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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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广泛听取意见,依据决策机构的职责、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独断专行。
第四条公司及所投资企业“三重一大”决策范围包括:
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第五条“三重一大”事项主要指公司及所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其他法律和党内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等决定的重大事项。
认定标准主要包括:
(一)重大决策
1.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置;
2.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重点发展方向、兼并、破产、资产重组的重大决策;
3.公司及所投资企业符合相关规定的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含境外投资)、借款或担保等方面的重大决策;
4.公司及所投资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上市、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的方案;
公司及所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解散、变更企业形式、变更经营范围、申请破产、权益核销以及改制方案;
5.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等事项;
6.公司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无偿划拨等;
7.公司工资总额预算与决算,公司领导薪酬分配方案,公司年金方案、职工收入分配方案、职工薪酬制度和福利制度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决策;
8.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9.公司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生产安全稳定、党风廉洁建设、表彰奖惩等重大决策;
10.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内部控制、内部审计、财务管理、法律风险控制等各项体系;
11.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
(二)重要人事任免
1.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董事会秘书、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的任免、聘用、解聘;
2.公司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的重要奖惩及违纪违规的处理;
3.向上级部门提出的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需征求上级部门意见的人选的选拔任用建议或推荐意见;
4.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对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
2.公司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计划外追加投资项目;
3.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建设和技改项目,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
4.办公、生活设施的新建大修项目及有关非生产性项目;
5.公司及所投资企业土地资产处置及大宗物业出租管理;
6.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公司下属企业生产性材料款、工程款支出单笔大于等于5000万元必须报公司备案。
每季度第一个月内报备上一季度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2.公司总部费用性支出总额超年度预算的10%,其中“业务招待费、业务用车、因公出国(境)费用”超出其单项预算10万元的;
3.公司及全资、控股企业对外捐赠事项;
4.超过由公司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
5.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六条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和有关规定,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重要程度及影响,合理确定本单位“三重一大”具体授权处置标准等事宜。
第三章决策程序
第七条公司“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程序分为酝酿准备、集体决策、决策实施三个步骤。
(一)酝酿准备
1.调查研究。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按职责范围先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就相关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综合分析研究,了解和掌握具体详实的情况,有关重大项目应事先听取业务部门意见;
决定公司改制而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听取工会、职代会的意见和建议。
2.决策咨询。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决策前,应事先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决策事项给予客观公允的评价参考。
3.与领导沟通。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如事项涉及到其他班子成员分管的工作,分管领导应与班子成员及时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和沟通,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4.会前告知。
提请集体决策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照章程及企业制度的规定提前通知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临时决议。
(二)集体决策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
集体决策的主要方式有:
股东大会、董事会、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等。
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参与讨论和决策,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根据规定和会议要求参与讨论和决策。
1.应结合实际制定董事会、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议及总经理办公会议的议事规则;
2.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
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现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在其他参与决策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表决。
3.集体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当采用现场或通信会议形式,以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不得会后以传签方式代替投票表决,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必须记录在案。
若存在严重分歧或有重要问题尚不清楚的,一般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作决策。
4.集体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按规定需要董事会、股东会通过的,应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股东会按照相关议事规则审议。
5.集体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需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6.如遇紧急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可果断作出临时处理,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并在事项完成后按程序办理公司决策追认手续。
7.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理由、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及时形成会议纪要并存档备查。
(三)决策实施
1.决策作出后,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有关决策情况。
按照层级管理的原则,公司及所投资企业,应当向公司报告有关决策情况,公司向市国资委报告有关决策情况。
各企业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
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中,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2.进入董事会或经营班子的党委成员,应当贯彻党组织的意见或决定。
公司党组织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员工群众,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向上级反映。
3.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或后评估制度,逐步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八条公司及所投资企业党委(总支、支部,下同)书记、董事长、未设董事会的总经理是实施“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
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分设的企业,董事长是主要责任人。
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层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所投资企业制定的“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是否全面科学、决策程序是否严密、责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进行严格审查,并监督其实施。
第十条公司及所投资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规定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对领导班子和成员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公司及所投资企业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和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应当纳入对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
应当作为民主生活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党务公开的重点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二条公司及所投资企业组织人事、审计部门,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对领导人员考察、考核和任免的重要内容,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公司及所投资企业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要实行报告制度。
纪检监察部门要在每季度结束后的5天内向本企业党委和市国资监管机构纪检监察部门报告上一季度开展监督检查的书面评价意见。
各级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每年3月上旬对所属全资及控股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上年度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报告书面上报本级党委和市国资监管机构、市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四条各级领导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同级监督职责并自觉接受监督,要相互提醒,经常沟通,做到既相互支持,又相互制约。
对违反“三重一大”制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可向班子主要领导或上级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三重一大”决策电子监察系统要按照全市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的工作要求,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进行梳理,明确“三重一大”决策的范围、程序、权限、监督检查等内容,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实行事前登记、过程备案、结果检查,实现决策的前、中、后全程监察,通过对比分析,及时发现、预警不按制度要求决策、乱执行或擅自变更执行决策程序等情况。
第十六条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充分发挥“三重一大”决策电子监察系统制约和监督作用,及时发现“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存在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对拒不改正的应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根据“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人员进行处置。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出席集体决策会议的人员应当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
对“三重一大”决策失误责任人,按照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和程序,给国家和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参与集体决策会议的人员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九条公司及所投资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当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
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背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独断专行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不报告的;
(四)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予以纠错改正的;
(六)违规使用知悉的所属上市公司未公开信息的;
(七)人为合并、分割“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故意违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的;
(八)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将涉密材料向外泄密的;
(九)其他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公司是指XXX公司。
本办法所称所投资企业是指由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其中控股企业包括绝对控股企业和相对控股企业。
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是指经市国资委核定,对公司主业经营和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力的所投资企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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