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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控制与管理、协助工程量的计量。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任何有关工期及费用的签证。
具体职责和权力为:
5.2.1项目总监是监理单位就本工程委派的驻现场代表,代表监理单位履行业主所委托的监理职责。
5.2.2审查施工图纸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参与技术交底、施工图会审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会审;
5.2.3实施监理,确保监理单位能有效而顺利地进行监理,包括:
5.2.3.1批准承包人的施工计划与材料来源;
5.2.3.2审查批准承包人的工程图纸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5.2.3.3严格检查放线和施工测量;
5.2.3.4质量控制与材料、工程检验以及中间验收;
5.2.3.5工程进度的控制与评估;
5.2.3.6检查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审核承包人进度计划和付款申请,并提出付款建议;
5.2.3.7参与处理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监督事故处理方案的实施;
5.2.3.8检查工程进度;
5.2.3.9监督承包人的安全、文明和工程保护情况;
5.2.3.10督促、检查承包人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国家工程技术标准、施工规范,对违规操作及违章施工提出处理意见或立即做出处理;
5.2.3.11进行隐蔽工程的检查和验收。
组织分项工程检查验收,组织相关进行工程竣工初验收,协助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2.3.12主持与承包人的每周会议,以审查工程质量、进度及其它相关事务;
5.2.3.13督促、审查承包人各阶段提交的竣工资料及全套竣工资料;
5.2.3.14协助发包人做好工程结算资料收集工作;
5.2.3.15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负责工程质量的鉴定,明确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按规定督促维修。
5.2.4项目总监签发的任何文件,如涉及到工程造价和关键线路工期的变化,则应得到发包人代表的认可。
5.2.5如果承包人对项目总监的任何信函有质疑,承包人可将该问题提交给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对此信函的内容进行确认、否定或更改。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项目部经理
职权:
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控制与管理、协助工程量的计量。
5.3.1发包人授权发包人代表处理与本项目有关的业务,代表发包人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发包人的指令、通知等均以书面形式由发包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发包人印章后发给承包人;
5.3.2于工程开工前提供施工用水、用电的现场接驳口,水、电供应量保证正常施工的需要;
提供红线外通畅的道路;
5.3.3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必要时承包人应进一步探明;
5.3.4开工前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施工文件肆套,承包人若需增加文件套数,则须向发包人书面提出,承包人需支付全部费用,承包人不得自行复制。
发包人对其提供的任何施工文件保留版权和其它知识产权,承包人在未经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施工文件泄漏给第三方、用于第三方或转送给第三方。
工程竣工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或续保修所需的施工文件外,须将其它全部施工文件退还给发包人。
5.3.5在施工文件提供给承包人七天内组织有发包人、承包人、设计单位、质监单位、监理单位参加的图纸会审,作好会议纪要,并发给承包人;
5.3.6开工前将水准点、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提交承包人,并于现场交验;
水准点、坐标控制点交验完毕,即由承包人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它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5.3.7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组织工程验收,监督检查设计图纸及技术核定的处理;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签署及审批按照附件
(1)《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协议书》执行;
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和工程结算进行审核;
执行发包方有关费用及工期签证的管理规定。
5.3.8根据发包人的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进行调整;
5.3.9如承包人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发包人代表即可勒令承包人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报发包人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如在监理人认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承包人仍拒绝签字,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该项违约金经发包人代表签字认可后即生效;
5.3.10及时审批及发出工程指令确保承包人能够进行正常施工;
5.3.11与业主、设计、监理、质监、承包人等单位协调解决施工中遇到的技术问题;
5.3.12制订并执行现场管理制度,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7、承包人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土建负责人:
安装负责人:
承包人指定经销商供应材料验收、接收负责人员:
项目经理的职责为:
7.1承包人授权项目经理处理与项目有关的业务,代表承包人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承包人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递交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认可;
7.2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及投标书进行施工组织,承包人项目经理以下管理人员在所辖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特殊岗位必须持证上岗(如预结算人员必须具备国家或山东省认可的从业资格,注册人员并属于该公司注册人员),不得兼任其它项目任何职务;
如需变更人员、机械设备、施工方案等,必须提前一周书面上报发包人并经同意后方可执行,否则,承包人每违约一项(或一人),需支付罚金伍仟圆,违约变更项目经理的罚金为50000元,违约变更项目技术负责人的罚金为10000元。
7.3承包人代表易人,必须经发包人书面认可,其接任人仍必须无条件全面继续承担承包人应负的责任。
否则,发包人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直至勒令承包人退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7.4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装工程负责人必须准时参加发包人或监理组织的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发包人或监理提出申请并在获得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罚金:
迟到壹佰元/人次,缺席伍佰元/人次;
7.5承包人驻本工程的技术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均须有工程师以上专业任职资格,其它技术人员有三年以上本专业工作经验;
7.6承包人以下人员按发包人要求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罚金伍佰元/人次,同时,承包人须在24小时内用发包人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下述调离的任何人员:
7.6.1发包人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
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不熟练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等;
7.6.2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不能积级配合发包人正常工作者;
7.6.3违反发包人或承包人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7.6.4无证上岗者(包括按国家规定须持有上岗证);
7.6.5与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
7.6.6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本项目用地工地现场三通一平工作已完成,其余以工地现场实际情况为准。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施工所需的水、电源已接至施工场地,水、电接口离施工场地边缘不大于300米,承包人按场地现场布置和自身需要并经发包人同意后从接口接至本方施工地点,相关费用承包人自行承担。
电讯自行解决,费用自理。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工程开工前2日内。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发包人向有关部门办理开工许可文件,文件办完后三日内将复印件加盖红章交承包人一份。
因发包人未办理或完善手续造成影响工程进展,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后双方商定。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执行通用条款。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双方另行协商。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每月25日报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期间的工程量统计核算和截止本月25日的累计工程量统计核算、下月(本月25日后的一个月期间,以下该词语意义相同)材料计划、下月施工进度计划(含劳力安排计划)和下月资金使用计划;
每分段工程完成前7日内提供下一分段工程进度报量计划一式五份。
每阶段工程完成前7天报下一阶段工作计划并按发包方、监理人的要求,提供其他文字资料(包含以网络图及横道图形式)。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政府有关规定要求,自费提供和维护所有灯光、护栏、警告信号和警卫,并对工程进行保护,为有权留在现场上的人员提供安全通道(防护网、灯光、护栏等),并对上述义务负责任。
承包人为公众提供安全保障和方便(实施方案须首先经发包人批准),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无偿提供办公用房共六间。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已含在合同总价中。
承包方须遵守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由承包人承担。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负责已完但尚未交付的工程成品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项发包项目特殊的保护费用由相应的专项承包人承担),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已含在措施费内;
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在工程师通知的时限内自费予以修复。
发包人提前使用损坏的修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如发包人提出需特殊保护,特殊要求的保护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方应保护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并负责相应费用,同时做好文物保护、古树名木的保护,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损坏及赔偿费由承包方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严格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令196、197号等有关环保、环卫的规定,否则承包人应承担罚款和相应的行政责任(其中经发包人向承包人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每发现违反上述规定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壹仟元)。
临时设施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本工程现场平面布置图搭设。
施工现场要保持场容场貌整洁,各种料具要按施工平面图位置存放、堆放整齐。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承包人审核专项承包人编制的满堂基础开挖和边坡支护的施工方案,负责基槽开挖的放线、标高控制、槽边坡度、负责提供土方开挖等期间的监控、洗车设施(费用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费中,不再另外计取)等,配合夜间开挖照明等用电接入,负责场区四周围挡围墙防护。
基槽机下余土和死角的清理为总承包人的施工内容,该费用综合考虑在基槽清理费综合单价中,承包人不另行计取费用。
〈2〉承包人应具备维护施工现场正常施工秩序的能力,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第三人(专项分包商属于第三人)阻扰施工所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在合同要求范围内的施工、竣工和保修施工工作均应不使下述各方面遭受不必要的干扰:
如居民、发包人、监理人、其他承包人的便利;
不得无故干扰和阻碍发包人及他人对施工场地内公用道路、便道的使用;
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采取措施排除有关障碍和干扰,由此造成的损失和支出由承包人承担。
〈4〉做好工地范围内绿化工程和公建设施的成品保护工作,承担由自身原因损坏绿化工程、公建设施、公共设施所发生的经济损失。
〈5〉承包人还应对在施工现场的专项承包人的安全尽总包管理责任。
〈6〉承包人协同发包人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同本工程有关的外协工作,包括协调周边居民及单位、交通、环卫、城管、市容、建委等有关部门,确保本工程施工顺利进展,并承担各自相应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7〉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对外发生的任何纠纷与交涉以及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如需发包人进行协调,则协调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暂停施工期间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已完工程。
〈8〉承包人应对工程范围内的已废弃的地下管线(需经管线单位确认),以及其它障碍物进行拆除与处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工程交付后或因发包人分包工程需要,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14日内将现场临时设施和设备拆除完毕;
每拖延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
〈10〉承包人应按以下时间要求提报材料计划:
图纸会审后25日内提报总材料计划,每月25日提报下月月度材料计划;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及设备进场计划承包人应于材料及设备进场前60天提报,并对其准确性负一切责任。
〈11〉图纸会审记录应在图纸会审后5日内整理完毕,并提报监理人。
〈12〉爆破作业的申请批准手续,承包人及时提前办理,不得影响工程施工,相关费用也由承包人承担。
<
13>
承包人自行自费解决工作人员居住宿舍和生活设施及其他相关问题(如产生土地租赁等及其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4)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工作和状况已充分了解,并已在报价中充分考虑现场状况和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费用,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办理本招标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并在办证时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就配合出具安全文明施工费拨付证明资料和相应发票。
(15)施工用水、电费由承包人承担,水电费由发包人按有关计量表的计量数量并考虑整体损耗的数量后从承包人处收取,水费执行5.5元/立方米,用电执行济南市供电局施工用电价格;
发包人有权从任何一笔应付工程款中扣除水、电费。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收到发包人送交的图纸(以监理人或发包人的收发文纪录为准)后14日内承包人将单体工程、群体工程、阶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提交总监理工程师。
承包人施工计划必须切实可行,计划中应充分考虑现场状况、济南市施工的惯例、常见问题、其他可预见的影响因素,否则由此产生费用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施工组织设计如对工期进行更改,应特别注明,并由发包人及监理人书面确认。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10.1.1工程师应在收到上述文件后7日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网络图及劳力分布图作为本合同附件。
10.1.2承包人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监督检查,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已经批复的施工进度计划不符时,根据工程师的要求,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按照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计划执行。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将通用条款13.1
(2)约定变更为: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本专用条款未变更之处仍执行通用条款第13条的规定。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隐蔽工程覆盖前的检查:
任何部分的隐蔽工程或基础已经具备检查条件时,承包人应及时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代表。
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代表须在承包人提出检查或验收要求后24小时内进行检查和验收,否则,承包人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2>验收和重新验收:
发包人代表提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验收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剥露或开口,并在检验后负责使这部分工程恢复原样并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等级。
若这部分工程剥露后查明其施工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则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工期顺延时间,发包人承担剥露或开口的恢复和修复等方面的费用,工期顺延的时间及费用以双方书面确认的现场签证为准。
若属承包人责任发生的费用或剥露后查明其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检验后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使该工程符合合同规定并重新覆盖,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顺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1>基础地下室工程验收时间:
<2>主体工程验收时间:
<3>如因发包人原因使节点工期延误,以三方(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现场签证为准,各验收时间相应顺延。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9条。
五、安全施工:
施工现场配电线路、用水管线必须符合建设部分布发的《施工现场临时用水、电安全技术规范》和其他现行关于安全用电的规定的要求,其它执行《通用条款》第20、21、22条。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本合同中的工程价款区分为清单部分和费率部分。
23.1本合同工程招标时具备图纸的工程,合同价款中各单体措施费用固定单价均为元/平方米、消防工程措施费固定单价均为元/平方米(不含规费、税金,按实际建筑面积计取),实体性项目费用采用(投标文件中的)固定综合单价乘以相应工程量,规费和税金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有关措施费范围和内容的约定,详见招标文件。
23.2工程量清单漏项的项目或招标时不具备图纸的工程,若发包人指定由承包人施工,合同价款采用第⑵种方式确定。
⑴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详见招标文件。
⑵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按照承包人投标时竞报的人工单价及竞报的管理费和利润费率(详见附表Ⅰ),执行2003年版的《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1年)《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价目表》、《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量计算规则》、配套的(2011年)《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项目构成及计算规则》、《山东省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构成及计算规则》进行结算。
主材和地材按照承包人投标时投报的相同材料价格执行,辅助材料和机械台班的单价执行相应山东省****年价目表中的单价。
钢筋、商混、预拌砂浆价格调整方式。
39.7.3可调价格材料:
钢筋、商品砼、预拌砂浆,投标人在报价时自由竞报;
结算时价差的调整只计取税金,不再计取其他费用,非主体部分钢筋、铁件等不予调整。
调价方式如下:
39.7.3.1钢筋材料差价调整
钢筋以**年*月份**市《工程造价信息》的价格(P1)为基准价,与各付款阶段施工开始当日的下月**市《工程造价信息》的价格(P2)相比,调整涨跌的部分。
调价计算公式为:
P=Pi+(P2-P1)
P——价差调整值;
Pi——投标报价中的材料价格;
P1——投标当日的下月**市《工程造价信息》的价格;
P2——各付款阶段施工开始(以开始层钢筋隐蔽验收资料中监理单位的签字日期为准)当日的下月**市《工程造价信息》的价格;
39.7.3.2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材料价差调整
商品混凝土以2012年7月份**市《工程造价信息》的价格(P1)为基准价,与各付款阶段施工开始当日的下月**市《工程造价信息》的价格(P2)相比,调整涨跌超过5%以上的部分。
P——价差调整值;
Pi——投标报价中的材料价格;
P1——投标当日的下月**市《工程造价信息》的价格;
P2——各付款阶段施工开始当日的下月**市《工程造价信息》的价格;
若0.95P1≤P2≤1.05P1,则不予调差;
若P2≥1.05P1为调增,价差调整公式如下:
P=Pi×
(P2/P1-1.05)
若P2≤0.95P1为调减,价差调整公式如下:
(0.95-P2/P1)
39.7.3.3预拌砂浆材料价差调整
预拌砂浆以**年*月份**市《工程造价信息》的价格(P1)为基准价,与主体砌筑工程、内墙抹灰工程、外墙抹灰工程、楼地面工程施工开始当日的下月**市《工程造价信息》的价格(P2)相比,调整涨跌超过5%以上的部分。
除主体砌筑工程、内墙抹灰工程、外墙抹灰工程、楼地面工程以外的预拌砂浆价格不予调整。
P2——施工开始当日的下月**市《工程造价信息》的价格;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1、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每次在2小时以内,由承包人合理调配并不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若一周内因发包人原因和第三人原因停水、停电每次在2小时以上且累计造成停工超过8小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工种的窝工费和相应机具的停滞台班费。
2、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技术洽商等。
24、工程预付款:
无工程预付款。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承包人在完成工程各阶段目标形象进度后3日内向监理人提交完成工程量报表一式六份,监理人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后提交给发包人驻工地工程师,发包人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给予核准,并返还承包人一份;
承包人应为发包人审核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审核,发包人可自行进行,审核结果视为有效;
发包人未能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审核完毕并返还承包人的,视为认可承包人的工程量报表;
并按照本专用条款26.1的约定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26、工程款支付
26.1单体工程款支付方式、支付依据、支付节点:
●支付方式:
按比例支付,其中措施费按照相应阶段实体性项目金额占总实体性项目总金额的比例计取;
●支付依据:
按三方(甲方、乙方、审计方)审核确认后的实际进度产值;
●支付节点:
单体工程正负零以下一次砼结构等全部施工完毕之日起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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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 承包合同 专用 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