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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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09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1-1-10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招标投标
1-2-01
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工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工程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可以暂停工程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2-02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工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条
《工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
《工程建设工程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2-03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工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一条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1-2-04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
《工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六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2-05
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中标无效。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工程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2-06
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工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工程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2-07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1-2-08
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工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工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工程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除有正当理由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1-2-09
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工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
《工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
《工程建设工程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1-2-10
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1-2-11
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工程的招标公告的
1-2-12
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时间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1-2-13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少于二十日的
1-2-14
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1-2-15
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1-2-16
不按工程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1-2-17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1-2-18
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1-2-19
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工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
《工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
《工程建设工程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
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2-20
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1-2-21
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1-2-22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工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工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工程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
1-2-23
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2-24
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1-2-25
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虽符合条件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2-26
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工程建设工程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1-2-27
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
《工程建设工程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九条
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2-28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
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
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2-29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30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1-2-31
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工程金额10‰以下的罚款;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2-32
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工程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3
质量安全
1-3-01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1-3-02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1-3-03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1-3-04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予以通报批评或其他纪律处理。
1-3-05
由于工程法人责任酿成质量事故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
令其立即整改;
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进行通报批评、调整工程法人;
对有关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3-06
工程法人及其工作人员收受监理单位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予以追缴,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1.3质量安全
1-3-07
将生产经营工程、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3-08
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3-09
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1-3-10
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1-3-11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3-12
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1-3-13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2、勘察单位
2.1
资质管理
2-1-01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1-02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1-03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1-04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2
2-2-01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中标无效,处中标工程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招标投标
2-2-02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工程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2-03
将中标工程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工程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工程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2-2-04
非因不可抗力原因,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2-05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
《工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2-06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工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二条
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工程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3
2-3-01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2-3-02
不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
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经济处理按合同规定办理,触犯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2-3-03
由于勘测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的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
令其立即整改并可处以罚款;
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处以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水利工程勘测资格;
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水利工程勘测执业资格;
2-3-04
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3-05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2-3-06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2-3-07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3-08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2-3-09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2-3-10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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