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农业大学文件Word文件下载.docx
- 文档编号:17664302
- 上传时间:2022-12-08
- 格式:DOCX
- 页数:10
- 大小:22.86KB
河北农业大学文件Word文件下载.docx
《河北农业大学文件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河北农业大学文件Word文件下载.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后符合体检要求的,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接到通知后,应在一周内办完手续离校。
第六条学生应按学校有关缴纳学费的规定按学年缴费。
学生应在每学期初规定时间内,持学生证和财务部门交费收据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只有经注册,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持相关手续可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向学院履行请假手续。
无故不到或者事先不请假者,按旷课论。
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视为放弃学籍,做退学处理。
第三章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七条我校普通本科学生实行学分制,学制为四年的专业最低毕业学分一般为165学分左右,学制为五年的专业最低毕业学分一般为200学分左右。
专接本专业最低毕业学分一般为75学分左右。
学制为四年的学生,在3-6年内毕业;
学制为五年的学生,在4-7年内毕业。
专接本学生学制为两年,可延长一年毕业,不能提前毕业。
第八条专科学生实行学年制,无论何种原因,最多延长两年毕业。
学制为两年的在2-4年内毕业,学制为三年的在3-5年内毕业。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生档案,具体规定按《河北农业大学学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具体办法见《河北农业大学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因患疾病或残疾等身体原因不能完成体育课学习的,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证明,报教务处审核并经主管校长同意,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应当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保健课程,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
第十三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考试纪律,考试违纪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无效,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擅自缺考者以旷考论,成绩无效,旷考课程不得参加补考,只能重修。
第五章考勤与请销假
第十四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上述活动时,应当办理请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缺勤以及准假逾期不归者,均以旷课论。
具体规定按《河北农业大学学生请销假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课堂教学和实习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其他活动的考勤由辅导员、班主任负责,考勤情况由学院统计汇总、通报,并及时向学生处报告、备案。
对于缺勤累计达有关处理规定者,学院应当在两周内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六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离校应当请假。
请病假应当有医疗单位证明,事假应当有相关当事人的证明。
假满后学生本人应当及时销假,不销假或超假者按旷课论。
需续假的,应当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七条学生违反请销假制度,按《河北农业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学生一般应在原专业完成学业。
根据学校的办学理念和指导思想,以更好地因材施教、发挥学生的优势和专长为出发点,大学生进校后,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转专业。
大学期间本科学生有两次机会可以申请转专业,即第一学年的第二学期初和第三学年的第一学期初。
专科学生只在第一学年的第二学期初申请转专业。
第十九条转专业的共同条件
1.品学兼优,无违纪、受到处分等不良记录;
2.所学课程成绩全部及格;
3.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原则上转入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转入专业本批次招生数的15%。
学校将根据教学资源容量、学院意见和就业形势等多种因素确定转出、转入人数。
第二十条转专业的禁止条款
1.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2.艺术类招生时有特殊要求,外专业学生不得转入,艺术类专业学生也不得转出;
艺术类内部相关专业可否相互转专业由学院决定;
3.对口招生者、单独招生者(含专接本)以及招生时有特殊要求或特殊类型专业的学生;
4.跨高考录取批次转专业者;
5.已办理试读手续和休学手续者;
6.已经转过一次专业的,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
7.应予退学者;
8.不得跨保定校区、渤海校区、秦皇岛校区转专业;
9.不得跨文理科(文理科界限以高考招生为准)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初转专业的条件和程序
1.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初转专业的条件
达到以下条件中的一项条件即可在全校范围内申请转专业:
(1)因为身体健康原因,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2)在某一学科方面确有特长的学生,如相关竞赛获得奖励、有发明创造等;
(3)第一学年第一学期课程的平均学分绩在本专业排名位于前25%的学生;
2.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初转专业的申请时间和申办程序
(1)转专业的申请时间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的第一周至第三周;
(2)教务处根据转入专业的办学条件,向全校公布转入专业的
接收名额;
(3)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转专业申请表》,接收学院可以对申请转入该学院的学生进行考核,由学院考核同意后报教务处;
(4)经教务处审核通过后,分别按申请人所申报专业凭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平均学分绩进行排序,择优录取。
转入语言类专业应当进行笔试和口试;
(5)教务处公布转专业名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_第二十二条第三学年第一学期初转专业的条件
为了适应就业市场的变化,第三学年第一学期初,平均学分绩在专业排名前20%的本科学生可以在专业类内(以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为准)申请转专业,按大类招生已经分专业的除外。
专业差别较大的学生应随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三条学生转专业后相关问题的处理
1.选课和课程的认定
(1)学生转专业后,应当按照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相关课程。
(2)在转入新专业前已经通过的课程中,凡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需由本人提出申请,转入学院批准后予以承认;
凡不符合转入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可由转入学院视课程性质和专业性质情况确定作为业务素质课或者公共选修课予以记载。
专科学生在转入专业中没有学过的课程应随低年级学习。
(3)凡课程名称相同但学时不同、课程性质不同的课程,已修课程学时比要求的学时多的,或本科与要求的学时相差折算不大于0.5学分、专科相差不超过8学时的成绩有效;
本科相差大于0.5学分、专科大于8学时的需重新选修,相关课程的认定由转入学院和开课学院共同研究后认定。
2.学生转专业后的毕业资格审核
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应当执行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并以此作为毕业资格审核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转学应当在同层次、同批次院校之间进行。
学生在同层次、同批次之间的转学,其录取时的高考分数应当达到拟转入学校当年相同生源地学生的拟转入专业最低录取分,且转入专业应为相同或相近专业。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
1.新生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毕业年级或实行学分制其学分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2/3及以上的;
3.跨学科类别的(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专业、体育类专业与非体育类专业、地方院校与军队、警察院校等);
4.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录取批次学校转入上一录取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5.录取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6.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或特殊形式招生的(专升本、二学位、
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单独招生、预科班、民族班等);
7.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8.二次转学的;
9.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转学应当在每学期期末申请办理;
2.转学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附转学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患病转学的,应提供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书),提供原所在学校已学课程成绩单,并加盖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印章,并提供载有申请转学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和拟转入学校拟转入专业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最低分学生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的复印件,两个复印件均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盖章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者,转出和转入学校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转出和转入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并盖章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凡申请转学、转专业的学生,未经批准或未办完有关手续前,应当参加原专业学习。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因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应由本人填写《河北农业大学学籍异动申请表》,因病休学须附相关医疗单位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到教务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
以有学籍时间不超过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为限。
第三十一条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应当在休学手续办理完毕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2.休学学生应离校休养,休学期间不得返校上课考试。
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3.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4.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
5.休学学生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第三十二条学生复学程序规定:
1.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及时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2.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经县级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后,有传染病的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到学院填写学籍异动申请表,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经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3.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如相应年级已无该专业,可由学院提出意见,经教务处报请校领导批准后可编入相近的专业继续学习;
4.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5.复学后相关问题的处理:
(1)毕业资格审核:
休学前所修课程按照原年级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核,复学后所修课程按照现所在年级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核。
(2)课程认定:
休学前及复学后课程性质不一样的,相关课程的认定由学院负责审核确定。
第三十三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学生应办理相应离校手续和复学手续)。
超过两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则不再保留学籍。
服兵役起至退役后两年的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八章留(降)级
第三十四条本科学生在每学期末进行学分审核,达不到学院规定的应修学分数,即通过教务管理系统进行学业预警。
并于二年级末进行学分中期审核,累计所修课程学分数未达到60学分者,转入低年级学习。
第三十五条专科学生在一学年内累计达到四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含无故旷考)应予以留级预警,允许学生跟班试读,在二学年内累计达到八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含无故旷考)应留级,原所修课程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者可以免修。
第三十六条学生留、降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凡一门课程分几学期讲授并分学期考核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2.凡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三十七条凡符合留(降)级条件的学生,编入本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由学院通知学生持《河北农业大学学籍异动申请表》到教务处办理有关手续。
留(降)级学生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做如下处理:
1.视情况调到其他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
2.如无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可随原年级试读一年,在此种情况下,专科生试读期间如出现三门(含)以上不及格课程,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八条应留(降)级的学生,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清有关手续,如迟延办理,迟延的时间按旷课论。
超过两周不办理者作退学处理。
第九章退学
第三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休学期满后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者,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2.本科(含专接本)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所获学分比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少20学分(不包含毕业论文和毕业实习)及以上,达不到永久结业条件,且不延长修业年限的;
3.应留(降)级的学生,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无正当事由超过两周不办理相关手续的;
4.超过修业年限的;
5.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6.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7.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8.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条学生退学,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学院领导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校长会议研究批准。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的在校内或河北农业大学校园网教务处主页上公告送达,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后,即视为送达。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河北农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退学学生的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通知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退学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退学的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
3.退学学生学费问题,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专业主干课和达到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类课程的学分要求,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本科学生提前一年修够所需毕业学分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本人须于拟毕业学年的毕业学期初提出毕业申请,经学院审核后报学校批准,符合条件的可随毕业年级完成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毕业资格审核按照该生所在年级的人才培养方案审核。
第四十四条毕业学期初,本科(含专接本)学生所获学分比人才培养方案(不包含毕业论文和毕业实习)规定的学分少20学分及以上的,应当申请延长修业年限,不得参加毕业学期的补考。
不延长修业年限,且达不到永久结业条件者,作退学处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五条毕业学期初,本科(含专接本)学生所获学分比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少20(不含)学分(不包含毕业论文和毕业实习)以内的,学生可以选择结业或者延长修业年限。
拟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应当在毕业学期初向所在学院申请,持《河北农业大学学籍异动申请表》到教务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六条在毕业学期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不合格或平均学分绩未达到学校学位授予标准,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
第四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结业并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1.本科(含专接本)学生在毕业学期,学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但所获学分比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少20(不含)学分以内且学生本人申请结业者;
2.本科(含专接本)学生在毕业学期,所获学分比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少20(含)学分及以上的,应延长修业年限;
如不办理延长修业年限手续,须同时达到以下条件,可做永久结业处理,学生不得参加毕业学期补考和结业生换发毕业证书的补考:
(1)所选课程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数量和课程结构;
(2)参加了所有实践教学环节;
(3)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课程成绩合格。
达不到永久结业条件者作退学处理。
3.本、专科学生因毕业实习或者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不合格又不延长修业年限的,做永久结业处理。
4.毕业学期初,专科学生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有部分课程经考核仍未及格者,不及格科目超过8门(含)及以上者应留级,不留级者做永久结业处理,学生不得参加毕业学期补考和结业生换发毕业证书的补考。
不及格科目少于8门(不含)者,可做结业处理,学生可参加毕业学期补考和结业生换发毕业证书的补考。
5.达到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毕业要求,但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尚未期满的。
第四十八条因课程不及格或欠缺学分而结业的学生,在当年的9月份可向学校申请补考,补考合格后发给毕业证书。
补考不及格、过期不补或补考合格后一年内不来换证的,做永久结业处理。
因留校察看察看期未满而结业的,在察看期满后,持所在单位出具的校外期间表现证明,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经学校审查达到毕业要求的,发给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九条符合河北农业大学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相应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条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被学校开除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一条对违反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二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五十三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学生学籍管理中,休学、复学、留级、转专业、转学等学籍异动情况,每学年初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原《河北农业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停止执行。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河北 农业大学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