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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也是世界上农业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农业保险的支持和保护。
20世纪80年代保险业务全面恢复后,1982年起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各地分公司开始试办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1986年以后新疆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现已改名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在兵团范围内举办农业保险。
此后,民政部的农村救灾保险、农村保险相互组织等纷纷出现,各地掀起了兴办农业保险的热潮。
同时我国也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造成损失大,制约着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所以亟需大力发展农业保险。
建国后,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跌宕起伏,大致经历了50年代的兴起和停办期、80年代的恢复试办期和90年代的持续萎缩期,到20世纪末,只有中国人保和中华联合财险还经营农业保险业务,险种由最多时的近百个下降至不足30个。
从2004年,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掀起了新一轮农业保险试点高潮,取得了一点突破,但农业保险总体规模太小,难以发挥在农业防灾、减灾方面的作用,2005年我国保险业保费总收入达到4927亿元,而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为7.3亿元,仅占总保费收入的0.148%,而且农业保险业务占农险公司的份额没有达到保监会批复农险公司成立时的要求。
除了共性的东西,目前制约我国农业保险事业发展的原因还有:
定位不清,缺乏总体规划,制度多变且不具有连续性,立法工作严重滞后;
财政税收政策支持力度小;
供求结构失衡,农民的购买力较低;
赔付率居高不下;
缺乏有效的保险手段和风险分散机制等。
2、我国农业保险的地区改革
在20多年的农业保险的实践中,我国保险公司为寻求符合农业保险特殊性的、能使农业保险摆脱亏损困境的组织经营形式和制度,先后进行了多种尝试。
政府部门也在一定范围内参与了政策性经营。
这些经营尝试主要有商业保险公司的准商业性经营、地方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共保、地方政府或其部门的政策性经营、农村保险相互会社的非营利性经营等几种模式,其中有成功的经验。
也有失败的教训。
比较值得借鉴和研究的是上海和新疆两地的农业保险改革试验。
1991年,上海市政府成立了单独机构“上海农业风险基金委员会”(现改名为“上海市推进农业保险委员会”),政府组织推动人保公司办理,并从1992年起就采取“以险养险”的方法,将农业建房险列入农业险范围。
农业保险实行单独立账,独立核算,并实行区域性统保。
财政部门
格支持政策具体体现在农产品价格补贴政策、进口配额、出口补贴政策等。
为了造就各国农产品之间平等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WTO要求其成员国减少和消除对粮食等农产品实行价格补贴的做法,降低粮食等农产品对外贸易的关税壁垒和消除各种非关税壁垒。
顺应WTO的要求,大部分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已经调整了政府对农业的支持政策,采用农业保险来替代传统的以价格支持为主的直接保护政策,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资助和保费补贴。
加入WTO后,我国的农业支持政策也必将会作出这种调整,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将进一步加强。
3.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现代农业的发展,加快了我国农业保险的完善
从经济学上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内涵体现为:
以市场为导向,以农户经营为基础,以“龙头”组织为依托,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利益为纽带,将农业再生产过程的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联结为一个完整的产业系统,实行种养加、产供销、贸工农一体化经营。
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出现绝不是偶然的,它既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驱动的结果,具有现实的利益基础;
同时,更是农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是农业生产社会化达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
根据2007年调查,全国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已发展到66000多个,与2006年相比,各地都有不同程度增加。
例如,地处东部的浙江省产业化经营组织已达4522个,增长113%;
中部粮棉大省河南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达3059个,增长了47%;
西部的甘肃省也增至1577个,增长了2倍多。
农业产业化经营必将推动现代农业的发展。
现代农业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显著,具有生产经营形式产业化、土地经营形式资本化、基本建设规模化、农业耕作机械化等特点。
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现代农业的发展,客观上增加了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通过农业保险分散转移风险的现实需求,也相应地提高了他们的缴费能力,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大大增加了。
另一方面,随着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现代农业的发展,农业规模化经营的程度大大提高,将有利于降低农业保险的交易成本,有助于农业保险的供给主体加强农业风险的控制和管理,降低农业保险的赔付率。
所有这些变化都将极大地促进我国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
三、我国农业保险面临的主要问题
1.经营农业保险存在着特殊的技术障碍
(1)保险责任的确定与保险费率的厘定都比较困难。
首先,农业保险的风险单位与保险单位不一致,而且风险单位往往很大。
不同的风险单位一般也不重合,常常会有多种农业风险同时或相继发生。
而且各地区农业实践差异较大,这样无论单一风险保险还是一切险保险,其保险责任的确定都不容易。
其次,农业灾害损失在年际间差异大,纯费率要以长期平均损失率为基础,但有关农作物和畜禽生产的原始记录和统计资料极不完整或难以搜集,这就给农业保险费率的精确厘定带来特殊困难。
(2)定损理赔难度大。
农业保险的标的都是有生命的动植物,标的价格在不断变化。
赔款应根据灾害发生时的价值计算,而这时农作物或畜牧产品往往还未成熟或还在生长中,要正确估测损失程度、预测其未来的产量和产品质量以及未来产品的市场价值都很困难。
(3)道德风险防范难。
农业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一件难以事先确定的预期利益,其标的大都是活的生物,它们的生长,饲养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的管理照料的精心与否。
因此农业灾害损失中的道德危险因素难以分辨。
据统计,近年来在我国的一些地区农业保险经营中的道德风险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占农业保险赔款的30%以上。
2、农业保险的政策性质与商业保险的经营目的存在矛盾
一方面由于农业保险的高风险性和农户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较低,不足以支持一个商业化的农业保险市场;
另一方面,农业保险的低收益甚至负收益的局面无法维持商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供给。
农业保险走商业化的道路是行不通的,这是全世界农业保险界经过多年实践普遍认可的理论,也是我国商业保险公司纷纷退出农业保险经验的主要原因之一。
3、农业保险的政策没有足够的政府支持
从国际上看,凡是农业保险搞得较好的国家,政府对农业保险都给予多方面的支持,如实行免税政策,对保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政府出面制定和实施农业保险计划等。
而在我国,农业保险除免除营业税外。
国家尚无配套政策对这项涉及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的政策性保险业务予以扶持。
4、农业保险发展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我国的《保险法》实质是一部商业保险法,而农业保险中的一大部分是政策性保险。
商业保俭与政策性保险的经营目标大相径庭,用现行的《保险法》指导农业保险会存在许多问题,因此应该颁布专业的农业保险法。
5、中国农业保险发展长期严重滞后的主要表现
(1)农业保险的供求存在总量矛盾和结构性矛盾。
一方面供给严重不足,另一方面需求乏力。
统计数据显示,自1993年开始,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保险险种和农险机构、从业人员均在不断萎缩。
1993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为8.3亿元,2000年下降为3.87亿元,2005年为3.31亿元,2006年为3.3亿元。
2007年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略有提高,也仅为4.6亿元,仅占全国财产险保费收入的0.5%。
我国农业保险的经营一直处在“两难困境”——如果完全按市场化经营的规则收取保险费,农民根本保不起;
若按农民能接受的价钱卖保险,商业性保险公司根本赔不起。
这样,农业保险的供求结构失衡。
有人将我国农业保险的经营现状总结为“三低三高”,即低保额、低收费、低保障和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的特点,国内的商业保险公司都不敢轻易进入农业保险领域。
(2)农业保险的供给主体严重不足。
目前,国内市场上只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原新疆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开办农业险,由于常年亏损,两家公司的农险业务都在急剧萎缩。
这两家公司进入农业保险领域也是历史形成的。
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后不久,作为当时唯一的一家保险公司,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理所当然要承担起分散农业风险和组织经济补偿的职能,为发展农业生产保驾护航。
因此,1982年,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开始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1986年,新疆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成立。
公司成立的主要目的就是为新疆兵团的农牧业生产提供保险保障,通过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联合共保的方式开展农业保险。
伴随着企业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商业性保险公司已开始逐渐淡出农业险业务,由上述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逐年下降可见一斑。
(3)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参加农业保险的意识淡薄,有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对农业保险的认识不足,甚至于将农业保险视为对农民的乱收费而加以取缔。
6、中国农业保险发展长期严重滞后的制度根源
探寻中国农业保险发展长期严重滞后的深层次根源,在于市场化经营和农业保险的特殊性不相适应。
所谓市场化经营,是指政府不提供资助和补贴,农业保险的供给主体以市场为依托,实现自我发展的市场化经营方式。
自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中国的农业保险一直由商业性保险公司依市场化经营的方式来提供。
这种市场化经营的方式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是不相适应的。
具体而言,两者的不适应性体现为:
(1)农业风险的高度关联性不能满足商业保险可保风险的独立性和随机性的要求。
我们知道,保险要能够稳定地实现“风险分散和组织经济补偿”的职能,首要的前提条件就是要求承保的风险必须是“独立的随机事件”。
这样,发生了保险事故的那部分风险单位的损失,才能在保险公司集中的所有风险单位集合中实现有效的分摊。
而农业风险,无论是农业气象风险,还是病虫草害风险,风险单位在灾害事故及灾害损失中常常表现为高度的时间与空间的关联性。
1998年中国的特大洪水,波及中国的大江南北,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840亿元。
2004年初,在蔓延东南亚的禽流感疫情中,仅仅一个多月的时间,中国疫点由3个增加到49个,发生疫情的省份从3个扩大到16个。
在疫情肆虐的50天时间里,中国总共扑杀了900万只家禽,中央政府用于禽流感防治的各项支出超过2.75亿元,地方各级财政安排防治资金超过5.54亿元。
正是由于农业风险的高度关联性,农业风险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散不够充分,且容易形成农业巨灾损失。
农业巨灾损失风险是商业性保险公司很难独立承担和消化的。
(2)农业保险中存在严重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使得农业保险的赔付率居高不下。
商业保险经营中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根源于保险市场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
进一步讲,逆选择风险的产生,一方面是因为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单位的风险状况有差异;
另一方面是因为保险商品的纯费率是根据风险单位集合的平均损失率来确定的。
这样,必然导致高风险单位倾向于购买保险,而低风险单位倾向于放弃购买保险,或者是鼓励原来的低风险单位从事高风险的项目,从而导致保险公司的赔付率上升。
由于农业风险的地域差异性和个体差异性比较大,使得农业保险经营中的逆选择更为严重。
而且,受农业生产经营的自身属性及农民小农意识的影响,农业保险经营中的道德风险比较严重且难于有效控制或控制成本比较高。
严重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均使得农业保险的赔付率很高。
中国人保从1982年开始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到2006年,该项业务共收取保费73亿元,保险金额1365亿元,赔款支出64亿元;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从1986年开始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到2006年,农业保险业务共收取保费15亿元,保险金额311亿元,赔付11亿元。
两家公司的总体简单赔付率分别为87%和73%,加上其他费用,基本上都处于不盈利的状态。
(3)农业保险的交易成本高、有效需求不足,均使农业保险的市场化经营难以为继。
中国农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造就了成千上万的“超小规模”的农户,农业生产中“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特色较浓,商品化程度较低。
中国农业生产的这种特点,客观上对农业保险造成两种影响:
一是由于农业经营单位大量分散,给农业保险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风险控制带来了相当的难度,农业保险的交易成本较高;
二是受土地经营规模狭小、农业生产经营收入低下等因素的制约,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较低。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
研究表明,市场化经营的农业保险要能够持续发展,要求当期的保险费收入(P)必须能够保证当期的保险赔偿支付(I)加上管理成本(A)和巨灾损失准备金(C)。
下表列举了部分国家的农业保险经营情况。
从表中数据不难看出,这些国家的农业保险赔付率(I/P)、管理费用率(A/P)都相当高,导致保险公司的总成本费用率[(A+I)/P]平均超过300%。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政府的资助和补贴,农业保险采用市场化经营将难以为继。
四、我国农业保险良性发展的对策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长期严重滞后的制度根源在于市场化经营和农业保险的特殊性不相适应,立足于新时期推动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制度环境,中国农业保险制度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应着重于下列几个方面;
1.发展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社
国际经验表明,无论是专业性股份制农业保险公司,还是政府直接经办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均无法有效解决农业保险经营中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无法有效地抑制逆选择和道德风险。
相比较而言,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社经营农业保险的原保险业务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首先,作为非营利性的互助合作组织,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社的投保人同时也是保险人,保险社的利润盈余可以通过冲减续保保费的方式返还给被保险人。
共同的利益关系有助于形成相互监督机制,避免出现“联手吃保险”的情况,从而能有效地抑制逆选择和道德风险。
其次,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社的乡土特色,很好地适应了农业保险需求的高度分散性,能有效地降低农业保险的交易成本。
另外,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社的成员都是精通农业技术的农户,他们熟悉本地农业生产的特点,对保险社以及其他投保人面临的各种农业风险有更清楚的认识和评价,这将有助于开展农业保险的承保、查勘核损、理赔及风险管理工作。
总之,由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社经营农业保险的原保险业务,能有效地解决农业保险经营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2。
推进农业保险立法
国家对农业保险的立法势在必行,应通过立法明确农业保险促进农业发展、支持农村稳定、保障农民生活的社会管理属性,明确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主导作用。
从国内各个省、区、市开展的多种农业保险试点情况来看,各个地方之间差异很大,目前国家统一立法条件尚不成熟。
建议:
先由试点地区政府、保险监管部门和农业保险公司根据辖区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制定相应的农业保险地方性法规。
根据地方性法规试点情况,国务院制定农业保险条例,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农业保险法。
在立法过程中,保监会、农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民政部应主动加强政策、资金的协调与沟通。
3。
加大财政补贴力度
财政补贴是发展农业保险的重要保障,是启动我国农业保险的关键。
借鉴日本经验,从我国财力出发,财政补贴还应坚持基本保障的原则,保险标的应主要选择关系国计民生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并主要实行保费补贴。
保费补贴可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根据各地农业风险状况和农业经济发展水平,从财政资金中各划出一定比例份额用于投保农户的保费补贴。
政府和有关方面给予投保农户的保费补贴可因险种、地区而异,对于生产力低下,保险费占农民收入的比重较大的地区,应增加其保费补贴。
在保费补贴试点的基础上,再逐步扩大到经营管理费补贴。
4。
实行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
国外农业保险经验表明,单靠自愿保险是不能吸收足够大量的农户来投保的,必须实行"
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
。
美国1996年将农业保险和其它救灾政策和优惠金融政策捆绑在一起,不买农作物大灾保险就不能获得其它优惠政策,将实行了几十年的自愿农作物保险变成了有条件的强制保险。
借鉴日美经验,我国发展农业保险也要根据业务险种承保对象、承保风险和承保责任的不同,分别采取法定强制和自愿保险的形式。
我国可以首先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农产品,如水稻、小麦、大豆、玉米等粮食作物采取强制保险政策。
5。
建立农业再保险机制。
目前,国内对农业保险的再保险还没有相应的政策、措施,包括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等商业再保险机构对农业保险的再保险问题非常谨慎。
农险公司购买商业再保险成本非常高,这也是各地在保险试点中遇到的一个普遍性问题。
在国家还没有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各保险机构实力又不足以独自承担风险的条件下,再保险问题严重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一是由国家财政投资成立中国农业再保险公司,承担国家农业再保险的职能,分散农业保险分出人的风险。
二是国家通过政策鼓励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为各家从事农业保险的机构分散风险。
三是各保险主体也要探寻与国际再保险企业的合作,将农业风险向更大范围内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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