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主任工作专题培训学习材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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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班主任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内涵最为丰富的一项权利。
人身权的正常享有与否,关系到公民能否进行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一般而言,人身权包括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人身安全权、人身自由权、心理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好多项细致的人身权利。
这些权利无论受到何种形式的侵害,公民都可视情形要求取得民事赔偿、国家赔偿,甚至刑事保护。
从目前中小学的情况看,我们班主任却常常侵害学生的人身自由权(如搜身等);
侵害学生的人格尊严权(如体罚或变相体罚等);
侵害学生的隐私权(如考试排名等)。
由于中小学生是未成年人,身心还未充分发育,因此,他们的人身权更应受到全社会,特别是我们班主任的保护。
2.班主任要指导学生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在《宪法》、《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中都有明确规定。
有些家长为了让孩子提前挣钱,往往让孩子中途辍学,它实际上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有些教师看到学生上课不认真听讲,一气之下,就收缴学生的书本或其他用品,甚至更生气时,把学生的簿本撕毁,将学生心爱之物没收或摔坏。
这些做法都是不妥当的,它也侵犯了学生的私有财产权。
班主任要指导学生怎样跟成年人讲法律,怎样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避免一些学生的过激行为。
三、善于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能力要求班主任要有法律意识
新时代的教育环境十分复杂。
教师的正当权益往往经常受到侵犯,尤其是班主任。
班主任往往担任更多的教育学生的任务,有时班主任正常的合理的对学生的教育,往往受到某些家长的误解、质疑,甚至采取不正当手段对班主任进行伤害。
更有时,班主任工作上的点滴失误,往往被某些家长无限制的夸大,对班主任进行造谣中伤,甚至对班主任进行精神和肉体的双重摧残。
现在的媒体对教师的形象很不负责,负面报道过多,将教师的形象妖魔化。
所有这些要求班主任必须掌握相关法律知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之,新时代的班主任应该努力成为一个伟大的教育者:
要有一颗大爱之心,爱自己、爱职业、爱事业、爱学生,推己及人,博爱天下;
要有一份大责之识,真诚面对学生,真诚施行教育,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新时代的班主任更要有一种忧患意识,在法制社会中,学法、知法、以身守法,以法教人,让自己的学生将来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可能有人会说,我是守法公民,当个教师与法律挨不上边。
而周围发生的一些事让我感觉,班主任的确应该具备法律意识。
本文试图通过案例使大家了解高中班主任的法律意识体现在班级管理工作中;
体现在向学生传播法律知识、进行普法教育工作中;
体现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中。
并简单介绍与高中班主任有关的法律基本概念。
首先,我想谈谈身边的事。
第一件是:
2011年9月16日,星期五晚上,某校高二两位同学在回家路上被一辆的士撞倒,身体多处擦伤,两男生本想找的士司机理论,的士司机反骂他们二人走路不长眼睛,骂罢绝尘而去,两人之后各自回家。
伤势重的石某被父母送往医院,脸上缝了十二针,还不知将来是否破相。
两人当时都没有要记住的士车车牌号码的意识。
第二件是:
2011年4月16日,王老师和仇老师赶到学校来值晚班,因临时学校变更安排,两人邀上另两位老师去学校附近喝茶,后因口角,两人动手,王老师将仇老师一拳打倒,仇老师后脑勺撞到台阶边沿上,当即七窍流血昏迷,送往医院。
历经几月治疗,仇老师虽从昏迷中醒来,但脑神经严重受损,现只有几个月小孩的智力。
王老师支付了1万元医药费,人现在被刑拘。
第三件是:
2010年12月8日,某中学高三月考,晚上老师改卷。
两老师发生口角,之后刘老师对周老师大打出手,其间,周老师只是躲闪,并未还手,经法医鉴定,周老师尾椎骨裂,受轻微伤。
双方协商解决,刘老师赔偿周老师医药费1万元。
周老师要求工伤鉴定,人事局没有通过。
周老师将人事局告上法庭。
此案正在审理中。
看了这些就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事,的确使人感到,法无处不在。
作为班主任更应该知法守法。
其次,我想谈谈班主任之地位。
可能有有人会说,班主任管理学生每天已经忙得焦头烂额了,还要我去钻研法律知识,哪有时间和精力。
教育工作者的确历来属于弱势群体,但国家对教育的重视,还是让我们看到了光明的前途。
2009年8月24日,教育部发布《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其中第二条为:
班主任是中小学日常思想道德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的主要实施者,是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引领者,班主任要努力成为中小学生的人生导师。
此《规定》有以下亮点:
一是明确了班主任工作量,使班主任教师有更多的时间来做班主任工作;
二是提高了班主任经济待遇,使班主任有更多的热情来做班主任工作;
三是保证了班主任教育学生的权利,使班主任有更多的空间来做班主任工作;
四是强调了班主任在学校中的重要地位,使班主任有更多的信心来做班主任工作。
2010年5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其中有这么一段话:
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是坚持以人为本、推进素质教育。
核心是解决好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问题,重点是提高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推进思路是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
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主要任务共八项,其中第三项就是“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全面满足初中毕业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需求”。
另外,第四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于2010年7月13日—14日在京举行。
胡锦涛强调,必须坚持以人为本。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战略主题,核心是解决好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重大问题,重点是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着力提高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温家宝强调,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要深化课程和教学改革,创新教学观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着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促进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有机结合,实现学生全面发展。
2011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1月24-25日在京举行,教育部长袁贵仁指出:
全面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是当前教育系统的紧迫任务。
这些都让我们看到了,班主任的工作受到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成为教育的核心问题;
班主任承担着“培养人”的重要而艰巨的使命。
班主任的工作及待遇有了一系列的法规及政策的支撑,要有所行动就方便多了。
第三,我想用案例普及一下法律知识。
你的法律知识有多少呢?
试着答一答下面这些与我们教学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
案例1:
某中学校长在全校教工大会上说,“学校下学年生源锐减,教师严重超编,不愿意上早晚自修和补课的同志可以去其他学校另谋高就!
”
问:
这种说法是否违法?
答:
违反《教师法》。
《教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案例2:
某校高中二年级学生费某平时纪律松散,经常迟到,上课与邻座讲话,经老师多次教育仍无改变。
该生家长因忙于做生意,对子女疏于管教。
班主任赵老师虽然多次与其父母联系但没有找到其父母。
赵老师认为,如果继续让费某随班学习,会给其他同学带来不良影响,于是他三番五次找费某谈话,要其自动退学。
费某在老师的压力下,加上本身又有厌学心理,便于未经家长同意,辍学回家。
这位班主任老师做法是否合理?
请加以分析。
(1)停止学生上课的做法是不对的,侵犯了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教师要依法执教。
(2)分析与评论:
停止违反纪律的学生上课,应符合教育活动的价值要求,与对学生的教育相一致,同学生违纪程度相适应,有充分客观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班主任老师不得随意不让学生上课,不能带有个人偏见和感情用事;
后进生的转化需要教师的爱心、耐心和信心;
教师要对学生一视同仁,不可偏爱,要讲究教育艺术。
案例3:
某重点高中一年级学生张小三平时纪律松散,经常迟到,上课与邻座讲话,经老师多次教育仍无改变。
其他同学反映强烈,班主任刘老师根据本班同学集体拟定的班规,在经民意调查后,根据多数同学的意见,决定开除张小三。
刘老师这样的做法是否恰当?
答:
《义务教育法》规定不得开除学生,目的是为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义务教育的强制性要求学校不能因为学生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就剥夺其受教育的权利。
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如严重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学校可给予其开除学籍的处分。
本案中,张小三已进入非义务教育阶段,其行为如果严重违反学校管理制度,根据学校规定,在履行相应程序后是可以受到开除处分的。
但本案中的刘老师并没有这个权力;
同时班规也并没有这样的效力。
刘老师在教育无果的情况下,可以把张小三的情况报给学校,请求学校按照相应的管理规定执行。
案例4:
同学投票逼死花季女生
2010年4月6日,河南一中学15岁女生雷梦佳和同年级其他班另一女生打架,班主任在4月7日10时以前,组织全体同学就雷梦佳严重违反班纪班规现象测评投票。
测评投票是道选择题:
是留下来给她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还是让家长将其带走家庭教育一周。
结果对雷梦佳不利。
26个同学选择让她回家接受教育一周,12个同学选择再给她一次机会。
根据多数学生的意见,周老师给雷梦佳母亲朱女士打电话,让她把孩子领走。
对于老师的决定,朱女士说“自己并没有反对”,但当她赶到学校时,却发现孩子不见了。
上午10时许,雷梦佳在学校附近黄河渠边的青石板上留下三句遗言后,(三句遗言为:
雷梦佳生命就此结束!
爸、妈,对不起,你们的恩情来世再报!
辉辉,来世再做好朋友!
)投渠自尽。
学生自主管理的底线在哪里?
一群未成年人能否决定另一个未成年人的命运?
15岁花季少女沉甸甸的生命拷问,让人无法逃避。
案例5:
教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怎么办?
丰某,师范学院毕业后分配在某中学,任高中班主任、语文老师。
在教学中,他不鼓励学生死记硬背,也不采取题海战术,而是重视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综合素质,因而深受学生的喜爱。
然而,他所带的班某年高考成绩不突出,升学率也不高,于是学校据此做出决定,扣发丰某全年奖金。
丰某感到不解,为什么国家一再提倡素质教育,要坚决改变以升学率高低为主要指标评估教育政绩优劣、教学水平高低和教师工作好坏的做法,而学校却以升学率较低为由扣发其全年奖金。
丰某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应该怎么办?
丰某应当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教师法》第39条明确规定: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做出处理”。
因此,丰某如对学校扣发其全年奖金的处理决定不服,可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如果教育行政部门在30日内未做出决定,丰某可以其不作为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6:
教师休法定假,民办学校不发工资,怎么办?
丁某,女,23岁,从某师范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所民办学校,担任高中英语教师。
学校地处市郊、实行封闭化管理,平时不能外出。
而且教学任务很重,不过每月有3000元的收入,比公办学校的教师工资高很多,这使她很感欣慰。
然而,随着寒假的到来,她才知道,学校有一个规定:
寒暑假期间不上课,每人每月仅发150元的生活费。
丁某很是不解,为什么公办教师可以带薪休假,而民办学校的教师就不可以呢?
150元的生活费甚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
该学校违法吗?
丁某该怎么办?
该校的规定违法。
丁某有权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机关提起申诉。
《教师法》第2条规定: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7条规定:
“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42条规定:
“教育机构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由教育机构依法予以保障。
根据《教师法》第2条的规定,丁某在民办学校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因而属于《教师法》的适用范围,和公办学校教师一样受《教师法》的保护。
《教师法》第7条明确赋予了教师寒暑假带薪休假的权利,这所学校在寒暑假期间给教师仅发生活费的作法是违反《教师法》规定的,丁某可向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该学校改正。
为保障教师的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得到切实行使,《教师法》第36条规定: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46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这就从法律上对教师的申诉权提供了保障。
教师作为《教师法》所保障的合法权益的主体,在《教师法》的有效实施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教师法》明确规定了教师的申诉权利,使教师对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和现象有权进行理直气壮的抗争。
第四,我想说说高中班主任应该了解的法律基本概念及知识。
什么是法律?
法字最早是由“三点水”“去”和“独角兽廌”三个字组成。
据《说文》:
“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
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廌从去。
”可见,法的字源释义包含有维护公平、铲除邪恶的意思。
“廌”是中国传说里的一种神兽,叫獬豸。
当人们发生冲突或纠纷的时候,独角兽能用角指向无理的一方,甚至会将罪该万死的人用角抵死。
帝尧的刑官皋陶曾饲养獬豸,凡遇疑难不决之事,系着獬豸裁决,均准确无误。
所以在古代,獬豸就成了执法公正的化身。
“法”与公平和正义存在着一种内在的联系。
人们用“正义”、“正直”、“公道”这样一些美好的词语来解释法律,这是自古以来人们赋予法律的一种美好品格和一种对法律的希望。
借助于法律,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得以建立和维护,社会的结构得以完整和谐,彼此间的活动才显得有条不紊,整个社会肌体才得以灵活运转。
那么,到底什么是法律?
法像规矩一样,是判断人们行为的是非曲直的标准。
法是公平正义的象征。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一种社会调节手段。
什么是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它表现为:
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学说;
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
人们的法律动机(法律要求);
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法律感);
对法、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
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等。
它属于历史范畴,具有明显的阶级性和政治性。
也属于法律文化范畴,它是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精神成果,包含着人类在认识法律现象方面的世界观、方法论、思维方式、观念模式、情感、思想和期望,蕴涵着个人及群体的法律认知、法律情感、法律评价。
法律意识不是自发形成的,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学习和自觉培养的结果,也是法律文化传统潜移默化的影响的结果。
具有较强法律意识的高中班主任可以自觉依法执教,更为科学合理和合法地进行班级管理、处理好师生之间、同学之间的关系;
可以通过自身的言传身教,使得同学们获得必要的法制教育。
对于正值青春期、懵懂叛逆又可塑性极强的高中生们,法律意识的教育又是极为重要和宝贵的。
他们在各专业课程学习之外,通过班主任老师的管理工作和思想教育活动,获得法治的熏陶,为未来的成长与成才奠定坚实的基础。
而加强主任法律意识也有它的重要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自觉地学法、守法和用法是每个现代公民应该具备的基本素养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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