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解读与应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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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解读与应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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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解读与应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解读与应用
本条是依据宪法制定的,是宪法中涉及劳动事项的规定的落实和具体化,所以劳动法的规定要符合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不得违背宪法的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解读与应用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一直有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这两个概念。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基于雇佣与被雇佣而产生的关系,在法律上属于劳动法的范畴;劳务关系则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提供方给用工方提供劳动服务,获得劳务报酬的关系,由民法调整。
第三条[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解读与应用
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现已不复存在。
第四条[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解读与应用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仅在本单位具有效力,作为劳动者的本单位的职工应当自觉遵守各项行政管理制度和生产技术管理制度。
第五条[国家发展劳动事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的倡导、鼓励和奖励政策]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工会的组织]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参与民主管理和平等协商]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劳动行政部门]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解读与应用
本条中的“劳动工作”包括劳动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时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处理、劳动监督检查以及依照法律追究违法行为人责任等。
第二章促进就业
第十条[国家促进就业政策]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地方政府促进就业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就业平等原则]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解读与应用
平等就业权包含三层含义:
一是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就业的权利和资格,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年龄、文化、宗教信仰、经济能力等而受到限制;二是在应聘某一职位时,任何公民都需平等地参与竞争,任何人不得享有特权,也不得对任何人予以歧视;三是平等不等于同等。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特殊就业群体的就业保护]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使用童工的禁止]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解读与应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的原则]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解读与应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一致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就不在岗期间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八条[无效劳动合同]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㈡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解读与应用
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相或隐瞒事实真相,欺骗对方,诱使对方形成错误认识而与之订立劳动合同。
胁迫是指当事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一方迫使另一方处于恐惧或者其他被胁迫的状态而签订劳动合同,胁迫可能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方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除外。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㈠劳动合同期限;
㈡工作内容;
㈢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㈣劳动报酬;
㈤劳动纪律;
㈥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㈦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解读与应用
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唯一合法形式。
注意,例外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解读与应用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中连续工作满十年,一是与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数和劳动合同的期限都没有关系,二是工作必须是连续的,中间不得有间断。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条款]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解读与应用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中保守商业秘密之约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解读与应用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非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解读与应用
这里的“医疗期”,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本条第(三)项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劳动法》第27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㈠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㈡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的;
㈢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与应用
注意,本条并未排除依据《劳动法》第25条、《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工会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监督权]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㈠在试用期内的;
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集体合同的内容和签订程序]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的审查]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解读与应用
集体合同订立后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这是法定程序,也是集体合同生效条件。
第三十五条[集体合同的效力]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标准工作时间]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解读与应用
1995年5月1日起,国务院规定标准工作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
第三十七条[计件工作时间]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的周休日]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解读与应用
本条中的休息日,又称公休假日,是劳动者每工作一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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