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课件第五章物权法概述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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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物是无法移动的,或说一旦移动就会失去其价值。
一、土地
土地的概念,包括土地表脸部份、地面上空及地下部份。
土地是一个立体的概念,因为若是土地仅仅指地表部份,而不包括上空和地下,就不具有生活上的完整利益。
比如,在土地上建筑衡宇,向下须打建地基,向上须占有必然的土地上空;
即便是幼小的植物,根须和枝叶也占据地表、地下和土地上空。
但不管地表或其上空、地壳,须以人力所能支配者为限,不然不组成民法上的物,固然也不能成为土地。
二、定着物
罗马法有“地上物属于土地”的思想。
所谓的定着物,是指固定附着于土地上的物,如,衡宇,桥梁等。
定着,表现了“固定”和“附着”两个含义。
土地的出产物,如庄稼、树木,在没有与土地分离以前,也属于固定附着在土地上的物。
“不动产的出产物尚未分离的,为该不动产的组成部份”。
1)所有权限制、设定他物权的类型不同、法律对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的种类不同、
2)物权变更公示方式不同、得丧缘故和效劳等均设有不同规定。
此等区别关于了解物权法极为重要。
动产以占有为公示,而不动产以记录为公示,因此动产物权的取得以交付为为要件。
3)审判管辖不同,不动产发生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而动产由原告就被告的规那么。
4)不动产利用发生相邻关系
5)交易规那么、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确信另外,在债的关系中,此种区别也有重要意义。
例如,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信的,如履行地址不明确,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
依照两个物在效用方面的关系,可将物分为主物和从物。
主物指相关于从物而言具有独立的经济上的效用。
所谓的从物,具有常常地补助其主物的效用,且与主物属于同一主体,而且不组成主物的成份。
(1)二者在物理上相互独立
(2)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
(3)交易观念上视为有主、从关系。
法律遵从物尽其用原那么,关于主物的处分原那么上应及于从物。
物权法第115条: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还有约定的除外。
如农人张某将其牛卖给肉联厂,2500元,肉联厂在宰杀的进程中发觉70克牛黄,卖得3000元,后农人张某明白此事,对牛黄主张所有权。
1997年3月20日,农人张某与某肉联厂口头商定:
由肉联厂将其两头黄牛宰杀,宰杀后按净得牛肉以每斤2元2角的价钱进行结算,由肉联厂收购;
牛头、牛皮、牛内脏归肉联厂,再由张某给付宰杀费7元,结算在5月1日进行。
在宰杀进程中,肉联厂屠宰工人王某在一头牛的下水中发觉牛黄70克,告知厂长。
厂长决定将这些牛黄出售,得款2100元。
张某于5月1日去肉联厂结算款项时,听到工人们议论此事,去厂长那儿证明后说,早明白牛下水中有牛黄,下水就不给你们了。
但以后张某并未问过此事,直到1999年4月20日,张去肉联厂要2100元牛黄款被拒绝后,即向法院起诉。
牛黄不是牛下水的滋长物,是属于牛的孳生物。
物的孳息,指由原物孳生的收益。
产生此收益的物为原物,孳息是原物所出之物。
物的孳息有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类。
所谓天然孳息,指依据物的自然属性或用法所取得的收益。
所谓的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得的孳息。
物权法第116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
既有所有权人又有效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还有约定的,依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取得;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交易适应取得。
以下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
A1>
.出租柜台所得租金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C.动物腹中的胎儿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AD
《物权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换言之,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必然的物,并排斥他人干与的权利。
该概念具有三方面的含义:
第一,物权不仅是人对物的关系,也是人与人的关系。
第二,物权是支配权,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与的权利。
第三,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和债权
1.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
2.物权是绝对权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
3.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
4.物权具有追及效劳,而债权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劳。
5.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立采合同自由原那么。
慎到的兔子
今一兔走,百人一一,非一兔足为百人分,由未定。
由未定,尧且屈力,而况世人乎?
积兔满市,行者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已定已。
分已后,人虽鄙不争。
故治天下及国,在意定分罢了矣。
---《吕氏春秋慎势篇》引慎子云
井田
今以众地者,公作那么迟,有所匿其力也;
分地那么速,无所匿迟也。
------《吕氏春秋审分》
无恒产而有恒心者,惟士为能。
假设民,那么无恒产,因无恒心。
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己。
乃陷于罪,然后从而刑之,是罔民也。
焉有仁在位,罔民而可为也?
是故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然后驱而之善,故民之从之也轻。
----《孟子梁惠王章句上》
一、所有权与其他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能够对物进行占有、利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其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之外的物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他物权人对物享有必然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用益物权包括: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利用权、宅基地利用权和地役权等。
担保物权是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在我国,不动产物权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利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不动产的抵押权等。
动产物权包括动产所有权、留置权、动产的抵押权等。
物权的效劳
(一)排他效劳:
同一物上,依法律行为成立一物权者,不容再成立与之有相容关系的物权。
“一物不存二主”,“一物一权原那么”
(1)不相容之排他
一、所有权——所有权
二、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
(2)相容之排他
一、所有权——他物权
二、担保物权——担保物权
所有权和他物权的并存关系
所有权、所有权×
所有权、他物权○
抵押权、抵押权○
抵押权、质押权○
质押权、质押权×
抵押权、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
(二)优先效劳:
指同一物上存在数个彼此冲突的权利时,效劳较强的权利排斥效劳较弱的权利。
物权的优先效劳体此刻如下两个方面:
(1)物权优先于债权:
物权优于债权实现
一、破除债权二、优先受偿
例外:
生意不破租赁、
(2)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劳——排他之相容
同一个标的物上存在两个以上物权的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成立在先,权利在先”
定限物权优于所有权
(三)追及效劳
(1)含义:
“物在召唤主人”即不论标的物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都可追及到物之所在行使其权利。
(2)例外:
善意取得制度
一、物权爱惜概述
所谓物权爱惜,确实是指在物权受到侵害的情形下,采纳法律规定的保护物权人的利益、保障权利人不受侵害的各类爱惜方式。
依照《物权法》第32条的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能够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部份物法的爱惜
二、确认物权请求权
所谓确认物权的请求权,是指利害关系人在物权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时,有权请求确认物权归属、明确权利内容。
我国《物权法》第33条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能够请求确认权利。
”
物权的确认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对物权归属的确认。
二是对物权内容的确认。
三、物权请求权
所谓物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避免侵害的发生,请求义务人为必然行为或不为必然行为的权利。
物权请求权要紧包括如下几种类型:
1.返还原物请求权。
2.排除妨害请求权。
3.排除危险请求权。
4.恢恢复状请求权。
物权法
第34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能够请求返还原物。
第35条 妨害物权或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能够请求排除妨害或排除危险。
第36条 造成不动产或动产毁损的,权利人能够请求修理、重作、改换或恢恢复状。
第37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能够请求损害补偿,也能够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一、平等爱惜原那么
平等爱惜原那么,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守相同的规定。
《物权法》第4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爱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平等爱惜原那么爱惜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法律地位的平等。
二是适用规那么的平等性。
三是爱惜的平等性。
二、物权法定原那么:
物权法第5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定要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种类法定。
所谓物权的种类法定,是指哪些权利属于物权,哪些不是物权,要由物权法和其他法律规定。
也确实是说,物权必需由法律设定,不得由法律之外的标准性文件随意规定,也不能许诺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随意创设。
第二,内容法定。
内容法定又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物权的内容必需要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符的物权,也不得基于其合意自由决定物权的内容。
三、公示、公信原那么
(一)公示原那么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更时,必需将物权变更的事实通过必然的公示方式向社会公布,从而使第三人明白物权变更的情形,以幸免第三人蒙受损害并爱惜交易平安。
第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能够申请查询、复制记录资料,记录机构应当提供。
不动产物权以记录和记录变更为权利享有和变更的公示方式,动产物权以占有作为权利享有的公示方式,以交付(占有的变更)作为作为其变更的公示方式。
物权法第6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记录。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二)公信原那么物权的存在以占有或记录为表征,信任该表征而进行相应行为者,即便其表征与权利的真实状态不符,关于该信任该表征的人也不发生阻碍
甲继承了一套衡宇,在办理产权记录前将衡宇出卖并交付给乙,办理产权记录后又将该衡宇出卖给丙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记录。
丙受丁胁迫将衡宇出卖给丁,并完成了移转记录。
丁旋即将衡宇出卖并移转记录于戊。
一、在办理继承记录前,关于甲对衡宇的权利状态,以下选项正确的选项是:
(ACD)
A.甲已经取得了该衡宇的所有权
B.甲对该衡宇的所有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C.甲出卖该衡宇未经记录不发生物权效劳
D.甲能够出租该衡宇
二、关于甲、乙、丙三方的关系,以下选项正确的选项是(BD)
A.甲与乙之间的衡宇生意合同因未办理记录而无效
B.乙对衡宇的占有是合法占有
C.乙能够诉请法院宣告甲与丙之间的衡宇生意合同无效
D.丙已取得该衡宇的所有权
案例分析
甲因为要调往外地工作,欲将家里的财产变卖,甲的朋友乙明白后同甲商量,要求甲把彩电卖给他。
两边协定的价钱是1500元。
6月1日,乙将钱交给甲以后,乙将电视装上车欲将电视拉走。
甲想起自己还有一个月才走,就问乙可否借用一个月?
乙同意。
7月1日,乙将电视拉回家,抵家后,当他接通电源,电视机不显示图像,乙以为甲的电视机在卖给他之前就坏了,就把电视机又给甲送回来,要求甲把钱退给他。
甲请来修理电视
机的技术人员检查,以为是搬运不妥显像管损坏。
乙坚决不要电视机了,要求甲退钱。
若是甲必然要将电视卖给他,那就退给他电视的修理费快要500元。
试依照民法理论分析以下问题:
(1)甲交付电视机是采纳的什么样的交付方式?
(2)电视机的所有权是不是已经转移?
若是是,何时转移?
(3)甲是不是应当承担电视的修理费用或收回电视?
(4)结合民法理论,结合此题谈谈动产的交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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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 课件 第五 章物权法 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