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合同的履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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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包括备货;
催证、审证、改证;
租船、订舱、报关、保险、装船;
制单、结汇等工作,概括为货、证、船、款四大环节。
一、备货、报验、申领出口许可证和出口收汇核销
(一)备货
备货是进出口单位根据合同和信用证规定,向生产加工及仓储部门下达联系单,要求有关部门按联系单的要求,对应交货物组织生产或进行清点、整理、刷制运输标志等。
货物是履行出口合同的物质基础,卖方交货必须完全与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相符。
所以卖方在备货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按合同规定的品质备货
货物的品质是出口交易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许多国家的法律和国际公约均把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视为严重违约,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同时要求损害赔偿。
因此,出口商在备货时要注意把握货物的品质尺度,保证货物种类及各项品质指标严格符合合同和信用证要求。
凡凭规格、等级、标准等文字说明达成的合同,只要合同列出的,如货号、标准、商标、产地等,交付货物的品质必须与合同规定完全相符。
如系凭样品达成的合同,则必须与样品一致。
如既凭文字说明的,又凭样品达成的合同,则两者均须相符。
所备货物不仅要符合合同的明文规定,还必须符合合同的默示条件,即买卖双方未在合同中列明,但法律认为应包括在合同之内,除非买卖双方作出相反规定。
默示条件有两方面内容:
①货物应具有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用途,即具有适销品质;
②货物应适合于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用途,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这种依赖对他来说是不合理的。
2.按合同规定的数量备货
货物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主要交易条件之一。
卖方备货应与合同规定的数量一致,如卖方不能按约定数量交货,可能导致违反合同的法律后果。
所以,卖方在备货过程中,如发现货物数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补足。
此外,在保证满足合同和信用证对数量的要求之外,还应考虑到自然损耗、搬运损耗、可能的调换以及适应溢短装条款中溢装的需要,备货的数量应略有富余为宜。
3.货物的包装与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须一致,并符合运输要求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包装是作为货物说明的组成部分,包装条款是买卖合同中的主要条款,因此,卖方必须按约定的包装方式备货。
在内包装方面,须注意包装上的文字说明、包装材料、包装数量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外包装方面要注意运输标志符合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
当根据国外客户要求只用中性包装时,须注意符合中性包装的要求。
4.在约定的装运期限内备妥货物
交货期与装运期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如有违反,买方不仅有权拒收货物并提出索赔,甚至还可宣告合同无效。
为了避免延迟交货,出口商应当依据合同和信用证中有关装运期的规定,结合船期安排,把握备妥货物的时间。
在合同规定卖方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内装运时,要注意催促买方及时开证,以便卖方在审核无误后及时安排生产、组织进货和办理装运。
5.卖方所交货物,必须属于卖方所有并无侵权行为
通常在卖方按照合同规定,根据买方提供的图纸、方案或要求交付货物时,很难确定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能会对第三方造成知识产权上的侵权。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所交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和要求的货物。
我国《合同法》也规定,卖方出售的货物,应当属于卖方所有或者卖方有权处分。
因此,备货时,必须注意所备货物是否符合有关法律的要求。
(二)报验、申领出口许可证、出口收汇核销
1.报验
凡属国家规定,或合同规定必须经检验机构检验出证的商品,在货物备齐后,应向有关部门报请检验,只有取得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海关才予放行。
凡经检验不合格的货物,一律不得出口。
报验的程序及应注意的问题详见第八章。
2.申领出口许可证
在我国,为了鼓励出口,对大部分商品的出口不加管制,因而不需办理出口许可证。
但是,对属于以下三种情况的商品出口则需要申领出口许可证。
①根据双边、多边协议的规定,我国发布限制出口的商品;
②考虑国际市场的容量,为了防止盲目出口而予以管制的商品;
③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而要控制出口的商品。
申领出口许可证的程序一般是:
(1)出口单位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
出口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值、输往国别地区、交货期、支付方式等项目。
同时要随附有关证件和材料,如合同、发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审核、填表。
发证机关收到上述申请报告和有关证件、材料后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由申请人按照规定的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并在表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然后,发证机关把填好的表格输入电脑。
(3)发证。
发证机关在收到申请表3个工作日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一式四联,将第一、第二、第三联交申请人,据以向海关办理货物出口报关和银行结汇手续。
同时收取一定的办证费用。
注意:
出口单位如遇情况变化,需要变更出口许可证的内容时,需要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
换证必须在原证和合同的有效期内进行。
3.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收汇核销制度是为了监督出口单位及时、安全收汇和防止境内出口收汇截留境外,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要求,通过海关对出口货物的监管,对出口单位的结汇情况进行监督的管理制度。
货物出口报关时,出口单位必须向海关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否则,海关不予放行。
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申领程序一般是:
(1)出口单位凭操作员IC卡网上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
(2)发单机关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网上发单。
(3)出口单位凭操作员IC卡、核销员证及随附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出口合同等证件到注册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申领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
二、催证、审证和改证
(一)催证
如果在出口合同中买卖双方约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买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按时开立信用证,这是卖方履约的前提。
但在实际业务中,有时国外进口商在市场发生变化或资金发生短缺的情况时,往往会拖延开证。
对此,卖方应催促对方迅速办理开证手续。
特别是大宗商品交易或应买方要求而特制的商品交易,更应结合备货情况及时进行催证。
在下列情况下,卖方应注意向买方发出函电提醒或催促对方开立信用证。
(1)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买方未及时开证这一事实已构成违约。
如卖方不希望中断交易,可在保留索赔权的前提下,催促对方开证。
(2)签约日期和履约日期相隔较远,应在合同规定开证日之前,去信表示对该笔交易的重视,并提醒对方及时开证。
(3)卖方货已备妥,并打算提前装运,可去信征求对方同意提前开证。
(4)买方资信欠佳,提前去信提示,有利于督促对方履行合同义务。
(二)审证
信用证依据合同开立,因而信用证内容应该与合同条款相一致。
然而在实际业务中,信用证内容与合同不符的情况时有发生,有些是由于对方国家、地区的贸易习惯做法的特殊规定,有些是因为对方或开证行的疏忽或差错,也有国外客户有意在信用证中加列不合理条款的情况。
此外,如果买卖双方的合同条款订立得过于简略,对于货物交付和货款支付的细节未能详细、周到地制订在合同条款中,则买方开立的信用证内容有可能不被卖方完全接受。
为了保障安全收汇和合同的顺利执行,审证就成为出口工作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在我国,审核信用证是银行和出口商的共同职责,但各自审证的侧重点不同。
银行着重审核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资信能力、付款责任、索汇路线和信用证的真伪,出口商则着重审核信用证的内容是否与合同规定一致。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信用证的真实性的审核。
银行通过信用证上的签字、密押和预留印鉴,判断信用证的真伪。
(2)信用证的政治性和政策性的审核。
国外来证必须符合我国的对外政策。
如来证是由国家规定不准予经贸往来的国家或地区的银行开立的,或来证中含有歧视性条款或其他与我国政策不符的内容,则不予接受。
(3)开证行的资信情况的审核。
通过对开证行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状况、开证行的资信、声誉和经营作风进行审核,判断开证行承担信用证义务的能力。
对资信较差的开证行,应要求进口方另选一家银行开立或要求其他银行加具保兑,并加列电报索偿条款等。
(4)信用证的性质和开证行对付款责任的审核。
注意审核信用证是否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是否已加保兑,信用证是否生效。
在证内有无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文句,以及是否列有适用的国际惯例规则等,对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是否加列了“限制性”条款和其他保留条件。
如规定:
“本银行只负责传递单据,不承担保证付款责任”或“须持进口许可证批准后,另行通知方能生效”等等。
这些条款改变了信用证的性质和开证行的付款责任,因此,出口方必须加以注意。
(5)信用证当事人的审核。
包括信用证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如名称和地址的拼写错误、旧的名称和地址、张冠李戴的名称和地址。
(6)信用证金额及采用的货币的审核。
信用证的金额及所采用的计价货币应与合同规定一致。
如有溢短装条款,信用证金额也应订有相应的增减幅度。
金额中单价与总值须填写正确,并注意大小写并用。
(7)有关货物的记载。
来证中对有关品名、数量或重量、规格、包装和单价等项内容的记载,是否与合同规定相符,有无附加特殊条款。
(8)信用证的装运期、有效期和到期地点的审核。
装运期必须与合同规定一致,如对方来证晚,无法按期装运,应及时电请对方延展装运期限。
如①来证只规定有效期而未规定装运期时,信用证的有效期可视为装运期;
②来证的有效期和装运期是同一时期,即为“双到期”的信用证,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让对方修改有效期;
③来证只规定装运期而没有有效期时,则应立即请对方明确,因为有效期是不可撤销信用证必不可少的内容。
信用证的到期地点,应要求在中国境内,否则,不予接受。
(9)信用证中的装运条款与保险条款的审核。
来证中对装运港、目的港、装运期、是否允许分批装运与转船、保险金额、险别等问题的规定应正确齐全、与合同规定一致。
其中应特别注意根据我方的备货情况和租船情况核实我方能否在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内将货物装上船。
如果不能,应通知开证申请人及时改证。
如果信用证上的装运条款点名规定装运港和载货船只,出口商要事先与国内有关部门联系,核实能否办到。
(10)对单据的审核。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单据主要有:
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原产地证明书、检验证书、装箱单、重量单、合同规定需要提供的单据和证件。
这些单据多数由卖方提供。
因此,对于来证中要求提供的单据种类、填写内容、文字说明、文件份数、填写方法等,都要进行认真、仔细审核,若发现有不正常的规定,如要求商业发票或产地证明须由国外第三者签证以及提单上的目的港后面加上指定码头等字样,都应慎重对待。
(11)其他特殊条款的审核。
审证时,除对上述内容进行仔细审核外,对证中的特殊条款如指定船公司、指定船籍、船龄、船级等,或不准在某个港口转船等,一般不宜轻易接受。
但若对己方关系不大,又可以办理者,可酌情灵活处理。
(三)改证
出口商审证之后,若发现信用证有误,应当立即要求改证,具体做法是:
受益人填写改证通知书寄交开证人或以电报、电传等方式通知开证人改证,并申明修改的项目和理由。
开证人若同意受益人的修改要求,即向开证行申请改证。
开证行将修改内容通过通知行通知出口商。
在办理改证时,出口商应按惯例在收到信用证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开证人改证,否则,即可认为受益人已默认所开立的信用证。
在改证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非修改不可的,应坚决要求修改;
可改可不改的应视具体情况酌情处理,或不作修改,按信用证的规定办理。
(2)证中发现多处问题需要修改,应做到一次性向开证申请人提出,尽量避免因多次提出修改要求而增加双方的手续和费用。
(3)收到修改通知书后,如果发现修改内容有误并不能接受,要及时做出拒绝修改的通知送交通知行。
(4)按惯例的规定,国外开证行发来的修改通知中如包括两项以上的内容时,我们对此通知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不能只接受其中一部分,而拒绝另一部分。
(5)对于已经接受的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应立即将其与原证放在一起,并注明修改次数。
在实际业务中,改证有时是开证人提出的,即对方来证后,又发来修改通知书,增补或修改信用证的内容。
按惯例,对不可撤销信用证的任何修改,都必须取得全部当事人的同意。
因此,出口商应当审核修改内容,决定是否同意。
如果不同意开证人的修改,应在收到修改通知书后三天之内将修改通知书退回通知行。
否则,通知行将按受益人已同意改证处理。
三、办理货运、报关和投保
(一)办理货运
当货物备妥,有关信用证审核、修改无误后,出口合同履行即进入到租船订舱和装船的阶段。
如出口货物数量较大,需要整船载运的,则要租船;
如出口货物数量不大,不足以用整船装运的,则要订舱。
在实际业务中,出口商大多委托货运代理人去完成运输业务。
货运代理人接受货主的委托并代表货主办理有关货物的报关、报验、交接、仓储、包装、装运订舱等业务。
他们与货主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在办理代理业务中,他们一方面以货主的代理人身份对货主负责,同时又以所提供的服务而收取一定的代理费。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简称中国外运),是我国最大的货运代理公司。
委托外运公司租船订舱其程序如下:
(1)出口公司填写托运单(ShippingNote,B/N)作为订舱依据。
托运单是指托运人根据贸易合同和信用证条款内容填写的向承运人办理货物托运的单证。
又称“订舱委托书”,其内容有托运人、船名、目的港、货名、标记及号码、件数、重量等为承运人或其代理配载提供参考。
外运公司每月定期发布出口船期表,表内列明航线、船名、国籍、抵港日期、沿途停靠港口、截止收单日期、开航日期等等。
出口商根据外运公司定期发布的出口船期表,结合货物出运要求,填写托运单,交给外运公司,办理订舱手续。
由于托运单的使用是为了订舱,因此托运单也就是订舱单(BookingNote,B/N)。
需要注意的是:
来证中对货物的装运有特殊要求时,如不许用挂有以色列国旗的船只装运等,出口商填写托运单时一定要在其中注明,以供外运公司及船公司配舱时参考。
(2)外运公司收到托运单(订舱单)以后,会同中国外轮代理公司或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或中国租船公司,根据配载原则,结合船期、货物性质、货运数量、目的港等条件进行考虑,认为合适可以接受后,在托运单各联上填写船名、航次、编号(此编号俗称关单号,与该批货物的提单号保持一致)并签章,留存一份退回托运人一份,此时,订舱手续即告完成,运输合同成立。
(3)船舶和舱位确定以后,外运公司将托运单一联交外轮代理公司签发装货单(ShippingOrder,S/O)。
装货单俗称“下货纸”,它是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接受托运人提出的托运申请后,发给托运人或货运代理人的凭证,同时也是命令船长将单上货物装船的单证;
托运人还须凭以向海关办理出口申报手续,海关凭此查验出口货物,如果准予出口,即在装货单上加盖海关放行章。
这也就是称为关单的由来。
(4)在完成投保和报关手续后,外运公司到出口企业的仓库提货,送进码头装船。
装船完毕,由船上的大副签发大副收据(Mate’sReceipt,M/R),又称收货单。
它是船公司签发给托运人的表明货物已装船的临时收据。
托运人凭收货单向船公司或外轮代理公司支付运费,并换取正式提单。
收货单上如有大副批注,则在换取提单时,将该项大副批注转注在提单上。
(5)货物装船后,出口商应向国外进口方发出装运通知,以便对方准备付款、办理进口报关和接货手续。
(二)投保
我国出口合同,大多以CIF条件成交,由我方向保险公司投保。
出口货物保险,采用逐笔投保方式。
出口企业在确定船期、船名后,应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以取得保险单。
办理保险的程序为:
(1)投保申请。
由出口商填制运输保险投保单,一式两份。
并注明被保险人的名称、货物的名称、包装及数量、标志、保险金额、保险险别、船名、开航日期、装运港、目的港等内容。
一份由保险公司签署后交出口企业作为接受承保的凭证;
一份由保险公司留存,作为缮制保险单的依据。
(2)出口企业收到由保险公司签署的投保单后,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
然后,获取由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
(三)报关
货物装船以前,出口商必须办理报关手续。
即向海关提出货物装运出关的申请。
经海关核查无误、准予放行后,才能装船出口。
报关的主要程序及有关注意事项详见第九章。
思一思
当进出口公司有大量的进出口业务需要处理时,如何协调才能保证不同业务的有序进行?
——“四排”、“三平衡”工作方法
“四排”是指以买卖合同为对象,根据货与证的进程情况,进行分析排队,归纳为四类:
即“有证有货、有证无货、无证有货、无证无货”。
通过排队,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平衡”是指以信用证为依据,根据信用证规定的货物装船期和信用证有效期的远近,结合货源和运输能力的具体情况,分清轻重缓急,力求做到证、货、船三方面的衔接和平衡。
尽量避免交货期不准、拖延交货期或不交货等现象的发生。
四、信用证项下的制单结汇
货物装运取得提单后,出口企业应立即按信用证的规定,正确缮制各种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内,递交银行办理议付和结汇手续。
(一)信用证项下结汇的主要单据的制作
1.汇票,参见第十五章。
2.发票,发票种类较多,除了通常所说商业发票外,还有海关发票、领事发票、厂商发票等。
(1)商业发票(CommercialInvoice),参见第十五章。
(2)海关发票(CustomsInvoice)。
是国家海关制定的,要求外国出口商填写,以用作海关估价完税,征收差别关税以及核查该类商品在卖方国内的市场价格而决定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依据。
要求填报海关发票的国家目前有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加纳及东西非的一些国家。
但名称不一致。
有的称海关发票、有的叫“估价和原产地联合证书”,有的称为“根据×
国海关法令的证实发票。
填写海关发票时注意:
①各国和地区使用的海关发票都有固定格式,不能混用。
②凡是商业发票和海关发票共有的内容必须一致。
③如果成交价格是CIF条件,应分别列明FOB价、运费价、保险费,而这三者的总值应等于CIF价。
海关发票上填写FOB价值应略高于国内市场价,否则被误视为倾销。
此外,价格以卖方币制填写。
④海关发票的签字人与监签人(证明人)均须以个人身份签字,而且均以手签方式为有效。
(3)领事发票(ConsularInvoice):
即由进口国驻出口国领事签证的发票。
其目的与海关发票基本类似。
有些国家制定了固定格式,有些国家只要求在商业发票上签证。
出口方须支付给领事机构签证费。
若来证有要求我方出具领事发票的,一般不接受,或由银行注明当地无对方领事馆机构,争取取消,让对方改证。
当然如果经过两国政府协商同意,或由我方贸促会签证的,按我国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4)厂商发票(Manufacturer′sInvoice)。
是出口厂商所出具的以本国货币计算价格,用来证明出口国国内市场的出厂价格的发票。
其作用是供进口国海关估价、核税以及征收反倾销税之用。
如国外来证要求提供厂商发票,应参照海关发票有关国内价格的填写办法处理。
3.提单(BillofLading,B/L),参见第十五章。
4.保险单,参见第十五章。
5.装箱单(PackingList)和重量单(WeightList),参见第十五章。
6.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ofOrigin),参见第十五章。
7.检验证书,参见第十五章。
(二)缮制结汇单据的注意事项
结汇单据的缮制关系到能否安全、及时收汇,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外贸政策、法律和习惯等问题,是一件十分重要、严肃的事,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认真对待。
在缮制单据时,要注意做到单据的种类、内容和份数必须与信用证的要求完全相符,严格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单货一致”;
并做到“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处理妥当。
(1)正确。
单据内容必须正确,既要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又要能真实反映货物的实际情况,且各单据的内容不能相互矛盾。
(2)完整。
单据份数应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不能短少。
单据本身的内容,应当完备,不能出现项目短缺情况。
(3)及时。
制单应及时,以免错过交单日期或信用证有效期。
(4)简明。
单据内容应按信用证要求和国际惯例填写,力求简明,切勿加列不必要的内容。
(5)整洁。
单据的布局要美观大方,缮写或打印的字迹要清楚醒目,不宜轻易更改,尤其对金额、件数和重量等,更不宜改动。
(三)交单结汇
1.交单
交单是指出口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银行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经银行审核,办理结汇。
交单时应注意:
第一,单据的种类和份数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
第二,单据内容正确,包括所有文字与信用证一致;
第三,交单时间必须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和有效期之内。
议付行对单证不符如何处理?
(1)将单据退回受益人修改。
若不符点是由于受益人制单疏忽所致(如打字拼写错误),由议付行退受益人修改,再交银行议付,但若提交单据不全,则必须由受益人补齐。
处理单据在信用证的交单期或有效期内进行。
(2)担保议付。
即议付行要求受益人提供一份保证书,保证书上要注明:
一旦遭到拒付,损失及费用由受益人负担。
(3)致电开证行要求授权议付,通常称为“电提”。
议付行通过电传将不符点告知开证行,取得开证行授权后再议付或者承兑。
前提是受益人同意或要求这样做,并承担有关费用。
这种方法可在金额较大、不符点较明显时运用。
(4)致函开证行授权议付,又称“表提”。
如货款金额较小,虽然不符点问题较大,但估计国外进口商仍会接受单据。
在这种情况下,议付行将不符点列在议付通知书上,征求开证行同意付款。
(5)托收。
若不符点甚为严重,开证行拒付的可能性很大,议付行建议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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