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指导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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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指导书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指南
一、基本规定
二、接受捐赠对象
三、捐赠税前扣除限额计算
四、捐赠支出具体围
五、捐赠支出票证要求
六、捐赠资产价值确认
七、特殊规定
附录:
全国和省已认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一、基本规定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摘自《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摘自《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二、接受捐赠对象(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摘自《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四、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第二条所称的社会团体均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一)符合《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
(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前3年未受到行政处罚;
(三)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本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条件;
(四)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
前款所称年度检查合格是指民政部门对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进行年度检查,作出年度检查合格的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是指社会组织在民政部门主导的社会组织评估中被评为3A、4A、5A级别,且评估结果在有效期。
(摘自财税【2008】1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第二条所称的国家机关均指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摘自财税【2008】1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编者注:
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见附录。
三、捐赠税前扣除限额计算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摘自《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摘自财税【2008】1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捐赠支出具体围
三、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围包括: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福利事业。
(摘自财税【2008】1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捐赠支出票据要求
八、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
(摘自财税【2008】1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捐赠资产价值确认
九、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
(一)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
(二)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
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摘自财税【2008】1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五)用于对外捐赠;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摘自国税函【2008】828号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七、特殊规定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于2008年1月1日后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按《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
(摘自财税【2008】24号《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本通知中的捐赠行为须符合《中华人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国办发[2008]39号)的相关规定。
(摘自财税【2008】104号《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捐赠、赞助第13届残奥会、“好运”体育赛事的资金和物资支出,比照执行第29届奥运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计算企业应缴纳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摘自财税【2008】128号《关于第29届奥运会第13届残奥会和好运体育赛事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对普华永道公司及其关联机构向奥组委提供的现金赞助支出以及按照市场价格确认的服务形式赞助支出,应先计入营业收入,同时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当年实际发生数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摘自国税函【2008】286号《关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关联机构赞助第29届奥运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企业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奥运会和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等相关规定,可以据实全额扣除。
企业发生的其他捐赠,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及《实施条例》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的规定计算扣除。
(摘自国税函【2009】202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亚运会、大运会和大冬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和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摘自财税【2009】94号《关于第16届亚洲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编者注:
1、(原资企业税法规定)
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的部分,准予扣除。
(摘自《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
(摘自国税发【2006】56号)
2、(原外资企业税法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以作为企业当期的成本、费用列支。
(摘自《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向联合国儿童基金组织的捐赠,视同向国非营利组织的公益性捐赠,可全部作为当期的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摘自国税发[1999]77号)
附录
全国和省已认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见附录1-4。
对中所列的非营利组织的公益性捐赠可以按规定比例税前扣除。
附录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2008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附录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附录3:
《省二○○九年第一批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
附录4:
《省二○○九年第二批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
附录1:
2008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1、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2、南都公益基金会
3、华民慈善基金会
4、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
5、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6、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
7、詹天佑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
8、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9、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
10、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11、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
12、中夏文化遗产基金会
13、中国扶贫基金会
14、海仓慈善基金会
15、爱佑华夏慈善基金会
16、大学教育基金会
17、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
18、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
19、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
20、中国检察官教育基金会
21、中文教育基金会
22、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
23、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
24、国寿慈善基金会
25、中国孔子基金会
26、中侨经济文化基金会
27、中国绿化基金会
28、万科公益基金会
29、援助发展基金会
30、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31、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32、人保慈善基金会
33、中远慈善基金会
34、中华慈善总会
35、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
36、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37、中国癌症基金会
38、桃源居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
39、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
40、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
41、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42、中国医学基金会
43、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44、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
45、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
46、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
47、凯风公益基金会
48、中国民航科普基金会
49、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
50、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基金会
51、天诺慈善基金会
52、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53、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
54、心平公益基金会
55、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56、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
57、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
58、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
59、中国宋庆龄基金会
60、中国拥军优属基金会
61、中国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
62、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63、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
64、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
65、南航“十分”关爱基金会
66、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
附录2:
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1、电网公益基金会
2、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
3、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
附录3:
《省二○○九年第一批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
序号
登记证号
名称
一、社会团体(3家)
1
省慈善总会
2
省养老服务协会
3
省老科技工作者协会
二、基金会(174家)
1、民政慈善类(52家)
1
00001
汇凯爱心基金会
2
00002
省老年福利基金会
3
00043
长新爱心救助基金会
4
00047
香梅慈善基金会
5
00056
新英慈爱基金会
6
00068
秉龙慈善基金会
7
00069
欣伯助学基金会
8
00079
联创爱心基金会
9
00088
靖江市慈善基金会
10
00092
新潮仁爱基金会
11
00098
远东慈善基金会
12
00105
华仁扶贫发展基金会
13
00114
高邮市慈善基金会
14
00117
如皋市慈善基金会
15
00119
市崇州区慈善基金会
16
00121
启东市慈善基金会
17
00123
家港市巷益民基金会
18
00124
家港市闸上慈善基金会
19
000127
市廉租房爱心基金会
20
000128
常熟市慈善基金会
21
000132
罗溪南港港机慈善基金会
22
000134
市滨湖区慈善基金会
23
000136
市慈善基金会
24
000137
龙河扶贫帮困慈善基金会
25
000139
东台市慈善基金会
26
000145
市扶贫基金会
27
00146
凤祥助学扶贫基金会
28
00148
市慈善基金会
29
00149
大丰市慈善基金会
30
00150
振达帮困助学基金会
31
00152
家港市农联爱心基金会
32
00153
家港保税区慈善基金会
33
00159
兴达爱心基金会
34
00161
市相成区慈善基金会
35
00162
高新区慈善基金会
36
00163
市金阊区慈善基金会
37
00164
市平江区慈善基金会
38
00165
市沧浪区慈善基金会
39
00166
工业园区慈善基金会
40
00167
市吴中区慈善基金会
41
00168
太仓市慈善基金会
42
00169
家港市慈善基金会
43
00170
吴江市慈善基金会
44
00171
市慈善基金会
45
00176
市新浦区慈善基金会
46
00180
射阳县慈善基金会
47
00184
市连云慈善基金会
48
00186
龙砂扶贫帮困基金会
49
00192
家港市巨桥惠民基金会
50
00193
市慈善基金会
51
00203
家港市山福民基金会
52
00208
博爱基金会
2、公安类(29家)
53
00010
省见义勇为基金会
54
00015
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55
00016
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56
00017
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57
00019
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58
00020
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59
00021
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60
00022
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61
00023
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62
00024
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63
00025
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64
00026
宿迁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65
00027
江阴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66
00029
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67
00038
丹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68
00058
靖江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69
00071
常熟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70
00072
市丹徒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71
00080
扬中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72
00085
市新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73
00090
句容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74
00096
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75
00110
市京口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76
00111
市润州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77
000141
市江宁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78
00158
市太湖禁毒基金会
79
00179
市玄武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80
00183
江都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81
00207
市建邺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3、教育类(58家)
82
00032
市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
83
00034
海门徐有庠文教基金会
84
00035
园区技术学院爱心助学基金会
85
00036
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86
00039
信息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87
00040
长江平民教育基金会
88
00041
东南大学教育基金会
89
00042
森林公安教育发展基金会
90
00045
启东市锦昌助学奖学教育基金会
91
00046
师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92
00048
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93
00049
三江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94
00051
正德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
95
00052
外国语学校教育基金会
96
00053
南航金城教育发展基金会
97
00054
艺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98
00055
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99
00057
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00
00060
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01
00062
中国大学南广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02
00063
审计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03
00064
师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04
00065
中国药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05
00066
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06
00067
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07
00070
培信扶持响水孤儿贫困学生教育基金会
108
00074
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09
00075
东南大学成贤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10
00076
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11
00077
南师大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12
00078
技术师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13
00087
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14
00089
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15
00101
工程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16
00103
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17
00104
河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18
00106
科技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19
00107
师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20
00112
邮电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21
00113
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22
00116
宿迁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23
00122
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24
000135
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25
000138
海门欣乐教育基金会
126
000142
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27
000143
天地教育基金会
128
000144
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29
00154
海外工商管理专修学院教育基金会
130
00157
警官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31
00172
市职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32
00173
晓庄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33
00174
林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34
00175
理工大学科技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35
00177
工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36
00178
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37
00187
卓越国际交流教育基金会
138
00199
教育基金会
139
00200
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其他类(35家)
140
00003
灵山慈善基金会
141
00004
省扶贫基金会
142
00005
省儿童少年福利基金会
143
00006
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144
00007
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45
00008
省发展体育基金会
146
00009
爱德基金会
147
00011
省文化艺术发展基金会
148
00012
紫金山天文台小行星基金会
149
00030
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50
00031
市中小学生科技活动基金会
151
00033
序伦会计事业基金会
152
00044
金鹰国际慈济基金会
153
00061
海协教育基金会
154
00081
大众助保基金会
155
00082
国泰国际集团企业发展研究基金会
156
00093
省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57
00094
市浦口区扶贫基金会
158
00097
省法律援助基金会
159
00100
市兴港助保基金会
160
00102
博爱助残基金会
161
00108
金陵旅游教育发展基金会
162
00115
华夏三农事业发展基金会
163
000126
鼓楼医院医学发展医疗救助基金会
164
000130
市爱心援助特困职工基金会
165
00147
市体育发展基金会
166
00151
市法律援助基金会
167
00160
太平洋技工教育基金会
168
00181
常熟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69
00182
市爱心帮困基金会
170
00185
牛尾英才助学基金会
171
00191
软件产业人才发展基金会
172
00198
光彩事业基金会
173
00206
天华阿炳中国民族音乐基金会
174
00210
省星美生育关怀基金会
附录4:
《省二○○九年第二批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
序号
登记证号
名称
1
2324
市六合区慈善协会
2
02044
市江宁区慈善总会
3
00003
市江宁区红十字会
4
950016
市职工互助互济会
5
960022
市光彩事业促进会
6
092
下武进区慈善总会
7
110054
下金湖县巷善总会
8
279
插州市慈善总会
9
054
市维扬区双桥慈善协会
10
207
市宝应县慈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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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性 捐赠 税前 扣除 指导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