单位及关系人。
评议书应记载事件之经过、两方之陈述、评议之理由,如有建议补救措施者,并应提出具体建议。
第十九条
申诉学生可在本会未作出评议决定前撤回申诉。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学校行政会拟稿,提交学校陈请校长核定,报请教育部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学校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太和县五星镇中心校
育民小学学生申诉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育民小学在校学生第三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二章申诉处理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成立育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为11—15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生干部、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德育处;
各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应予以积极协助和配合。
第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
(三)作出处理结论。
第三章申诉处理工作程序
第六条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和作出处理结论等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七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要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诉理由及要求,直接送达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书必须在规定的申诉期内提出的;
(二)申诉书必须由学生本人或代理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
(三)申诉书必须写明提出申诉的事实或理由及其申诉意见;
(四)申诉书必须在规定的申诉期内送达申诉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第十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
申诉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二条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对学生申诉作出复查决定时,必须有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且必须获得实际到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申诉复查结论要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决定进行变更、撤销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决定,由系及相关部门重新发文;
申诉处理意见要对留校察看处分决定进行变更、撤销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意见,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核决定。
第十四条申诉复查结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告知申诉人和原决定作出机构。
第十五条在申诉和处理期间,原决定继续有效。
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日起执行,由大队部负责解释。
2012-2
联星小学校内学生申诉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关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人、被申诉人
1、校内学生申诉的申诉人是学校在籍在册的学生。
2、校内学生申诉的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所设的教导处、教科研室、德育处、总务处等有关职能机构。
二、申诉范围
1、认为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制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学生合法权益的。
三、受理机构
1、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机构、学生会等组织委派代表及家长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学生申诉的决策机构。
2、校内申诉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办公室,作为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学生书面申诉。
四、申诉程序
申诉人必须书面提出申诉;
在书面提出申请时,应当载明:
申请要求;
提出申诉时间;
2、审查受理。
校内学生申诉办公室在接到学生申诉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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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1)学校申诉办公室接到学生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和笔录。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以及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学校在受理学生申诉书30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提出处理意见。
五、其他
3、被申诉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申诉处理决定的,或者对依法提出申诉的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陷害的,由学校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并作出相应处罚。
4、学生对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5、此申诉制度作为学校《章程》附件,经学校教职工大会通百尺河小学教师校内申诉制度第一条保障教师依法行使申诉的权利,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保障、监督学校及各个处室、年级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师,是指我校具有教师资格、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成立“教师申诉委员会”,专门受理教师的申诉。
申诉委员会由学校党组织、校行政、校工会领导和教师代表5--7人组成。
第四条教师(以下称申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一)认为在人事安排、职务聘任、教育科研、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二)不服学校及其各处室、年级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三)认为在病休、退休或者退职后未能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教师应当享受的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第五条下列情况,教师不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一)认为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所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认为没有隶属关系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是学校行为,而是其他教师、学生、社会人员等。
第六条申诉方法和步骤
(一)填写申诉申请书。
申诉申请书应写明以下内容:
1.申诉人基本情况;
2.被申诉人基本情况;
3.申诉请求;
4.事实与理由;
5.提出申诉的时间;
6.附有关证据材料。
(二)向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
教师申诉原则上要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确实不能书面申请的,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申诉的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
(三)申诉处理1.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接到申诉人的申诉申请书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如果受理,则书面通知申诉人;
如果不受理,则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2.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应当从决定受理的次日起30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当事人。
3.申诉人对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做出的不受理决定、处理决定书、书面回复等不服者,可以向学校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新华区教育局提请申诉。
对区教育局的处理回复仍然不服者,可以按有关法定程序提请诉讼。
第七条申诉处理决定之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接受和撤回申诉都要作好记载。
第八条申诉人在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受理申诉处理决定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
第九条任何部门、年级组和个人不得阻拦、压制教师依法进行申诉,不得对申诉人打击报复或者陷害。
第十条申诉人应当依法据实提出申诉,不得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匿材料,不得制造假证诬陷他人。
第十一条申诉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澄清事实,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对故意制造假证、诬陷他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申诉人向学校提出申诉,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及其处室、年级做出的处理决定之日起1年内提出。
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经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期限。
如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教师申诉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合法、公正、及时地处理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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