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林大教职工考勤请假暂行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 文档编号:18939892
- 上传时间:2023-01-02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21.68KB
浙江农林大教职工考勤请假暂行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浙江农林大教职工考勤请假暂行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浙江农林大教职工考勤请假暂行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二章 假期制度
第五条 病假
一、医疗单位的有效证明
1.医院(县级及以上医院或校医院,以下同)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应包括两项内容:
⑴主要病情及诊断结论;
⑵建议休息天数。
2.病休证明应实事求是地依据病情开具,严禁开具假证明。
一经发现,按旷工处理。
二、病假假期及待遇
1.病假在2个月内的,基本工资(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以下同)照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基本工资按90%计发;
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3.请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
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
4.病假期间,生活补贴、工龄补贴照发。
5.病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简称岗位津贴,下同)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简称奖励津贴,下同)发放:
当月累计病假14天以上者,岗位津贴和奖励津贴按50%计发;
病休1个月及以上者,在实际病休期间停发其岗位津贴和奖励津贴。
三、享受病假待遇的有关问题
1.半日休养半日工作的,工资原则上可以照发,但要严格审批手续。
2.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3.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4.病假超过6个月的不计算工龄。
四、教职工经认定因工负伤的,国家工资按“工伤保险有关办法”执行
岗位津贴和奖励津贴发放按以下处理:
工伤医疗期3个月以内的全额发放;
工伤医疗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按50%计发;
工伤医疗期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
第六条
事假(含因私出国事假)
一、因处理私事不能正常工作者,可请事假
事假要从严掌握,需申请者持请假条向所在部门领导请假,获批准并妥善安排好工作后方可休假。
事假期满后,应及时回审批部门销假。
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旷工期间停发工资。
因私事(如探亲)要求短期出国(境)的,假期一般为3个月,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如逾期不归,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二、事假假期及待遇
1.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绩效工资按50%计发(日绩效工资=月绩效工资/21.75天)。
2.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基本工资照发,绩效工资停发。
3.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停发本人工资。
4.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扣发。
第七条 婚假
一、根据《婚姻法》以及《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婚假。
二、婚假假期及待遇
1.法定婚假为3天,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可享受15天婚假(含3天法定婚假)。
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2.婚假期间,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第八条 产假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全额发放,不影响晋升、调整工资。
四、若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假、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五、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第九条 哺乳假
一、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学院、部门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二、哺乳假假期及待遇
1.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可请哺乳假6个月,基本工资按90%计发;
有条件的学院、部门,对有资格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而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女职工,可给产后1年假期(含法定产假),基本工资照发。
2.女职工哺乳假期间,岗位津贴和奖励津贴停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第十条
丧假
一、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职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二、丧假假期及待遇
1.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丧假1-3天,在外地的另外增加路程假。
2.工资照发,路费自理。
第十一条
探亲假
一、探亲假期
凡在我校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固定职工,因和父母或配偶不在一地居住的,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团聚的,可利用寒暑假时间探亲,学校不再另设探亲假期。
其中:
未婚职工探父母或已婚职工探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
已婚职工探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在工作时间探亲的,按事假规定执行。
二、探亲路费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学校负担。
已婚职工每四年报销一次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和省直补贴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负担。
往返路费:
1.车船费:
按火车硬座、长途公共汽车票价及轮船四等舱费报销,市内交通按起止站的直线公交车报销,飞机票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余职工自理。
2.住宿费:
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转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住宿费(限额120元),一次探亲(含往返)住宿费不超过240元。
三、报销程序
探亲职工本人填写《浙江农林大学出差旅费报销单》经所在部门领导签字后,报人事处审批。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请假手续和批准权限
一、全校教职工要发扬爱岗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随意、无故脱岗而影响正常工作。
教职工因病因事等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到岗工作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假期结束后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二、教职工休病假,需凭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
请病假15天以下者,由所在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批;
请病假15天(含)以上者,由所在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人事处审批。
三、教职工请事假7天(含)由所在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批;
7天以上由所在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核,学校人事处审批。
四、请产假、哺乳假、婚假、丧假的,由所在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五、中层干部由组织部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三条 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而不到岗位工作者,未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二、请假在尚未批准前而不到岗位工作者,未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三、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不到岗位工作者,自批准的假期期满至未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四、经查明请假理由是为欺骗组织而编造的,自请假之日至查实之日按旷工处理。
五、经教育不服从组织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的,自拒绝之日起按旷工处理;
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包括校内调动),超过的时间至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六、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与所在部门约定而离开工作岗位的。
第十四条 旷工处理
一、当年累计旷工1-3天者,扣发1个月绩效工资;
累计旷工4-7天者,扣发3个月绩效工资;
累计旷工8天以上者扣发6个月的绩效工资;
累计旷工15天及以上者扣发全年绩效工资。
二、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予以解除聘用合同或开除。
第十五条上述的休假时间,凡未作特殊说明的,均包括寒暑假、公休假和法定假日在内。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具体解释,学校原相关制度废除。
本暂行规定未尽事项参照国家、省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浙江农林大学合同制教职工管理办法
为深化校内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和高校自身特点的用人机制,优化学校人力资源配置,加强劳动合同制人员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人事制度的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基本原则:
精简高效、平等自愿、公平公开、择优录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学校本部岗位工作的,不纳入省直事业编制,与学校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教职工(简称合同制教职工);
特殊人才和特殊岗位除外。
第三条人事处是合同制教职工的管理机构。
主要负责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相关政策咨询与培训。
第四条合同制教职工所在的学院(部)、部门是用人部门。
主要负责合同制教职工的日常管理、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新聘用的合同制教职工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身体健康,符合岗位要求。
(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高级职称可适当放宽。
(四)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特殊情况除外。
第六条招聘程序
(一)提出招聘申请:
用人部门根据本部门岗位空缺情况及工作需要,提出进人需求,包括岗位职责、聘用条件等,报学校审批。
(二)公开招聘:
人事部门在学校等相关网站发布招聘岗位及岗位职责、聘用条件等事项。
(三)应聘人员申请:
应聘人员根据招聘公告的要求,填写应聘申请表或简历发送到指定的邮箱。
(四)组织面试:
人事处会同用人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组织考试或面试,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
(五)体检、考核:
到指定的医院按公告规定的体检标准进行体检,并根据岗位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六)公示。
在人事处网站上公示三天。
(七)聘用人员到人事处及相关部门办理报到手续,并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聘用管理
(一)合同制教职工必须与学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共同遵守合同条款。
(二)劳动合同采用统一格式,其内容包括聘用岗位、聘期、试用期、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待遇、合同变更、违约责任等;
各用人部门与合同制教职工签订的《岗位聘用协议》作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附件。
(三)新聘用的合同制教职工,其首次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含试用期6个月),辅导员岗位为4年;
续签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
试用期满前10个工作日需填写《试用期考核表》,由用人部门进行考核,考核的结果作为是否聘用的依据。
(四)合同制教职工在聘用期间,因工作需要参加在职(出国)培训、进修等,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党、团等关系可转入学校管理,也可加入学校工会组织,参加工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岗前培训、正常考核、公房租用及租房补贴等与省直事业编教职工同等对待;
可参加学校组织的相应岗位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五)合同制教职工在聘用期间,其人事关系委托临安市人才交流中心浙江农林大学工作站代理,临安市人才交流中心浙江农林大学工作站与学校、劳动合同制人员签订三方人事代理协议。
(六)合同制教职工因个人原因离开学校,需提交书面申请,用人部门签字同意,报人事处批准后办理相关离校手续。
(七)合同制教职工的考勤、请假按《浙江农林大学教职工考勤请假暂行规定》文件执行。
(八)合同制教职工的退休事项按临安市企业职工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八条岗位等级确定
合同制教职工分专技、管理、工勤三种岗位类型。
专技最高等级为七级,要求具有高级职称;
八至十级,要求具有中级职称;
十一至十二级,要求具有初级职称;
十三级为员级;
八至十三级的具体定级条件与标准参照事业在编人员。
管理最高等级为七级,最低为十级。
具体定级条件与标准参照事业在编人员,原则上要逐级晋升。
工勤最高等级为二级,最低为五级。
合同制教职工的岗级由人事处根据浙农林大〔2014〕45号文件有关规定来评定其相应的等级。
第九条工资福利待遇规定
(一)合同制教职工的工资分基本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
基本工资由学历学位津贴、岗位等级补贴、在校工作补贴三部分构成。
具体标准见表一、表二。
奖励性绩效工资参照同岗级的事业在编人员标准执行。
具有硕士学位的新参加工作人员实行6个月的初期,其初期岗位补贴标准按900元/月执行;
大学应届毕业生实行1年的见习期,其见习期岗位补贴标准按900元/月执行。
(二)学校为合同制教职工承担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个人承担相应的缴纳部分。
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缴纳标准按临安市政策执行。
(三)合同制教职工依法享受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公休日、婚丧假、产假、寒暑假等假期。
(四)享受学校规定的其他福利,如误餐费、节日费等。
第十条续聘与解聘
(一)劳动合同期满,根据考核结果和学校有关规定决定是否续签劳动合同。
考核不合格的,按合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考核合格的,根据工作需要,可续签劳动合同;
拒绝与单位续签劳动合同的,自动解除劳动关系。
(二)合同期间,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严重失职或违法、违纪并受到处分、处罚的或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其他解聘条件的,学校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三)合同期间,学校进行全员聘岗时,聘不到岗位的,学校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四)合同制教职工在试用期内、依法服兵役等情形时可与学校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经济独立核算部门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7月起执行。
《浙江林学院合同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试行)》(浙林院〔2007〕205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人事处依据上级文件精神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今后如上级有新的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表一:
学历学位津贴和在校工作补贴标准(元/月)
学历学位津贴标准
在校工作补贴标准
学历
金额
每年15.00元
大专以下
900
大专
1000
本科
1100
硕士
1300
博士
1600
表二:
岗位等级补贴标准(元/月)
岗位补贴
岗位等级
管理七级
1250
管理八级
1150
管理九级
1050
管理十级
专业技术七级
1350
专业技术八级
专业技术九级
1200
专业技术十级
专业技术十一级
专业技术十二级
专业技术十三级
技术工二级
技术工三级
技术工四级
950
技术工五级
普通工
930
浙江农林大学办公室2014年8月31日印发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浙江 农林 教职工 考勤 请假 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