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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认为正义是一种尊重财产的人为美德。
卢梭认为,正义就是人民主权、社会契约,是一种公意。
康德认为,正义就是善良的意志。
西季维克认为,正义是同样的事情应该同样对待。
尼采认为,正义是强者的意志。
杜威认为,正义是处理道德情境的工具。
凯尔逊认为,正义是基于“主观情绪因素所做的价值判断”。
庞德认为,正义即直道。
……几个世纪以来,哲学家、伦理学家与法学家们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正义观,采用了许多思想进路去解决社会正义问题。
正如美国法哲学家E.博登海默在考察人类历史有关正义的观点时所言:
“正义有着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aProteanface),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当我们仔细查看这张脸并试图揭开隐藏其背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深感迷惑。
在当代西方,自1971年美国学者罗尔斯出版鸿篇巨著《正义论》以来,正义问题成了各门社会科学尤其是政治哲学家、社会学家乃至经济学家的普遍关注和热情探讨。
然而,对于“正义究竟是什么”这一问题,答案仍然各不相同。
功利主义者认为正义就是效用,罗尔斯说正义就是公平,诺齐克认为正义就是个人权利,麦金泰尔则言正义就是美德。
功利主义:
正义即效用功利主义和自由主义代表着当代正义理论的两极。
前者强调社会整体福利的最大化,后者强调个人自由权利的优先。
20世纪70年代以后,自由主义在西方一直占据主导地位,但是功利主义并没有就此销声匿迹。
功利主义产生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
在那个时代,“利益被提升为人的统治者”,“人与人之间的一切关系(个人的或国家的),都被结成了商业关系,或者换句话说,财产、物成了世界的统治者”。
功利主义从快乐论和个人利益原则出发,既不同意个人权利理论基础上的自然权利说,也不同意个人权利起源理论,而坚持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第一和根本的原则,认为衡量最好的政体和政治体制的标志,是以能否获得最大福利和保证利益的和谐。
正如穆勒所说的,“幸福就是人类行为的唯一目的,而促进幸福,便是用以判断人类一切行为的标准了”。
功利主义的第一和最高原则就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而正义原则就是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个第一和最高原则,通过人的安全感和同情心衍生出来的重要原则。
公正的中心内容和根本基础就是功利,没有功利就谈不上公正。
穆勒说:
“一切公道的例也就是利便的例,这总是明显的;
不同的地方在于公道的事情引起一种特别的感情,利便就不引起它罢了”。
与当时的古典经济学一样,功利主义者所谓最大的善,指的就是最大的收入,他们并没有考虑分配的不公平。
根据功利主义的正义标准,使社会中个人功利最大化的社会分配就是公正的分配。
在当代思想家中,英国哲学家理查德.黑尔和美国经济学家约翰.豪尔绍尼是功利主义的积极鼓吹者。
根据豪尔绍尼的理论,人们在无知之幕之后的自然选择是期望收益最大化。
由于每个人都不知道未来,他会同等地对待社会中的每个位置,认为他得到的每个位置的概率相等。
因此,他的目标是对所有可能的位置所产生的期望效用最大化,也即社会中所有位置(即所有人)的平均效用:
在人数固定的情况下,这也相当于所有社会成员的效用之和最大化。
功利主义是人们在无知之幕之后的一种个人理性选择。
功利主义正义理论围绕着社会利益来确立正义原则,把最大多数人的福利视为正义的准则。
这与帕累托最优原则是一致的。
从一定意义上讲,坚持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原则是社会长期繁荣和稳定的根本保证。
这是因为,利益是人们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在一定意义上,坚持利益与人是不可分的,是人的现实生活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
人对正义的追求,注定与人的利益关系的发展及完善相关。
人所追求的一切价值目的(正义、公平、自由、民主、平等)无一不与人的利益有关。
从这个意义上说,利益或功利确实是正义的首要价值。
当然,作为一种社会正义理论,功利主义有许多漏洞。
诚如穆勒自己所说:
“在思想史中一切时代,使人不容易接受功用或幸福为是非标准这个学说的最大障碍之一,就是由公道观念而来”。
功利主义的一个困境就是对人的基本权利的忽视。
尽管因为收入边际效用递减规律的存在,功利主义在最大化社会福利之和时会给予穷人更多的关注,但它在分配社会生产能力时往往忽视社会较低阶层的利益。
更让功利主义者难堪的是,按照功利主义的原则,奴隶制是符合社会公正的制度。
因为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罗伯特.福格尔告诉我们,美国南方的奴隶制度作为一种经济制度是非常有效的。
功利主义对人的基本权利的忽视,是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寻找新的正义理论的动因。
罗尔斯:
正义即公平
在《正义论》一书中,罗尔斯试图建立一套新的基于社会契约之上的伦理体系。
几乎与豪尔绍尼同时,他将自己的伦理体系建立在原初状态、无知之幕和理性选择这样的分析概念之上。
与豪尔绍尼不同的是,罗尔斯强调自己的理论是对过去的社会契约理论(如康德和卢梭的理论)的规范化。
在确定无知之幕之后的个人选择机制时,他采用了与豪尔绍尼不同的原则,这就是最大化最小值原则。
罗尔斯把自己的争议的观点确定为“作为公平的正义”。
在罗尔斯看来,自由平等的权利、公平竞争的机会和财产,都是人类具有不可侵犯和不可剥夺性质的基本权利:
“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的分享更大的利益而剥夺另一些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是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使“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
然而,由于人的生活状况受到政治体制和一般的经济、社会条件的限制和影响,受到先天所处的不平等的社会状态以及自然禀赋差异的局限,会遭致最初的的不平等,而原有的差异和不平等又会带来深刻而持久的、更进一步的差异和不平等。
为此,罗尔斯根据抽象的社会契约论的方法,设定“无知之幕+相互冷淡”的原始状态。
在无知之幕之后,人人都无法确定自己在社会中将要占据的位置,“相互之间没有权力关系的自由人有可能彼此认可对方提出的原则”,对社会基本结构达成协议和进行选择。
在无知之幕之后,他引申出两个正义原则:
“第一个原则:
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原则:
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当这样安排,使他们⑴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个人的利益;
并且⑵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
”第一个原则是平等自由原则;
第二个原则包括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
罗尔斯认为,正义的两个原则是按照“词典式”先后次序安排的,即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第二原则的公平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只有在充分满足了前一个原则的情况下,才考虑后一原则。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对先验自由主义的一次大回归,给自由主义以新的基础和新的活力,并形成了自哈耶克自发秩序理论之后一支新的自由主义流派。
他对功利主义的批判,既是对上个世纪60年代激进左派思潮的响应也是对他们的一次总结与整理。
罗尔斯关注社会宏观结构(社会制度)和权益分配的社会宏观机制的正义合理性和社会权力的公正分配,把保护社会弱者、贫困者和失利者,视为正义社会的基本首要条件强调把人当做平等的人来看待。
这种以平等为中心的理论构想在当代社会有着相当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标志着西方政治哲学的主题由“自由”到“平等”的转换,具有重大意义。
罗尔斯的正义即公平的理论引起了西方世界的广泛关注,它既为罗尔斯赢得了广泛的赞誉同时也受到了来自理论界的广泛挑战:
“罗尔斯的理论过分强调了天赋的不平等,而过少地注重人自身的选择。
。
总体色彩是对弱者的同情,而不是对强者的奖励。
显然,这难以为许多人所接受。
诺齐克就是其中著名代表。
诺齐克:
正义即个人权利
1974年,诺齐克发表了它的代表之作《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
在该书中,他系统建构了一套与罗尔斯“正义即公平”相抗衡的正义理论——“正义即权利”理论。
诺齐克赞同罗尔斯强调的正义的首要性,但他反对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认为差别原则把评价社会制度的问题还原为最不幸的受压迫者如何发展的问题。
他质疑道:
“为什么原初状态中的个人会选择一个与其说是关注个人,不如说是关注群体的原则呢?
最大极小值准则的采用,不是要使远处状态中的每个人都赞成最大限度地提高状况最差的个人的地位吗?
”诺齐克反对罗尔斯把“自然才能的分配”,看作是一种“集体的资产”的观点,认为这是人的基本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在诺齐克看来,社会制度的首要问题不是罗尔斯所谓社会权利的正义分配问题,而应该是个人权利的自由保障问题。
他用“持有正义”代替罗尔斯的分配正义。
诺齐克指出,在社会基本结构中,每个人的持有是各异的,存在着差别。
一个人的持有是否正义,关键在于他是否对其拥有权利。
如果一个人对其持有是有权利的,那么他的持有就是正义的。
如果每个人的持有都是正义的,那么持有的总体(分配)就是正义的。
因而,一个社会的财富分配是否正义,完全依赖于每个人的持有是否正义:
如果财富的分配符合每个人的资格占有的正义原则,那么它就是正义的。
为此,他提出“持有的获取正义原则,持有的转让正义原则,持有的矫正正义原则”,来反对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及其分配正义原则,认为如果一个人的持有符合上述的三个正义原则,那么他对其持有是有权利的:
“如果一个人按获取和转让的正义原则或者按矫正不正义的原则(这种不正义是由前两个原则确认的)对其持有是有权利的,那么,他的持有就是正义的。
在诺齐克看来,只要个人对其持有是有权利的,那么这种权利就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任何他人或者团体都不能以任何理由侵犯个人的权利,即使这种侵犯是为了较大的社会利益。
在当代社会中,由于对个人权利的侵害主要是由国家以平等的名义来实施的,因而,诺齐克主张最弱意义的国家。
诺齐克的正义理论是奠基于权利之上的。
他与罗尔斯都认为正义优先于善,权利优先于功利。
但是罗尔斯的权利主要是指政治意义上的言论、信仰、思想、人身以及法治的自由,而诺齐克更强调对物品和利益的所有权的不可侵犯性。
诺齐克从个人权利出发,关注个人权利的获取与维护的正义合理性,认为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正义理论就是要确保个人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性,无论是个人或是国家,如果侵犯了权利,都是不正义的。
诺齐克承认社会不平等现实存在,但他强调解决这种不平等是一件非常严肃和谨慎的事情,这种不平等的改变不应该以产生一种新的不平等为代价。
从这个意义上讲,他的理论与一味强调平等的理论相比有所不同。
但诺齐克所言的那种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实际上是不存在的。
诚如麦金泰尔所说,自然权利或人权是一种虚构,“根本不存在这种权利,相信这种权利存在与相信独角兽或巫术是一样的。
这是因为人们的权利往往是相互冲突的,在某些场合,这种冲突是无法调和的,从而某些人的权利必须放弃。
诺齐克强调任何条件下权利的不可侵犯性,只会导致无政府主义,而正如他自己所承认的那样,他所主张的不可侵犯个人权利的最弱意义上的国家实际上也是一种乌托邦。
麦金泰尔:
正义即美德
当代美国著名哲学家麦金泰尔同样不满意罗尔斯的正义学说,但是却走着与诺齐克不同的路。
在其代表作《谁之正义?
何种合理性?
》中,麦金泰尔提出了正义即美德的正义理论。
麦金泰尔认为,无论是罗尔斯的公平之正义还是诺齐克的正义即权利的正义学说,都是把现代社会制定道德规则与道德秩序作为伦理学的主题,都只是从外在于人的规则、秩序来解决正义的问题,而不是从内在于人的能力品质来解决正义问题。
麦金泰尔通过对西方伦理史上的四大传统——古典的亚里斯多德主义传统,《圣经》与奥古斯丁正义的基督教与亚里斯多德主义共生互容的传统以及现代自由主义传统——的考察,尤其是对古典的亚里斯多德主义这一贯穿于前现代并最富有生命力的传统的探究,认为自古以来正义就有这两种不同的却又相互联系的概念,而且正义首先是作为美德的概念出现的:
“对于按优秀善来定义的正义来说,作为一种个体美德的正义,是在撇开并先于强制性正义规则的确立的情况下被定义的。
正义是给每个人——包括给予者本人——应得的本分,并且是不用一种与他们的应得不相容方式来对待任何人的一种品质(disposition).当正义的规则按照这种正义概念来设置而处于良好秩序中时,它们就是那些得到最佳设计来确保这一结果——包括正义的和不正义的结果——的规则,假如人人都遵守它们的话。
”在麦金泰尔看来,一个人有关于正义的规则、知识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必须要有遵守正义的能力和品德。
人们可能会遵守正义的规则,但不一定能成为正义的人:
“某个人可能会遵守正义的规则,但却可能是一个仅仅是出于害怕惩罚而遵守这些规则的不正义的人”。
只有当人们不只是有关于正义的规则、知识,而且也有自觉遵守正义的规则的能力、品质的人,即成为一个真正具有正义美德的人。
所以,“在一个自由公民的城邦,善良的公民必须既具有统治和被统治的知识,也必须具有统治和被统治的能力。
善的统治与做一个善的人一样,要求有同样的优秀品格。
”“无论‘正义’还是指别的什么,它都是指一种美德;
而无论实践推理还是要求别的什么,它都要求在那些能展示它的人身上有某些确定的美德。
”“只有对于拥有正义美德的人来说,才可能了解如何去运用法则。
”
麦金泰尔把人类的美德与实践的合理性作为正义理论的重心,认为正义在根本上是对人类美德的追寻。
在麦金泰尔看来,与规则相比较,美德更重要,因为正义的秩序和规则是由人制定并有人去践行的,如果没有人的正义美德,正义的秩序和规则就只能是一纸空文,而且任何一套规则无论多么系统周全,都无法给所有可能的偶然事件提供指导。
因此,正义不仅是外在于人的规则和秩序,更重要的是人的一种内在能力、品质或美德;
要解决正义问题,根本的途径在于培养人的正义能力、品质,以达于正义之美德。
麦金泰尔试图超越罗尔斯与诺齐克正义理论的狭隘性,把人类传统的美德与实践合理性作为正义理论的基础与目的,然而他却忽视了传统所依赖的历史问题,没能对现实性问题的解决提出具有时代性的原则和看法。
正义:
对和谐合理的社会关系的价值追求和制度安排
正义究竟是什么?
功利主义者、自由主义者和社会主义者的答案各有千秋,其实这些都是正义的主题。
无论是效用、公平、权利还是美德,都是当代社会有序发展和个人全面发展所必不可少的,是正义问题的不同的价值取向或理论类型的折射与反映。
从哲学层面上讲,正义是属人的,是指人的群体活动中的一种“合理的关系”,是对人的生存方式及社会关系是否具有合理性的追问。
正义问题产生于现实的人与人之间的交互作用之中,是以人际交往与互动关系为前提的。
如果人们孤立自处、互不相干、没有利害关系,人的行为及其相互关系就无所谓有合理不合理的问题,也就没有正义问题。
只有当人们处于相互分离又相互依赖的关系中,人的行为及其相互关系才表现为合理与否的问题,才有可能产生正义问题。
因而,人与人的社会关系是正义问题产生的客观基础。
正义问题的提出与解答不仅取决于人们相互交往的性质,而且受制于主体的地位以及与此有关的认识的立场和方法。
从一定意义上讲,正义是人在变革社会关系时把握世界的一种方式。
人总是站在主体的立场上,运用主体性的尺度认识、评价、取舍、变革人际关系,这就提出了正义与否的问题。
正义的主题是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关系的和谐完善。
人之所以追求正义,不仅仅是为了对人的某种行为和社会制度进行评价,也不仅仅是为了规范或控制人的行为,而是为了使每个人都能获得发挥创造性的机会,拥有生活的意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人的生活与人的发展是自我创造的活动过程。
人总是在自己创造的生存环境中生存、生活与发展的人,人是通过创造人的生活世界来完善与发展自身的,因而人的发展问题实际上也是人的生活世界发展与文明化的问题。
正义的主题既关乎每个个人的生活状态与意义,有面向人类整体的生活世界的状态与意义,其终极关怀是人的发展与人际关系的和谐,是社会的有序发展。
从总体上讲,人的发展与社会进步应该是一致或同一的。
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存在着差异与对立。
在个人与生活世界、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之间,往往存在着不协调的因素。
现实存在的这种复杂情况,要求正义理论必须处理好如何使个人、人类、生活世界之间的协调与平衡的问题。
社会实践是变革社会关系的多层次、多层面的异常复杂的活动。
在每一个具体的社会实践中,人们所要达到的目的及所运用的手段和方式都是极为不同的,所以正义问题在现实中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
人们在正义问题上无法达成共识的,能为一切人认可的正义观是不存在的。
正义是理想性与现实性的统一。
在历史进程中,正义的追求与正义的理论总是既维护本时代的稳定秩序,又超越了本时代的局限,促进时代转折,因而既具有现实性,又具有理想性。
人之所以要追求正义,根源在于人是有超越性、理想性的存在。
人是一种可能性的存在,是一种不满现状,对一切有着“应然”视角的万物之精灵。
人的这个本性,使人的正义追求富有理想性和超越性。
正义作为人的一种理想目标,从一定意义上只能无限增大其实现的程度,不能充分兑现。
正义如柏拉图认为,“正义的理念是一种超验的实在,不能用感觉来证明其存在。
”奥古斯丁也认为,“世俗的政治秩序不可能是真正的正义秩序”,“甚至人间最好的法律也只是真正的正义的‘残片’或‘镜像’,这种正义只存在于上帝之城”。
正义状态的实现是人类社会的不懈追求,可以说人类发展史是正义实现的程度和范围不断提高与扩大的过程。
人的正义追求,体现了人对人的尊严、价值以及自我实现的憧憬。
人总是用理想规定现实,从未来把握现在。
同时,人只有在现实生活中才能找到理想的最深层的依据,未来只能在现实中生成。
人的生活实践作为创造性的活动是历史进程的现实基础和实际力量。
人对正义的追求蕴含在人类文明与进步的发展中,是在现实的历史过程中不断地生成、变化和更新的过程。
因而,正义总是具体的、历史的,一旦脱离人的历史或把人抽象化了,正义就会被当做远离人或非人的尺度。
在这个意义上,正义精神及其理论,是对人类发展与社会关系和谐完善的历史性追求与表达。
人总是根据自己所处的时代背景及对时代精神的把握,对正义问题做出自己不同的回答。
在现时代,正义的基本内涵是对弱者生存权利的关注和对强者意志的约束。
在经济全球化和市场机制优胜劣汰规律普遍起作用的今天,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贫富差距越来越大,“贫困顽固地存在于富裕之中是现代社会中最令人烦恼的问题之一”。
人类的前景如果是蛋糕越做越大,而贫富差距也越来越大,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成果不能为全民共享,那社会冲突就不会止息。
因而在现时代,正义的基本内涵是关注弱者的生存权、就业权、受教育权和社会保障权等基本权利。
只有对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予以切实的保证,才能够从最起码的意义上体现出对个体人缔结社会的基本贡献和对人的尊严的肯定,才能够从最本质的意义上实现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理念,才能够为社会的正常运转确立起必要的条件。
同时,在关注弱者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同时,现代意义上的正义还要求对强者的权力意志进行有效的约束。
这是因为,社会体系是一个合作体系。
任何人的成就和贡献都离不开社会,都是在社会中获得的。
人通过社会的分工与合作,可以获得比仅靠个人力量所获得的更多的利益。
这种利益在某种意义上是社会合作的产物,而不是仅仅对个人努力的报偿。
个人所获越多,其中由于社会群体的努力所带来的所得也就越多。
因此,在个人‘应得’的份额内,实际就包括了社会所给予他的东西。
在社会合作体系中,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当对社会秩序承担一定的责任。
对于强者而言,一方面有责任对处在弱势地位的社会成员予以必要的帮助,使之不仅能够保持人的尊严,而且能够共享由社会发展所带来的
成果;
另一方面必须通过外在的强制力量和内在的自律意识,对强者的权力意志进行有效的约束,以避免由于满足强者意志而牺牲弱者利益所出现的社会冲突和对抗的状况。
只有这样,才能维护社会的公正秩序,提升社会的合作程度,增强社会的整合程度,实现社会的安全运行。
人类追求正义,目的是为了实现正义的理想,创造正义的现实。
在现时代,我们必须从哲学层面升华正义理论的境界,在超越单纯的效用、公平、权利以及传统美德的哲学视野中,把人与人的生活意义、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完善作为正义理论关注的主题,并把关注弱者的生存权利和约束强者的权力意志的正义原则贯注于今天现实的生活实践。
只有把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和谐完善作为正义理论的真正根据和基本出发点,才能形成符合时代要求的正义观念,并发展、转化为正义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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