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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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
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
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发〔2004〕75号)、《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建设工程规划与设计、施工与监理、技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
第三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证书者,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四条 思想道德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积极为我省建设事业发展服务。
第五条 年度考核等次
申报评审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近3年的年度考核应为合格以上;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近4年的年度考核应为合格以上。
第六条 继续教育
申报评审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应按规定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学习。
第七条 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二)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学历和资历,但按本评价条件量化评分标准,其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且由2名高级工程师推荐的。
(三)具有博士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资格;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资格。
第八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二)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三)不具备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的学历和资历,但按本评价条件所附的量化评分标准,其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且由2名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推荐的。
(四)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或工作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转评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五)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出站人员,在站期间圆满完成研究课题,取得科研成果者,经考核合格,可认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六)申报人员取得以下条件之一的,经专业审议组审核确认后,可直接提交评委会:
1.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和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获奖人员;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的主要获奖人员(排名前7);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主要获奖人员(排名前5);设区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主要获奖人员(排名前5);设区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的主要获奖人员(排名前3)。
2.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詹天佑土木工程大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及相当规格奖项)的主要获奖者。
3.综合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人(排名前7或各专业技术负责人);专业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人(排名前5);国家级工法的主要编写者(排名前2)。
第八条 其他
(一)学历(学位)取得前后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年限可以累计。
(二)申报人员所学专业与申报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
取得不同专业学历(学位),但其中一个专业学历(学位)为建设工程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其学历(学位)可按取得的最高学历(学位)认定。
第三章 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九条 从事建设工程规划与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2项:
1.有从事建设工程规划与设计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中等复杂工程技术问题的能力。
2.具有较丰富的企事业单位技术管理的经历和能力,并承担本单位技术管理岗位工作
3.具有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建设科研项目研究或新技术推广应用的经历和能力,并取得实效。
4.相关二级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
5.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3个科目(模块)合格证书;或有效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
(三)论文与著作
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或在符合相关规定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过论文;或出版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四)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1.作为技术骨干参与中等复杂工程项目或3项一般工程项目的规划与设计工作,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2.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县(市、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工作,通过评审并取得实效。
3.县(市、区)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获得者;设区市规划、工程勘测、设计与咨询成果奖获得者。
4.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或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实用新型专利的主要发明人,并取得实际经济效益。
5.参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导则,国家标准设计图集、省标准设计图集,国家级工法、省级工法,造价定额的编写,并颁布实施。
6.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科技示范项目的推广应用,通过评审并取得实效;部门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者。
第十条 从事建设工程施工与监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2项:
1.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与监理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中等复杂工程技术问题的能力。
2.具有较丰富的企事业单位技术管理的经历和能力,并承担本单位技术管理岗位工作。
3.具有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建设科研项目研究或新技术推广应用的经历和能力,并取得实效。
4.相关二级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
5.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3个科目(模块)合格证书;或有效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
(三)论文与著作
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或在符合相关规定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过论文;或出版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四)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1.作为技术骨干参与中等复杂工程项目;或县(市、区)级重点工程项目;或3项一般工程项目的施工与监理工作,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2.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县(市、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工作,通过评审并取得实效。
3.县(市、区)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获得者;设区市级以上优质工程奖;省QC成果一等奖获得者。
4.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或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实用新型专利的主要发明人,并取得实际经济效益。
5.参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导则,国家标准设计图集、省标准设计图集,国家级工法、省级工法,造价定额的编写,并颁布实施。
6.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省、部“十项”新技术推广应用示范项目或科技示范项目的推广应用,通过评审并取得实效;部门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者。
第十一条 从事建设工程技术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2项:
1.有从事建设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中等复杂工程技术问题的能力。
2.具有较丰富的企事业单位技术管理的经历和能力,并承担本单位技术管理岗位工作。
3.具有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建设科研项目研究或新技术推广应用的经历和能力,并取得实效。
4.相关二级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
5.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3个科目(模块)合格证书;或有效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
(三)论文与著作
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或在符合相关规定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过论文;或出版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四)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1.在建设工程技术管理工作中,管理业绩优秀、效益明显。
2.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县(市、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工作,通过评审并取得实效。
3.县(市、区)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获得者;设区市级以上综合性专业奖获得者。
4.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或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实用新型专利的主要发明人,并取得实际经济效益。
5.参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导则,国家标准设计图集、省标准设计图集,国家级工法、省级工法,造价定额的编写,并颁布实施。
6.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科技示范项目的推广应用,通过评审并取得实效;部门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者。
第四章 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规划与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2项:
1.有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及从事建设工程规划与设计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复杂工程技术问题的能力。
2.具有丰富的企事业单位技术管理的经历和能力,并负责本单位技术管理工作
3.具有主持建设科研项目研究或新技术推广应用的经历和能力,并取得实效。
4.相关一级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
5.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4个科目(模块)合格证书;或有效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
(三)论文和著作
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或在符合相关规定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过论文;或出版过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四)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1.主持复杂工程项目(省重点工程)或2项以上中等复杂工程项目设区市级重点工程项目的规划与设计工作,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2.主持设区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县(市、区)级重点科研项目研究,通过评审并取得实效。
3.设区市(厅)级三等或县(市、区)级二等以上科学技术奖主要获奖者;省、部级或2项以上设区市级规划、工程勘察、设计成果奖主要获奖者。
4.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或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实用新型专利的主要发明人,并取得实际经济效益。
5.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导则,国家标准设计图集、省标准设计图集,国家级工法、省级工法,造价定额、软件著作权的主要编写者,并颁布实施。
6.主持科技示范项目的推广应用,通过评审并取得实效;部门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主要起草人。
第十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施工与监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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