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既有交强险又有商业三者险应该怎么赔偿11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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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既有交强险又有商业三者险应该怎么赔偿11页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既有交强险又有商业三者险应该怎么赔偿?
盖律师:
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公司称为保险人(即第一者),车主称为被保险人(即第二者),除保险公司和车主之外的人或物称为第三者。
“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保险公司给予赔偿。
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实行交强险先行,商业三责险补充的原则。
这也就意味着,在发生涉及第三者的交通事故时,交强险将先赔付,额度不够的,商业险再根据责任认定按比例进行赔付。
如果您没有投保商业三责险,则剩余部分事故责任范围内由您个人承担。
下面我以小案例的形式简单介绍一下。
例如甲乙两车相撞,甲车无损,负主要责任,乙车车损1万元,乙车车上人员受伤住院花费2万元,对此,交强险在限额内赔付2000元财产损失,10000元医药费;剩下的8000元车损和1.万元医药费在商业责任险的限额内按照主要责任(60%—90%)的比例赔偿。
再如单车伤人事故。
甲车撞伤行人乙,造成乙住院治疗,总医疗费5万元。
由于交强险实行无责赔偿,假设甲负有责任,在理赔中,甲车交强险保险公司应赔偿交强险1万元,其余的4万元可由商业三者险按责任认定的比例进行赔付弥补;倘若甲无责,那么在理赔中,乙也能获赔交强险1000元,而商业三者险因甲无责任乙将不会得到赔偿。
主持人:
因为交强险实施的时间还不长,很多人都似懂非懂,为了详细的了解我们还是以案例的形式让盖律师多给我们介绍一下交强险的赔偿问题。
案例:
甲、乙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两车各负一半责任。
甲、乙两车车损分别为3000元、5000元,乙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8000元,死亡伤残费用9万元。
按现在适用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给我们分别计算一下甲、乙两车交强险赔偿金额。
盖律师:
甲车交强险赔偿金额=乙车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乙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1.乙车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90000元小于110000元限额
2.乙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8000元小于10000元限额
3.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乙车损核定承担金额=5000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2000元。
4.甲车交强险赔偿金额=90000+8000+2000=100000元
(二)乙车交强险赔偿金额计算
乙车交强险赔偿金额=甲车损核定承担金额3000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2000元。
我们还可以以案例的形式通过对比把适用交强险前后同样责任比例下赔偿数额的不同更明显的了解一下。
例如:
甲车和乙车相撞,甲车人员受重伤花费医疗费50000元,伤残赔偿金应为80000元,乙车人员没有损伤,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认定为甲车司机负事故主要责任,乙车司机负事故次要责任。
就这一事故的赔偿,按照交强险实施之前的三者险进行赔偿就应当是在130000元范围内(这得是以投保三者险在130000元之上,如果不足130000元只能在最高保额内),按照甲乙双方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乙方仅承担130000元的40—10%,乙方最多能承担52000元,其余的78000元由甲方自行承担。
甲方因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就要承担损失的绝大部分。
但是在交强险实施之后,如果乙车投保了交强险,乙方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该在有责任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内对甲方予以赔偿,也就是说乙方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要赔偿甲方80000元的伤残赔偿金和10000元医疗费。
之后剩余的40000元医疗费,再按商业三者险根据甲乙双方在事故中的责任来分担,之后甲方可能最多只承担40000元90%的责任36000元,相比交强险实施前最少应该承担78000元,少承担了42000元。
而甲方这样的少承担并没有给乙造成过多的负担,因为是交强险承担了这个赔偿责任。
特别提醒:
在此也要特别提醒一下机动车的所有人和驾驶人,投保交强险是我们的法定义务,不但利人而且利己。
还有一点就是交强险实施后实行的是有责任和无责任赔偿,只要机动车方有责任就按责任限额赔偿,不分责任大小。
因此,在事故双方当事人调解时不但要考虑事故责任划分还要看是否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
否则双方按主次责任达成的调解协议可能因为和交强险规定的赔偿不一致而得不到全额的赔偿,造成个人不必要的损失。
主持人:
办理交强险理赔需提交哪些材料?
盖律师:
据我了解一些保险公司,办理交强险理赔一般主要需提交一下7项材料:
1、交强险的保险单;2、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3、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5、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6、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7、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主持人: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但是没有报警也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受害方能否起诉要求赔偿?
盖律师:
可以起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与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相比,《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显淡化了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该机关所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仅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而不是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必要证据”。
换言之,有《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处理交通事故固然可以以此为依据,若没有该《认定书》,而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的,同样也是可以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只要符合该条规定的“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四个条件,法院就应当受理。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当时没报警,但是只要你能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成因,可以就此确认当事人的责任,那么,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诉权同样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律师提醒,现在轻微事故私了的情况较多,如草率私了,自行撤离现场后,责任方不履行义务,受害方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又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受害方可能会丧失诉权。
正确的做法是,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私了,协议上一定要写清楚,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对损害赔偿协商处理内容等,最后双方当事人签字。
如果责任方不履行义务,则受害方可以依据协议书,要求交通事故认定部门进行认定或直接到法院起诉。
主持人:
有很多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都希望私了解决问题,因此没有现场报警,如果事后私了没达成协议,受害方报警还会受理吗?
盖律师:
只要能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就应该受理。
根据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主持人:
如果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应该如何处理?
盖律师:
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我认为有两种救济途径。
1、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
2、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阐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
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民事诉讼法》中证据规定的“鉴定结论”,一般具有较高的权威性、科学性和严肃性。
但是事故认定书是否采信,须由法院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其予以审查判断,而不是不加审查一概当然认定采纳。
在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通过取证、举证和质证,并阐明理由,尽力推翻同处于证据地位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由法庭对交通事故认定予以质证后决定是否采信这项证据,并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
主持人: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必须调解吗?
调解期限及结果如何?
盖律师:
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不是交警处理中的必经程序。
现在取消了调解作为事故处理的前置程序这一规定。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这时公安机关可以予以调解。
关于调解期限: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
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主持人:
实践中,有不少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准备复核或在起诉后向法院提起异议,要求查阅、复制、摘录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是交警部门经常以“想查等你起诉到法院后申请法院来调取”为由限制和拒绝,这样合法吗?
盖律师:
当然是不合法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条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八十六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提交书面的“当事人查阅证据申请”,明确查阅、复制、摘录的具体内容,经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安排其查阅”因此,查阅、复制、摘抄交通事故证据材料是当事人的权利,交警部门以各种理由限制和拒绝是违法的。
主持人: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有无权力扣留事故车辆?
盖律师:
出了交通事故交通警察有权力扣留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但扣车是有条件及时间限制的。
执法者暂扣车辆的依据只能是“检验鉴定车辆”。
在没有必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时候,不得强行扣留事故车辆。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部令第104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十七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
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
上述规定并没有赋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放行事故车辆之前可以附加任何条件。
扣车是为了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而不是为了给交通事故赔偿服务。
但是,“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的立法规定,给交警提供了告知其他方“诉前保全权利”的时间,也给其他方提供了诉前保全的操作时间。
为保护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交警可以及时书面告知一方有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对另一方的车辆提起“诉前保全”的权利,从而真正实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
如果能做到这点,交警就可切实做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执法为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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