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二及答案解析963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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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学校和甲父母均有过错,应由学校和甲父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甲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承担严格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该法第38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规定: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因此,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只有D选项正确。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教师丙虽有过错,但其身份属于工作人员,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属于执行工作行为,也是由其用人单位即学校承担责任。
第4题:
甲对于乙的死亡其主观心态是怎样的?
()
A.间接故意
B.过于自信的过失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意外事件
过于自信的过失在本案中,甲违反用电管理规定,私自架设电线,并且不按规定将电线架空,而是将电线搭在西瓜地的铁丝网架上,这些行为都是故意的。
但其目的在于解决自家的生活用电问题,并不针对任何人。
从他架设电线的目的,到他发现电线破损后采取包扎措施,直到触电事故发生后他对被害人的抢救活动,都可以看出甲对被害人的死亡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发生,所以其主观心态并非故意。
至于其主观上是否存在过失、存在哪种过失其关键在于甲对于伤亡的严重后果是否可能预见、是否已经预见。
在得知电线破损以后,甲已经预见到如果不采取措施,可能会出现他人触电伤亡的后果。
正是因为这样甲才将电线的破损处用塑料薄膜包扎起来,并用手试着碰触包扎的地方。
但是甲并没有选择更换新的电线,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甲对于包扎后这种危险仍然存在是存在认识的,但是出于侥幸心理轻率的认为这种结果不会发生。
其主观心态完全符合过于自信过失的特征。
因此答案为B。
第5题:
某甲与某乙去商场买东西,在一个不引人注目的角落,某甲发现有一个赃兮兮的信封。
拾起一看,内装人民币2500元,两人等了一会,不见有人回来找,某乙就提议两人把钱分了,某甲不同意,认为信封是自己先发现的,钱应该全部归自己。
双方发生争执,某乙一气之下,告到了派出所。
某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A.已构成侵占罪,因为其将他人数额较大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归还
B.已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属于此罪中”强拿硬要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C.已构成了盗窃罪
D.不构成犯罪,因其拾得的财物不属于“遗忘物”而属于“遗失物”,“遗失物”离开失主的时间较长,拾得者很难找到该物品的主人,这种情况与拾得“遗忘物”有显著的区别
本例中某甲的行为应与侵占他人财物罪中的占有他人遗忘物的行为区别开来。
“遗忘物”指本应携带而因忘记才未带走的财物。
如坐公共汽车时将提包放在座下忘记拿走等。
“遗失物”是丢失的财物,失主本人也可能记不起丢失在何处,拾得者也很难找到该物品的主人。
本例中,某甲的行为并未构成犯罪。
第6题:
下列哪种情形构成诈骗罪?
A.甲某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
B.甲某得知本厂业务员乙某要去送人造金刚石,萌发非法占有念头。
预先准备好一袋河砂,以备调换金刚石之用。
第二日,甲某受厂办指派,驾驶面包车送乙某携金刚石到火车站。
在乙某吃饭之际,甲某提出到远处修车。
乙某要求跟车同往,甲某婉言拒绝,并表示一定保证车上金刚石的安全。
乙某信以为真,一再嘱托看好货物之后,允许甲某将车开走修理。
甲某乘机打开封装的纸箱,用砂子调换出金刚石
C.甲某雇乙某运输一车货物,并随车押送。
途中,乙某谎称车胎漏气骗甲某下车观看,甲某下车后,乙某乘机加速逃离,把货物据为已有
D.甲某与乙某同住一集体宿舍,知道乙某信用卡的密码。
某日甲某一人在宿舍时发现乙某的信用卡掉在宿舍的地上。
甲某捡起信用卡到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1万元现金后,又将信用卡放到原处
A
A:
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盗接、盗用他人的电话线、电话号码并使用的,构成盗窃罪;
使用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骗取入网,造成电信资费损失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B:
应当认定为盗窃罪,本案中甲虽然使用欺骗的手段,但并未构成正式交付、保管关系,仍是趁机从中窃取,故应为盗窃罪。
C:
应当认定为抢夺罪。
抢夺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的犯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使用抢夺的手段,而诈骗罪与他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获得被害人的交付。
D:
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但如果不是在房间内捡到,而是在其他公共场所捡到信用卡后盗用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另外,盗窃信用卡后并使用的,构成牵连犯,以盗窃罪论处。
第7题:
李某花2万元购得古瓷瓶一件,十分喜爱,半年后其友解某提出借回家欣赏,李某同意。
解某一直未归还古瓷瓶,后来李某悄悄从解某家将古瓷瓶取回,解某告知李某瓷瓶被其不小心丢失,愿意赔偿1.5万元,李某未告知解某真相,收了解某的1.5万元,后又将古瓷瓶以2.5万元出售。
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盗窃罪和诈骗罪的牵连犯
B.诈骗罪
C.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D.盗窃罪
盗窃罪本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秘密窃取自己拥有所有权的财物能否构成盗窃罪?
答案是肯定的。
本案中瓷瓶虽属李某所有,但在李某将其借与解某之后,李某瓷瓶对就仅存所有权而无使用权了,解某此时作为合法占有人,对瓷瓶负有保管和注意安全的义务,并可在合理限度内使用,排除了李某对此的随意处置。
因此,所有人秘密从合法占有人处拿回自己的所有物可以构成盗窃罪,至于李某将瓷瓶卖给丁某,应是盗窃罪的后续行为,而不再单独定罪。
故本题答案为D项。
第8题:
根据2005年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下列哪项是错误的:
A.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B.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不予处罚
C.盲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不予处罚
D.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的减轻、免除及时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所以A项正确,不应选。
第13条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所以B项错误,应当选。
第14条规定,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以C项正确,不能选。
第22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所以D项正确,不能选。
第9题:
关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某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即应给予该机关的负责人韩某行政处分
B.某环保局干部王某主动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即应减轻处分
C.某工商局科长唐某因涉嫌违纪被立案调查,即应暂停其履行职务
D.财政局干部田某因涉嫌违纪被立案调查,即不应允许其挂职锻炼
本题考查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相关制度。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6条规定,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可见,当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决定被行政诉讼生效判决撤销时,并不是必然要对该机关负责人进行处分,而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时,才会给予处分。
A项中的“即应给予该机关的负责人韩某行政处分”没有考虑处分的条件,过于绝对。
故不当选;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可见,是否对公务员进行减轻处分,在于被处分的公务员是否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同时还要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而B项中王某只是主动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并不当然地满足减轻处分的所有条件。
故不当选。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务例》第38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可见,公务员因违纪被立案调查,只有在不宜继续履行职责时才会暂停其履行职务,而不是应当立即暂停。
故C项不当选。
《公务员法》第63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所以,挂职锻炼是交流的一种,故D项对田某即应不允许其挂职锻炼,是正确的。
第10题:
大恒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开始了房屋建设并已经完成了外装修。
则下列关于房屋所有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大恒公司因为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B.大恒公司因为事实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C.大恒公司因为法律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D.大恒公司尚未进行房屋登记,因此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物权变动分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需登记、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需交付,指的是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包括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继承、建造房屋等。
根据《物权法》第30条的规定: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即合法建造房屋自该事实成就时发生效力,大恒公司取得该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审批手续,属合法建造房屋,而其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不是所有权取得的原因,故A项不当选,B项当选。
大恒公司取得房屋所有权是基于建造房屋的事实行为,故C选项错误。
大恒公司在建造房屋时即取得所有权,故D选项错误。
第11题:
在一起刑事案件中,王某将陈某打成重伤,王某是未成年人,法医崔某对陈某的伤势作了鉴定,公安机关取得了目击证人周某的证言,王某为未成年人。
在本案中,属于当事人的是__________。
A.王某与陈某
B.法医崔某
C.证人周某
D.王某与陈某及王某的父母
参见《刑事诉讼法》第82条。
第12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下列案件中哪一种案件应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
A.涉税案件
B.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
C.非法拘禁案件
D.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刑事诉讼法》第18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
第13题: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关于我国政党制度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多党制
B.一党制
C.两党制
D.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
我国现行宪法序言第10自然段规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因此,我国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D项为正确答案。
第14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已于2006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9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该决定的内容,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自2007年1月1日起,原有的7项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被废止
B.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C.2006年12月31日以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已经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依法仍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D.2006年L2月31日以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已经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应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主要包括三条规定和一个包含7项文件的附件,其主要内容如下:
(1)自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决定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原第13条的规定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见附件),一律予以废止。
(2)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2006年12月31日以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已经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依法仍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第15题:
吴某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于1988年7月27日考验期满,其所在服刑的监狱于当日上报了将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材料。
两天后即7月29日,吴某因同监舍的郑某无故辱骂他而将郑某打聋了一只耳朵。
对吴某应当如何处理()。
A.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B.报请当地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C.以无期徒刑和伤害罪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
D.撤回减刑材料,延长考验期限
C
本题涉及刑罚的执行。
后罪发生在死缓考验期满之后,对此情况应先予减刑才判新罪。
第16题:
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表述中哪一选项不属于我国直接选举的必要程序?
A.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
B.设立选举委员会
C.代表联名提出候选人
D.投票选举
A项是直接选举的必要步骤。
B项中,直接选举时,要首先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所以也是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必要程序。
C项不是直接选举的程序,而是间接选举的程序。
D项也是必要程序。
第17题: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简易程序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
B.人民检察院应当移送全案卷宗
C.被告人是聋、哑人的,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D.辩护人也可以不出庭,但应在庭审前将书面辩护意见送交人民法院
《刑诉解释》第217条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在起诉时书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随案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第
(一)项规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认为依法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
”因此,选项B的说法是正确的。
第222条第(三)项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三)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因此,选项C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第226条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辩护人可以不出庭,但应当在开庭审判前将书面辩护意见送交人民法院。
”因此,选项D的表述是正确的。
《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
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
”因此,选项A的说法是正确的。
所以,本题应该选C.
第18题: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冒充妇女的丈夫实施奸淫行为时,黑夜中的该妇女以为甲是自己的丈夫而同意发生性关系的,甲不成立强奸罪
B.乙女身材高大,谎报年龄,甲确实不知道乙女不满14周岁,在乙女的主动要求下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甲成立强奸罪
C.甲女以为和狱警乙发生性关系,乙便可以将其丈夫从监狱释放,但发生性关系后,乙并没有释放其丈夫。
乙成立强奸罪
D.甲(厂长)利用职权对该厂职工乙女说,如不和自己发生关系将丢掉工作,乙女怕失去工作不敢反抗,被迫与甲发生关系,甲成立强奸罪
A选项,显然是违背了妇女的意志,成立强奸罪,故A错误。
B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故B错误。
利用职权,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发生关系的,构成强奸罪。
而男女双方相互利用,各有所图,女方以肉体换取私利条件的,属于通奸行为。
区分的标准在于男方是否利用职权进行胁迫。
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第19题:
某市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了有效地管理外来人口,特意制定了一部《×
×
市外来人口管理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中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措施的种类是______。
A.行政拘留
B.罚款
C.没收违法所得
D.没收非法财物
见《行政处罚法》第13条。
第20题:
在第二审案件的裁判中,下列哪一项表述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A.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在不改变刑期的情况下,将抢夺罪改为抢劫罪
B.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后,被告人的妻子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被害人对附带民事部分也提出上诉,法院第二审判决对被告人加刑
C.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审理判决后,认为第一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但量刑偏轻,遂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重审后对被告人加刑
D.第一审判处被告人抢夺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对抢夺罪量刑偏轻,而对故意伤害罪量刑偏重,故在数罪并罚执行刑期不变的情况下,增加抢夺罪的刑期,减少故意伤害罪的刑期
上诉不加刑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故D项错误。
《刑诉解释》第257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具体规定”……
(二)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三)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四)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五)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但是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可知,CD项错误,A项正确。
故本题答案为A项。
第21题:
被告人孙某,因强奸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
在上诉期间内,被告人孙某没有提起上诉,但该市的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量刑不当,依法提起抗诉。
该案中下列该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程序和做法哪些是不合法的?
A.该市的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时,请求上级检察院对本案提起抗诉
B.该市的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时,依法提出抗沂书,并且将抗沂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C.该市的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时,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应当由原审人民法院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D.该市的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时,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二审抗诉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所以,A选项的做法错误,应选。
第22题:
张某出于报复动机将赵某打成重伤,发现赵某丧失知觉后,临时起意拿走了赵某的钱包,钱包里有1万元现金,张某将其占为已有。
关于张某取财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构成抢劫罪
B.构成抢夺罪
C.构成盗窃罪
D.构成侵占罪
盗窃罪;
抢劫罪;
抢夺罪;
侵占罪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和侵占罪都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其不同点主要表现在客观方面:
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使人不能抗拒,强行劫取公私财物;
抢夺罪是趁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是秘密窃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侵占罪是指以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张某在赵某丧失知觉后,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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