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三方联合调解中心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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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越秀区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副主席
副主任:
谢艳青:
区总工会维权工作部部长
张仲培: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
陈小萍:
区工商业联合会秘书长
成员:
岳巍: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副院长
吕晓龙: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科员
符明琴:
区总工会职员
龙其培:
区工商业联合会职员
附件2
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的要求,结合越秀区人社局、越秀区总工会、越秀区工商联三方协商会议的情况和我区的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制订本规程的任务和目标是为了贯彻好十九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精神,落实好省、市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相关要求,加强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三方联合调解中心(下称“三方联调中心”)工作、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更加便民高效的开展调解工作和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保障全区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第三条三方联合调解中心进行调解的案件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范围一致。
本规程主要分为案前调解流程和立案后调解流程。
三方联合调解中心应参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以及集体协商、疑难复杂案件的调解调停工作。
第四条三方联调中心调解室设在区仲裁院、调解室日常管理工作由区仲裁院负责,调解室调解员及工作人员由三方联合委派。
第五条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书面向三方联调中心申请调解。
对未经调解、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给予必要的法律释明及风险提示,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
第六条调解以一次调解为原则,双方当事人如确有调解意愿,在开始调解过程中应尽可能明确意向或要求,不能含糊其辞,或一再变更,调解员要尊重当事人意愿,合情合理的基础上努力提高调解效率。
不能一次调解成功的,如有必要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多次组织当事人调解。
第七条调解应遵循合法、自愿、公平、及时、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案前调解工作流程
第八条当事人申请立案前调解的,应当填写《案前调解申请书》并签名确认。
《案前调解申请书》分个人申请和集体申请,申请人递交申请后,由前台工作人编写“案前调”案号,同时向三方联调中心移交相关材料,并附当事人签名确认的《案前调解申请书》。
第九条确定案前调解的案件,由三方联调中心工作人员登记《调解情况登记表》,并联系被申请人征求意见。
被申请人愿意调解的,三方联调中心工作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调解,通知调解员做好调解工作,并将调解员、调解时间、调解室地点及相关注意事项等告知双方当事人,被申请人不同意参与调解的,工作人员应第一时间通知申请人,并在《调解情况登记表》上注明情况,申请人要求仲裁立案的,工作人员应为申请人做好指引和协助。
第十条案前调解的期限为十五日,自三方联调中心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算,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期限的除外。
调解首选调解室,特殊情况下可以选取其他地点,但要经双方同意。
调解原则上应在工作时间进行,但经调解员和双方协商一致除外。
第十一条案前调解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三方联调中心应终止调解程序并告知当事人,同时将《调解笔录》《调解情况登记表》,连同案卷等材料一并整理归档:
(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拒绝或是退出调解的;
(三)自联调中心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
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四)联调中心认为不宜调解的;
(五)存在其他无法继续进行调解的情形。
第十二条案前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协议书和调解笔录上签名,调解人员署名。
第十三条案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在调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及时履行完毕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将情况记录,并将相关材料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调解协议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主要请求;
(三)调解结果;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案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员或相关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引导和要求双方当事人进行仲裁确认。
第十六条申请仲裁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提交《仲裁审查确认申请书》
(二)提交双方当事人、调解员签名和三方联调中心盖章的调解协议;
(三)提交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调解协议所涉及纠纷属于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管辖和受理范围。
(五)其他符合仲裁机构审查确认的条件。
第十七条仲裁机构经审查未发现以下情形的,可以出具仲裁调解书: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是第三人合法权益的;
(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四)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乘人之危、显示公平的情形的;
(五)调解协议内容不明确不具有可执行性的;
(六)其他不宜做出仲裁确认的情形。
仲裁机构经审查认为不适宜出具仲裁调解书的,可以驳回仲裁确认申请,双方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调解协议重新申请仲裁确认,也可以通过依法申请仲裁或是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第十八条经过仲裁确认的,仲裁机构应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仲裁调解书,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调解书所确认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三方联调中心实行一案一表一审批制度,每宗案件无论是否调解成功,都应当制作《调解情况登记表》,记录调解参与人员、调解时间、调解过程和结果、回访情况等。
案前调解结案存档应包括调解申请书、调解情况登记表、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等材料
第三章立案后调解工作流程
第二十条立案后,经书记员确认双方当事人有调解意愿的,开始转入案后调解程序。
由书记员将相关申请书等材料传递给三方联调中心调解员,由中心调解员负责调解。
传递过程中保存好交接和流转记录
第二十一条立案后调解的案件,调解期限原则上截止开庭前3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期限的,由调解中心和区仲裁院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立案后调解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员应终止调解程序并告知当事人,同时将《调解笔录》《调解情况登记表》,连同案卷等材料一并整理归档:
(二)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三)截止开庭前十五个工作日或者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四)联调中心认为不宜调解的;
(五)存在其他无法继续进行调解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立案后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协议书和调解笔录上签名,调解员应在调解协议署名,然后由书记员根据调解协议出具仲裁调解书,仲裁调解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调解协议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第二十四条双方在仲裁调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及时履行完毕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将情况记录,并将相关材料整理归档。
第二十五条仲裁调解书,相关审批程序参照区仲裁院的调解程序进行。
应包括立案申请书、调解情况登记表、调解笔录和仲裁调解书等材料。
仲裁调解书一式六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区仲裁院留存两份,三方联调中心留存一份,调解员留存一份。
第二十六条立案后调解的其他相关规定参照案前调解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选择三方联合调解中心调解的,原则上由三方联调中心的一名轮值调解员进行调解,集体协商争议及群体性、重大疑难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由工作人员报请副主任或主任,由其指定调解员或临时组成调解小组进行调解。
第二十八条三方联调中心可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调解:
(一)核实当事人身份、代理人身份及调解权限,告知当事人调解规则和有关事项;
(二)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根据需要要求当事人就争议事项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三)根据争议事实,争议性质等情况,向当事人阐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耐心开展协助、疏导工作;
(四)帮助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或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九条调解员应当维护好调解秩序,做好斡旋和辅助作用,防止双方当事人有过激行为,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不得录音录像。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陈述,在三方联调中心调解室进行调解的案件,由书记员进行记录,在其他地点进行调解的案件,由调解员负责记录。
调解笔录由调解员和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
未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的调解协议不予进行仲裁确认。
第三十一条三方联调中心、调解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调解过程中获悉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保密,不得损害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第三十二条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一)是一方当事人或是其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纠纷有相关利害关系的;
(三)与纠纷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调解员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进行回避,调解员的回避由三方联调中心决定。
第三十三条调解员发现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虚假调解、虚假仲裁可能的,或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调解侵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共同利益或是案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立即终止调解并向三方联调中心报告。
三方联调中心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十四条调解员、书记员应遵守调解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严守有关司法礼仪、保持公平公正形象。
调解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强迫调解或违法调解;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三)对当事人压制、打击和报复或侮辱、打骂当事人;
(四)接受当事人请托或收受财物;
(五)泄露调解过程,调解协议内容和当事人隐私或
秘密的;
(六)其他违反调解员职业道德的行为。
调解员存在上述情形,经查证属实,仲裁机构和三方联调中心应对违法违规人员给予相应处理;
造成恶劣影响或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人员构成及岗位职责
第三十五条由区总工会负责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聘请资优律师团队任越秀区三方联合调解中心调解员;
区人社局负责安排1名工作人员担任区三方联合调解中心书记员。
第三十六条调解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广州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规定》中调解员,调停员有关规定。
调解员名册由区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制订,并每年至少通过网站或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一次,遇有重大变更等情况应该及时公开。
调解员实行定期更新、无合理理由拒不服从调解任务分配的,从调解员名册中删除。
调解员有违反调解工作有关纪律要求的,经区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研究决定,从调解员名册中删除并通报所在单位。
第三十七条三方联调中心调解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必须自觉遵守区仲裁院和区三方联调中心的领导和监督;
(二)应具备参与劳动人事争议处置的经验,着重开展案件调解工作;
(三)调解员应当维护好调解秩序,做好斡旋和辅助作用,防止双方当事人有过激行为;
(四)对于调解不成功的案件要积极分析原因,附上相关分析报告。
(五)做好相关卷宗或资料的传递、保管工作,不得遗失;
负责做好调解登记表,案前调解审批表等资料制订工作;
(六)应服从区仲裁院的办案安排和区总工会的相关工作安排。
(七)调解员向区三方联合调解中心服务期间,不得以代理人的身份参与越秀区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活动或法院受理的原属越秀区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诉讼活动;
有关调解员为越秀区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应提前告知区仲裁院并进行备案;
调解员如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需回避的情形应及时告知。
(八)履行好调解员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区仲裁院根据案件需要可以从三方联合调解中心聘请具有仲裁员任职资格的人员为兼职仲裁员,作为仲裁庭组成人员承办相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三方联调中心调解员在作为兼职仲裁员时除了要具备调解员的相关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当全面履行仲裁员的法定职责,依法、及时、公正开展调解、庭审、裁决书制作及裁后答疑等调处工作,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泄漏秘密及个人私隐,并严格遵守仲裁调处活动的程序、纪律和要求等。
如有违反,区仲裁院有权予以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二)裁决书应由承办的兼职仲裁员撰写,不能由他人代写,裁决书必须事实叙述详略得当,客观真实,使用语言简洁、清晰,定案证据具体说明,裁决理由因事而论,依法说理,裁决结果合法完整,制作的裁决书应服从区仲裁院结案审批程序,如需修改裁决内容,应依照区仲裁院要求及时修改;
(三)承办案件需在庭审结束后15天内结案;
第三十九条三方联调中心书记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调解记录、回访以及调解结案审批的复核或校对工作;
(二)协助调解员处理有关调解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在案件受理后及时将卷宗交兼职仲裁员开展工作,案件办结后,及时回收案卷,做好有关交接记录。
(三)负责三方联合调解中心日常管理工作及与区总工会、律师等对接工作;
(四)负责调解员的轮值、排班等相关工作;
(五)负责跟进调解案件的结案审批流程相关工作,包括复核核查、卷宗整理、复印、传递、归档等工作;
(六)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十一条三方联合调解中心工作室调解员实行灵活的排班安排,原则上每周一、三、五上午安排坐班半天,由区仲裁院负责考勤,工作时间从上午8:
30——12:
00,其他时间由调解员和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
所有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值班规定。
第六章其他
第四十二条所有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仲裁确认调解书和裁决书等文书需经领导审批。
第四十三条三方联调中心应当建立和完善对接案件资料的管理制度,做好经办案件的立卷归档工作,对已案前调解成功的案件,直接归档交由区总工会处理。
对于立案后调解或是仲裁的案件由区仲裁院提供相关复印卷宗给区总工会作为核算依据。
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申请调解文书、调解记录、调解协议等材料都应当保存不少于5年。
当事人可以申请查阅、复制调解记录。
第四十四条调解员未参与调解过程的或是调解启动前申请人撤诉的案件,该情况不计入调解员调解案件量。
附件:
1.越秀区三方联合调解中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书
(个人申请)
2.越秀区三方联合调解中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书
(集体申请)
3.越秀区三方联合调解中心调解情况登记表
4.越秀区三方联合调解中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笔录
5.越秀区三方联合调解中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书
6.越秀区三方联合调解中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仲
裁审查确认申请书
7.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调书
申请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籍贯
民族
联系电话
确认有效的送达地址:
是否曾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
1否;
2是,监察机构名称:
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联系人姓名及职务:
联系电话:
争议事项与调解请求、事由
请求事项:
(逐项列明具体项目和金额)
事实与理由:
(可另附详细说明与有关证据材料)
本人自愿向(调解组织名称)申请调解。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年月日
越秀区三方联合调解中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书(个人申请)
申请代表1
合计人数:
(基本信息附后)
确认有效的送达地址及收件人姓名:
□1否;
□2是,监察机构名称:
越秀区三方联合调解中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书(集体申请)
附件3
越秀区三方联合调解中心调解情况登记表
【】案前调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案由
调解员
接收案件时间
调解结束时间
调解过程
基本情况
调解结果
□1.达成调解协议、且双方履行完毕/双方自行申请
仲裁确认
□2.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对于调解不成功的案件应附上书面的原因和报告)
调解员签名
日期
回访
记录
回访对象:
回访日期:
年月日
□1、达成调解协议、且双方履行完毕。
□2、双方自行申请仲裁确认。
□3、双方当事人未按期履行调解协议,指引相应的救济途径。
□4、当事人已经申请仲裁或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5、其他后续情况。
回访人:
(签名)
备注
附件4
越秀区三方联合调解中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笔录
时间:
地点:
当事人:
本委(中心)受理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现依法进行调解,本次调解由调解员主持。
现进行权利义务告知:
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将调解主要权利义务告知如下: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及时、保密原则,调解参与人应当遵守调解纪律和秩序,尊重对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理性、平和开展协商,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不得录音录像。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应当诚信履行,可以在调解协议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由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审查确认。
调解结果:
(根据实际情况写明调解成功、调解不成、有待继续调解等)
当事人声明:
1、调解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况,不违背本人真实意思;
2、本人陈述情况真实,如有虚假,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调解员(签名):
记录人(签名):
年月日
附件5
越秀区三方联合调解中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书
编号: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案由)等发生争议,于年月日,在越秀区三方联合调解中心主持下,进行了自愿、平等协商,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
二、……..;
三、……..。
履行方式与时间:
………
双方当事人确认,本协议履行后不再因本事由向对方当事人主张其他任何劳动权利义务(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有关表述)。
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经调解员签名。
调解组织盖章后生效。
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申请人(签名盖章并按手印)
被申请人(签名盖章并按手印)
调解员(签名):
(越秀区三方联合调解中心)
附件6
越秀区三方联合调解中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
申请书
申请人(劳动者):
送达地址:
联系电话:
申请人(用人单位):
因争议,在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三方联合调解中心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见附件1.
现提请贵委对该调解协议进行确认,并出具仲裁调解书。
申请人出于解决争议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对所提交的材料和所作陈述真实性负责;
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附件:
1、调解协议书
2、身份证明材料()份
3、相关证据材料()份
此致
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劳动者):
申请人(用人单位):
附件7
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调解书
穗越劳人仲案〔〕号
XXX,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
。
,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
XXX。
X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员工。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等发生争议,在越秀区三方联合调解中心的主持下经平等协商,已于年月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向本委申请将《调解协议书》置换成仲裁调解书,调解书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20年月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元;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于20年月日终结;
三、双方当事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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