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庄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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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环境污染造成镇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区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
(7)造成跨国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3.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镇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7)造成跨省界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3.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7)造成跨区界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l.3.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辖镇内所有突发环境事件,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地质环境突发事件除外)。
l.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
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的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强化预防、预警工作,积极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完善救援保障体系建设,加强环境应急演练。
1.5.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
在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特点,实行分类管理,环保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
1.5.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
各村(社区)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安全主体责任,企事业单位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应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报告镇办公室。
1.5.4部门联动,社会动员。
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
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经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要及时通报环保部门;
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实行信息公开,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5.5依靠科技,规范管理。
积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机制,使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领导机构和职责
2.1.1领导机构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如下:
指挥长:
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镇长
副指挥长:
协助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镇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镇环保办公室主任。
成员:
宣传办公室、环保办公室、民政办公室、财政办公室、住建办公室、农业办公室、林业办公室、镇卫生院、安监办公室。
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区、镇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要求;
统一协调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2.1.2领导机构各组成部门职责
宣传办公室:
负责组织对突发事件的告知工作,负责对外的媒体接待、信息公开工作。
环保办公室:
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
负责自然生态系统(除农、林外其他生态系统)的外来入侵生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镇政府和区环保办公室授权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民政办公室:
负责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以及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会同事发地政府对自然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受灾困难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
财政办公室: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住建办办公室:
负责指导临时避难所、现场指挥部建设,指导饮用水紧急供水方案的制定并协调实施。
农业办公室:
负责农业环境污染事件(农业生产中因不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膜及植物生长调节剂等造成的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珍稀濒危农作物、近缘野生植物等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损害处置;
负责组织评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损害,组织开展农业生态修复。
林业办公室:
负责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种资源的损害处置。
镇卫生院:
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并及时为相关医疗机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医学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负责组织评估突发环境事件所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及其影响范围。
安监办公室:
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2工作机构和职责
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应急办公室,作为全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围绕预防、预警、应急三大环节,建立完善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构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
修订《泰安区岱岳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公众进行环境应急宣传和教育,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和救援队伍的建设,完成镇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任务等。
2.3专家组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由科研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
我镇个别行业或专业专家力量不足时,依托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为我镇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支持。
专家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为镇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2.4应急救援队伍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及其他救援力量等。
必要时,由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报请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请军分区、武警部队参加。
3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控
3.1.1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镇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3.l.2镇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
(1)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辐射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环保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2)
水体富营养化导致藻类污染的预防预警由环保部门会同水务、气象等有关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有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镇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和乡镇(街道)及其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1.3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监控信息在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上实现共享。
3.2预防工作
3.2.1存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隐患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按照省、市、区、镇环保部门的相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备。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的监督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
3.2.2镇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和普查。
掌握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镇分布情况;
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从源头把关,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重点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检查环评及批复要求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和设施落实情况,以及针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变化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补充完善情况。
对已建成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凡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已做过评价现已不可行的,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并加强风险评价;
加强对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4)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5)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6)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的建设工作。
3.3预警及措施
3.3.1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警报,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Ⅰ级预警:
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
红色预警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Ⅱ级预警:
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
橙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
Ⅲ级预警:
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
黄色预警由区政府发布。
Ⅳ级预警:
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
蓝色预警由镇政府发布。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自然灾害,危及环境安全时,镇环保部门研判相关信息后,向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提出预警发布建议。
当环境质量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时,镇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密切监测污染状况,及时启动预警系统。
涉及跨镇突发环境事件直接由区政府发布预警信息。
3.3.2预警状态
进入预警状态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到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
(3)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5)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当接到Ⅰ级、Ⅱ级、Ⅲ级预警时,还应该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或部门可以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3.3.3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镇政府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及采取措施的实际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属上级政府职能的,镇环保部门应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提出预警级别调整建议。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Ⅰ级、Ⅱ级、Ⅲ级预警由上级政府负责宣布解除,Ⅳ级预警由镇政府宣布解除,并终止预警期,解除相关应急措施。
3.4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支持系统,重点进行环境污染的警源分析、警兆辨识、警情判定、警度预报、警患排险工作,为预警发布提供技术支持。
3.4.1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
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系统、镇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辐射事件预警信息系统。
3.4.2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损益评估与修复系统、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
3.4.3建立环境应急指挥平台系统。
根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4.1分级响应
4.1.1分级响应机制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和一般(Ⅳ级)响应。
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上一级政府。
特别重大(Ⅰ级)响应由国务院组织实施,重大(Ⅱ级)响应由省政府组织实施,较大(Ⅲ级)响应由区政府组织实施,一般(Ⅳ级)响应由镇政府组织实施。
4.1.2分级响应的启动
4.1.2.1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在及时做好紧急处置工作的同时,报请区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由区政府报请省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由省政府报请国务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在区政府统一指挥下,配合国务院和省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部署、组织和救援工作。
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根据预警信息,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开通与事发地乡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2)及时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3)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具体行动方案,事发地乡镇(街道)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实施应急处置;
(4)组成应急专家组,分析研判情况。
根据专家组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地方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镇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根据各自职责采取以下行动:
(1)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响应,及时报告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2)成立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3)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提出请求。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村(社区)应结合本地实际,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1.2.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省政府负责启动Ⅱ级响应。
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授权省环保部门成立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预警信息,采取与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同的措施。
4.1.2.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区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响应。
区政府或者区政府授权区环保部门成立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预警信息,采取与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同的措施。
4.1.2.4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镇政府负责启动Ⅳ级响应。
镇政府或者镇政府授权镇环保部门成立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环保部门报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
Ⅳ级响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镇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处置。
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区环保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2)开通与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核实有关情况;
(3)及时向区环保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变化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6)必要时邀请区环保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参加分析情况,并请求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为镇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1)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响应,及时报告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乡镇(街道)应结合本地镇实际,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2信息报告
4.2.1报告时限和程序
企事业单位发生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镇环保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环保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信息后,应立即核实,对事件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并向镇政府及区环保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Ⅰ级或者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镇政府和镇环保部门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区环保部门报告,并配合区环保部门做好进一步核实和信息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镇政府和镇环保办公室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的2小时内核实并向区政府和区环保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IV级突发环境事件的,镇政府和镇环保办公室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的4小时内核实并向区政府和区环保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按照Ⅰ级或者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镇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镇、学校、医院等敏感镇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环保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2.2报告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
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
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
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4.2.3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镇域的,镇政府及镇环保办公室应当及时通报相邻镇域同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
4.3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负责消除污染,将受损害的环境恢复原状或承担相应的费用。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4现场应急处置
突发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镇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域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村域;
(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通讯等方式告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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