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安监系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表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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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储存剧毒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储存单位是否将储存剧毒化学品的数量、地点及管理人员情况报安监部门备案。
查现场、查备案文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9
危化品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解散的,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备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
处置方案是否报安监部门备案。
查备案文件及实施情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10
生产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是否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是否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
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备案文件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五条、第十七条
11
化工企业是否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
查现场、查证照、查台帐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三十条
二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情况
12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查企业相关文件和人员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八条
13
是否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查企业文件和相关制度文本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十一条
(1)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查企业文件和制度文本
同上
(2)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3)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4)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5)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6)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11)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12)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3)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14
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查申报回执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十三条
15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
查备案文件及批文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十四条
16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查现场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十五条
17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18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
查台帐,抽查现场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十六条
19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抽查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十六条
20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查台帐、抽查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十八条
21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监测的结果是否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查文件、查现场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十九条
22
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并将结果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查台帐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
23
在日常的职业病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查企业检测资料、查现场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二条
24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一条
25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
查年度计划、帐册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9号)第七条
26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查体检表、财务资料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9号)第八条
27
用人单位应当对下列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一)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
(二)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9号)第十一条
28
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9号)第十五条
29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9号)第十六条
三
企业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一)
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30
是否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并正式发布:
查企业下发的文件、安全生产责任制文本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分管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领导班子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技术管理机构安全责任制
其他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8)
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9)
各主要生产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31
以上责任制是否落实。
查企业下发文件及内部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
(二)
企业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情况
32
是否制定以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正式发布:
查企业下发的文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文本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四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
需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
事故隐患建档监控制度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使用制度
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10)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行业管理规定应制定的其他安全管理制度:
危化品生产企业专家检查制度
《关于建立化工生产企业专家安全检查制度的指导意见》(苏安监〔2008〕63号
33
以上规章制度是否执行。
查企业相应台帐,查看现场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三)
制定和落实安全操作规程情况
34
是否制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正式发布。
查企业下发的文件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文本
35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是否落实。
抽查现场和台帐岗位
四
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36
是否按规定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查企业相关
文件、资料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
37
是否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或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船舶修造与拆解、冶金铸造等重点行业进行试点)。
查企业相关文件、资料、台帐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在盐城市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盐政办发[2010]150号)
38
是否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39
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查企业财务资料、台帐
《安全生产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条
五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40
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单位和冶金单位是否设置了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足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查相关文件、查证件、查台帐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26号)、《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苏安监〔2008〕14号)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是否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是否配备不少于3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是否配备不少于8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5000人以上的,是否配备不少于15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危化品生产企业是否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危化品生产企业是否配备至少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7)
危化品生产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41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足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是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
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情况
42
生产经营单位有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四条、第二十三条
43
生产经营单位有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四条
44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查工资发放花名册及财务资料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五条
45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其中,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查台帐及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六条
46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接受再培训不少于规定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
47
危化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是否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且其中1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化工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查台帐及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学历证书和职称证书。
《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苏安监〔2008〕14号)
48
危化品生产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查相关学历、执业资格证书。
49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明确的特种作业人员类别,详见备注1)是否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
查台帐、抽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50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
51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证。
查台帐、查特种作业
人员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52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53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安排上岗作业。
查培训记录,台帐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
54
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从业人员,在上岗前是否经过厂、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查相应教育培训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培训规定》第十四条
55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是否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培训规定》第十九条
56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是否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57
生产经营单位有否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有否编造安全资格证书。
查台帐、抽查安全资格证书
《生产经营单位培训规定》第二十、二十四条
七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58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审批文件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59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是否同时设计。
检查设计图纸、安全专篇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60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是否同时施工。
检查施工现场
61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是否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检查生产现场、竣工验收台帐
62
安全设施投资是否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检查项目建设概算
6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是否进行变更设计审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八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64
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窒息、易接触辐射、易触电、易阻塞、易挤踏、易高空坠落等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是否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65
重要设施、重要设备上是否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66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对铺设危险化学品管道是否设置明显标志,是否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查现场、查台帐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67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栓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是否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68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是否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九
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69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是否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是否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十一条
70
是否对安全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检测是否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查台帐资料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十
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情况
71
是否确定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并建立重大危险源登记档案。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72
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是否已报安监部门备案。
73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测、检查,并建立重大危险源检测、检查档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二十二条
74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是否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查台帐资料,查现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75
是否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
查重大危险源评价报告
十一
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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