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17秋学期清考《公文写作与处理本》在线作业满分答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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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文在制发的程序上,必须履行法定的()
A.审批手续
B.会签手续
C.登记手续
D.承办手续
A
5.向非同一组织系统的任何机关发送的文件属于()
A.上仃文
B.平行文
C.下行文
D.越级行文
6.采用议论法撰写公文,对观点的要求是()
A.正确\鲜明
B.深刻\含蓄
C.明确\含蓄
D.深远\充分
7.抄送机关的排列顺序一般是()
A.上级机关\平级机关\下级机关
B.下级机关\平级机关\上级机关
C.平级机关\下级机关\上级机关
D.平级机关\上级机关\下级机关
8.平行文从内容上,不应有的内容是()
A.告知事项
B.商洽事项
C.咨询事项
D.请示事项
D
9.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公文是()
A.指示
B.请示
C.批复
D.命令
10.《×
×
厂关于进口大型设备的请示》,作者是()
A.×
厂
B.×
厂的负责人
C..起草文件的刘秘书
D.签发文件的董厂长
11.下列哪个事由,不可以使用“决定”()
A.严惩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工作安排
B.大兴安岭森林特大火灾事故的处理
C.授予×
全国劳动模范的称号的嘉奖
D.在太平洋×
地区试验运载火箭,使过往船只周知
12.在下面哪一种情况下,可以越权批办文件()
A.经过授权
B.避免积压
C.急需处理
D.一般文件
13.公文对结构的要求是()
A.完整的
B.生动的
C.突出的
D.简明的
14.通报情况使用()
A.通知
B.通告
C.通报
D.情况报告
15.公文的形成与发挥作用须依赖于()
A.公文处理
B.收文处理
C.发文处理
D.办毕公文处理
16.公文具有其他任何文献形式无法替代的功能是()
A.执行的
B.强制的
C.权威性
D.凭证的
17.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使用()
A.通报
C.报告
D.通知
18.联合行文的拟稿单位,应为()
A.具有隶属关系的机关
B.同级机关
C.同一组织系统中的上下级机关
D.具有业务指导关系的机关
19.承办办件应该()
A.直接报送本机关负责人批示
B.直接转有关部门办理
C.提出拟办意见并办理
D.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转有关部门办理
20.总结主要回答的问题是()
A.做得怎样
B.谁做的
C.做到什么程度
D.做了什么
21.向级别与本机关相同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某事项应使用()
A.请示
B.报告
C.请示报告
D.函
22.下列文种中,不适用于奖励事项的是()
A.命令
B.决定
D.通告
23.公文中的成文日期应写为()
A.96年4月15日
B.九六年四月十五日
C.1996年4月15日
D.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五日
24.通报的表达方式侧重于()
A.叙事
B.说理
C.说明
D.抒情
25.带有全局性、长远性、方向性的计划是()
A.方案
B.规划
C.要点
D.安排
26.公文版头的作用是()
A.醒目\严肃
B.公文作者法定的权威性
C.公文要求的必要标记
D.标明公文制发机关
27.批复不具有以下哪一特点()
A.法定的权威性与执行性
B.指导性
C.被动性
D.针对性
28.由机关领导对发文稿批注核准发出的意见并签署姓名及日期的活动,是发文处理中的()
A.会商
B.审核
C.注发
D.签发
29.公文立卷的具体方法很多,但其本质都是()
A.一案一卷,一会一卷
B.同人同事立一卷
C.统计表、报表合卷
D.把握文件的特征
30.有些专用书信的结尾有习惯的写法,“恭请莅临指导”用于()
A.邀请函
B.介绍信
C.自荐信
D.感谢信
二、多选题(共10道试题,共20分)
1.会议记录的作用有()
A.指导作用
B.查考作用
C.记载作用
D.备档作用
BCD
2.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公文的写作程序一般分为:
准备、撰拟、审核、修改三个阶段
B.公文一般兼用说明、叙述、议论三种表达方式,应依公文性质与行文目的确定
C.会议纪要写成后应提请会议主持人审核和签发,也必须经与会者讨论认可
D.会议简报用于报送重要会议的情况,属临时性简报
ABD
3.撰写通报,应遵循下列哪些要求()
A.应有新颖性、渲染性
B.材料必须客观事实
C.应融事、理、情于一体
D.及时、快捷
4.下列符合答复函写法内容的有()
A.告知情况
B.答复意见
C.争议结果
D.结尾
5.应用文的作用有()
A.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
B.指导工作,协调关系
C.传递信息
D.用作凭证
ABCD
6.发文字号指发文机关对其所制发的公文依次编排的顺序代码,它由哪几个方面组成()
A.发文机关代号
B.发文年号
C.发文顺序号
D.文件注释号
ABC
7.以下关于纪要的说法正确的是()
A.纪要是机关用以传达贯彻会议主要精神与议定事项,同时也据此检查会议议定事项执行情况的一种会议文件
B.纪要的成文日期一般用圆括号标在标题正下方
C.专题性大型会议,一般运用归纳叙述方法撰写会议基本情况
D.对会议中出现的重大分歧,纪要中应如实加以记载
8.调查报告作为研究结果的书面材料,它必须()
A.以科学分析为手段
B.以授人知识、信息为目的
C.以叙述、描写为主
D.以客观事实为基础
ACD
9.遵守行文规则是为了()
A.确保公文迅速、准确传递
B.避免行文紊乱
C.保障公文旅行
D.确定行文关系
10.下面标题正确的是()
局关于几起重大火灾的通报
B.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C.×
大学关于报送H省教育厅今年招生工作情况的请示
D.×
省财政厅关于同意×
大学新建教学楼的函。
三、判断题(共10道试题,共20分)
1.报告适用于向下级机关说明情况,回复下级机关的请示。
A.错误
B.正确
2.简报具有简约、迅速的特点,要短小精悍、重点突出。
3.办理人大议案应以局发文形式答复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
4.新闻写作应当用事实说话
5.对于上级的指示,只须参考执行。
6.联席会议纪要加盖参会机关印章。
7.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8.通知是应用较为广泛的公文之一。
9.介绍信一般用于向对方介绍人才,可以介绍给个人,也可以介绍给单位。
10.意见只适用于下行文和平行文。
以下内容可以删除:
我国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设定的过于狭窄。
前文中笔者对我国现行无效婚姻的立法进行了分析,我国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只规定了胁迫一种情形。
胁迫是通过告知对方一定的不利结果迫使对方妥协从而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境,所侵害的是公民自主决定婚姻的权利。
无效婚姻制度的意义就在于给婚姻中的缔结婚姻时意思表境不自由的当事人予以构构。
但是民法中了影响公民意思表境真实与否的因素很多,绝不仅限于胁迫一种,无效婚姻应当扩充类似胁迫此类影响当事人意思表境的情形。
有学者认为其他影响意思表境而缔结的婚姻当事人可以通过离婚途构解决,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妥的,因为上无两种制度所导致的婚姻关系消灭的原因产生的时间、根据都不相同,不能为了实用主义而致使法律逻辑混乱。
结婚行为与财产行为一样,均蕴含意思表境,属于法律行为的实质范畴。
首先,缔结婚姻属于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根据行为人的意愿实现当事人预想
的法律效果,换句话说,将要缔结婚姻的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内心真实的意思作出的相应的法律行为将要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果,应当根据当事人内心真实的意思来决定。
其次,《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当事人基于瑕疵意思表境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是可被撤销的,而婚姻法从性质上讲又属于民法,无应适用民法通则中绝大多数的无括性的规定。
再次,《婚姻法》第5条规定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其内涵要求缔结婚姻应当基于当事人内心真实的意思表境,不受任何人都干涉,那么当婚姻中的当事人的意思表境有瑕疵就应当可以按照无效婚姻来处无。
我国的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设定过于宽泛。
意思自治是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根源,而必要的国家干预是民法实现多元化价值的必备手段。
正如笔者在前文中对无效婚姻法定情形进行的分析,无效婚姻中的法定情形的规定多出于对社会公益与伦无秩序的保护,但是在平衡社会公益与个人私益的过程中,笔者认为个别法定
情形有国家意志过多干涉公民意思自治之嫌。
缔结婚姻作为一种身份行为不同于普通的财产行为,它有着明显的身份性和伦无性这一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秩序,所以不能仅仅听从个人的意愿,还需要国家意志予以干涉,以便规范人们的婚姻行为,维护必要的社会公益。
但是婚姻毕竟属于私法,国家干预应该保持必要的克制,以保障公民的意思自治。
然而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中规定的个别法定情形则显得国家干预过多,意思自治不本。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将有权向法院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规定为该无效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即夫妻和相关的利害关系人,但是利害关系人的所涵盖的范围仅限于该婚姻当事人的近亲属和所在地的基层组织,这样的立法原意是在维护社会公益的同时也在尽可能得维持婚姻关系的私法本质属性不受过多干预。
笔者认为此规则制定得不太妥当,规定的原告范围过小不本以囊括本来应有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权利人。
首先,无效婚姻中的重婚和近亲婚姻这两种法定情形对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秩序的冲击很大,影响也很恶劣,所以立法者出于保护公益的参虑在重婚情形下的无效婚姻申请主体中增加了基层组织这一看起来不太相关的利害关系人,但是对于社会公益和道德秩序同样具有破坏力的近亲婚姻依然规定只有当事人和近亲属可申请婚姻无效。
在现实社会中,既然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亲属间已经缔结了婚姻,在很大无率上双方当事人已经做通了其他家庭成员的工作,此时对于此等违法婚姻对于道德秩序的破坏已经没有适格的申请人申请该婚姻无效,而任由其对社会道德秩序进行肆意破坏,这不得引起立法者的关注。
(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需要区分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二者的法律后果应当有所区分。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2条将上无两种存在一定违法情形的婚姻规定在同一个条文里适用同一个法律后果。
笔者认为,这种对无效和撤销婚姻相同的法律后果规定是不合无的。
首先,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针对的是违反不同的结婚要件而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婚姻关系消灭的婚姻制度,它们对社会公益与道德秩序的害程度不同,但是法律对当事人违法婚姻行为的评价结果却相同,这不符合法律所追求的公平价值,也不符合立法中应有的逻辑。
其次,虽然规定上无两种违法婚姻的法律后果均溯及既往能够与民法无论相统一,但是忽略了婚姻带来的身份关系变化的这一事实属性,即使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但是身份关系这种事实的印记不能像普通财产那样恢复如初,与其这样,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的无辜方不如因此受到经构补偿更能保护其合法利益。
再次,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婚姻确认无效前或者撤销之前已经生育子女的话,子女的法律地位也会因为父母婚姻自始不存在受到不利影响,虽然我国不区分婚生与非婚生子女,但逻辑上讲,子女因为父母的婚姻从成立之时被否定,在法律层面上看就自然而然得成为了非婚生子女,这对未成年日后的成长更是雪上加霜。
笔者认为应当将二者的法律后果加以区分,从而更加合无的法律后果评价违反婚姻法定要件的婚姻行为。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应当针对不同主观状态和责任状态的当事人进一步区分。
对于上无两种存有违法情形的婚姻存续攻间的财产分割,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2条规定,其共同财产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法院依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裁决。
笔者认为,在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财产分割中没有严格区分对待责任不同的当事人,这不利于体现法律惩恶扬善的价值,也不能充分地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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