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上海公馆小区714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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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范履行业主义务,未欠交物业服务管理费、专项维修资金等。
(四)必须是热爱公益事业,道德品质好,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有一定的时间从事业主委员会工作;
(六)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在本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联单位任职,不得是亲属关系;
(七)业主大会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采用等额选举的方法进行,业主对 名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另选其他业主,但最多不能超过 人。
任何人无权强迫业主选或不选某人,如果另选他人获得当选资格,则须由筹备组进行候选人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能当选。
第十条如果在规定的投票时间内,收回的票数不足的,业主大会筹备组可以决定延长投票时间,但须进行公告并说明延长投票时间的原因。
第十一条 投票结束后,由业主大会推选的唱票人、计票人员、和监票人在任何业主均可以公开监督的情况下对选票进行查验,等于或少于 人的选票有效,多于 人的选票无效。
候选人得票超过参加投票业主半数以上的始得当选。
当选代表不足 名的,本次大会不再补选。
第十二条 候选人在竞选时不得发表针对他人的人身攻击言论。
候选人本人、参会业主或怂恿他人采用诽谤、身体伤害等方式攻击他人的,业主大会筹备组经核实后须取消该人参会资格。
候选人采用非法手段获得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业主大会筹备组不得宣布该候选人当选,筹备组须将有关证据材料移交新当选的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选举结果当场宣布,所有选票应当保留备查。
本选举办法由下列附件组成:
(一)《业主确认登记表》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表》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登记表》
(四)《业委会选举注意事项和选票》
(五)《送达登记表》
(六)《书面委托书》
(七)《选举证》
(八)《投票登记表》
第十四条 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之日起30天内,应当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本选举办法由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解释。
未尽事宜按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物业管理规定执行。
管理规约
(2015年月日上海公馆小区业主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新乡市上海公馆小区的物业管理活动,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法使用,创建美好家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及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管理规约由业主大会制定、修改,自业主大会决定之日起生效。
业主委员会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四条管理规约要在小区所在区域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实施中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并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同时监督其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业主行使下列共同管理权: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业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本小区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自觉维护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秩序,花草树木,不私种蔬菜、乱种树木;
爱护公共卫生,不乱扔垃圾;
为创建美好家园出力献策;
(三)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
(六)应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联系地址和通讯方式;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维护与管理
第八条物业专有部分与共用部分
(一)物业专有部分是业主拥有房屋所有权的部分,其维护、管理由业主负责,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物业共用部分是本小区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设备。
其维护、管理由全体业主及法定负责人负责;
每栋房屋的共用部分---业主共用的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户外墙面、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上下水管道、污水管、供电线路、照明、供气、消防设施、避雷装置设备等等。
小区内的共用部分---道路、场地、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公益性设施设备及围墙、监控、物业服务用房、附属设施设备用房等等。
第九条不得改变小区的共用部分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由业主大会决定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本小区物业管理实行全体业主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模式。
双方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共同对小区共用部分进行管理、养护并维护其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第十一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小区内的道路、场地、绿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公共部分,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相关单位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场地、绿地的,应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十二条供水、供电、供热、通信、有线、网络等单位,依法承担小区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给以支持、配合。
第十三条本物业建设单位,负责解决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范围内出现非使用不当的质量问题或使用障碍。
第十四条业主需要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缴纳装修管理费,签订装修协定书。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其业主,监督其装修活动。
第十五条本小区内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或新乡市有关规定缴纳物业服务费和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服务费用于本小区区域内共用部分经常性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其共用部分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利用小区共用部分进行经营的,由业主大会决定,其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主要用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或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七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或紧急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于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并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有关业主拒不配合的,由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直至公安机关协调。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业主承担。
第十八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专有部分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该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章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相关单位违反本规约的,按照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违约责任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其改正;
拒不改正的,由业主委员会在本小区内公布该业主、使用人的姓名及承担的违约责任。
(1)赔偿损失;
(2)由业主委员会决定并经业主大会通过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一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
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业主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约的,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赔偿;
构成犯罪的,由法律部门依法处置。
第二十三条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协商解决业主之间因本规约实施中发生的纠纷。
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业主大会、渠东办事处、黄河口社区居民委员会调解、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约(业主各一份)小区公示一份,业主委员会存档三份,红旗区政府渠东办事处和黄河口社区居民委员会各一份。
第二十七条本规约自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新乡市上海公馆小区业主大会
议事规则
(2015年 月 日上海公馆小区业主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新乡市上海公馆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创建美好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业主大会由上海公馆小区的全体住宅专有部分、非住宅专有部分所有权人即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上海公馆小区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常设办事组织,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全体业主应自觉遵守和执行。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职责,不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基金,以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其交付及停止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六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自觉接受红旗区政府渠东办事处及黄河口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并积极配合黄河口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其职责,支持其工作。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七条业主大会在红旗区政府渠东办事处的组织、指导下成立。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业主大会建立业主代表(楼长)制度,每栋楼的业主推选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
第八条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业主管理规约;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
(十一)法律法规或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本条第(六)、(七)项时,须经本区2/3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其他事项须由1/2以上业主同意。
第九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1)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2)临时会议由1/6以上业主提议的,或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立即处理的及时召开。
第十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但应当由半数以上的业主参加。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签署意见;
无法送达的,将在本小区公告。
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由业主本人签名。
第十一条业主投票权数按住宅和非住宅的专有部分所有权人人数计算。
第十二条业主可以亲自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未能参与表决的业主,视为放弃本次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权。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业主大会的决定要及时在本小区内公告。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由名业主代表组成。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一定的工作时间。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一名,副主任名(其中一人兼秘书长)。
根据本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需要,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若干名主任担任顾问,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出谋献策。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按下列文件向红旗区政府或渠东办事处办理备案手续: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二)管理规约;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备案内容发生变更时,业主委员会要及时报告变更内容。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新乡市上海公馆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建立印章管理规定,并由专人保管。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按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布的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会议按下列规定召开:
(一)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业主委员会会议要有1/2以上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1/2以上同意,由参会委员签字确认,并于三日内在小区公告。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二)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或经1/3以上业主委员的提议临时召开。
其正常会议召开七日前,业主委员会要在小区内公告会议的内容和议程,或召开业主代表(楼长)会议,听取业主的意见或建议。
(三)业主委员会会议邀请顾问列席,认真听取其意见。
(四)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告知黄河口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其建议。
(五)业主委员会会议,要有专人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建立工作档案,其主要内容如下: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2)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4)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5)专项维修资金及工作经费筹集和使用账目;
(6)业主、业主代表和顾问的名册;
(7)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8)印章管理规定;
(9)小区建设单位按规定报送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五)在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或与其有利害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1/3以上委员或1/5以上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不遵守本议事规则履行委员职责,或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二)违反管理规约,拒不履行业主义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拒不移交的,可以申请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按下列方式及时补足:
(一)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名单由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顾问委员会共同研究提出,并书面公告七天,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缺额1/3以下的,召开业主代表(楼长)会议补足;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1/2时,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报告红旗区渠东办事处。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自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业主大会负责解释,自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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