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制月考核奖励兑现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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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8
分管安全副队长
副队长、总工程师、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4
0.7
宝山矿业公司经理、书记、宝山铁矿矿长、书记、利源公司经理、书记、巴伦台董事长、经理、安全科长
9
0.6
队级调研员、大队副总工程师
7
宝山选厂主任、书记、勘察公司经理、书记、地调所所长、书记、宝山矿业公司副经理、宝山铁矿副矿长、利源公司副经理、巴伦台副经理、安全科副科长、矿山技术部主任、矿山安全部主任
16
0.5
勘察公司副经理、地调所副所长、大片区项目经理、
0.4
测试中心主任、职工医院院长、物业公司经理、办公室主任、基建办主任、高海拔区地质项目经理、宝山选厂副主任、宝山铁矿专职安全员、技术部与安全部组长、破碎线班长;
利源公司专职安全员、技术部与安全部组长、矿山组长、破碎线组长;
巴伦台矿山组长;
钻探机台机长;
勘察公司专职安全员、地调所车班班长、安全稽查员;
40
0.3
地调所项目经理;
测试中心副主任;
职工医院副院长;
物业公司副经理;
宝山选厂生产线班长、修理班长、专职安全员;
利源公司破碎线副组长、巴伦台矿山副组长、钻探机台班长、宝山矿业公司部室主任、勘察公司后勤组长与技术室主任;
宝山、勘察公司车班班长;
宝山铁矿、利源公司、巴伦台各矿山地质、采矿、测量技术人员;
72
0.2
各单位司机、各单位兼职安全员、野外地质技术员、钻工、破碎线员工、球磨工、各单位生产辅助与行政管理班组长;
勘察公司技术室副主任;
0.1
各单位其他员工
新疆地矿局第六地质大队安全生产责任制
月考核兑现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实现全队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减少违章违规行为,根据大队《安全生产责任制月奖励兑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大队对生产安全事故及各单位、公司、员工的违章违规行为实行记分管理,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队属各单位。
第二章记罚标准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及违章违规记罚分值为200、120、80、30、20、10、5(分)七种。
第五条各考核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超过局控队责任目标之一的,一次记罚200分。
局控队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1)职责范围内单位职工死亡人数为零;
(2)职责范围内工作量重伤率不超过0.2人/千万元;
(3)无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未伤亡交通事故;
(4)全年各类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含火灾)累计不超过20万元;
(5)车辆肇事率不超过5次/百车;
(6)职业病新增数为零;
(7)无伤亡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的火灾。
第六条各考核单位有下列生产安全事故情形的,一次记罚120分。
生产单位发生未超局控队安全生产目标,但发生重伤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无直接经济损失大于2万元或小于3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未伤亡交通事故;
或发生无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或小于3万元以下的火灾事故。
第七条各考核单位有下列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一次记罚80分:
(一)发生火工材料、有毒物品、环保等影响较大的责任事故;
(二)全年各类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含火灾)累计超过3万元的;
第八条各考核单位有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一次记罚30分:
(一)由于制度不严、管理不善而造成轻伤以上事故、急性中毒事故或无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超1000元以上事故的;
(二)发生直接经济损失未超过2万元(含本数,下同)未伤亡交通事故,发生无伤亡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火灾;
(三)全年各类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含火灾)累计超过2万元的。
第九条各考核单位有下列违章违规行为的,一次记罚20分:
(一)地质设计、探矿工程设计中没有安全部门会审签字的;
井巷工程、建筑工程未履行“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严格执行按大队《准入》管理规定,在生产项目施工中未经安全部门审签同意,私自分包工程或肢解工程的;
(三)易燃、易爆、有害有毒、放射性物质及其它危险物品的储存、运输、发放、使用与销毁违反国家规定或管理混乱的;
(四)未经有关部门审核,私自聘用特殊工种和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机动车司机、司炉工、电工、焊工、爆破工、通风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无有效证件(含内部上岗证)上岗作业的;
(六)锅炉与压力容器的采购、安装、使用、维护、保养等违反国家规定的;
(七)对发生的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
(八)接到队《劳动安全监察事故/事件/不符合项整改通知书》后,逾期不整改;
(九)未对所有员工进行有效时间安全培训或经大队安全科考核后培训效果不达标的;
(十)未建立本单位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的;
(十一)未按规定每月按时上报隐患排查报告或台帐的;
(十二)矿领导或公司领导带班下井时间每人每月少于10次的;
(十三)下属各单位每月未按时提交安全工作总结的;
(十四)下属各单位每月未召开安全生产分析会议的;
(十五)下属各单位未按大队规定向员工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十六)其它严重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条各考核单位有下列违章违规行为之的一,一次记罚10分:
(一)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1)未经许可擅自开动、关停、移动机器设备;
(2)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通电或泻漏;
(3)忘记关闭设备;
(4)忽视警告标志、警告信号;
(5)酒后作业;
(6)违章驾驶机动车;
(7)其它。
(二)安全装置不合乎要求或失效
(1)机电设备的转动、传动、升降及其它危害人身安全的部位未按规定安装防护装置或装置失灵的;
(2)钻塔绷绳、避雷装置、安全电压装置及其他危害人身的部位未按规定安装或失灵的;
(3)竖井、斜井掘进时,井中无围栏、井盖,井内无护板,阻车器、信号装置等安全设施或安全装置损坏失灵的;
(4)平巷掘进时,硐口支护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硐内照明线路跨度超过规定标准或线路损坏磨损,工作面照明无安全电压装置或损坏的,运输矿车无制动装置或装置失灵的,通风系统损坏和硐内未按在求支护以及无排水沟的;
(5)机动车辆的制动、转向、传动、灯光、仪表等不符合安全行车要求的;
(6)其它安全装置失效的情形。
(三)冒险进入危险作业场所
(1)冒险进入露天矿坑边坡不合安全要求的采场;
(2)冒险进入涵洞或采空区;
(3)未经安全人员许可进入矿井;
(4)未“敲帮问顶”开始作业;
(5)探槽、浅井、井巷、露天采坑放炮后,工作面未通风、处理浮石、检查支护、处理残炮、盲炮而进行其他工作的。
(四)手代替工具操作
(1)用手代替手动工具;
(2)用手清除切屑;
(3)不用夹具固定、用手拿工件进行机加工。
(五)其它较重的违规违章
第十一条各考核单位有下列违章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记罚5分:
(一)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
(1)未戴护目镜或面罩;
(2)未戴防护手套;
(3)未穿安全鞋;
(4)未戴安全帽;
(5)未佩戴呼吸护具;
(6)未佩戴安全带;
(二)不安全的装束
(1)在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旁作业穿过肥大服装;
(2)操纵带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时戴手套;
(3)其它。
(三)作业环境不良
(1)照明光线不良;
(2)通风不畅;
(3)作业场地烟雾尘弥漫视物不清;
(4)工具、制品、材料堆放不齐,场地杂乱;
(5)临时用电线路配置不合理;
(6)地面有油或其它液体;
(7)工作地面有其它易滑物。
第十二条对有第十、十一条情形,经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但仍未进行整改的一次记罚10分。
第三章记罚考核
第十三条记分考核以月为周期,一个月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记罚分值予以消除,不计入下一月考核周期。
第十四条违章处罚、安全稽查处罚与月安全责任考核同步进行,且处罚与安全月度考核处罚分别进行。
第十五条除生产安全事故以外,各单位发生两种以上违规违章行为时,分别计算,分值累加,发生事故隐患单位的平均分作为分管单位领导的考核分记罚,。
第十六条考核单位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严重事件及违规违章记分满500、200分、150分、80分、30分、20分、10分的,按下列标准对相关人员进行扣发当月安全考核奖:
(一)生产安全事故记罚满500分时,取消队长、书记、主管安全队领导、安全科、事故责任单位人员及其他队领导全年月安全考核奖,全队其它单位人员取消6个月安全考核奖;
(二)生产安全事故记罚满200分时,取消队长、书记、主管安全领导、安全科3个月安全考核奖,取消事故责任单位及分管队领导6个月安全考核奖,全队其它单位人员取消2个月安全考核奖;
(三)生产安全事故记罚满150分时,取消队长、书记、主管安全队领导、安全科1个月安全考核奖,事故责任单位及分管队领导3个月安全考核奖;
(四)生产安全事故记罚满80分时,取消事故责任单位及分管队领导当月安全考核奖金;
(五)违规违章扣罚标准见下表
表一全队各单位违规违章汇总处罚
记罚分数
处罚人员及标准
≥500
取消队长、书记、分管安全副队长、安全科当月安全考核奖
≥400
扣发队长、书记当月安全考核奖的80%,取消分管安全副队长、安全科当月安全考核奖
≥300
扣发队长、书记当月安全考核奖的50%,分管安全副队长、安全科当月安全考核奖的80%
表二下属各单位违规违章汇总处罚
≥200
取消该单位经营班子人员三个月安全考核奖,单位专、兼职安全员二个月安全考核奖,单位其他员工一个月安全考核奖,分管队领导一个月的安全考核奖
≥150
取消该单位经营班子人员二个月安全考核奖,单位专、兼职安全员一个月安全考核奖,扣发单位其他员工当月安全考核奖的80%,扣发分管队领导一个月的安全考核奖
≥100
取消该单位经营班子人员一个月安全考核奖,单位专、兼职安全员当月安全考核奖的80%,单位其他员工当月安全考核奖的50%,分管队领导当月的安全考核奖的80%
≥80
扣发该单位经营班子人员当月安全考核奖的80%,单位专、兼职安全员当月安全考核奖的50%,单位其他员工当月安全考核奖的30%,分管队领导当月的安全考核奖的50%
≥60
≥50
扣发该单位经营班子人员当月安全考核奖的50%,单位专、兼职安全员当月安全考核奖的30%,分管队领导当月的安全考核奖的30%,单位其他员工当月安全考核奖的20%
≥40
扣发该单位经营班子人员当月安全考核奖的40%,单位专、兼职安全员当月安全考核奖的20%,分管队领导当月的安全考核奖的20%,单位其他员工当月安全考核奖的10%
≥30
扣发该单位经营班子人员当月安全考核奖的30%,单位专、兼职安全员当月安全考核奖的10%,分管队领导当月的安全考核奖的10%
≥20
扣发该单位经营班子人员当月安全考核奖的20%,单位专、兼职安全员当月安全考核奖的15%,分管队领导当月的安全考核奖的15%,单位其他员工当月安全考核奖的5%
≥10
扣发该单位经营班子人员当月安全考核奖的10%,单位专、兼职安全员当月安全考核奖的10%
第十七条大队组织的各类检查发现的、职工举报(经查实后)的各类违章行为,均作为记分依据。
第十八条因违规违章造成事故的,除按队“安全生产责任制月考核
兑现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执行外,同时按“四不放过原则”和队《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大队安全稽查管理办法与本办法同步实施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及违规违章扣分,由大队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考核,考核后的兑现由劳动人事科负责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处罚不取代上级、队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大队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其它
1.本考核奖励每月由大队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考核,对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考核依据大队《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细则》,对被考核单位进行量化和定等为优秀(90分以上,不含本数)、合格(80-90分)、不合格(80分以下,含本数)。
优秀按奖励标准执行,合格按奖励标准的80%执行,不合格不予奖励。
对队部科室、宝山机关部门的考核,由被考核部门提供月工作情况,考核组给予定性考核,合格部门按奖励标准执行,不合格部门不予奖励。
财务部门依据考核结果每月兑现。
2.兑现基数额度由大队安委会每年年初研究确定。
3.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开始执行。
4.本考核兑现办法解释由大队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附:
《大队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细则》(试行)
新疆地矿局第六地质大队
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目标考核细则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行业规程,落实大队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并按要求将落实情况报大队安全生产管理部门(10分)。
(一)制定有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及任务要点;
年内能按计划实施,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年终有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认真履行安全工作职责。
按期召开并主持安全生产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隐患整改、查处事故等。
做到任务、时间、费用、措施、责任人五落实。
(三)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班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与班组和承包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严格承包、承租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10分)。
(四)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年终有考核、并按奖惩办法兑现。
(五)对发生的事故,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六)严格承包、承租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
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约定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三、按要求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效开展工作(10分)。
(七)各矿山企业、大地公司、地调所车班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所需的兼职安全员。
四、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形成会议记录,并认真落实(10分)
(八)全年未召开过安全生产会议的单位不得分,少开一次会扣2分,至扣完。
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10分)
(九)生产期间,矿山企业负责人带队进行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3次,其他单位领导带队进行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十)重点单位按安全检查表或具备文字性安全检查方案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原始资料齐全。
(十一)建立事故隐患登记制度,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整改有具体的数字和记录,事故隐患整改率达到95%以上。
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措施,投入资金,限期整改。
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和对各类事故隐患的整改力度,明确具体的整改要求和目标,并跟踪整改,确保安全。
制定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山企业每年进行一次演练,对演练进行评价,不断修改和完善预案。
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10分)。
(十二)单位制定有安措费提取和使用的具体计划,实际提取安措经费总额达到上年度货币工作量的0.3%以上,矿山企业按开采矿石量,井下每吨提取8元,露天每吨提取4元。
七、按照大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部署,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严格按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和验收标准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检查、隐患整改和自我验收工作,确保整治效果(10分)。
八、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和“11.9消防宣传日”等安全教育活动。
参加“安康杯”、“青年安全示范岗”等竞赛活动,逐步完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工作。
落实职工安全培训工作,强化“三级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
矿山企业负责人、重点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持证率达到100%(10分)。
(十三)开展学习和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地质勘探安全规程》及其他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工作。
(十四)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月”和“11.9消防宣传日”等活动。
积极组织“安康杯”、“青年安全示范岗”等竞赛活动,逐步完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工作。
(十五)职工(含转岗、新上岗的职工和聘用人员)上岗前“三级”安全教育不少于24学时;
危险性较大的行业和岗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
(十六)单位负责人安全培训不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十七)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九、按照大队有关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各类事故和安全生产信息,不得迟报、漏报、谎报、隐瞒不报(10分)。
(十八)有关单位在每月和每季末,按时向大队报送安全生产信息月报和矿山季报,每月16日前上报火工品快报表、隐患排查登记表和台帐。
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配合大队认真查处各类事故(10分)。
(十八)认真执行局和大队做出的事故处理决定。
十一、年度内突破安全生产责任书规定的控制指标,实行年度安全一票否决
(十九)以下情况出现实行一票否决:
发生死亡事故;
发生负同等责任的交通死亡事故;
发生重伤事故;
发生无伤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万元的交通事故;
发生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火灾事故;
发生新增职业病;
全年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超过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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