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婚姻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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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本身并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
婚姻家庭方面财产关系,是指以人身关系为前提,直接体现经济内容的关系。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
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可以追溯到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婚姻关系
新民主主义时期的婚姻条例
●这个图片是1931年12月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
●这是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婚姻法封面。
现行婚姻法封面
现行婚姻法是1980年颁布实施的。
目前正酝酿着对婚姻法的修改。
●
▲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
(一)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依法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而不受对方强迫或他人干涉的自由。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婚姻自由
▲1、结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强迫他方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离婚自由
离婚自由是指在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条件下,有权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
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
在我国,婚姻自由是有条件的、相对的,即在贯彻这个原则时,既要保证结婚、离婚自由的权利,又要反对轻率结婚和离婚的不慎重态度;
既要反对封建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又要反对借婚姻自由玩弄异性的卑鄙行为。
决不允许滥用这种权利去损害家庭、子女和社会利益。
一夫一妻
▲●
(二)一夫一妻原则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按照我国婚姻家庭法所确立的一夫一妻原则,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禁止一切形式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婚姻。
要保障一夫一妻制的实现,就必须禁止重婚、姘居、通奸等违反一夫一妻的行为。
男女平等
▲●(三)男女平等原则
它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履行平等的义务。
这一原则具有十分广泛的内容。
具体表现在:
男女在结婚和离婚上的权利和义务平等;
夫妻在人身和财产关系上的权利义务平等;
父母双方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
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也是平等的。
实现婚姻自由和一夫一妻制首先要求实现男女平等,没有男女平等就没有真正的婚姻自由和一夫一妻制。
实现男女平等,必须坚决反对夫权思想和男尊女卑的旧传统观念,禁止迫害、虐待和歧视妇女的行为,真正实现男女从法律到实际生活中的完全平等。
现在是新社会,但大家对封建社会的“三从四德”和“礼教纲常”仍然十分的熟悉,为什么呢?
其实,我们在一边批判的同时,还得承认,多少年遗留下来的毒现在还是没有排干净的。
许多人在选定结婚目标的时候,还是会首选那些温柔娴慧能做家务的女子,当然这是无可厚非的,男女分工不同、家庭角色不同罢了,但是大男人的心理还是有,认为男人主外女人主内是天经地义的。
这还需要一个过程来真正改变这种观念。
男女平等不是一句空话。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1、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这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
我国婚姻法对妇女的合法权益加以特殊保护,如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要照顾女方权益;
离婚时一方有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等。
为什么婚姻法中规定了男女平等原则,又要规定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呢?
理由有两点:
第一,是为了改变妇女不平等历史地位所造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
中国妇女遭受压迫的历史时间太长了,而女人又天性软弱,自身还不能抵制各种侵权侵害行为,所以,需要借助法律的力量予以保护。
第二,是基于妇女具有不同于男性的特殊生理机能的需要。
恩格斯曾指出:
“劳动妇女,由于她们的特殊生理机能,需要特别的保护”。
列宁在谈到男女平等的意义时指出:
“这里不是指的要使妇女的劳动生产率、劳动量、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等都要同男子相等而是使妇女不再因经济地位与男子不同而受到压迫。
”妇女承担着人类生产与再生产的任务,对妇女之特殊保护,也是推进人类发展和社会文明之标志。
妇女和家人
案例:
非礼不成施拳脚
▲2、切实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在旧中国,儿童被当作父母、家长的私产,子女的权利和权益是完全漠视的。
中国历代封建法律以“不孝”为“十恶”之一,但是都不规定父母对子女承担什么样的义务和责任。
他们是没有独立人格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得不到保护。
新中国下生长的儿童,其法律地位和权益都受到了保护,并且有详尽的规定。
儿童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对未成年子女有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
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或继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等。
孤残儿乐园
●图片案例:
老师狠掐学生脖
●这是一位受到老师“制裁”的小孩,他的合法权益是否应受到保护?
影楼搞促销,孩子拜天地
●为了促销,竟然让小孩搞“拜天地”游戏,促销者与孩子家长都缺乏应有的法制意识。
陕西一家妇砍掉两岁儿子头吸血
▲3、切实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老年人晚年生活的社会保障已经成为带有世界性的社会问题。
老年人在人口构成中所占的比重增加的问题在许多国家都存在着。
●图片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有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
养父母、符合规定的继父母的权利和生父母相同;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禁止家庭成员对老人的虐待和遗弃等。
江主席题词
▲(五)实行计划生育原则
计划生育是指有计划地调节人口生产。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我国的计划生育是以降低人口增长速度、提高人口素质为目标的,基本要求是少生、优生、晚生、优育。
家庭担负着人口再生产的职能,因此,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这项基本国策,利国利民,应当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教育,破除“多子多福”、“重男轻女”和“传宗接代”的陈腐观念,树立以计划生育为荣,生男生女都一样的社会新风尚。
我们可以回头再看一下以上所说的原则:
(略)
▲第二节结婚
▲一、结婚的条件
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为了保障婚姻当事人和社会的利益,防止违法婚姻的发生,我国婚姻法对结婚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必经的程序。
只有符合法定条件和履行法定程序的婚姻,才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结婚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结婚
●
(一)结婚的必备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即是说,结婚必须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
当事人本人自愿,而不是出于父母或者其他第三者的意愿;
当事人双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
但是,结婚自愿并不意味着不许第三者提出意见和建议。
结婚当事人就自己的婚姻问题征求组织、父母或亲友的意见,是正常的,也是必要的。
▲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法定结婚年龄,即法律上规定男女结婚必须达到的最低年龄。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在我国,男女公民只有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才具备申请结婚的资格,婚姻登记机关方予登记,婚姻关系才有效。
当然,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是最低婚龄,低于法定婚龄的不得结婚,而不是说到了法定婚龄就一定要结婚。
国家提倡和鼓励适当晚婚晚育。
▲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中国三代以内直
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示图
●直系血亲是指与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
包括生育自己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这以上的直接长辈和自己所生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这以下的直接晚辈。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直系血亲以外的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亲属。
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同源于祖父母的堂兄弟姊妹或姑表兄弟姊妹结婚,同源于外祖父母的姨表或舅表兄弟姊妹以及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侄女)、甥(甥女)。
禁止上述近亲结婚,这不仅是伦理观念和自然规律的要求,也是优生的要求。
▲2、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有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失常未经治愈和先天性痴呆以及其他不应结婚的传染性或遗传性疾病。
▲二、结婚的程序
▲
(一)结婚登记是建立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
青年男女郊外游
●我国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男女双方一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不论是否举行结婚仪式,也不论是否同居,都为合法的夫妻关系。
婚约不是成立婚姻关系的必经程序,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
▲
(二)结婚登记机关
结婚登记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三)结婚登记的程序
结婚证
●结婚登记的程序大致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步骤。
▲1、申请
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照片、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结婚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离过婚的申请再婚时,还应持离婚证件。
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的当事人,还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单位证明必须认真审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还可以作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以便查明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的条件。
▲3、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全面审查了解,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如果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经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也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成员。
▲请大家思考一下,我国法律是否承认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有哪些危害?
▲三、军人结婚的有关规定
1980年12月,解放军总政治部作出了关于军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对军人结婚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
▲
(一)军人结婚年龄原则上按照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执行
但部队干部、战士和职工,应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关于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地恋爱结婚。
▲
(二)军队干部选择的配偶必须符合军队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干部建立恋爱关系后,要主动向党组织报告,由军队党组织和政治机关对干部的恋爱对象作必要的政治审查。
学员在校学习期间,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结婚。
▲(三)战士一律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
志愿兵原则上也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但个别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孤儿、因公致残的人员,提出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时,可作为特殊情况处理,由军(独立师)以上政治机关审查批准。
战士在未服满现役期间不准结婚。
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提出结婚,可准其利用探亲假期回原籍结婚。
凡决定要复员的超期服役的战士,如提出复员前结婚,应尽量给予安排。
▲(四)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
汉族军人要求与习惯上不同汉族通婚的少数民族公民通婚,一般应说服双方放弃此种婚姻;
如双方态度坚决,在取得少数民族一方家长的赞同,并尊重和不违反少数民族婚姻习惯的情况下,也可以允许结婚。
▲(五)规定了结婚登记与审查的有关事项
关注婚姻:
谁是最可爱的人
●军队营以下干部申请结婚,由团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
团以上干部申请结婚,由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
然后,由所在单位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申请结婚,一般应由所在单位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但有的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在探亲期间找到对象,申请结婚者,如来不及到原部队开证明时,可由当地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出具有关证明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该士兵服役期间违反了部队的哪项规定?
●请问这个战士违反了何种规定?
前面已讲到:
战士一律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
▲第三节家庭关系和亲属
▲一、家庭关系
一家三口
●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
(一)夫妻关系
婚妙照
●1、夫妻关系的含义
▲夫妻关系是指由合法婚姻而产生的男女之间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夫妻关系是家庭产生的前提,是家庭关系的基础和核心。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2、夫妻关系的内容
夫妻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两个方面的内容。
好军嫂韩素云
▲
(1)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夫妻在身份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具体包括: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
双方都有抚养教育子女和管教、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
(2)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夫妻之间在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它是夫妻人身关系引起的法律后果,直接体现一定的经济内容。
▲夫妻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包括:
▲①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里所说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有,包括这期间双方或一方的劳动收入、继承的财产、接受赠与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收入。
但夫妻婚前财产和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以及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夫妻照顾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③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全家照
▲●
(二)父母与子女关系
▲1、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范围
父母与子女关系是一种自然血亲关系,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发生,包括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和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
因父母一方死亡或离婚而再婚所发生的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关系;
因依法收养而发生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虽然不是自然血亲关系,但法律确认其权利义务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相同。
▲2、父母与子女关系的内容
我国婚姻法对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
(2)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4)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5)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和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除适用上述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外,婚姻法还特别强调,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这里有一个案例,大家看看应该如何确定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案情]
某甲20周岁,系某大学在校学生,生活及学习费用均由父母提供。
一日,某甲违章骑车将某乙撞伤,造成某乙误工费、医药费损失3000元,某乙向某甲请求赔偿,某甲无力偿还;
某乙即以某甲父母对某甲有抚养义务为由,请求某甲父母赔偿。
某甲父母拒绝。
某乙无奈,以某甲父母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某父母予以赔偿。
[问题]
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
理由是什么?
[分析]
某乙将某甲父母列为被告是没有法律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告知某乙变更被告为某甲,并判决某甲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某甲父母有能力,可判决他们垫付;
如果垫付有困难,可判决某甲延期给付某乙赔偿费及延期内银行同期数额利息。
理由:
①某乙所受的损害是某甲造成的,而不是某甲父母造成的。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对子女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损害而赔偿经济损失的情况是以子女未成年为前提的,而本案某甲已成年,他应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②《婚姻法》第5条第2款规定: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但并不能据此推导出: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父母承担民事责任这样的结论。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1条规定,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已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判决或调解延期给付。
所以,本案应判决由某甲承担赔偿责任,并由某甲父母予以垫付。
如果垫付有困难,即可判决由某甲延期给付。
家庭
▲●(三)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其它家庭成员间的关系,是指▲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姊妹之间的关系。
我国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同时又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兄弟姊妹之间是一种同胞关系。
我国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当然,由兄、姊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丧失劳动能力、孤老无依的兄、姊,也有赡养的义务。
▲二、亲属
爷孙俩
●
(一)亲属的概念和分类
▲1、亲属的概念
▲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这种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在具有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产生法定的权利与义务。
▲2、亲属的分类
亲属以其产生的原因为依据,通常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种。
▲
(1)配偶
配偶是指男女两性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
配偶是产生血亲和姻亲的源泉和基础,是最重要的亲属。
▲
(2)血亲
血亲是指因血缘联系而形成的亲属。
▲血亲又可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①自然血亲
自然血亲是指出于同一祖先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②拟制血亲
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血缘联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3)姻亲
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但不包括配偶自己。
▲姻亲可分为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和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三种:
血亲的配偶是指自己的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的配偶。
配偶的血亲是指自己配偶的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是指与自己有间接姻亲关系的亲属,如丈夫的兄弟之妻(妯娌)、妻子的姊妹之夫(连襟)等。
姻亲是以婚姻关系的存在而存在的。
姻亲之间只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具有某种权利义务关系。
上述亲属关系出于一定的原因而产生,又出于一定的原因而终止。
由于亲属种类不同,其发生和终止的原因也不相同。
▲
(二)亲系和亲等
▲1、亲系
亲系亦称世亲,是指亲属之间的联系。
▲亲系可分为直系亲和旁系亲。
▲①直系亲
直系亲是指有直接联系的亲属,又可分为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
直系血亲是指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
直系姻亲是指配偶一方的直系血亲,为对方的直系姻亲,如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等。
▲②旁系亲
旁系亲是指除了直系亲以外的,发生间接联系的亲属。
它又可分为旁系血亲和旁系姻亲。
旁系血亲是指同出一源的除直系血亲以外的,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
旁系姻亲是指配偶一方的旁系血亲为对方的旁系姻亲,如姐夫、姑夫、舅母等均为自己的旁系姻亲。
另外,亲系还可以从世代的角度划分为:
长辈亲、平辈亲、晚辈亲。
辈份高于自己的亲属为长辈亲,辈份低于自己的亲属为晚辈亲,辈份和自己辈份相同的亲属为平辈亲。
▲2、亲等
亲等即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之间亲疏远近的单位。
我国古代的亲等以丧服等级来表示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丧服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细麻五等,称为“五服”。
我国现行婚姻法则采用世代计算法,无论对直系或者旁系均以自身算起,一辈为一代。
代数少,表示亲属关系亲近;
代数多,表示亲属关系疏远。
▲第四节离婚
这一节的内容,我们结合案例来学习,要求大家▲结合本案例重点掌握离婚的处理原则、程序、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教育和财产处理等三个问题,并回答有关问题。
▲[案例]王某和刘某1987年结婚,婚后生一女儿A,现年五岁。
双方因性格各异,1988年以来,夫妻关系紧张。
1991年12月,王某计划外生一女孩B,双方同意送他人收养。
1992年1月,刘某决心与王某离婚。
▲[问题一]刘某要求离婚,按我国法律规定可以选择什么法定程序?
[观点提示]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
申请、审查、登记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
诉讼外的调解、诉讼离婚
现在先来看教材中的内容:
一、离婚的处理原则
离婚是指配偶双方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离婚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要求公民在对待离婚问题和司法实践中处理离婚纠纷时,必须采取严肃慎重的态度,遵循下列两个原则:
(一)保障离婚自由
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一个重要方面。
没有离婚自由,就没有真正的婚姻自由。
婚姻应当是以男女双方爱情为基础的,由于种种原因,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又无和好可能,强行维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不仅会给双方带来痛苦,而且对子女、家庭和社会也是无益的。
实行离婚自由,就可以通过法定程度解除那些已经失去存在意义的死亡婚姻关系,使当事人从精神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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