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农机安全监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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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机安全监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
山东省农机安全监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地行使农机监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以下简称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山东省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农机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不予处罚的权限。
处罚幅度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
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过罚相当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二)公平、公正原则。
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在法律效力相当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新出台的法律规范;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
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
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四)综合裁量原则。
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不能片面考虑某一情节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再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先责令改正,未先责令改正的,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的期限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七条 法律、法规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一般处罚适用,从轻处罚适用,从重处罚适用。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当事人在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已经纠正违法行为、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如确需实施行政处罚的,一般选择低档幅度从轻处罚。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从重处罚:
(一)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二)抗拒检查、阻碍执法的;
(三)伪造证据,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四)指使、胁迫他人或者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在共同违法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七)对检举、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从重处罚的行为,办案人员可按对应从重档次确定处罚标准,不得低于该档次标准处罚。
第十二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
全省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原则上应当按照《山东省农机安全监理行政处罚裁量规范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处罚幅度。
第十三条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实施农机行政处罚,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第十五条 农机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对照裁量标准,在案件调查材料中对是否实施行政处罚以及处以何种处罚、具体处罚幅度提出建议,并明示裁量的理由及事实依据。
对调查人员未按照规定说明裁量理由及事实依据的,审核人员应当将案卷退回,或者要求有关人员补充说明。
第十六条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对建议的处罚种类、幅度或者履行方式作必要说明,并书面记录,存入卷宗。
有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还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规范和行政执法实际,对本部门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适时进行评估、修订、调整和完善。
第十八条 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构成执法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造成农机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变更、撤销的;
(二)造成农机行政处罚案件被行政复议机关变更的;
(三)农机行政处罚案件被上级部门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四)引起当事人投诉,投诉情况查证属实,且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九条 农机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提请行政执法证件核发机关暂扣、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执法证件,农机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视情节调离执法岗位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1月30日。
附件:
山东省农机安全监理行政处罚裁量规范标准
附件:
山东省农机安全监理行政处罚裁量规范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形
处罚幅度
处罚标准
1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轻微
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
拒不停止使用的
一般
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罚款200元
拒不停止使用,阻挠执法人员执法的
较重
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罚款400元
拒不停止使用,暴力抗法的
严重
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罚款1000元
违法行为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
特别严重
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罚款2000元
2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使用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的
轻微
罚款200元
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的
一般
罚款400元
使用涂改、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
较重
罚款1000元
使用伪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或牌照的
严重
罚款1500元
伪造、变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或者年检合格标志的
特别严重
罚款2000元
3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驾驶证)而操作(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轻微
罚款100元
拒不改正的
一般
罚款200元
阻挠执法人员执法的
较重
罚款300元
暴力抗法的
严重
罚款400元
违法行为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
特别严重
罚款500元
4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轻微
责令改正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拒不改正的
一般
罚款100元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拒不改正的
一般
罚款200元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拒不改正的
一般
罚款300元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拒不改正的
较重
罚款400元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拒不改正的
严重
罚款500元
5
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2、《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农业机械驾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违章载人的;”
能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
轻微
予以批评教育,罚款50元
拒不改正
一般
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罚款100元
违法行为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
较重
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罚款200元
6
饮酒后驾驶农业机械的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农业机械驾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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