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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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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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备案医疗机构可通过备案信息平台自行更新相应的备案信息。
变更备案完成后,传统中药制剂将获得新的备案号。
六、医疗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原备案部门汇总提交上一年度所配制的传统中药制剂变更情形、临床使用数据、质量状况、不良反应监测等的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备案完成后,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号不变。
上一年度未配制的传统中药制剂也应按要求上报。
七、已取得批准文号的传统中药制剂,在该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再注册,符合备案要求的,可按规定进行备案(注册时已提供的资料,不需要重新提供);
对此前已受理的此类制剂注册申请,医疗机构可选择申请撤回,改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八、传统中药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不得发布医疗机构制剂广告。
传统中药制剂限于取得该制剂品种备案号的医疗机构使用,一般不得调剂使用,需要调剂使用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九、传统中药制剂备案流程
(一)医疗机构注册传统中药制剂备案登录账号
医疗机构登录传统中药制剂备案信息平台注册获取账号,通过该账号完成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工作。
(二)备案信息填报、资料提交
医疗机构登录平台按要求填写医疗机构及申请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品种相关信息,并上传备案资料电子版,确认后提交。
同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备案资料纸质版原件一套。
(三)备案完成及信息公布
1.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医疗机构提交的备案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于30日内在传统中药制剂备案信息平台公开备案号及其他信息。
传统中药制剂备案信息平台自动公开传统中药制剂备案的基本信息,公开信息包括:
传统中药制剂名称、医疗机构名称、配制单位名称、配制地址、备案时间、备案号、配制工艺路线、剂型、不良反应监测信息。
传统中药制剂备案中的内控制剂标准、处方、辅料、工艺参数等资料不予公开。
备案平台按备案顺序自动生成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备案号。
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备案号格式为:
渝药制备字Z+4位年号+4位顺序号+3位变更顺序号(首次备案3位变更顺序号为000)。
2.医疗机构可主动撤销备案申请。
十、医疗机构应当对所提交传统中药制剂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可溯源性负责。
十一、医疗机构应当对已备案的传统中药制剂实施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对制剂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负责。
十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重庆市内传统中药制剂品种配制、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备案信息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每年抽取已备案的传统中药制剂品种,按照现场核查及抽样程序的有关要求,对其研制及配制现场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及抽样检验工作,实地确证其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与实际研制、配制过程是否相符。
十三、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医疗机构该制剂品种的备案,并公开相关信息:
(一)备案资料与配制实际不一致的;
(二)属本实施细则第一条规定的不得备案情形的;
(三)质量不稳定、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严重或者风险大于效益的;
(四)不按要求备案变更信息或履行年度报告的;
(五)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十四、医疗机构备案资料不真实、医疗机构未按备案资料的要求进行配制以及医疗机构不按照规定使用已备案传统中药制剂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20号)进行查处。
十五、本实施细则(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传统中药制剂首次备案申报资料项目及要求
附件2:
传统中药制剂变更备案申报资料项目及要求
附件3:
传统中药制剂年度报告备案申报资料项目及要求
附件4:
传统中药制剂备案资料撰写要求
附件5:
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
传统中药制剂首次备案申报资料
项目及要求
一、申报资料项目
(一)《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原件。
(二)制剂名称及命名依据。
(三)立题目的和依据;
同品种及该品种其他剂型的市场供应情况。
(四)证明性文件。
(五)说明书及标签设计样稿。
(六)处方组成、来源、理论依据及使用背景情况。
(七)详细的配制工艺及工艺研究资料。
包括工艺路线、所有工艺参数、设备、工艺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八)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九)内控制剂标准及起草说明。
(十)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
(十一)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十二)原、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包括药材的基原及鉴定依据、前处理、炮制工艺、有无毒性等。
(十三)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十四)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十五)单次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十六)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历史的,其制剂可免报资料项目(十四)至(十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报送资料项目(十五)、(十六):
1.处方中含法定标准中标识有“剧毒”“大毒”及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明确毒性的药味;
2.处方组成含有十八反、十九畏配伍禁忌。
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
(一)资料项目
(一)《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
医疗机构通过备案平台填报医疗机构信息、申请备案传统中药制剂品种信息后,平台将自动生成备案表。
医疗机构打印备案表并加盖公章。
(二)资料项目
(二)制剂名称及命名依据
1.应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7年第188号)的规定,制定传统中药制剂的名称(包括:
中文名、汉语拼音名),并阐述命名依据。
制剂名称应明确、简短、规范,应避免使用生僻病名,应避免“同名异方”或“异名同方”。
不得使用代号和外文,不得使用容易混淆或暗示疗效功能的名称,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2.应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数据库中检索制剂名称是否与已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重名,并打印提供检索资料。
(三)资料项目(三)立题目的和依据;
1.应着重阐述研发品种的临床需求及科学依据等。
一般应简述拟定功能主治的临床特点,中医病症可能的病因病机或发病机理、流行病学、危害性、临床表现和预后等。
简述拟定功能主治的治疗现状及常用治疗药物,包括该功能主治目前常用的治疗方法(药物和非药物)及对药物治疗的需求。
简述目前常用治疗药物的情况,说明各类药物的处方组成、功能主治、临床作用特点,主要不良反应以及临床应用的局限性等。
简述申报品种的科学依据、临床意义,如有效性、安全性、依从性等方面的特点。
简述该品种国内是否有研究报道,是否有获得制剂批准文号等其他与立题有关的背景资料。
2.同品种及该品种其他剂型的市场供应情况应阐述类同品种的市场供应情况,包括标准收载情况,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品批准情况等。
(四)资料项目(四)证明性文件应包括
1.应提供申请制剂或使用的处方、工艺等的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提供申报材料真实、完整、规范,该制剂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承诺书。
2.应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
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委托配制制剂双方签订的委托配制合同复印件;
(2)制剂受托配制单位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其载明的配制或生产范围应当与申请委托配制的制剂剂型一致。
3.医疗机构委托符合要求的机构进行制剂的研究或者单项试验、样品试制、配制的,委托方应当提供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委托研究合同复印件,以及被委托单位的资质证明。
4.符合免报(十五)、(十六)项资料条件的,医疗机构应提供申请备案制剂在本医疗机构连续使用5年以上的文字证明资料(如医师处方,科研课题记录,临床使用记录等),并提供60例以上临床病历原始记录和疗效总结报告。
(五)资料项目(五)说明书及标签设计样稿
1.传统中药制剂的说明书、标签应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关于印发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格式内容书写要求及撰写指导原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283号)进行撰写和设计。
2.说明书标题下须以醒目的黑体字注明警示语:
“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3.说明书、标签须标注“本制剂仅限本医疗机构使用”。
4.委托其他单位配制的,说明书应添加【委托配制单位】项,注明配制单位名称、配制地址及联系方式。
(六)资料项目(六)处方组成、来源、理论依据及使用背景情况
1.处方组成应合理,不得与国家已有药品批准文号品种一致。
应列出处方组成全部药味并按方中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各药味剂量(一日用生药量),功能、主治,拟定的用法用量。
应明确处方药味的法定标准来源,是否含有法定标准中标识有毒性及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毒性的药材,是否含有十八反、十九畏配伍禁忌。
各药味用量是否超过标准规定,如超过标准规定,应附安全性证明资料,确保用药安全。
应根据本品的组方特点和中医药组方理论,对处方的配伍原则(如君、臣、佐、使等)及组成药物或成分加以分析,以说明组方的合理性。
用中医药术语表述主治病症的病因、病机、治法、功能主治等;
拟定的主治病证应对中医病名、症候分型、症状等方面进行合理限定。
2.药味、原料、辅料用量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一般以制成1000制剂单位计算。
3.医疗机构应详细说明处方来源、配制方法、应用、筛选或演变过程及筛选的依据等情况。
来源于古方的应详细说明其具体出处、演变情况,配制工艺,现在的认识及依据。
已有临床应用经验的应该根据实际应用情况提供有效性和安全性方面的信息。
4.理论依据:
医疗机构对主治病证的病因病机、治法的论述应采用中医药理论,并对处方的基本配伍原则(如君、臣、佐、使等)及组成药味加以分析,以说明组方的合理性。
应从主治病证、处方用药等方面对制剂的研究目的进行古今文献综述,以进一步说明立题依据的科学性。
应注意引用文献资料的真实性、可信度及针对性,并注明出处。
5.使用背景情况:
中药制剂如来源于临床医生的经验方,应说明临床应用基础及使用历史。
应详细客观描述临床医生的姓名、处方起源,处方固定过程,应用剂型,用法用量、功能主治,固定处方使用起始时间,使用人群,合并用药,临床疗效情况等。
(七)资料项目(七)详细的配制工艺及工艺研究资料。
1.应提供配制的工艺流程图及说明。
工艺流程图应以图表符号形式反映制剂配制各工序的全过程。
2.配制工艺路线作为必须自动公开的基本信息,可以不体现具体的工艺参数,但必须包括所有配制流程。
配制工艺路线应当单独作为附件在相应位置上传。
3.应采用表格的形式,列出工艺研究确定的详细制法及所有工艺参数。
4.应采用表格的形式,详细列明各工序所需设备、设备型号、设备能力、设备材质等内容,并附上相关照片资料。
5.工艺研究资料:
应提供全部真实试验数据。
应阐明工艺路线的设计及合理性,剂型选择、剂量确定的理由及依据,中药饮片的检验、加工、粉碎、提取、浓缩、干燥、成型等的工艺研究。
中试研究包括主要设备清单、中试数据、中试产品质量情况。
中试研究及制剂质量考察的全部研究过程、研究结果、选定的技术参数和确定的配制工艺。
每个工艺步骤的研究均应提供试验方法、试验结果、试验小结、确定的工艺步骤及其参数。
(八)资料项目(八)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医疗机构质量研究应能达到有效控制制剂质量的目的。
用于质量研究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必须采用3批中试以上规模,且处方固定、原辅料来源明确、制备工艺稳定。
2.质量研究项目、方法、技术参数、验证内容应参照现行版《中国药典》及相关通则。
3.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主要阐述处方药味的理化性质及文献资料、与工艺质量有关的理化性质及文献资料、质量研究的试验项目及试验数据,并附相关照片、图谱及文献等。
(九)资料项目(九)内控制剂标准及起草说明
1.内控制剂标准研究应结合处方组成、工艺、临床功效、活性成分开展,其格式、术语、计量单位、试液试药及标准液的品种及浓度等均应按照现行版《中国药典》进行制定,有不同的,应详细说明。
【检查】项应符合现行版《中国药典》相应剂型的检查项要求。
2.医疗机构应确保符合现行法规、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等规定。
处方中含有的法定标准中标识有“剧毒”“大毒”及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明确毒性的药味,必须建立相应毒性成分限量检查。
3.起草说明应详细描述内控标准中各项目的设置及限度确定的依据,包括原理的解释、试验数据和结果、图谱照片等。
(十)资料项目(十)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
1.稳定性研究应采用中试或中试以上代表规模配制下产品质量的配制连续的3批样品,按照现行版《中国药典》的制剂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开展。
2.医疗机构应按稳定性试验的数据整理撰写稳定性试验资料,包括试验用样品批号、配制日期、配制数量、稳定性考察数量、试验时间、试验条件、试验方法、试验项目、试验结果等,以确定传统中药制剂的贮存条件、包装材料/容器、有效期等,并附相关照片及图谱。
(十一)资料项目(十一)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1.一般应为中试或中试以上规模连续配制的3批制剂样品,由医疗机构对制剂进行检验并出具的自检报告书。
2.委托其他单位配制的传统中药制剂,应当提供接受委托配制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书原件。
(十二)资料项目(十二)原、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包括药材的基原及鉴定依据、前处理、炮制工艺、有无毒性等。
1.医疗机构应列出原、辅料名称,并附来源证明性文件(注册批件或核准编号)、质量标准及生产企业检验报告复印件,所用辅料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管理规定。
2.提供使用的中药材或中药饮片来源证明文件,包括:
药材产地、销售发票、供货协议、供货方检验报告等资料复印件。
3.医疗机构应列明中药饮片来源的药材的基原及鉴定依据、前处理、炮制工艺、有无毒性等。
(十三)资料项目(十三)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医疗机构结合制剂稳定性试验结果阐述选择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依据和结果,并附其来源证明性文件(注册证或核准编号)、质量标准及生产企业检验报告复印件。
所用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管理规定。
(十四)资料项目(十四)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主要药效学研究是以中医理论为指导,根据功能主治、处方组成及剂型等特点开展试验研究,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为充分说明被研究制剂的主要药效学提供科学依据。
主要药效学研究选择适宜的实验模型,通过不同手段,造成与临床疾病相同或类似的模型,给予研究用制剂,给药结束后观察实验模型的相关指标。
医疗机构一般应撰写试验背景和理论基础、试验目的、试验资料、试验方法、试验结果、分析评价、参考文献等内容。
有关研究应在获得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机构完成。
(十五)资料项目(十五)单次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传统中药制剂单次给药毒性研究的具体试验办法、实验动物、研究用药物、试验分组、给药途径、给药剂量、给药频率、观察指标、统计分析等,应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
(十六)资料项目(十六)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传统中药制剂重复给药毒性研究的具体试验办法、实验动物、受试药物、试验分组、给药途径、给药剂量、给药频率、观察指标、统计分析等,应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
(十七)关于处方中含法定标准中标识有“剧毒”“大毒”及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明确毒性的药味
1.处方中含法定标准中标识有“剧毒”“大毒”的药味是指:
国务院《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颁布的28种毒性药材,各版《中国药典》、部颁标准、地方药材标准中标注为大毒(或剧毒)的药材。
各级标准中药材的毒性大小分类不一致的,以毒性高的分类标准为依据。
2.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明显毒性的药味:
可以参考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中有明显不良反应的报道。
(十八)文献资料引用
各项目资料中引用了文献资料的,医疗机构应按文中引用的顺序列出有关的参考文献目录,并附原文复印件。
传统中药制剂变更备案申报资料
(一)需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备案资料的变更备案项目
1.变更制剂规格
2.变更制剂有效期
3.变更制剂配制工艺
4.变更制剂的辅料
5.变更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6.变更中药材标准、中药饮片标准或者炮制规范、炮制工艺
7.变更制剂内控标准
8.变更制剂配制地址
9.变更制剂所属医疗机构名称
10.其他
(二)医疗机构自行到平台进行信息更新的变更备案项目
11.变更备案负责人、备案联系人委托配制联系人相关信息
二、变更备案申报资料项目及说明
(一)变更备案资料项目
1.《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原件。
2.证明性文件,包括: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
(2)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双方签订的委托配制合同复印件。
(3)制剂受托配制单位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历次制剂备案变更记录。
3.说明书及标签设计样稿。
4.详细的配制工艺及工艺研究资料。
5.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6.内控制剂标准及起草说明。
7.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
8.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9.原、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包括药材的基原及鉴定依据、前处理、炮制工艺、有无毒性等。
10.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变更备案事项
申报资料项目
1
2
3
4
5
6
7
8
9
10
+
*
-
+
-
(二)变更备案申报资料项目表
注:
“+”指需提供的资料,“-”指不需提供的资料,“*”指如有修改应当提供的资料。
(三)资料要求及说明
1.各项目资料应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1:
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中相应项目的要求进行撰写。
2.资料项目3.说明书及标签设计样稿:
变更备案项目中涉及说明书、标签修订的,应提供修订后的说明书、标签样稿以及修订说明。
三、变更备案事项说明
(一)变更备案事项1.变更制剂规格
1.所申请的规格应当科学、合理、必要,且应不改变用法用量或者适用人群。
2.所申请的规格应当根据制剂用法用量合理确定,一般不得小于单次最小用量,或者大于单次最大用量。
(二)变更备案事项2.变更制剂有效期
是指对已备案制剂有效期进行延长或缩短。
(三)变更备案事项3.变更制剂配制工艺
应符合传统工艺且不导致药用物质基础或体内过程的改变。
应提供变更前后的工艺对比试验研究资料。
涉及质量研究、内控制剂标准修改的,应提供申报资料项目5、6。
(四)变更备案事项4.变更制剂的辅料
应提供变更前后辅料的工艺对比研究试验资料。
(五)变更备案事项8.变更制剂配制地址
1.包括医疗机构变更配制地址、变更配制地址名称;
变更委托配制单位、变更委托单位配制地址名称。
2.变更配制地址名称、变更委托单位配制地址名称应提供公安机关批准的地址名称变更证明性文件。
可不提供申报资料项目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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