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章程样本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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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
(一)审计业务:
涉及审查公司会计报表;
验证公司资本;
公司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审计业务;
基建预决算审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她审计业务。
(二)资产评估:
涉及资产拍卖、转让;
公司收购、合并、出售、联营、公司清算;
资产抵押及其担保;
公司租赁;
依照国家关于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其她情形。
(三)税务代理:
(由事务所依照实际状况填写)
(四)工程预、决算审计:
(五)会计征询、会计服务业务:
涉及会计管理征询;
设计会计制度;
受聘担任非鉴证客户常年会计顾问;
为非鉴证客户代理记帐;
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价;
其她会计征询、会计服务业务(涉及培训财会人员、会计帐册、会计电算化软硬件等用品销售)。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事务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整。
第十三条 股东认缴出资金额及比例如下:
(略)
第十四条 ……………………………………………
第十五条 事务所在股东缴清其认缴出资额并依法通过验资后,根据规定办理关于登记手续,同步发给各股东出资证明。
事务所应建立并记录股东名册。
在事务所存续期间,股东不得抽逃出资额。
第十六条 事务所依照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增长或减少注册资本。
增长注册资本,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策作出之日起90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在办妥变更合法手续后15日内将关于资料报省、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四章 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事务所股东享有章程规定权利,承担章程规定义务。
第十八条 事务所股东权利:
(一)参加事务所股东会,对所议事项刊登意见,并按出资额比例享有表决权;
(二)查阅事务所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四)对事务所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可供分派利润按章程规定和出资额比例享有分派权;
(五)事务所终结时,对清算后剩余财产依出资比例享有分派权。
第十九条 事务所股东义务:
(一)严格按照章程履行出资义务,并按出资比例分担事务所经营风险。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和股东会代表2/3以上出资额股东书面批准,不得转让出资。
股东资格不得继承,出资额只能退出不得向事务因此外人员转让,不得赠送。
(二)遵守章程及事务所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股东会决策。
(三)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规定,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各项执业规范执业,严守职业道德,维护事务所权益。
(四)不得成为其她会计师事务所股东,不得自营或为她人经营与事务所性质相似业务;
不得为自己或她人与事务所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损害事务所利益活动;
非经股东会批准,不得将事务所财产向外提供担保、抵押、质押。
XX,股东不得以事务所名义与她人订立合同及其她对事务所有约束力文献。
上述行为给事务所导致损害,应当对事务所承担补偿责任。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职权
第二十条 事务所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由全体股东构成。
股东会职权为:
(一)审议批准事务所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二)审议批准股东加入、退出及其由此产生股权转让;
(三)审议批准事务所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增长或减少注册资本;
(五)审议批准董事会年度工作筹划、工作报告;
(六)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报告;
(七)审议批准事务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弥补亏损和利润分派方案;
(八)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关于董事报酬事项;
(九)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监事;
(十)审议批准事务所章程修改;
(十一)其她应由股东会决定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普通每年召开一至三次。
代表1/4以上出资额股东,代表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向董事会建议召开暂时股东会,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并载明议事内容。
召开股东会或暂时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前10日以书面方式告知全体股东。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普通决策必要由代表1/2以上出资额股东书面批准。
但对本章程第二十条
(二)、(三)、(四)、(七)、(十)项决策,必要由代表2/3以上出资额股东书面批准。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并附股东表决书。
出席会议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事务所设董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可以不设立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选举产生,是事务所经营管理机构。
董事会由董事长(主任会计师)、副董事长(副主任会计师)和其她董事若干人构成。
董事长(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为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兼任主任会计师(总经理)。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端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主任会计师)任职条件:
(一)事务所股东;
(二)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备5年以上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业务工作经历;
(三)大专以上文化限度;
(四)年龄在55周岁如下(对于执业水平高、管理能力强、身体健康容允许以放宽到60周岁);
(五)近5年内没有因执业质量、职业道德问题受到刑事惩罚或财政机关、证监会等主管部门行政惩罚;
(六)近3年内年检合格。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策实行状况。
董事长因特殊因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她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策;
(三)审议召开暂时股东会建议;
(四)制定事务所业务发展筹划和短期业务发展目的;
(五)制定事务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制定事务所利润分派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制定事务所增长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八)制定股权转让方案;
(九)拟定事务所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十)拟定事务所章程修改方案;
(十一)决定事务所内部机构设立、员工职级系列个人报酬办法;
(十二)制定事务所重要管理制度;
(十三)选举和更换董事长;
(十四)聘请事务所内部机构负责人等高档管理人员;
(十五)股东会授予其她职权。
董事会议定事项必要通过半数董事批准方可作出。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依照工作需要召开。
1/3以上董事可以建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无特殊因素,董事会必要召开,董事长回绝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由建议董事集体书面推荐一名董事召集、主持本次董事会会议。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告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会议应由全体董事出席方可举办,董事无端回绝参加董事会会议时,4/5以上董事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
董事因特殊状况不能出席,可书面授权其她董事代为行使表决权。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事务所设主任会计师。
主任会计师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事务所全面经营管理活动,组织实行董事会和股东会决策,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建议事务所内部机构设立方案,提名内部机构负责人等高档管理人员;
(三)负责组织拟订和实行年度业务发展筹划,对事务所内部业务经营活动进行调控、协调和监督;
(四)组织拟订并实行事务所执业操作规程、质量监管、培训、人事、财务和后勤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事务所设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至二名监事),由3名或3名以上监事构成。
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职工代表由事务所员工民主选举。
监事应在其组织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
监事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事务所财务,并向股东大会提交年度内审报告;
(二)对董事执业事务所职务时违背法律、法规或者事务所章程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行为损害事务所利益时,有权规定其纠正;
(四)建议召开暂时股东会;
(五)事务所章程规定其她职权。
第三十一条 事务所研究决定关于员工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应当事先听取事务所员工意见,并邀请职工代表列席关于会议。
第三十二条 事务所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事务所员工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事务所股东应同步具备如下条件:
(一)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之一,或者持有与事务所业务有关专业执业证书,并专职在事务所工作满3年;
(二)大专以上文化限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专职在事务所工作;
(四)年龄在60周岁以内;
(五)以往3周年内没有因执业质量、职业道德受到刑事惩罚或主管财政机关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监会行政惩罚;
(六)上一年度年检合格。
第三十四条 新股东加入时,如股东会以为必要,可对事务所资产进行评估,以拟定新股东出资额及权益性资本比例。
股东加入后,依照本章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事务所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股东可以提出退股,但应提前1个月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由董事会拟订转让出资办法,经股东会代表2/3以上出资额股东书面批准,并订立股权转让合同书和修订事务所章程、出资人合同书等,在30日内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在办妥合法手续后15日内报省、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股东资格自动丧失,股东权利与义务同步终结:
(一)股东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布死亡、失踪;
(二)股东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股东离开事务所,不再是事务所员工;
(四)股东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所持有事务所股东权益所有份额;
(五)丧失股东资格其她情形。
除本条第(四)款所述情形外,丧失股东资格者,其出资必要转让,转让出资价格按如下办法拟定:
对本条第
(一)、
(二)款所述情形,按上年末每股净资产计算;
对本条第(三)、(四)、(五)款所述情形,按上年末净资产中其应占份额与原出资额从低原则拟定。
转让出资价款归原股东或继承人所有。
第三十七条 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股东会代表2/3出资额股东书面批准,可以决策取消其股东资格。
(一)未履行出资合同义务;
(二)被吊销执业证书,不具备执业资格;
(三)因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惩罚;
(四)因违背行业执业规范关于规定,丧失职业道德,产生恶劣影响;
(五)故意违背章程规定或严重违背事务所规章制度,采用不合伙态度;
(六)因故或者重大过错给事务所导致重大经济损失;
(七)其她严重损害事务所利益情形。
因上述因素丧失股东资格者,其出资必要转让,转让出资价格按上年末净资产中其应占份额与原出资额从低原则拟定。
给事务所导致损失,事务所可追究其经济补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其出资必要退出,转让价格按上年末每股净资产中其应占份额拟定:
(一)达到事务所规定退休年龄;
(二)因健康等因素或丧失工作能力不能执业时;
(三)不符合规定条件或不能胜任专业工作;
(四)其她情形。
第三十九条 应退出股东拒签时,可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行使代理权。
第六章 工作规则和员工管理
第四十条 事务所对外承办业务,一律以事务所名义接受委托,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业务活动。
第四十一条 事务所全体股东、注册会计师及其她员工都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以及其她各项工作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三)严格保守业务秘密;
(四)廉洁诚实,忠于职守,保持良好职业操守;
(五)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水平,保持优良工作质量;
(六)遵守事务所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事务所应建立关于经营业务、质量与风险控制、后续教诲培训、人才引进与退休、财务与后勤等方面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事务所应按照《劳动法》规定与员工建立雇佣关系。
第四十四条 事务所员工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事项,由事务所按照国家关于规定和事务所详细状况拟定。
第四十五条 员工不得从事损害事务所利益活动。
对违背本章程和事务所规章制度员工,可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记过、降职、降薪处分,情节严重可辞退或除名。
给事务所导致经济损失,事务所可追究其经济补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事务所勉励员工用合法方式对事务所各项工作及各级管理人员提出建设性意见或批评,勉励员工通过考试获得业务经营所需执业资格(允许证)。
第七章 财务会计和利润分派
第四十七条 事务所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建立财务制度,组织会计核算。
第四十八条 事务所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种会计年度。
第四十九条 事务因此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五十条 事务所依照国家关于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准时缴纳各项税款、协会会费、劳动保险金及其她应缴款项。
事务所可以用职业风险基金购买责任保险。
第五十一条 事务所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委托审计。
第五十二条 事务所每年可供分派利润由股东按出资比例或其她商定方式进行分派。
第八章 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三条 事务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股东会代表2/3以上出资额股东书面批准后决定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经营期限届满,代表2/3以上出资额股东不再规定延期;
(二)股东人数局限性法定人数,或者代表2/3以上出资额股东规定解散;
(三)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无法继续经营;
(四)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五)被依法撤销;
(六)其她因素。
第五十四条 事务所终结经营,须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被依法撤销除外)并按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股东大会拟定,并在股东大会确认后15日内成立。
第五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事务所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告知或者公示债权人;
(三)解决与清算关于事务所未了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解决事务所清偿后剩余财产;
(七)代表事务所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六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告知债权人,于9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示三次。
对事务所债权人债务进行登记。
第五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事务所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及登记主管机关确认。
第五十八条 财产清偿顺序: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
(三)缴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事务所债务。
事务所财产按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派给股东。
第五十九条 事务所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编制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及登记主管机关确认,确认后向事务所登记机关申请事务所注销登记,并公示事务所终结。
第六十条 清算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运用职权受贿或者有其她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事务所财产。
清算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错给事务所或者债权人导致损失,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经设立登记批准后生效。
第六十二条 经股东大会表决,必要对章程修改几种情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或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事项与其相抵触;
(二)事务所状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事项不一致;
(三)其她情形。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受国内法律保护和管辖。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由事务所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由股东各持一份,报关于审批机关各一份,本所存档一份。
股东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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