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考编教育法规试题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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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三年
B、三至五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于____起开始施行.(B)
A、1995年9月10日
B、1994年1月1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自(B)之日起开始实施。
A、1990年9月1日
B、1995年9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B
)第三十八号令公布的。
A、国务院令
B、主席令
3、国家实行(
A
)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A、教师资格
B、教师竞聘上岗
4、(
)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根本保证,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的迫切要求。
A、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
B、加强和改进法制建设
5、(
)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A、中国公民
B、世界公民
三、双选题(5分)
1、义务教育法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
,制定本法,(AB)
A.宪法
B.教育法
C.未成年人保护法
D.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
(AB
)
。
A.学费
B.杂费
C.
书费
D.住宿费
3、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____
__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__
____,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实际发展。
(CD)A、耐心
B、个性
C、平等
D、个体差异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进一步强调指出: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本上要——————来保障”。
(
CD
)
A、
靠教师
B、靠社会
C、靠法制
D、
靠制度
5、在实施“中小学继续教育工程”中,要把——————放在突出地位。
(
BC
A、学历教育
B、思想政治教育
C、职业道德教育
D、信息技术教育
四、多选题(5分)
1、中小学教师职业教育道德内容主要包括:
政治理论、————、教师心理健康教育等。
(ABCD)
A、教育方针
B、政策
C、法律法规
D、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总体要求是: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
BCD
A、“八荣八耻”
B、毛泽东思想
C、邓小平理论
D、“三个代表
3、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A、共产主义
B、爱国主义C、集体主义D、社会主义
4、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和材料:
————和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材料证明。
ABC
A、身份证B、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C、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D、教材教法合格证
5、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制定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ACD)
A、宪法
B、教育法
C、劳动法
D、未成年人保护法
简述教育法的特性。
答:
教育法的特性是指由教育法特定的调整对象和特定的内容所决定的不同于其他法律的个性特点。
如果将教育法作为法律整体的一部分而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较,它便具有一般法的强制性、普遍性和规范性的特征。
如果将教育法作为一个独立组成部分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教育法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即是调整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
如何理解教育法的含义?
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对这一定义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其次,教育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这体现了法的强制性的本质特征。
最后,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法律性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校的教育权包括: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的权利;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教育者的权利;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学业证书的权利;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的权利;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的权利;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教育法律义务及其表现形式是什么?
教育法律义务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应承担的某种责任。
表现形式有:
不作为、积极作为、接受国家强制等。
未成年学生犯罪的成因主要有哪些?
(1)自身的原因。
如:
生性活泼好动、容易冲动、好奇心强、性的需求逐渐增加、需求与获得需求的方法矛盾等;
(2)学校教育的原因。
重智轻德,以应试教育为导向;
个别教师的素质较差、错误引导;
辍学人数增加,使这些过早辍学的孩子走上社会以后容易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法制教育没有引起学校教育的足够重视等;
(3)社会的因素。
家庭影响、传媒影响、不良交往等。
我国教师享有哪些权利?
根据《教育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的权利包括: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主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我国教师应履行哪些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未成年学生犯罪预防的措施有哪些?
(1)预防未成年学生犯罪的教育;
(2)对未成年学生不良行为的预防;
(3)对未成年学生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4)未成年学生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5)对未成年学生的重新犯罪的预防。
简述与教师有关的法律责任。
(1)侮辱、殴打、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
(2)拖欠教师的工资或者侵犯教师的其他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3)教师不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学校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特点是什么?
(1)它是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2)它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
(3)它以取得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
(4)它以教育的公益为前提;
(5)它与教育行政行为相互依存和制约。
我国现行的教育投入体制是什么?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的支持。
教育经费按用途分为几类?
具体是什么?
我国教育经费按用途分为基本建设经费和教育事业性经费。
教育基本建设经费,主要包括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费和自筹建设经费两部分。
教育事业性经费主要分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人员经费指用于公、民办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学生等个人方面的经费,包括教职工工资、人员补助工资、人员福利旨、退休人员费、学生的奖贷助学金和其他费用。
公用经费包括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人民币5万元以下)、修缮费等属于公用性质的经费。
什么是教育申诉制度?
在哪些情况下,教师可以提起申诉?
在哪些情况下,学生可以提起申诉?
(1)教育申诉制度是指在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个体及教育行政相对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相应的国家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制度。
(2)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及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处理不服,或认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请求处理的制度。
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申诉的范围包括:
第一,教师认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
《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但只要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就可以提出申诉。
第二,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
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理决定,如果教师对处理不服,就可以提出申诉。
第三,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3)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教师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请求处理的制度。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生申诉的范围包括:
第一,对学校作出的各种处分不服,如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可以申诉。
第二,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如在教育活动中对其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限制其人身自由等合法权益者,可以申诉。
第三,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财产权,如非法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非法没收财物,强迫其购买非必需教学物品或无必需物品等权益者,可以申诉。
简述《教育法》中规定的与学校收费有关的法律责任。
《教育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在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是指国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有关收费事宜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收费的减、免等方面的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或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非法或不合理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给受教育者的财产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带来损害的情形。
对违反本条规定,向受教育者违法或不合理收取费用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经发现和查实,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和应当责令向受教育者退还所收费用,有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拒绝。
对违法或不合理收取费用的学校及其他教育行政机构直接主管的领导以及直接负责人员,视其行为的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社会影响的严重、恶劣程度,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简述《教育法》中所规定的学生的权利。
根据我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2)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的权利。
(3)获得公正评价和证书的权利。
(4)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结合实际谈谈依法治教的现实意义。
参考观点:
依法治教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有关机构依照国家关于教育的法法规来管理教育事业。
现实意义:
(1)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方针在教育领域的体现;
(2)是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自身不断发展的需要;
(3)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法律关系的日趋复杂化的必然要求。
(适当举例)
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育终身性原则的认识和理解。
(1)随着现代科技和现代生产的迅速发展,以及知识的爆炸性增长,为终身教育提出了迫切要求,谁都不可能通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就获得终身享用的知识,因此,必须不断学习补充能量;
(2)在现代科技、现代生产、现代社会条件下,既有必要也有可能打破人的一生中仅限于青少年时期的正规学校教育,教育应贯穿于人的一生。
这些教育包括正式教育和非正式教育,胎教、幼教、普教、高教、职教、成教和继续教育、回归教育,就业和生计教育、老年和闲暇教育等;
(3)《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终身教育原则。
如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等。
应如何认识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教育法律关系。
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仍然是指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教师对学生具有直接作用的权利有: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教师对于学生应尽的义务有: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学生对教师具有直接作用权利有: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
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权利。
在义务教育制制度实施过程中,学校应履行哪些义务?
学校应履行的义务有:
(1)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使儿童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2)学校有通知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入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3)有对在校学生进行教育教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义务,以及对完成义务教育的学生授予学业证书的义务。
如何理解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教育法律权利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
它通常表现为:
行为权、要求权、请求权。
(3)教育法律义务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应承担的某种责任。
不作为、积极作为、接受国家强制。
(4)权利和义务是一对表征关系和状态的范畴,反映的是人们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
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是:
从宏观方面讲,二者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不可分割的统一体;
从微观方面讲,二者存在结构相关、数量相当、功能互补和价值主从关系。
结合实际,阐明你对学校应如何依法收费的看法。
(1)学校作业公益性组织,公民在依法实现受教育权利的同时,也应按照所入学校的不同性质依照有关规定缴纳一定的费用。
(2)根据我国现行关于学校收费的法规、政策文件的基本精神,国家举办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收取学费,但可酌情收取杂费,杂费取之于学生,用之于学生;
非义务教育的学校可以适当收取学费。
(3)中小学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一般由省一级教育、物价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高等学校以及一部门部属、省属中等专业学校,一般由各中央主管部门或省一级教育、物价主管部门具体确定;
幼儿园一般由县、市级教育、物价主管部门确定收费标准。
(4)学校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严格依照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收费规定,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用,甚至把办学当作牟利的工具。
(5)学校应抽家长和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要时还应分开所有收费的帐目,以便群众监督。
请对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进行分析。
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是其所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
《教育法》第九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对于未成年学生来说,受教育权是其在学校各项权利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
主要体现在对就学的平等权保护以及对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侵犯的法律救济保护等方面。
就学的平等权体现在:
(1)对依法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未成年学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纳他们入学,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他们拒之校门之外;
(2)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对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的侵犯,实行法律救济制度,当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受到侵犯,可以通过行政渠道或司法渠道获得救济。
从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角度谈谈学生权利保护方面的问题及对策。
一方面,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另一方面,学校与学生之间也存在着平等主体的法律关系。
但在学校教育中,还存在着只强调学生应尽的义务而忽略学生同样享有权利的状况,致使各种各样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事情屡屡发生。
因此,学校应树立正确的教育价值观,尊重学生的个性。
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禁止体罚学生。
同时学生也应树立自身的维权意识,尽力维护自身的权利。
(结合实际举例)
试述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的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责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策略主要有哪些?
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后果的事故。
对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要从保障设施安全、重排查隐患,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学生自救能力,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度,救治及时、形成合力四个方入手。
同时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是一个系统工程,它需要学校、家庭、社会多方面的努力,共同保证学生的生命健康。
试述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承担问题。
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主要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其他当事人都可能成为学校伤害事故的责任主体。
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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