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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型人寿保险、年金保险、简易人寿保险、团体人寿保险
普通型人寿保险
死亡保险:
以死亡为给付条件
定期寿险:
保险期限为固定年限;
极低的保费获得较大保障;
期满生存不给付保险金、不返还保费
终身寿险:
是不定期的死亡保险。
被保险人可以得到永久保险;
如中途退保,投保人可得到退保金。
普通终身:
终身分期交付保险费
限期交费终身:
保险费在规定期限内分期交付,期满后不再交付,仍享有保障。
趸交终身寿险:
投保时一次全部交清保险费,可认为是限期交费的特殊形态
生存保险:
以生存为给付条件;
在期满或约定年龄生存,给付保险金;
主要是为老年人提供养老保障或者为子女提供教育金。
年金保险是一种生存保险
两全保险:
也称生死合险,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期满时生存均给付保险金;
储蓄性极强,纯保费由危险和储蓄保费组成;
危险保费用于死亡给付,储蓄保费形成责任准备金,用于中途退保时支付退保金,也用于生存给付。
年金保险
概念:
以生存为给付条件,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金额间隔不超过1年(含)的人寿保险。
按交费方式
趸交年金:
一次交清保险,于约定时间开始,按期由年金受领人领取。
期交年金:
分期缴付
按被保险人数
个人年金:
以一个被保险人生存作为给付条件
联合年金:
以两个或两个以上被保险人生存作为给付条件,持续到最先发生的死亡止。
最后生存者年金:
以两个或两个以上至少一个生存为条件,且给付金额不发生变化,持续到最后一个生存者死亡。
联合及生存者年金:
以两个或两个以上至少一个生存为条件,但金额随着人数减少而调整,持续到最后一个生存者死亡止。
按给付额变动
定额年金:
固定数额
变额年金:
年金给付额按资金帐户的投资收益水平进行调整,是针对定额年金在通货膨胀下保障水平降低而设计
按给付
开始日
即期年金:
合同成立后,即行按期给付年金
延期年金:
合同成立后,经过一定时期或被保险人达到一定年龄后保险人才开始给付年金。
方式
终身年金:
年金受领人在一生中可以一直领取约定的年金,直到死亡为止。
最低保证年金:
为防止年金受领人过早死亡、丧失领取年金权利而产生的一种年金保险
确定给付年金:
规定了一个领取年金的最低保证确定年数,无论被保险人生存或死亡均可得到。
退还年金:
年金受领人死亡而其年金领取总额低于年金购买价格时,以现金方式一次或分期退还其差额。
定期生存年金:
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间内生存为给会条件,以一定年数为限,被保险一直生存则给付到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死亡,则停止。
简易
人寿
保险
用简单方法所经营的人寿保险。
特点:
1、是一种低保额、免体检、适用一般低工资收入人群的人寿保险。
2、交费期短,通常为月、半月、周。
3、为了防止逆选择,通常采用等待期或削减给付制度,保单经过一定时期才生效,在此期间死亡,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或减少给付金额。
4、保险费率略高于普通人寿保险。
原因是:
1、免体检造成死亡率偏高2、业务琐碎使附加管理费增加3、失效率较高,使保险成本提高。
团体
定义:
用一张总的保险单对一个团体的成员及其生活依赖者提供人寿保险保障的保险。
特征:
1、风险选择的对象是团体不是个人
风险选择与控制的手段:
1、必须是合格的团体,有其特有的业务活动,独立核算。
2、被保险人必须是能够正常工作的在职人员,退休、长病人员不能成为被保险人。
3、对投保人数的限制,一是绝对数的要求,不得少于保监会规定最低人数,近年来10人甚至以下也可承保,但要提供可以承保的证明。
二是参保比例,如:
若保费双方承担,至少75%;
雇主承担则100%4、保额的限制,一是所有被保人保额相同,二是分类定保额(工资水平、职位、服务年限)。
2、使用团体保险单
1、投保团体是保单的持有人2、每个被保险人则持有保险证。
3、成本低
集体投保,具有规模经营效益
4、保险计划灵活
可就保险条款的设计与条款内容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团体人寿保险计划作为整个雇员福利项目的一部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保险合同应充分体现投保团体要求。
5、采用经验费率的方法
主要考虑业务性质、职业特点、以往的理赔记录、其中上年度理赔记录是决定费率的主要因素。
新型
人
寿
保
险
分
红
定义
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需分设帐户,独立核算。
采用固定死亡率的,其相应的死亡保费收入和风险保额的给付等不列入分红保险账户。
特征
1、保单持有人享受经营成果
保监会规定至少将分红保险业务当年度可分配盈余的70%分配给客户
2、客户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3、定价的精算假设比较保守
定价时以预定死亡率、预定利率、预定费用率为依据,结果是保单价格较高。
4、保险给付、退保金中含有红利
红利
来源:
实质上是保险的公司的盈余,主要因素是:
利差益、死亡益、费差益
1、红利分配原则
公平性原则、可持续性原则
2、红利分配比例
每一会计年度分配盈余比例不低于当年的70%
3、红利分配方式
分配方式:
现金红利;
增额红利(增加保额)
领取方式:
现金、抵交保费、累积生息、购买交清保额
投
资
连
结
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帐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投资帐户必须是资产单独管理,与其他资产或投资帐户之间不得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投资风险由投保人承担。
1、投资帐户设置
保费进入投资帐户,转换为投资单位,有一定的价格。
2、保险责任和
保险金额
死亡保险金额有两种设计方法:
方法A给付保险金额和投资帐户价值两者较大者,当投资帐户价值超过保额时,死亡保额随投资帐户价值波动。
方法B给付保险金额和投资帐户价值之和,死亡保额随帐户价值波动而变化,净风险保额不变(死亡保额与投资帐户价值之差)。
保监会规定: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风险保额应大于零
3、保险费
不必按约定的日期交费,还可以随时再支付额外的保险费
4、费用收取
初始费、买入卖出差价、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资产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
特点
1、该产品必须包含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2、至少连接到一个投资帐户上3、保险保障风险和费用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
4、投资帐户的资产单独管理5、保单价值应当根据该保单在每一投资中占有的单位数及其单位价值确定6、某张保单的资产产生的所有投资净收益,应划归该保单7、每年至少确定一次保单的保险保障8、每月至少确定一次保单价值
万
能
交费灵活、保额可调整、非约束性的寿险,可选任何时候交任何数量保费,甚至可以不交保费(现金价值充足)。
万能保险经营透明度高:
保费、死亡给付、利率、死亡率、费用率、现金价值
保单现金价值每年随保费交纳情况、费用估计、死亡率及利率的变化而变。
净风险保额与现金价值之和为死亡给付额
从经营的流程上,首先交纳一笔保费,有一个最低限额,各种费用要从保费中扣除,死亡给付分摊是不确定的,而且常常是低于保单预计的最高水平,扣除各种费用后,剩余部分就是保单最初的现金价值。
1、死亡给付方式:
A方式均衡给付,死亡给付额(净风险保额+现金价值)固定,净风险保额每期调整。
B方式随保单现金价值的变化而变化,净风险保额不变,现金价值增加了,则死亡给付额会增加
2、保费交纳对每次交费最高和最低限额作出规定,只要符合规定,投保人可在任何时间不定额交纳保费
3、结算利率提供一个最低保证利率,结算利率不得高于单独帐户的实际投资收益率,两者之差不得高于2%。
保险公司可自行决定结算利率的频率。
4、费用收取:
初始费用、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
四、人寿保险常用条款
1、不可争条款:
称不可抗辩条款,指人寿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通常2年),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而宣告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2、年龄误告条款:
A、投保人申报年龄不真实,真实年龄不符合约定年龄,保险人可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B、真实年龄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
少交保费的,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保险金;
多交保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3、宽限期条款:
宽期限内,投保人没有及时交付保险费,合同仍然有效。
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如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费,合同效力中止,或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4、中止、复效条款:
我国法律规定,中止期为两年。
两年后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合同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5、自杀条款:
根据心理学的调查,一个人在一两年之前就开始自杀计划,能够持续两年期限并最终实施的可能性很小。
所以合同成立二年内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不承担责任的,应按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6、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保险单交费达到一定时间后,逐年积存的责任准备金并随着时间的延伸而不断增加,形成现金价值。
处理现金价值的方式:
申请退保(现金价值往往体现为退保金);
将原保单改成交清保险单(保险期限不变,保险金额降低);
将原保单改为展期保险单(保险金额不变,保险期限降低,只针对死亡保险);
这两种方法都是以现金价值作为趸交保费;
宽限期已满前书面声明保费自动垫交。
7、保单贷款条款:
以现金价值作质押,在现金价值数额内向保险人申请贷款。
一般不超过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
投保人需承担合同约定的贷款利息,如贷款本息累计已达到保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又未按期归还,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效力。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8、自动垫交保险费条款:
投保人不按期交纳保险费,保险人以现金价值垫交保险费。
该条款须经保单持有人同意,否则不能生效。
五、人寿保险的定价
1、定价基础:
人寿保险的保费由纯保费和附加保费两部分构成的。
预定死亡率和预定利率为基础所计算的保险费为纯保费,附加保费用于保险经营过程中的一切费用开支。
影响定价的因素:
经济和社会环境、公司的特点(保费增长、股东权益)、市场的特点(销售)以及产品的特点(保费递减的定期保险退保率要低于均衡保费的定期保险的退保率,而保费递增的险种的退保率往往很高)。
2、定价假设:
A、死亡率:
是最重要的基础之一,通过生命表的方式列出,是寿险费率、责任准备金、寿险成本计算依据,生命表是寿险精算的科学基础,可分为国民生命表和经验生命表,保险公司使用的是经验生命表,表中最重要的项目是每个年龄的死亡率。
一般情况下,在设计生命表时,至少要考虑年龄和性别,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还可考虑是否吸烟、保额大小等因素。
B、利率假设:
可以看作是保户未来的一种收益。
寿险公司在进行利率假设时常常采用较为保守的态度。
C、失效率假设:
保单年度、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金额大小、保费支付方式、性别、保单类型等因素。
D、费用率假设:
合同初始费(保单签发、承保、代理人手续费与其他报酬);
保单维持费用;
保单终止费(退保费、无现金、价值失效费、死亡给付费、到期费用等)
E、平均保额:
以千元保额为1单位,称单位保额,通过平均保额可以计算保单费用、每张保单开支、单位保费费用、每次保单终止费用等。
一般每段保额上限是下限的2--2.5倍,平均保额可用保额下限的1.5--1.75倍。
3、定价方法:
A、营业保费法:
寿险刚发展时最常用的一种方法,营业保费是纯保费+附加保费,它是保险经营过程中实际收取的保险费。
B、营业保费等价公式法:
营业保费的精算现值等于未来保险给付、费用和利润的精算现值。
保监会规定目前采用此法。
优点是只进行有限的计算,缺点是公式没有标明每个年度利润的变化,主要针对简单的寿险产品。
计算考虑三要素:
死亡(生存)因素、利率因素、附加费因素;
因此预定死亡率、利息率、费用率是人寿保险费三要素。
C、积累公式法:
也称资产份额定价法,将保费与保险给付和费用的差额用利率积累到未来的某点。
如果其结果与公司利润指标相差很远,则更换新的保费重新进行计算。
D、根据利润指标进行定价:
是目前经常使用的方法
4、责任准备金:
是指保险人为将来发生的债务而提存的资金,或者说是保险人还未履行保险责任的已收保费。
A、自然保费:
按各年龄死亡率计算而得的逐年更新保费;
某年龄自然保费X(1+利率)=保额X此年龄死亡率
B、均衡保费:
投保人在保险年度内每一年所交保费相等,在早期高于、晚期低于自然保费。
早期多出部份积存起来用于未来给付。
在采用均衡保费的前提下,各年缴纳的保费是相等的,其中包含的纯保费部分和附加保费部分也是相等的。
C、寿险责任准备金计算:
理论责任准备金包括过去法和未来法
过去法:
过去所交付的纯保费的终值减去过去给付保险金的终值。
未来法:
将来保险金给付的现值与未来可收的未交保费的现值(又称本金)的差额来计算
D、实际责任准备金:
一般将纯保费进行修正,以修正后的纯保费为基础计算而得的准备金叫实际责任准备金(修正准备金)
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定义:
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背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明显、剧烈地侵害的客观事实。
伤害:
被保险人的身体受到侵害的客观事实:
由致害物(外来的)、侵害对象(被保险人的身体)、侵害事实(破坏性的接触身体)三要素构成;
意外:
被保险人事先没预见到伤害的发生,伤害的发生违背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
意外伤害的构成所括意外和伤害两个必要条件
2、特征:
A、保险责任:
意外死亡给付和意外伤残给付
B、保险费率厘定:
纯保险费率根据保险金额损失率计算的,遭受意外伤害的概率取决于职业、工种或所从事的活动,对不同类别的被保险人分别厘定保险费率。
C、承保条件:
条件较宽,高龄者可以投保,不必进行体检。
D、保险期限:
一般不超过1年、最多3年或5年。
E、保险金的给付:
定额给付,死亡按保险金额给付、残疾按保险金额的一定百分比给付,一般由保险金额和残疾程度两个因素确定。
F、责任准备金的计算:
采取非寿险责任准备金的计提原理,按当年保费收入的一定百分比(如40%、50%)计算。
责任期间: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事件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定时期内即责任期限内(通常为90天、180天或1年)造成死亡或残疾的后果,保险人就要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可保风险分析:
A、不可保意外伤害:
犯罪、寻衅殴斗、酒醉、吸食毒品、自杀
B、特约保意外伤害:
需特别约定,有时要加费,如:
战争;
从事登山、跳伞等剧烈体育活动;
核福射;
医疗事故。
对于上述特约保意外伤害在保险条款中一般列为除外责任,经特别约定后,由保险人出批单。
C、一般可保意外伤害
4、保险责任条件:
A、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是首要条件
B、死或残发生在责任期限内是必要条件之一。
被保险人死亡:
生理死亡;
宣告死亡(由人民法院宣告):
下落不明满4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
如订有失踪条款的,责任期限结束时,保险人就给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以后生还,受领保险金的人应返还给保险人。
残疾包括:
人体组织的永久性残缺和人体器官的机能丧失。
C、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近因或诱因。
5、给付方式:
定额给付:
当一次意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体若干部位残疾,若残疾程度百分率之和超过100%,则按保险金额给付。
若保险期限内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以累计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X残疾程度百分率
6、主险种类:
A、按投保动因——自愿、强制
B、按风险——普通(如团体人身意外伤害、学生团体平安保险)、特定(特定时间、地点、原因,如建筑工地、驾驶车辆、煤气罐爆炸等)
C、按期限——1年、极短、多年期
D、按结构——单纯、附加
七、健康保险
以人的身体为标的,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健康保险的保险责任是伤病风险,逆选择和道德风险更为严重。
精算人员还应获得医学知识方面的支持。
健康保险的风险还来源于医疗服务提供者,因为医疗服务的数量和价格由他们自行决定。
A、经营风险的特殊性
B、精算技术(主要考虑死亡率、伤残率、疾病/伤残持续时间)
C、保险期间(多为1年期,原因在于医疗服务成本不断上涨)
D、保险金给付(费用型健康险适用于补偿原则,而定额给付型则不适合。
一些国家把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列为第三领域,允许财产保险公司承保)
E、成本分摊(健康险有风险大、不易控制、难以预测的特性),给付责任有较多限制
F、合同条款的特殊性(无须指定受益人)
G、除外责任(战争、军事行为、自杀、堕胎、流产等)
3、种类
健
康
种
类
医
疗
普通医疗
主要承保被保险人治疗疾病的一般性医疗费用,包括门诊、医药、检查费用等。
成本低,一般设免赔额和比例给付规定
住院保险
将住院的费用作为一项单独的保险,一般规定保险人只负责所有费用的一定百分比
手术保险
提供因病人需作必要的手术而发生的费用
综合医疗
一种全面医疗费用保险,包括医疗、住院、手术等一切费用。
保费较高,一般确定一个较低的免赔额和适当的分担比例。
常用条款
免赔额条款:
一般对金额较低的医疗费用采用免赔额规定,即保险人只负责超过部分。
三种:
单一赔款(每次赔款确定一个免赔额)、全年免赔额(按全年赔款总计)、集体免赔额(针对团体)
比例给付条款(共保比例条款):
超过免赔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采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分摊的方法
给付限额条款:
一般对保险人医疗保险金的最高给付均有限额规定,以控制总支出水平,某些专门大病保险中,也可以没有赔偿限额的规定,但这种合同的免赔额一般比较高,被保险人的自负比例也较高。
疾病保险
以疾病为给付条件的保险,保额较大,一般是确诊为特种疾病后,立即一次性支付保额
1、个人可选择投保,是独立的险种2、一般规定观察期,如180天,在观察期内费用不负责3、提供切实的疾病保障,且程度高4、期限较长:
一般“一次投保,终身受益”
重大疾病
按保险期间分:
定期、终身
按给付形态分:
1、提前给付(重疾时将死亡保额一定比例提前领取)2、附加给付(作为寿险的附约,有确定的生存期间,产品的优势在于死亡保障始终存在)3、独立主险(死亡和重大疾病责任完全独立,各自的保额为单一保额。
如果被保险人身患重大疾病,保险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死亡保险金为零)4、按比例给付(患某种重疾时按保额比例给付,死亡保障不变)5、回购式选择(给付重疾保险金后,如果在某一时间后仍生存,可按照固定费率买回原保险总额的一定比例,使死亡保障增加,目前我国没有)
收入保障保险
因意外伤害、疾病导致收入中断或减少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但不承担医疗费用。
给付方式:
按月或周进行补偿,一般设最高限额,但低于伤残以前正常收入水平,目的是为了促使残疾的被保险人尽早重返工作岗位。
收入保障保险可以通过缴纳附加保费的方式获得以下利益:
未来增加保额给付、非失能性伤害给付、意外死亡给付等。
给付期限:
可短期也可长期,短期为了补偿身体恢复前的收入损失,长期为了补偿全残收入损失,尤其是年老者,更益于选择较长的保险给付期限。
免责期间:
失能开始后无保险金可领取的一段时间,即残疾后的前一段时间。
6个月再度失能,两段期间合并计算免责期。
越长的免责期,保费越便宜。
残疾的界定
完全残疾:
永久丧失全部劳动能力。
1、全残(致残初期,如被保险人不能完成其惯常职业的基本任务,则可认定为全残或完全丧失工作能力)、2、绝对全残(不能从事任何职业)、3、原职业全残、4、收入损失全残、5、推定全残(180天)、6、残举式全残,
全部残疾给付金额一般是原收入的75%—80%
部分残疾: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部分残疾给付=全部残疾给付X(残疾前的收入—残疾后的收入)/残疾前的收入
长期护理保险
为因年老、疾病或伤残而需要长期照顾的被保险人提供护理服务费用的健康保险
1年、数年、终身。
免责期越长,保费越低。
终身给付保单通常很昂贵。
保费:
通常为平准式,一般有豁免保费保障,如履行给付责任60、90、180天起免交保费
保单:
保证续保,如续保至79岁,有些甚至终身。
保险人如提高保费时,必须一视同仁的对待同样风险情况下所有被保险人。
特殊条款:
不没收价值条款,当被保险人撤销保单时,将现金价值退还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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