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政府引导基金母基金运作与申报策略及产业基金合作协议要点史上总结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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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府引导基金政府引导基金普遍存在的问题以及与FOF的区别:
▶引导基金规模普遍偏小,募资渠道亟需扩充;
▶引导基金投资限制条件偏多,“择地不择优”;
▶引导基金政策导向与GP利益不一致,两者诉求存在分歧;
▶引导基金专业能力偏弱且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
2
政府引导基金常见交易架构及对子基金的一般要求、风控措施:
了解负面清单:
▶投资于违反中国及投资地法律法规、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损害公共利益、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造成负面影响的项目;
▶投资于不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制定的发展规划及各类政策;
▶投资于包括但不限于交通、水利、能源、城市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投资于没有产业导入的住宅、商业地产、工业园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土地一级开发;
▶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级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金融衍生品;
▶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
▶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3
政府引导基金选聘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一般标准、风控措施:
▶基金管理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具备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从业资格;
▶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遵守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具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无司法机关和行业行政主管机关处罚记录。
4
政府引导基金选聘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尽职调查要点分析及风险分享:
5
政府引导基金与私募管理机构的基金协议谈判要点:
▶投资比例限制:
以引导基金出资规模作为参照;
▶行业限制:
引导基金一般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责任承担:
一般情形,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母基金承担有限责任。
母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母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以其对母基金的出资承担亏损,不足部分按照协议约定分担。
所以协议可约定:
若基金出现亏损,则首先由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对该亏损承担责任,若仍不足以弥补亏损的,本基金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继续承担亏损,若亏损超出有限合伙人总认缴出资额的,由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承担。
▶管理费:
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可从引导基金中提取管理费,管理费标准及计提办法由基金管委会审定。
▶关键人士条款:
产业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可以合法合规的方式入股(入伙)母基金或其管理机构。
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经营管理团队在母基金管理机构中所占股份或出资份额比例最高应不超过引导基金在母基金中出资占比(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受托管理或共同管理母基金的除外),具体出资方案由产业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决定。
▶治理结构:
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可入股(入伙)母基金管理机构,具体股份占比由产业基金管理公司与有关利益相关人协商确定,也可根据主要出资人意愿直接受托管理或共同参与母基金的管理,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应派出代表以适当方式参与母基金投资决策。
▶最低投资比例:
母基金、子基金应在协议(章程)中约定投资型、投资领域和投资最低比例,同时在主协议里也明确约定。
▶基金的存续期:
引导基金应明确存续期。
存续期满,如需延长存续期应当由基金管委会报政府批准后,按合伙协议约定的程序办理。
母基金、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引导基金存续期。
协议参考约定:
“根据本基金的经营需要,经普通合伙人提议并由管理人和顾问委员会批准,投资期可延长一年,若需延长管理及退出期,需经本基金全体合伙人以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方式一致同意。
投资期、管理及退出期延长的,本基金存续期限相应延长。
”
▶基金管理人限制:
如约定在母基金完成某个比例的投资之前,其管理机构不得再申请利用引导基金发起同类型基金。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投资期届满之前,普通合伙人不得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与本基金有相同投资策略的人民币投资载体,除非本基金的认缴出资总额已被使用70%(包括为支付至存续期限届满所需的基金费用以及开展存续性活动等所作的合理预留)。
”“管理人承诺在投资期内每年使用不少于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五十(50%)用于项目投资,如在任一年度未能实现该要求,则该产业基金有权拒绝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实缴出资义务。
▶退伙机制:
政府希望当母基金或子基金出现违法或违反协议等情况时,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应及时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并要求相应基金管理人整改。
如基金管理人不按要求整改,则应终止基金运营,且引导基金出资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即可选择退出。
管理人建议约定:
“全体有限合伙人兹此确认,在本基金解散之前,不得退伙或提出提前收回实缴资本的要求,除非经普通合伙人及管理人书面同意,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将其全部合伙权益转让给替任有限合伙人。
当出现基金的投资获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合伙协议的约定,且管理人未按要求予以规范的,则有限合伙人有权无需经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本基金。
产业基金合作参考协议
2020年7月
甲方:
C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
C市P路
号
栋
乙方:
A产业基金公司
丙方:
B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第一章基金设立
第一条基金名称:
A产业投资基金
第二条基金管理人:
第三条基金规模:
本基金总规模10亿元。
其中,甲方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2亿元;
乙方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_____元;
丙方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______元。
第四条基金存续期:
基金存续期7年,其中5年为投资期,2年为退出期,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适当延长存续期限,每次延长1年,最多延长2次。
第五条基金投向:
主要投向集成电路、新能源等高科技产业。
同等条件下,优先投资C企业,投资于C内注册企业的资金原则上应达到基金投资总额的50%以上。
第六条基金管理费:
投资期每年按基金实缴总规模的2%收取管理费,退出期每年按基金实缴总规模的1%收取管理费,若基金延长经营期限,则延长经营期限内不收取管理费,保证基金的日常运营和开销。
首期管理费在首期基金出资到位后收取,按资金到位日期至年底剩余天数在自然年度中的比例折算,以后基金存续期,在每年1月20日前收取基金管理费。
第七条
基金收益分配:
(1)合伙企业取得的可分配收入一般不再用于项目投资,应于取得之后尽快进行分配。
合伙企业应将项目可分配收入分配给已实缴出资的合伙人。
(2)可分配收入的分配原则根据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额比例进行分配。
(3)可分配收入的分配在达到全体合伙人的出资本金数额后,再进行分配时(包括清算后合伙企业的剩余资产分配),将提取超出前述出资本金的可分配收入的20%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人)的业绩报酬,支付给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人)。
剩余可分配收入,按本条第
(2)项约定分配。
第八条基金退出方式:
基金存续期内投资的项目可以转让,基金存续期届满,基金投资项目可通过IPO方式、股权转让方式、回购方式等法律允许的方式退出。
第九条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产投出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1)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2)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4)基金未按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5)其他不符合合伙协议约定情形的。
如因上述原因,造成基金未能实际运作的,不予支付管理费。
第十条资金托管及托管银行:
本合伙企业应优先选择C市内符合资格的银行担任本合伙企业的资金帐户托管人,由本合伙企业与该银行另行签订委托管理合同,托管人的托管费以本合伙企业与托管银行签订的托管协议为准。
托管人由C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普通合伙人协商选择或更换。
本合伙企业向托管人出具的划款指令须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后经C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人员的联合签字。
第十一条本基金依据合伙协议或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和退出。
第二章甲乙丙三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基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投资决策的审议机构,甲乙丙三方各占1席。
甲方根据基金投资于C内注册企业的资金是否达到基金投资总额的50%拥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三条甲方积极协助乙方对接C本地高科技、新能源产业相关项目。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作为本基金的投资人之一,可履行相应的考核和监管职责,可根据出资金额为限行使相应的权利,可要求丙方每年提供基金审计报告、基金运营报告。
第十五条丙方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履行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职责,负责筛选基金投资优质项目、本基金的设计,资金的募集及基金的投资、运营管理、退出工作。
第十六条丙方须按照本基金合伙协议约定的投资方向和形式进行投资(同等条件下,优先投资C企业),享受相应的收益分红。
第十七条丙方定期向甲乙双方报送本基金的半年度和年报的基金运行报告、审计报告。
第五章其他
第十八条本协议为合作协议,以上各条款可以视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及分步骤实施。
其他未尽事宜,本协议与合伙协议存在不一致的,以合伙协议为准。
第十九条本协议签约各方如有争议,应本着最大诚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在协议签订地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该协议签订后3个月内,丙方未发起设立基金,投资人未认缴出资额,则该协议自动失效。
该协议签订后6个月内,募集资金未到账,则该协议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一式四份,三方各执一份,办理工商手续提交一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页无正文,以下为签章页)
C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A产业基金公司(盖章)
签署时间:
2020年7月日
签署地点:
中国·
天津
结
语
本期完,下一期分享政府及产业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要点分析学习笔记,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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