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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是:
(1)粮食作物收入。
包括稻谷、小麦、玉米、高粱、粟谷、豆类及各种杂粮;
(2)薯类作物收入。
主要包括红薯和马铃薯;
(3)经济作物收入。
是指在耕地上种植的除了粮食和薯类作物外的其他收入。
包括棉花、麻类、烟叶、油料、糖料等;
(4)园艺作物收入。
主要有水果、茶、桑、蔬菜、瓜类、苗木、花卉等;
(5)经国务院规定或批准的农业税其他收入。
包括林木收入(竹、木、天然橡胶、生漆、核桃等)和水产收入(水生养殖、谈水养殖、海水养殖和滩涂养殖等)。
农业特产税,其规范的称呼应该叫农业特产农业税,是国家向从事农业特产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农业税。
所谓的农业特产收入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农业税征收品目的习惯叫法,不是一般的特产品收入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的征税对象中,除了粮、棉、油、麻、糖以外的园艺作物、其他经济作物和经国务院规定或批准的农业税其他收入为农业特产收入。
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农业特产收入是指初级产品,包括保鲜、防腐进行初级加工、简单加工的产品收入。
具体包括以下7类收入:
(1)烟叶收入。
包括晾晒烟叶和烤烟收入(烟叶收购单位将收购的烟叶进行复烤取得的收入,不在农业特产税征收范围之列);
(2)园艺收入;
(3)水产收入;
(4)林木收入;
(5)畜牧收入;
(6)食用菌收入;
(7)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农业特产品收入。
另规定,征收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同时征收其附加。
牧业税是国家对牧区、半牧区主要从事畜牧业生产并取得畜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全国征收过牧业税的地区有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和甘肃省、青海省、四川省的一些自治州等畜牧业较多的地区。
其他地区不征收牧业税。
牧业税征收的范围仅限于马、牛、骆驼、绵羊、山羊五种畜牧。
现行涉农税收简介
一、烟叶税
今年四月二十八日,温总理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
自条例颁布之日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晾晒烟叶、烤烟叶)的单位开征烟叶税。
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
纳税人收购烟叶,应当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烟叶税的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和20%的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烟叶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
税率。
烟叶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烟叶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从条例规定不难看出,种植生产烟叶的烟农不是烟叶税的纳税人,只有收购烟叶的单位才是烟叶税的纳税人。
二、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的一种流转税。
从其计税原理而言,增值税是对生产和流通个环节的新增加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所以称之为增值税。
从具体的规定上看,增值税主要在两个方面对涉农经营征收税收。
对农业产品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业初级产品免缴增值税,而对农业生产者将自产的农业产品深加工后出售、或收购其他农业生产者的农业产品直接出售则应依法缴纳增值税。
除了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业产品予以免征增值税外,一切单位和个人销售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举的农业产品的,应按规定税率征税。
其中对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实行低税率;
对涉农工业产品征收的增值税。
这些工业产品包括饲料、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农机零配件)和农膜。
三、营业税
营业税,虽然在征税对象的设计上主要针对第三产业,看似好像与农业无关。
其实对种植业、养殖业等产前、产中以及产后的科技服务等不仅属于第三年业划分的范畴,而且事关农民、农村和农业的生产经营利益的一个惠民产业。
因此,国家在营业税的征收管理规定中,就当然、必然的考虑了这些。
只不过采取了例举式的方法予以减免征收营业税。
另外规定,只要缴纳了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应一并征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关税
自1985年3月,我国实施了以《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商品目录》(简称CCCN)为基础的进出口税则,将进口商品划分为21类、99章、1011个税目。
其中将农业产品归纳在第一、二类。
列举了对活动物、动物产品和植物产品征收关税。
五、所得税
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个税种(本文暂不涉及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这两个税种主要是针对税法所列举的一切有经营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分别设计的对两个不同经济主体所取得的收益征收的税种。
个人所得税规定中指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经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中,对兼营上述四业并且四业的所得实行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起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国有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渔业企业和饲料工业企业、县以上种子公司以及农业生产资料(化肥、农药等)。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个税种。
它于1988年11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单位和个人开征,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不征收。
所谓的城镇土地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规定,凡是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免于缴纳土地使用税,但用于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应依法征缴土地使用税。
七、车船使用税
所谓车船使用税,是指国家对行驶于境内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境内河流、湖泊或者领海的船舶,依法征收的一种行为性质的税种。
其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
原则上,车船使用人为纳税人。
其征税范围包括车辆和船舶。
其中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船舶也是如此。
八、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往来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行为性质的税收。
其具体的纳税人可分成五种。
即,立合同人;
立据人;
立账簿人;
领受人和使用人。
我国的印花税共设置了十三个具体征税的细目。
包括;
(一)购销合同;
(二)加工承揽合同;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四)财产租赁合同;
(六)货物运输合同;
(七)仓储保管合同;
(八)借款合同;
(九)财产保险合同;
(十)技术合同;
(十一)产权转移合同;
(十二)营业账簿;
(十三)权利、许可证照。
九、契税
契税在我国可谓是一个税种上“老古董”。
最早起源于东晋的“古税”,虽然它晚于对农业征税但至今也已有1600年的历史。
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个税收法规就是《契税暂行条例》。
按照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其中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就是契税的征税对象之一。
所谓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转土地使用权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虽然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但承受荒山、慌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的,只有对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才能享受免征契税的政策。
轻徭薄赋体现在那些涉农税收政策上
轻徭薄赋作为一种治税思想不仅在我国古来有之、源源流长,而且也为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所推崇。
实施上,对农业生产和农民设置单独的税种征税的做法在当今世界之林,并不多见。
这也正是我国决定取消农业税的因素之一的。
从另一方面看,即使在废止农业税前,总体上说,我国对涉农产业、行业以及领域征收的税负是比较轻薄的。
这也可以从下边介绍的税收优惠政策上体现出来。
现将几个主要税种的优惠政策(所谓税收优惠,是国家在税收方面给予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各种优待的总称。
是政府通过税收制度,按照预定目的,减除或减轻纳税义务人税收负担的一种形式)分别归纳列示如下:
在分税种介绍之前,先把国家近期出台的几个涉农税收政策文件予以专题列示。
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5号):
(一)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中储粮总公司用于转储备和轮换以及履行政府承诺而组织的进口粮(油),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对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华商中心)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其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华商中心经营中央储备糖、肉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对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华商中心直属的国家储备糖库和中国食品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其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对华商中心、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经营中央储备糖、肉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中国盐业总公司国家直属储备盐库经营中央储备盐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及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和肉冷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盐业总公司直属国家储备盐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57号)从2006年1月1日起废止)。
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6号)指出:
关于免征所得税,增值税即征即退,适当减免部分地方税的政策。
将“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政策延长到2006年12月31日。
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所得,免征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
减收的增值税、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或部分地区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适当减免2006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7号):
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和车船分别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房产、土地和车船仍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对由于国家实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造成森工企业的房产、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闲置房产和土地用于出租或企业重新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用于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免税房产、土地和车船应单独划分,与其他应税房产、土地和车船划分不清的,应按规定征税(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
一、在增值税政策规定上
一是对农民自产的初级农业产品实行免税政策。
增值税条例规定,
(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业初级产品免缴增值税。
这里的农业产品,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所规定的品目。
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2)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民族贸易县内县级和县以下的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除石油、烟草外)免征增值税(财税[2006]103号);
(3)边销茶免税。
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的边销茶及经销单位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在此政策执行期间,国家如果对民族贸易县和边销茶定点企业进行重新调整认定,按调整后的范围执行。
财税[2006]103号);
(4)粮食和植物油免税。
对承担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粮食,以及其他粮食企业销售军用粮、救灾粮、水库移民用粮和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9]198号);
(5)远洋渔业产品免税。
远洋渔业企业的渔船在公海或国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7]64号)。
二是对销售外购的初级农业产品实行低税率。
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粮食和食用植物油按13%的低税率征收增值税。
另外,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销售外购农业产品或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列举农业产品的,统统执行13%的低税率政策。
对列入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单位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自2005年起,三年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的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额抵扣。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植物类和动物两大类。
具体注释为:
(一)植物类:
1、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
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
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
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不包括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和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
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不包括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和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
下同);
3、烟叶。
烟叶是指各种烟草的叶片和经过简单加工的叶片。
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晒烟叶。
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
晾烟叶。
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烟叶;
初考烟叶。
是指烟草种植者直接烤制的烟叶。
不包括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
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不包括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5、园艺植物。
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
不包括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和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6、药用植物。
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不包括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和中成药;
7、油料植物。
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不包括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
8、纤维植物。
纤维植物是指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
不含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
9、糖料植物。
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10、林业产品。
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1)原木。
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
不包括锯材。
(2)原竹。
是指将砍倒的竹去其枝、梢或者叶的竹类植物,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竹段。
(3)天然树脂。
是指木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
(4)其他林业产品。
是指除上述列举林业产品以外的其他各种林业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
含盐水竹笋,不含竹笋罐头;
11、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包括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
(二)动物类:
1、水产品。
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
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包括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
不包括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
2、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
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包括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
不包括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
(3)蛋类产品。
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包括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
不含各种蛋类的罐头。
(4)鲜奶。
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动物皮张。
动物皮张是指从各种动物(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身上直接剥取的,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
包括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
4、动物毛绒。
动物毛绒是指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
不包括洗净毛、洗净绒。
不包括水洗猪鬃(国税函[2006]773号);
5、其他动物组织。
其他动物组织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
(1)蚕茧。
包括鲜茧和干茧,以及蚕蛹。
(2)天然蜂蜜。
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3)动物树脂。
如虫胶等。
(4)其他动物组织。
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三是对为农业提供属于生产资料性质的商品实行免税或低税率。
(一)实行低税率:
(1)对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进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农机零配件)和农膜产品执行13%的低税率;
(2)豆粕饲料,从2000年6月1日起,进口或国内生产豆粕饲料产品,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财税[2001]30号);
(3)茴油、毛椰子油按农产品征税。
茴油是八角树枝叶、果实简单加工后的农产品,毛椰子油是椰子经初加工而成的农业产品,二者均原于农业初级产品,可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3]426号)。
(二)农业生产资料免税。
从2001年8月1日起,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财税[2001]113号):
农膜;
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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