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行业典型危险化学品常见安全隐患及主要安全防范措施 气体类氨 液氨氨气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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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现场灭火器未按标准要求配置,制冷机房和设备间(靠近贮氨器处)门外未设置消火栓。
(13)涉氨场所无危险化学品使用相关安全警示标志、危险化学品安全告知牌、安全操作规程等。
(14)作业人员未佩戴个人防护用品,或佩戴不规范,现场未配备应急防护器具。
(1)冷冻机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泄爆、通风排气等措施,与控制室、配电室用防火墙隔开。
(2)氨制冷贮氨器、低压循环桶、气液分离器和中间冷却器等均应设超高液位报警装置,并应设有维持其正常液位的供液装置;
氨制冷系统应设置冷凝压力超高报警装置。
(3)氨使用、储存场所的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装置、线路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防护;
安装电气接地、静电跨接以及建筑接地、避雷等装置;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防止超负荷、短路、接触不良,电气装置安装防护箱(罩),且必须指定专业人员方可打开。
(4)氨制冷机房、安装有氨制冷快速冻结装置的作业间应设置防爆型事故排风机和氨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5)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不得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空调系统。
(6)快速冻结装置应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不应超过9人。
(5)厂区内高处显眼处应设置风向标。
(6)现场应安装洗眼器、冲淋器装置。
(7)应采用专门钢制阀门,不应使用灰铸铁阀门。
已建装置采用球墨铸铁阀门的,应符合压力管道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8)氨管道、贮氨器、低压循环桶、气液分离器以及中间分离器等设备均应安装压力仪表、安全阀,使用设备加热时应安装温度仪表,并不得超过管道、设备的设计压力、温度。
压力仪表和安全阀应定期检测检验合格。
(9)相互禁忌的物质不得混存混放混用,如氨与乙醛、丙烯醛、硼、卤素、环氧乙烷、次氯酸、硝酸、汞、氯化银、硫、锑、双氧水等。
(10)现场应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等的规定配置灭火器,制冷机房和设备间(靠近贮氨器处)门外应按照规定设置消火栓,并采用开花水枪。
(11)现场应张贴危险化学品使用相关安全警示标志、危险化学品安全告知牌、安全操作规程等。
(12)应按规定发放、正确佩戴符合规定的个人防护用品,现场配置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长管式防毒面具、重型防护服等应急防护器具。
保护气氛、纺织品丝光整理
(1)使用、储存场所无泄压泄爆、通风排气等措施。
(2)在使用、储存液氨的爆炸危险区域内,电气设备、装置、线路不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3)氨使用、储存现场未安装洗眼器、冲淋器装置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4)氨储存场所未安装水喷淋系统和应急水池。
(5)氨管道、设备的压力仪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配置不足,且未定期检测检验。
(6)现场消防设施未按标准要求设置。
(7)作业人员未佩戴个人防护用品,或佩戴不规范,现场未配备应急防护器具。
(8)涉氨场所无危险化学品使用相关安全警示标志、危险化学品安全告知牌、安全操作规程等。
(1)使用、储存场所建筑应设置必要的泄压泄爆、通风排气等措施。
(2)氨使用、储存场所的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装置、线路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防护;
(3)氨使用、储存现场应安装洗眼器、冲淋器装置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4)氨储存场所应安装水喷淋系统和应急水池。
(5)氨管道、设备应安装压力仪表、安全阀,使用设备加热时应安装温度仪表,并不得超过管道、设备的设计压力、温度。
压力仪表、温度仪表和安全阀应定期检测检验合格。
(6)现场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等的规定配置灭火器,并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等消防设施。
(7)应按规定发放、正确佩戴符合规定的个人防护用品,现场配置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长管式防毒面具、重型防护服等应急防护器具。
(8)现场应张贴危险化学品使用相关安全警示标志、危险化学品安全告知牌、安全操作规程等。
氯(液氯、氯气)
合成纤维、染料、农药、污水处理、干法蚀刻、冶炼除杂
火灾(助燃)、
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容器爆炸、灼烫
(1)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水蒸汽或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
液氯气化器、预冷器及热交换器等设备未安装排污装置,未规程操作定期排污。
(2)操作人员未经培训上岗,无应急处置知识。
(3)储存场所未提供充分的局部排风和全面通风,未提供安全淋浴和洗眼设备。
(4)使用氯气的车间及贮氯场所未设置氯气泄漏检测报警仪,未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
(5)液氯气化器、储罐等压力容器和设备未正确设置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无远传记录和报警安全装置。
整流装置未与其他装置联锁。
氯气输入、输出管线未设置紧急切断设施。
(6)储存间存放有易燃或可燃物、醇类、乙醚、氢等。
(7)生产、储存区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缺少应急器材。
搬运、吊装作业无相应安全操作规程。
(8)氯化设备、管道处、阀门的连接垫料选材不符合规范要求。
(9)氯气瓶使用无安全规程要求或对余量没有明确要求。
(10)充装未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
(11)未执行剧毒化学品“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1)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严禁使用水蒸汽或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
液氯气化器、预冷器及热交换器等设备,必须装有排污装置和污物处理设施,并定期分析三氯化氮含量。
如果操作人员未按规定及时排污,并且操作不当,易发生三氯化氮爆炸、大量氯气泄漏等危害。
(2)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具备应急处置知识。
(3)严加密闭,提供充分的局部排风和全面通风,工作场所严禁吸烟。
提供安全淋浴和洗眼设备。
(4)使用氯气的车间及贮氯场所应设置氯气泄漏检测报警仪,配备两套以上重型防护服。
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穿防静电工作服,戴防化学品手套。
工作场所浓度超标时,操作人员必须佩戴防毒面具,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应佩戴正压自给式空气呼吸器。
(5)液氯气化器、储罐等压力容器和设备应设置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并应装有带压力、液位、温度带远传记录和报警功能的安全装置。
设置整流装置与氯压机、动力电源、管线压力、通风设施或相应的吸收装置的联锁装置。
氯气输入、输出管线应设置紧急切断设施。
(6)避免与易燃或可燃物、醇类、乙醚、氢接触。
(7)生产、储存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搬运时轻装轻卸,防止钢瓶及附件破损。
吊装时,应将气瓶放置在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筐中进行吊运。
禁止使用电磁起重机和用链绳捆扎、或将瓶阀作为吊运着力点。
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8)氯化设备、管道处、阀门的连接垫料应选用石棉板、石棉橡胶板、氟塑料、浸石墨的石棉绳等高强度耐氯垫料,严禁使用橡胶垫。
(9)充装量为50kg和100kg的气瓶应保留2kg以上的余量,充装量为500kg和1000kg的气瓶应保留5kg以上的余量。
充装前要确认气瓶内无异物。
(10)充装时,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严防超装。
(11)应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氢(氢气)
生产氢化植物油、电池制造、金属冶炼、金属热处理
火灾、其他爆炸、容器爆炸
(1)使用、储存场所的防火防爆措施不足。
(2)在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场所的爆炸危险区域内,电气设备、装置、线路不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3)气瓶周边放置有禁忌物,气瓶储存不规范。
(4)使用铲车、翻斗车等搬运钢瓶。
(5)压力管道、设备的压力仪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配置不足,且未定期检测检验。
(8)使用、储存场所无危险化学品使用相关安全警示标志、危险化学品安全告知牌、安全操作规程等。
(1)使用、储存场所建筑应设置必要的泄压泄爆、通风排气、遮挡强光、地面不发火花等措施。
氢气瓶库房应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库房应张贴危险化学品安全周知卡,设置有安全警示标识。
(2)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场所的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装置、线路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防护;
(3)钢气瓶周边不应堆放可燃物和强氧化剂,气瓶应直立储存,扣上钢瓶帽,并采取防倾倒措施。
(4)不得用铲车、翻斗车搬运钢瓶,搬运应轻拿轻放。
(5)压力管道、设备应安装压力仪表、安全阀,使用设备加热时应安装温度仪表,并不得超过管道、设备的设计压力、温度。
(6)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等的规定配置灭火器,并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等消防设施。
(7)应按规定发放、正确佩戴符合规定的个人防护用品,氨使用、储存现场配置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长管式防毒面具、重型防护服等应急防护器具。
丙烷
焊接、金属热处理
(1)丙烷、乙炔气瓶和氧气瓶未分隔储存,气瓶库防火防爆措施不足。
(2)气瓶库房的电气设备、装置、线路不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4)钢瓶未配备总阀和减压阀,总阀、减压阀存在漏气现象。
(5)使用铲车、翻斗车等搬运钢瓶。
(6)焊接作业前,未进行动火分析,未检查和清理周边可能存在的可(易)燃物,也未采取防护措施。
作业时,个人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配备不齐全。
(7)作业时,气瓶放置不合理,作业人员的个人防护用品佩戴不齐全。
(8)丙烷、乙炔和氧气管道无色标,无定期检查、更换的管理措施。
(9)针对乙炔气瓶发热和燃烧,无相关应急处置措施或安全操作规定。
(10)现场消防设施未按标准要求设置。
(11)钢瓶已无残留压力。
(1)丙烷、乙炔和氧气应隔开储存,气瓶库应设置必要的泄压泄爆、通风排气、遮挡强光、地面不发火花等措施。
丙烷、乙炔库房应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2)钢瓶库房的电气设备、装置、线路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防护;
(3)丙烷气瓶、乙炔钢瓶附近不得有氧化性物质,乙炔使用时不得采用铜质器具;
氧气钢瓶附近不得有油脂性物质和还原性物质。
钢瓶应直立储存,扣上钢瓶帽,并采取防倾倒措施。
(4)钢瓶必须配备总阀和减压阀,总阀、减压阀泄漏时,不得继续使用;
阀门损坏时,严禁在瓶内有压力的情况下更换阀门。
(5)不得用铲车、翻斗车搬运钢瓶,搬运应轻拿轻放。
(6)焊接作业前,作业点的杂物应清理干净,作业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孔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
作业使用的个人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
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7)作业时,丙烷气瓶、乙炔瓶、氧气瓶应远离热源、火种,置通风阴凉处,防止日光曝晒,严禁受热,气瓶之间及其与焊接作业点之间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作业人员佩戴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8)丙烷、乙炔和氧气应采用不同色标的管道,并定期更换,发现管道老化、破损应及时更换。
(9)发现乙炔气瓶有发热现象,说明乙炔已发生分解,应立即关闭气阀,并用水冷却瓶体,同时最好将气瓶移至远离人员的安全处加以妥善处理。
发生乙炔燃烧时,绝对禁止用四氯化碳灭火。
(10)现场应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等的规定配置灭火器,并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等消防设施。
(11)不可将钢瓶内的气体全部用完,要保留一定的残留压力。
乙炔(电石气)
焊接、切割
氧
[压缩的或液化的]
火灾(助燃)、容器爆炸
天然气
[富含甲烷的]
作为燃料
(1)使用天然气、煤气的厂房,防火防爆措施不到位。
(2)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电气设备、装置、线路不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3)天然气和煤气可能发生泄漏的场所未安装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检测报警系统不具备连锁切断功能。
燃烧系统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
(4)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吹扫、放散和可靠隔断装置;
煤气设施的吹扫介质管道,在使用后未断开或未堵盲板。
(5)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隔断装置;
进入车间前的煤气管道,未设置隔断装置。
(6)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未设置防止回火的紧急自动切断装置;
煤气(天然气)点火作业程序不符合标准要求。
(7)企业未建立煤气防护站,未配备必要的煤气防护人员及防护装备。
(8)压力管道、设备的压力仪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配置不足,且未定期检测检验。
(9)作业人员未佩戴个人防护用品,或佩戴不规范。
(10)煤气、天然气场所放置强氧化剂等。
(11)现场消防设施未按标准要求设置。
(12)现场无危险化学品使用相关安全警示标志、危险化学品安全告知牌、安全操作规程等。
(1)建筑应设置必要的泄压泄爆、通风排气、遮挡强光、地面不发火花等措施。
(2)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装置、线路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防护;
(3)天然气场所应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煤气场所应安装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检测报警系统应具备连锁切断功能,燃烧系统应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
(4)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应设置吹扫、放散和可靠隔断装置;
煤气设施的吹扫介质管道,在使用后应断开或盲板封堵。
(5)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应设置可靠隔断装置;
进入车间前的煤气管道应设置隔断装置。
(6)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应设置防回火的紧急自动切断装置;
应制定煤气(天然气)点火作业程序,并严格遵照执行。
(7)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应建立煤气防护站(组),应配备必要的煤气防护人员及防护装备。
(8)带压管道、设备应安装压力仪表、安全阀,使用设备加热时应安装温度仪表,并不得超过管道、设备的设计压力、温度。
(9)应按规定发放、正确佩戴符合规定的个人防护用品。
(10)相互禁忌的物质不得混存混放混用,如煤气、天然气与强氧化剂等。
(11)现场应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等的规定配置灭火器,并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等消防设施。
(12)现场应张贴危险化学品使用相关安全警示标志、危险化学品安全告知牌、安全操作规程等。
煤气
磷化氢(磷化三氢;
膦)
谷物研磨、熏蒸、浸泡、蛋白沉淀等过程
中毒、火灾、容器爆炸、其他爆炸、化学灼烫
(3)现场无洗眼器、冲淋器装置。
(4)磷化氢使用、储存场所无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5)危险化学品使用设备未密闭。
(6)相互禁忌的物质存在混存、混放、混用的现象。
(7)作业人员未佩戴个人防护用品,或佩戴不规范。
(8)现场消防设施未按标准要求设置。
(9)使用、储存场所无危险化学品使用相关安全警示标志、危险化学品安全告知牌、安全操作规程等。
(1)建筑应设置必要的泄压泄爆、通风排气、遮挡强光等措施。
(2)磷化氢使用场所的电气设备、装置、线路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防护;
(3)现场应安装洗眼器、冲淋器装置。
(4)磷化氢使用、储存场所应安装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5)危险化学品使用设备采用密闭式设备。
(6)相互禁忌的物质不得混存混放混用,如磷化氢与氢氧化钠,磷化氢与氧化性物质等。
(7)应按规定发放、正确佩戴符合规定的个人防护用品。
(8)现场应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等的规定配置灭火器,并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等消防设施。
(9)现场应张贴危险化学品使用相关安全警示标志、危险化学品安全告知牌、安全操作规程等。
砷化氢(砷化三氢;
胂)
冶炼焙烧
中毒、火灾、容器爆炸、其他爆炸
(2)气体钢瓶无防倾倒措施。
(3)在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场所的爆炸危险区域内,电气设备、装置、线路不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4)场所无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5)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最高容许浓度精度要求的检测监测设备,或采取同等效果的检测措施。
(6)压力管道、设备的压力仪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配置不足,且未定期检测检验。
(7)作业人员未佩戴个人防护用品或佩戴不规范,现场未配备应急防护器具。
(8)相互禁忌的物质存在混存、混放、混用的现象。
(9)现场消防设施未按标准要求设置。
(10)使用、储存场所无危险化学品使用相关安全警示标志、危险化学品安全告知牌、安全操作规程等。
(2)气体钢瓶应直立储存,扣上钢瓶帽,并采取防倾倒措施。
(3)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场所的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装置、线路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防护;
(4)场所应安装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5)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最高容许浓度精度要求的检测监测设备,或采取同等效果的检测措施。
(6)带压管道、设备应安装压力仪表、安全阀,使用设备加热时应安装温度仪表,并不得超过管道、设备的设计压力、温度。
(8)相互禁忌的物质不得混存混放混用,如磷化氢与氧化性物质等。
(9)现场应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等的规定配置灭火器,并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等消防设施。
(10)现场应张贴危险化学品使用相关安全警示标志、危险化学品安全告知牌、安全操作规程等。
甲硅烷
(硅烷;
四氢化硅)
制备硅感光鼓、微电子薄膜制备、生产非晶硅
火灾、其他爆炸、容器爆炸、灼烫、中毒和窒息
(1)大宗硅烷系统气体设备未按规范要求布置。
(2)硅烷站内通风不畅,且未设置有毒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3)硅烷站内大宗容器之间以及容器与工艺气体盘之间的距离小于9m时,未设置防火隔断。
(4)硅烷气瓶柜内的硅烷钢瓶未固定和隔离。
(5)非大宗硅烷系统气体设备建在地下室。
(6)布置在开敞式建筑中的大宗硅烷站未设置防雨防晒措施。
(7)硅烷系统的排气管设置不合理,排气管未使用惰性气体吹扫。
(8)硅烷连接管道钢瓶侧未设置常闭式紧急切断阀,硅烷站的安全出口未设置手动紧急切断按钮。
(1)大宗硅烷系统气体设备应布置在独立的开敞式建筑,不得布置在地下室。
开敞式建筑应带屋顶遮盖,外墙面的遮挡部分不得大于三面,且墙体与墙体之间、墙体与屋顶结构之间应设置自然通风的空间。
(2)硅烷容器与四周障碍物的最小距离小于障碍物高度的2倍时,大宗硅烷系统应设置机械通风。
硅烷气瓶间内应设置有毒气体探测器。
(3)硅烷站内大宗容器之间以及容器与工艺气体盘之间的距离小于9m时,应设置2h以上的防火隔断。
(4)硅烷气瓶柜内的硅烷钢瓶应固定在钢架上,两个钢瓶之间应采用钢板隔离,钢板厚度应大于或等于6mm。
(5)非大宗硅烷系统气体设备可放置在室内,不得建在地下室。
(6)布置在开敞式建筑中的大宗硅烷站应在设备区域设置防雨防晒措施。
(7)硅烷系统的排气管不得接入排风系统,排气管应采用惰性气体连续吹扫,吹扫气体流速不得小于0.3m/s。
(8)硅烷连接管道钢瓶侧应设置常闭式紧急切断阀,硅烷站的安全出口应设置手动紧急切断按钮,至少有一个手动紧急切断按钮与输送装置的距离不应小于4.6m。
液
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闭杯闪点≤60℃]
油漆使用二甲苯、溶剂油等稀释剂,
使用溶剂油、丙酮作为粘胶剂的稀释剂,金属漆稀释剂、表面清洗使用松香水、天拿水等
火灾、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
(3)易燃易爆场所无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4)使用塑料制容器、管道来储存和输送危险化学品。
(6)作业人员未佩戴个人防护用品,或佩戴不规范,现场未配备应急防护器具。
(7)相互禁忌的物质存在混存、混放、混用的现象。
(2)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场所的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装置、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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