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社会责任指引021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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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社会责任指引0215
中央企业社会责任指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实施和谐发展战略,开展社会责任推进工作,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实现中央企业与社会、环境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央企业“十二五”改革发展目标和任务,以及《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中央企业“十二五”和谐发展战略实施纲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社会责任推进工作是中央企业在新形势下贯彻落实和谐发展战略的基本抓手,是中央企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做强做优中央企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目标的战略举措。
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社会责任推进工作,在认识、组织、制度、人员、能力、资源、机制等各个方面提供充分保障。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企业社会责任,指企业通过透明和道德的行为,有效管理自身决策和活动对利益相关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最大限度地创造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价值的意愿、行为和绩效。
它是企业对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的严格遵守,是企业对可持续发展贡献最大化的自愿追求,是企业为其决策和活动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而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利益相关方,指能够影响企业决策和活动或受企业决策和活动影响的团体和个人,包括股东、员工、客户、政府、供应商、投资者、竞争者、社团组织、媒体和社区等。
第五条本指引所称可持续发展,指既满足当代人需要又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的发展,包括维护生活品质、安全健康、经济繁荣、社会公正、环境保护、清洁发展等一系列相互依存和相辅相成的社会、经济和环境目标。
第六条本指引所称社会责任推进工作,指中央企业通过落实特定的机构设置、制度安排、资源保障和行动部署,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保证企业行为的透明和道德,最大限度地贡献于可持续发展,成为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表率,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表率,以人为本、构建和谐企业的表率,成为追求经济、社会和环境综合价值最大化的卓越组织和全社会企业的榜样。
第七条中央企业开展社会责任推进工作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树立科学的社会责任观;
(二)建立社会责任推进组织体系;
(三)制定社会责任推进规划;
(四)推动社会责任全面融入企业;
(五)强化社会责任信息披露;
(六)全面实现利益相关方参与;
(七)加强社会责任能力建设;
(八)建立健全社会责任指标体系;
(九)持续改进社会责任推进工作。
第八条中央企业开展社会责任推进工作要努力实现以下总体目标:
(一)确保成立专门机构、组建专业队伍和保证专项经费系统开展社会责任推进工作,形成中央企业持续开展社会责任推进工作的长效机制;
(二)推动社会责任与中央企业日常运营和管理体系的全面融合,自觉在所有的决策和活动中落实社会责任,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意愿、能力和绩效显著提升;
(三)全面支撑建设诚信央企、绿色央企、平安央企、活力央企和责任央企,切实推动中央企业的经济、社会、环境综合价值创造能力显著增强,社会沟通绩效和运营透明度显著提高,品牌美誉度和社会影响力显著提升。
第九条中央企业开展社会责任推进工作应坚持认识为先,树立和实践科学的社会责任观。
坚持领导表率,充分发挥中央企业领导层的模范带头作用,企业主要负责人要通过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公开发表讲话等多种方式,带头宣讲科学的社会责任观,对企业全面落实社会责任作出公开承诺;分管社会责任推进工作的企业负责人,要积极带头探索符合企业实际的社会责任推进模式,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社会责任推进规划,扎实推进社会责任与企业日常运营和管理体系的全面融合;坚持广泛发动,开展社会责任全员培训和普及教育,推动社会责任落实于每个专业、每个层级、每个岗位。
第十条中央企业开展社会责任推进工作应努力做到统筹部署、全面推进和试点示范、典型引领相结合,积极探索中央企业全面落实社会责任的有效路径与模式。
既要坚持规划引领,开展全员社会责任培训,组建社会责任推进机构和队伍,加强社会责任制度建设,强化社会责任推进考核,建立社会责任推进保障机制,全面开展社会责任推进工作;又要选择重点业务、重点领域、重点议题和重点单位开展试点,积累经验,树立典型,培养人才,示范引领,广泛普及。
第十一条中央企业开展社会责任推进工作应坚持学习借鉴与自主创新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既要注重学习借鉴有关社会责任标准、倡议、工具和国内外一流企业的社会责任推进模式与成功实践;也要立足企业实际,独立思考,深化认识,创新实践,积极探索具有自身特色的社会责任推进模式。
第二章树立科学的企业社会责任观
第十二条树立科学的企业社会责任观,正确理解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内容、作用、落实机制和实践方式,避免陷入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和实践误区,是中央企业科学开展社会责任推进工作的首要问题。
中央企业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立足国情、行业特性和企业实际,界定企业社会责任观的具体内容,包括明确社会责任内容边界和主要议题,统一社会责任判断标准,确定社会责任落实机制,选择全面落实社会责任的有效管理模式。
第十三条中央企业要正确认识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认识和实践科学的企业社会责任观。
企业社会责任不是强调开展新的业务,而是要求以透明和道德的方式开展企业业务;企业社会责任不是脱离企业运营过程去开展公益事业,而是与企业所有决策和活动相关,为企业运营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承担责任;企业社会责任不是回归“企业办社会”,干企业不擅长的事,而是要求企业认真厘清责任边界,追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价值最大化;企业社会责任不是“好人好事”式的社会责任内容列举,而是要求企业建立有效的责任落实机制和确保企业以负责任的方式运营的管理模式。
第十四条中央企业要认识到社会责任是有边界的,要立足企业实际,以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综合价值最大化为标准,科学界定社会责任内容边界:
(一)充分发挥企业的核心社会功能,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因素,保证以负责任的方式提供负责任的产品;
(二)充分发挥企业的普遍社会功能,保证以对人、环境、全球社会负责任的方式开展公司运营。
负责任地对待每一个利益相关方,在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的前提下,与利益相关方加强沟通与合作,共同推进可持续发展,最大限度地创造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价值;负责任地开展国际化运营,做一个良好的全球企业公民;努力做绿色发展的表率,有效管理好企业决策和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
(三)保证企业行为的透明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完善的内外部沟通机制,保证企业重大决策和活动的透明度;积极推动利益相关方参与,保证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五条中央企业要认识到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内容和战略行动,对推动企业与社会、环境的和谐发展至关重要。
(一)转变企业的社会角色和价值定位。
中央企业要自觉认识到企业不仅是一个单纯的经济组织,而且是一个承担着丰富社会功能的社会组织,要积极回应促进社会进步与繁荣,致力于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普遍期望,在社会大分工体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经济全球化进程和社会公民培育机制中全面定位自身的角色、责任和综合价值,努力做全社会企业的榜样和表率。
(二)转变企业的发展目标和运营方式。
中央企业在管理目标上,不仅要追求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而且要全面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因素,统筹兼顾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和期望,有效管理企业运营对利益相关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营造和谐的利益相关方关系,追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价值最大化;在管理对象上要企业内部的人、财、物资源进一步拓展到企业外部利益相关方与自然环境;在管理机制上,要按照对可持续发展的贡献最大化的要求,发展、丰富和完善企业价值观、发展战略、治理机制、制度体系、管理流程和考核机制,创造新的管理模式。
(三)转变企业的社会沟通模式和提升运营透明度。
中央企业要将提升运营透明度作为落实社会责任的核心要求和战略举措,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参与机制,主动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交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营造和谐的利益相关方关系,夯实企业科学发展的社会基础,同时充分发挥利益相关方推进可持续发展的潜能、优势与作用,最大限度地创造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价值。
第十六条中央企业要认识到企业社会责任是实现“做强做优、国际一流”中央企业发展目标的客观需要和战略举措。
中央企业全面落实社会责任能够推动广大员工自觉转变工作方式,树立综合价值最大化理念、利益相关方理念、绿色发展理念、透明运营理念,显著提升广大员工的责任感、素质能力和奉献精神;推动企业有效预防社会风险和环境风险,显著提高企业的战略管理能力、综合价值创造能力和品牌美誉度,营造和谐的利益相关方关系和良好发展环境;推动企业更好地“走出去”,全面提升国际竞争力、社会影响国和企业的国际形象。
第十七条中央企业要认识到建立有效的责任落实机制是全面提升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意愿、能力和绩效的关键。
(一)选择优先议题,综合考虑资源和能力,选择对可持续发展贡献最大的社会责任议题;
(二)确定履责理念,在落实责任议题过程中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因素,保证透明度和利益相关方参与;
(三)制定履责战略,确定通过特定责任议题创造经济、社会和环境综合价值最大化的战略路径;
(四)完善制度保障,以有效的制度安排保证针对特定责任议题的履责理念和战略得以落实;
(五)规划履责行动,针对特定责任议题规划实施重大履责行动,并保证足够的资源投入;
(六)明确绩效标准,制定衡量和监测履责议题绩效的指标体系和有效标准;
(七)定期对标反馈,及时了解和监测责任议题进展、成效及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八)保证运营透明,在落实责任议题过程中保证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九)坚持持续改进,努力做到让社会责任议题选择更科学、议题落实更完善、议题绩效沟通更有效。
第十八条中央企业要认识到企业社会责任是把社会责任融入整个组织保证企业以负责任的方式运营的新的管理模式,积极推进思想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
(一)围绕“通过透明和道德的行为,有效管理企业运营对利益相关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追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价值最大化”的基本要求,重新审视、调整和优化企业使命、战略和文化。
(二)以提升企业综合价值创造水平,推动利益相关方参与,以及提升企业运营透明度为目标,围绕有效管理企业运营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对每一项业务、每一项工作、每一个流程、每一项制度进行再认识、再改进和再完善,全面推动企业管理创新,修订、健全和完善企业制度,优化企业治理结构。
(三)围绕支撑企业管理模式变革,积极推动社会和环境管理技术创新、社会沟通技术创新、综合价值创新衡量和考核技术创新、利益相关方参与技术创新等。
第三章建立社会责任推进组织体系
第十九条中央企业应建立机构完整、权责明确、运转高效的社会责任推进组织体系,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和开展社会责任推进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第二十条中央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社会责任第一责任人,要对企业全面落实社会责任,始终保证企业行为的透明与道德承担主要责任;分管社会责任推进工作的企业负责人,要积极推动企业组建完整的社会责任推进组织体系,并对推动社会责任融入日常运营和管理体系作出明确承诺和具体部署。
第二十一条中央企业应成立社会责任工作委员会,由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会主任,负责制定将社会责任全面融入企业的总体目标、战略和方针。
委员会下设社会责任推进办公室,受社会责任推进分管领导直接领导,配备专职多岗,负责具体落实社会责任工作委员会的决策部署,组织开展社会责任推进工作。
社会责任推进办公室可以内设于负责公司战略、政策研究、品牌建设、公共关系的职能部门,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设置单独的部门。
中央企业应在所属各部门明确社会责任联系专责,并在所属各单位对口成立社会责任推进专门机构和专职专岗。
第二十二条中央企业社会责任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发布融合社会责任的总体目标、战略和方针;
(二)批准成立社会责任推进办公室,并审定其职责;
(三)批准实施社会责任推进规划;
(四)批准下发社会责任专项预算;
(五)在推动社会责任融入企业使命、战略、运营和文化,以及开展社会责任重大活动方面,发挥领导和决策作用;
(六)审定下发社会责任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制度、议事规则与工作流程。
第二十三条中央企业社会责任推进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上报并组织实施融合社会责任的总体目标、战略和方针;
(二)指导各部门设置社会责任联系专责,指导各层级建立社会责任推进专门机构和设置专岗,自上而下地组建完整的社会责任推进机构体系;
(三)组织编制社会责任推进规划和计划,提出社会责任重大议题及实施方案、社会责任推进专项预算和社会责任全员培训方案;
(四)组织开展社会责任融合战略和利益相关方参与机制建设等重点课题研究;
(五)全面推动利益相关方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和活动;
(六)组织开发社会责任管理工具;
(七)组织编制和公开发布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八)组织开展社会责任宣传和对外沟通;
(九)参加社会责任推进工作国内外交流;
(十)制定社会责任推进办公室的工作制度、议事规则与工作流程。
第四章制定社会责任推进规划
第二十四条中央企业应制定社会责任推进规划,作为开展社会责任推进工作的重要抓手。
企业应分别制定中长期五年规划、滚动调整的三年规划和年度计划。
规划应由社会责任推进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共同制定,有需要时,也可聘请专业研究和咨询机构协助制定。
规划应上报社会责任工作委员会和有关机构审批核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企业制定社会责任推进规划应围绕提升全员社会责任意识和能力,促进社会责任全面融入企业的目标,注重规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第二十六条企业社会责任推进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现状分析。
全方位审视企业社会责任认知、管理和实践现状,总结企业开展社会责任推进工作的优势和劣势;
(二)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环境分析。
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国内外环境作出分析和判断,识别企业开展社会责任推进工作的机遇和挑战;
(三)企业社会责任推进目标和路径。
确定企业社会责任推进工作的总目标和分解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主要任务、执行手段和行动步骤;
(四)企业社会责任推进工作保障机制。
针对企业社会责任推进工作目标和行动部署,制定涵盖组织、资源、能力等各个领域的全面保障机制;
(五)企业社会责任推进工作考核办法。
建立规划目标完成情况的监督机制和定期考核办法,并根据考核评估结果不断改进和完善规划内容。
第二十七条企业在制定社会责任推进规划过程中,应积极推动利益相关方参与,充分考虑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规划制定完成后,应及时上报国资委备案。
鼓励中央企业将自身的社会责任推进规划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配合社会责任推进规划制定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和其他保障。
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资源配置的优先顺序,最大限度地合理利用资源。
第五章推动社会责任全面融入企业
第二十九条社会责任全面融入企业是指把“有效管理运营对经济、社会、环境的影响,积极推进利益相关方参与,致力于综合价值创造”的理念与要求全面融入企业使命、战略、日常运营、制度、文化、品牌建设和绩效管理,切实使履行社会责任成为中央企业的自觉行动和发展的内在动力。
推动社会责任全面融入企业是确保企业行为对社会负责、提高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综合价值创造水平的根本保证和具体体现。
第三十条企业应立足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对企业的核心价值观进行审视和重塑。
应结合企业实际,综合考虑经济、社会、环境因素,对企业的使命、愿景和价值观进行分析和再认识,对企业经济价值以外的社会使命认识不足的,应树立企业与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发展的综合价值观,并在企业的使命、愿景和价值观表述中体现。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制定和实施致力于经济、社会、环境综合价值最大化的发展战略。
在制定战略过程中,按照综合价值最大化的要求,将社会责任作为企业战略的关键因素,认真分析核心业务对经济、社会、环境的影响,制定有利于企业和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与战略路径。
在战略制定、实施和改进的全过程中应引入利益相关方参与。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有效管理日常运营对经济、社会、环境的影响。
在日常运营过程中,以综合价值最大化为目标,实施业务流程改造和管理体系变革,将提高运营透明度、利益相关方参与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与要求融入企业的投资、采购、生产、销售、人力资源管理和其他职能部门的岗位职责和管理流程中,构建新的生产运营体系。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基于社会责任理念和要求全面改进、丰富和完善各项制度和管理体系。
特别是要建立融入社会责任风险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等制度,建立有效的社会责任危机应对处理机制,降低企业运营的社会责任风险。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将社会责任内化为企业经营理念,建立人本、合规、创新、合作、开放、透明的企业文化,通过开展社会责任培训、建立网站、出版内部刊物、组织专题竞赛、展示先进经验、开展大讨论等方式加强内部社会责任文化的宣贯工作,充分发挥企业文化的引领和激励作用。
第三十五条企业应积极塑造“责任表率”的央企品牌形象。
将社会责任的理念和要求体现在品牌塑造、品牌传播和品牌维护的全过程之中,建立起基于利益认同、情感认同和价值认同的企业社会责任品牌形象,提升企业品牌的认知度、知名度和美誉度。
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加强社会责任激励约束机制建设,建立完善社会责任绩效评价体系,衡量和评估社会责任全面融入企业的进展和成效,切实构建起激励有效、约束有力的社会责任融入长效机制。
第六章强化社会责任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中央企业应建立和完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机制,全面提升运营透明度,建立良好的利益相关方关系。
企业应定期收集和处理社会责任信息,规范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渠道、程序和内容,保障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形成双方的共识与信任。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主要包括三种形式:
定期的社会责任报告发布、不定期的重大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以及社会责任信息的日常披露。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建立定期的社会责任报告编制与发布制度,于每年六月底前编制和发布上一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具备条件的企业应编制和发布社会责任国别报告,提升企业在全球负责任运营的整体形象。
社会责任报告的编制与发布应由社会责任推进办公室主要负责,其他部门应积极协助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如有需要,也可聘请专业研究和咨询机构协助完成。
第三十九条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应全面披露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理念、制度、行动、绩效和未来计划。
报告内容和指标选择可以参考和借鉴GRI等国际标准。
报告应真实、客观、及时地反映企业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存在重大影响,以及对利益相关方的判断和决策具有重要影响的全部议题、指标和内容。
报告所披露的信息还应保持时间上的连续性,以及与其他报告横向上的可比性。
报告应做到语言精练、表述清晰,并灵活运用多种表达方式,以提高报告的可读性。
第四十条企业应加强社会责任重大信息披露管理,建立健全社会责任重大信息披露机制,明确社会责任重大信息披露的程序、范围和责任部门,及时将对利益相关方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和风险以及利益相关方对企业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和风险进行披露,并确保利益相关方能够及时获取和知晓信息。
第四十一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社会责任信息日常披露机制,围绕政府和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以及利益相关方的期望和要求,通过日常沟通、网络平台、工作汇报、参加论坛、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多种方式和渠道,及时、准确地披露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信息,将加强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纳入日常管理工作要求。
第七章全面实现利益相关方参与
第四十二条利益相关方参与是指企业为保证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通过制度安排、资源保障和行动部署,促进利益相关方通过各种形式参与企业推进可持续发展的决策和活动。
利益相关方参与能够帮助企业有效识别和管理企业运营活动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帮助企业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从而提升综合价值创造的能力和水平。
利益相关方参与是推进社会责任全面融入企业、积极开展管理模式变革的基本保障,是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和改进日常行为方式的重要体现。
第四十三条企业应正确识别利益相关方,分析各利益相关方的资源和能力、关注和期望及其在企业战略和运营中的作用和影响程度。
第四十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参与机制,形成促进利益相关方参与的有效的制度安排、充分的资源保障和有针对性的行动部署,积极推动利益相关方参与到战略制定、日常运营和流程优化的全过程中。
第四十五条企业可采取形式广泛的非正式或正式会议,与利益相关方开展广泛的沟通和交流,例如个人会晤、研讨会、公开听证、圆桌讨论、咨询委员会、集体谈判和网络论坛等。
第四十六条利益相关方参与应坚持诚信、互动、平等原则,企业应充分考虑各利益相关方在参与需求和能力上的差异,但不能因为任何原因而给予任何利益相关方优先权。
企业应制定基于利益关联度最高的利益相关方参与的公正而恰当的程序。
企业还应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和国际标准,通过总结和对比发现自身不足,持续改进利益相关方参与的效果。
第八章加强社会责任能力建设
第四十七条社会责任能力建设是中央企业推进社会责任全面融入企业的有效制度安排,是建立企业自我学习和持续改进机制的基本资源保障。
社会责任能力建设能够促进企业负责人对履行社会责任作出公开承诺并以身示范、积极宣贯,能够增强全体员工履行社会责任的知识、技能和意愿。
第四十八条企业应有计划、分层次地开展全员社会责任培训,提升全员的社会责任认知以及履行社会责任的意愿和技能。
(一)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社会责任培训机制,规范社会责任培训的规划程序、需求分析程序、实施程序和考核评估程序;
(二)采用入职培训、岗位培训、专题培训、外部培训等多种社会责任培训方式,多渠道实现组织内社会责任知识、技能的传递与共享;
(三)创办社会责任内部网站或报刊杂志,开辟社会责任学习培训专栏,构筑覆盖全员的社会责任学习交流平台;
(四)结合企业实际编制社会责任培训教材,培养企业内部的社会责任培训师资力量,确保培训更具针对性。
第四十九条企业应高度重视对社会责任管理工具的开发与应用,充分借鉴国内外社会责任管理经验,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整合内外各方力量,开发有效、适用的社会责任管理工具,并培训员工熟练掌握这些工具,将其切实应用到企业社会责任的日常管理工作中。
第五十条企业应广泛开展内部社会责任优秀案例评比活动,认真总结优秀案例成功经验,建立优秀案例奖励制度和传播机制,充分发挥其示范效应。
第五十一条企业应定期开展内部社会责任总结工作,召开社会责任年度总结大会或举办社会责任成果展示,促进内部社会责任工作经验交流。
第五十二条企业应积极参与国内外社会责任交流活动,及时更新社会责任知识,广泛学习先进实践经验,持续改进社会责任绩效。
(一)建立与同行业国内外一流企业定期或不定期的社会责任工作交流机制,学习先进的社会责任实践经验;
(二)开展与国内外社会责任组织或研究机构的交流活动,了解和掌握社会责任领域的前沿知识和最新动态;
(三)参与国内外多种形式的社会责任交流活动,如研讨会、论坛、经验交流会等,拓宽视野并学习履行社会责任的优秀做法;
(四)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积极加入国内外重要的社会责任组织,争取参与国内外社会责任标准的制定,增强在国内外社会责任舞台上的话语权。
第五十三条企业应加快推进社会责任制度建设,形成全面、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调动员工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性,增强员工履行社会责任的规范性,构建企业社会责任能力建设的制度保障。
第五十四条企业应加快推进社会责任制度建设,形成全面、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调动员工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性,增强员工履行社会责任的规范性,构建企业社会责任能力建设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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