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粉厂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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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粉厂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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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粉厂规章制度
面粉厂规章制度
篇一:
面粉厂员工管理制度
面粉车间管理制度
一、工具的检查与赔偿
1、设备部收回旧工具时必须认真检查,如仍可用,请领用人继续使用。
如可修复,可联系相关专业人员修复。
如工具有旧品时(有一定损耗但不影响使用的产品),尽量请领用人领用可用的旧品。
旧品领用只需以旧换旧,不需开工具领用单;工具领用须填写工具领用单。
2、设备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操作工具的保管情况与使用情况,如发现机台有私自购买的劣质工具设备部有权没收。
3、如发现工具有未过最低使用期的损坏、遗失等影响操作的情况,应责其在一定时间内补齐工具,方式有自已补购或赔偿后重新领用。
赔偿标准:
a、工具丢失,由责任人赔偿原价。
B、使用限期内损坏,以旧(坏)换新前必须赔偿:
4、赔偿与领用手续:
设备部向财务部提供工具领用单或工具赔偿单,财务部直接从责任人当月工资中扣除。
二、工具的借用
1、为方便不常用工具的借用,设备部设部分常用操作工具备借,也可办理临时借用。
2、借用及归还手续:
a、工具借用必须填写“工具借用申请单”,说明借用时间、归还时间、用途、保管责任人等,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借用。
B、设备部负责借出工具的催还,如有丢失或损坏,按上述赔偿规定赔偿。
c、工具归还时,设备部在“工具借用申请单”上签名确认。
车间生产工具管理的好坏,对车间的生产将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企业要及时制定生产车间工具管理制度,提高生产效率。
车间人员素质管理
车间员工上班时间,必须遵守公司有关管理规定,违反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1.未经主管领导同意批准,不得接待私人探访,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视具体情况按a类—c类扣罚标准进行扣罚;
2.工作时间不准吃公司的食物,违者按d类扣罚标准进行扣罚;
3.不准使用公司电话长时间聊天,违者视情节轻重按B类-c类扣罚标准进行扣罚;
4、生产车间员工工作时间必须精神饱满,积极工作,否则按下列规定处理:
5、在流水线上工作的员工,一律不准在产品上坐、躺、休息,不准随意踩踏工装板;
6、厂内机动专用的铲车、叉车、手推车在运输工件过程中,要安全操作限速行驶。
不准站在或坐在车上,违者按B类扣罚标准进行扣罚;
7、使用过的运输车必须按指定地点存放,不得随意乱丢弃车辆,如违反者每人次按c类扣罚标准进行扣罚;
8、员工的茶具器皿必须放在设置的茶具定置位内,不准放在岗位内或放在流水线下;消防箱及电柜内不得放其它物品,违者没收器皿并按d类扣罚标准进行扣罚;
9、如因特殊情况提前下班的工人,立即收拾现场和工具后,应迅速离开,不得干扰他人工作,违反者按c类扣罚标准进行扣罚;
10、员工岗位的工作箱、工具箱不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要保持清洁,并按定置要求摆放,违反者每人每次按d类扣罚标准进行扣罚。
11、除规定的吸烟区外,其它区域一律禁止吸烟,否则一经发现按a类扣罚标准进行扣罚。
12、严禁员工上班时间饮酒或酒后上岗操作,如有发现则按a类扣罚标准进行扣罚,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3、公司员工必须注意厂区、办公室及洗手间的环境清洁卫生,厂区内不准随地吐痰、乱丢废弃物及便后不冲水,否则
一经发现按c类扣罚标准进行扣罚。
17、在公司饭堂就餐的员工,应严格遵守就餐时间和秩序,自觉排队取饭,注意节约用水。
凡外购
饭盒在办公室内进餐者,午餐后要将饭盒及残渣等物送到卫生间废纸篓内,由清洁工上班后负责清理;晚餐后要将饭盒及残渣等物送到办公大楼指定大胶桶内并盖好盖。
违反者按c类扣罚标准进行扣罚。
车间员工上下班管理
1、公司员工上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离开工作岗位,不得出现旷工现象(包括开会、业余时间学习、公司安排其他活动等)及擅自中途怠工停产。
2、进入本公司工作的员工,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或早退。
每迟到、早退一次按c类扣罚标准进行扣罚(a、B、c、d类扣罚标准见本守则第十七条,下同),超过30分钟作旷工半天处理(无法及时通知等特殊原因除外);
3、凡上班时间需要中途离岗、离厂,必须向所属单位负责人请假,否则,半小时内按早退处理,超过半小时按旷工处理。
因离岗、离厂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罚;
4、公司员工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上下班的应请假,未经批准而不按时上下班的作旷工处理。
5、对擅自中途怠工停产的组织者和鼓动者,将作严厉处置,
其他跟随者视同旷工处理;
6、旷工一天,扣罚当月工资10%;连续旷工三天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十天以上,视作自动离职,公司予以解聘。
篇二:
面粉厂规章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
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
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
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
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各机楼(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
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
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
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
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
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
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五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
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
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
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二条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
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二十四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五、电信线路
第二十五条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
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
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
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第二十七条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
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
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条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
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九条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
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八、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三十七条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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