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货产品购销合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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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总合同
是签订详细购销合同的总原则。
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商议全都后签订补充协议。
本总合同、详细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
补充协议和具
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行以变更总合同的商定条款,补充协议与详细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全都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其次条 合同签订后,双方须郑重履行。
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合同法》其次十七条所规定的状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
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
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
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遇损失的,由责任方赔
偿。
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详细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布置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普通不予变更。
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
如供方不能
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 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需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
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商议优待方法或商议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
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
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
15%以内执行(差率在详细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根据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离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节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
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
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
因为调节价
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对异地的商品供给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
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
对
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
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送费用,运送保险费由需方担当。
对运费负
担,也可根据双方商议的方法办理。
第五条 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
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
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商议确定。
供方应仔细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假如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普通状况应允许退货。
如属特别状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需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送途中的平安。
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别要求,双方应在详细合同中注明,增强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 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
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
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
五天内开单供给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
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给商品,除双方另有商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
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实,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
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
格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送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拖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干发货。
第九条 供方应按双方约定的合理运送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托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省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送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准时通知对方,并举行商议,取得全都看法后,再办理发运。
商议达成全都看法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
需方提出转变运送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强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别状况由双方商议解决。
供方转变运送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
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强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 商品从取得发运证实时起,全部权即转移至需方。
在运送途中发生的走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
不行向供方提出索赔。
但供方应乐观提供有关资料,并帮助需方索赔。
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需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
如发觉问题,应准时向当
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实,立刻具体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
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
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
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状况,赋予答复。
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
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
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具体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供方托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送险。
商品在运送途中遭遇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根据《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送保
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 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觉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
查询;
发觉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
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
“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
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给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
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凡上项内容填写
不完整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
为了削减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供给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在五元以下,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粗笨商品(如缝纫机头、
部件等残品)的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需方在收货时发觉差错(如错发、多发部分)、无合同、严峻质量问题等状况,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则供方可不受
理;
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
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看法。
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
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
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
第十二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方法的规定办理。
货款结算采取验单付款。
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
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
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以书面(或电报)通知供方。
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
款的责任。
经供、需双方约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别规定外,采纳以下第 种方式(1.托收承付可另行订货款结算协议书;
2.款到发货;
3.银行汇票;
4
.商业汇票。
)
第十三条 一方违背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因为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举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
对方要求继续履
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
普通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5%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
约金为货款总值的 %(10%-30%之间确定)。
2.供方逾期交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4.需方未经供方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
普通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5%之间确定);
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0%-30%之间确定)。
退货途中的运送等费用,由需方负担。
5.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6.需方担当因提供应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担当供方或运送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
担当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四条 供、需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顾全大局、互相谅解的精神,准时商议解决。
商议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本总合同经双办法定代表人或其托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
有效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总合同自动延伸一年。
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
但本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详细购销分合同仍求本总合同办理。
本总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
时光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
详细商品购销分合同,普通以一货一单格式(见附件1、2),有特别要求的可用自制格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制定
一九 年 月 日
供方盖章 需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托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托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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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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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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