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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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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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表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家庭人口
像
片
家庭住址
工作单位
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低保类别
保障金额
大病种类
住院时间
所住医院
医疗费用
元
单位报销
元
医疗保险报销
元
社会捐助
元
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婚姻状况
身体状况
就业单位及性质
月收入情况
申请救助金额
申请救助理由
申请人签名
二O—年月日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家庭人口
低保类别
家庭住址
工作单位
身份号码
所住医院
低保证号
大病种类
住院日期及时间
医疗费用
元
单位一
报销兀
医疗保险报销
元
社会捐助
元
本人实际支出医疗费
元
救助比例
救助金额
社区居委会
意见
单位(盖章)评议组长(签名)
二O—年月曰
街道
(乡镇)
意见
单位(盖章)评议委员会主任(签名)
二O—年月曰
县级民政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名)
二O—年月曰
说明
定南县民政局
定南县财政局
定南县人力资源和文件保障局
定南县卫生局
定民字〔2013〕39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的通知
各镇(街道)民政所、财政所、人保所、卫生院: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民发[2011]209号)、《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
[2012]21号)、《江西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赣府发〔2012〕30号)、《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赣民发〔2012〕14号)和《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精神,更好地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均等享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充分发挥医疗救助政策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补充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准确认定救助对象是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基础和关键,在扩大救助对象范围的基础上,现对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作进一步明确,医疗救助对象主要包括:
1.城乡低保对象;
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3.城镇“三无”对象;
4.残疾军人、“三属”人员、“两红”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5.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岗和退休军转干部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
6.因已支付高额医疗费用或需长期依靠治疗维持,而造成家庭支出贫困的低收入家庭患者(以下简称“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
二、进一步规范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医疗救助制度建立以来,由于各地情况差异较大,在政策执行和救助标准上也存在较大差别。
为了使医疗救助政策的实施尽量做到公正公平,缩小地域差距,现特就医疗救助政策作出以下调整和规范:
(一)资助参保参合认真做好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重度残疾人、城镇低收入家庭未成年人、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困难群体参保参合的工作。
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标准和资金来源渠道,具体如下:
1.对城镇困难群众,政府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标准为成年人人均120元,未成年人人均50元(新参保人员根据(赣市府办发〔2010〕149号)文件规定,补缴从2011年起全额保险费,成年人每人每年40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330元。
补缴标准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提高相应提高)。
2.对农村困难群众,政府资助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财政补助标准为人均50元。
以上财政资助城乡困难群众个人缴费的标准随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的提高相应提高。
所需经费中,2011年的补助标准40元和110元仍按原规定负担。
从2012年开始,新增提标部分,按以下比例负担,即:
41个西部政策延伸县,由省、县(市)财政按8:
2负担;其他县(市、区),由省、县(市、区)财政按6:
4负担。
此项财政补助资金,通过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渠道,拨付到统筹地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分账核算。
资助参保参合,由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资助参保参合人员名单和补助金额,将“医疗救助基金”转为“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基金”核算。
救助对象中规定的第4条“六类对象”和第5条“两类对象”的参保参合,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适当提高部分军队退役等人员生活补助的意见》(赣府厅发〔2007〕17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开展门诊医疗救助
1.日常门诊救助
将农村五保供养和城镇“三无”对象纳入日常门诊救助,其在定点医疗机构看病的日常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按100%给予救助。
城乡低保常补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日常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
部分按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1000元。
对敬老院供养五保对象、福利院供养城镇“三无”对象,根据供养对象人数,按照年人均100-200元的标准发放门诊卡。
为了便于对日常门诊费用的结算,将经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村卫生所、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部设为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
2.重大疾病门诊救助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因患严重慢性病或重大疾病需要依靠门诊维持治疗的,其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100%给予救助。
城乡低保常补对象因治疗严重慢性病或重大疾病产生的高额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不低于6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1万元。
救助对象当年门诊救助金额已经超出年封顶线,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可将门诊、住院救助封顶线合并计算给予救助,但当年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门诊加住院救助封顶线之和。
其他救助对象不纳入重大疾病门诊救助。
3.特殊重大(慢性)病种门诊购药救助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和救助对象中规定的第四条“六类对象”因患特殊重大(慢性)疾病确需依靠购买必须药品用以维持日常治疗的,其按规定在定点零售药
店购药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不低于6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2万元。
(三)开展住院医疗救助
1.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因患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给予100%救助。
2.城乡低保对象和救助对象中规定的第4条“六类对象”,因患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不低于2万元;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住院自负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不低于3万元。
贫困家庭儿童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救助比例要提高到80%,年累计
救助封顶线不低于5万元。
3.救助对象中规定的第5条“两类对象”纳入城市医疗救助范围。
因患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不低于2万元;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住院自
负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不
低于3万元。
4.在原对低保边缘户大病救助基础上,将住院救助范围扩大到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
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对其个人负担部分,医疗救助在政策范围内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不低于1万元,救助资金总额要控制在本地当年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总量的20%以内。
(四)开展重大疾病专项救助在我县已开展的儿童“两病”免费救治、困难尿毒症患者免费血透治疗、贫困家庭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免费治疗、“光明•微笑”工程的基础上,逐步将重度聋儿人工耳蜗植入、妇女乳腺癌、宫颈癌、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16类疾
病纳入按病种定额付费救助范围。
对农村居民已开展耐多药肺结核等15类大病的专项救治,按照《关于开展农村居民重大疾病救治试点工作的意见》(赣卫农卫字〔2012〕22
号)规定执行。
对符合按病种定额付费专项救治条件的,按照明确的单病种定额治疗费用标准,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比例报销后给予定额救助:
属于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按照10%的比例给予救助;属于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按照20%的比例给予救助。
救助对象年累计救助总额应控制在当年救助封顶线以内。
上述门诊和住院救助政策中涉及的重大疾病病种,一般是指严重危害生命健康、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因高额治疗费用而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疾病,或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应当救助的重大疾病。
三、进一步规范城乡医疗救助程序规范救助程序是确保救助对象认定准确、提高医疗救助时效性的重要手段。
因此,各地要严格规范医疗救助操作程序,认真做好救助对象身份认定工作,防止冒名顶替和虚报冒领现象发生。
1.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和救助对象中规定的第4条“六类对象”通过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服务窗口申请医疗救助的,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低保(五保)证或医疗优待证,县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数据信息,及时核对申请对象身份。
2.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和救助对象中规定的第4条“六类对象”申请事后医疗救助的,必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低保(五保)证或医疗优待证以及医院的诊断证明、费用单据,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申请,经镇(街道)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镇(街道)和县级民政部门应对申请救助的对象身份认真核实。
3.城镇“三无”对象申请医疗救助,县级民政部门应联合
当地福利供养机构共同认定救助对象,待身份确认后实施救助。
4.对救助对象中规定的第5条“两类对象”,需经县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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