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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也要认真、自觉学习、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正确看待和处理生产与保护环境之间的关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提倡车间清洁生产、循环利用,从源头上尽量消灭污染物。
第八条各单位凡列入环保部门限期治理和公司环境污染治理计划的治理项目必须按期限完成。
第九条企业除贯彻、执行本制度外,还必须同时严格执行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环保的法规、制度和标准。
第二章环境保护管理职责
第十条环保部:
负责公司各部门、车间环保规章制度执行落实;
组织环境污染事故等事件调查、处理;
提供考核意见,组织制定控制污染措施,协调与上级环保部门联系,办理排污费交纳、环保项目竣工验收等有关审批工作;
负责日常环保管理工作,控制污染现象的发生;
负责销售和处理各部门、车间已回收的可外售固体废弃物。
第十一条环保员:
1、在公司领导和部门经理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环保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本公司环保工作,包括本公司环保工作的管理、监察和测试,并对本公司环保专业技术工作负责协调与监督。
2、监督检查本公司执行“三废”治理情况。
3、负责企业内部环境监测(大气、水),将监测过程中所需的各种药品按时、准确配置,并且掌握原始记录。
4、对污水处理设备进行正确操作,做好污水设备运行记录并保证填写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5、监督车间生产人员对其管辖范围内环保设备是否按时正常运行,及运行记录的填写是否真实、准确、及时,并定期将记录归档保存以便上交领导检查。
6、负责固体废物的接受、保管及向有关规定部门的转移,并做好固废记录。
7、定期、不定期检查企业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入网、运行情况。
8、做好环保资料归档和统计工作,按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
9、健全和执行环保管理制度,根据有关上级指示建立完善环保制度。
10、坚持现场巡回检查,确保环保装置运转正常,了解各种污染物排放指标并坚持企业“三废”达标排放。
11、对本企业员工进行环保知识、环保法律、法规教育和宣传,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
12、按规定向环保部门报告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减排情况。
13、负责对企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执行“三同时”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握企业污染减排情况。
14、负责监督企业污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的达标情况。
第十二条基建部:
负责组织各环保建设项目监督实施管理工作;
负责厂区硬化及其它有关环保工程修建工作。
第十三条生产部:
负责监督管理各车间环保设施正常使用工作,协助处理相关环保污染事件。
第十四条设备动力部:
负责全厂各车间三废、噪声等环保治理设备改造、检修、维护等专业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
设备大、中、小修,环保设施检修措施落实;
协调公司废水回用计划与水循环利用等项目组织实施,最大限度减少公司废水外排,及以上循环利用等设施的使用、维护、保养、检修和环保设备检修档案等工作。
第十五条采购部:
负责采购各部门所需要的能源、环保设备,及备品、备件,所采购的设备在保证质量和数量的同时,保证到厂时间。
第十六条综合管理部:
负责环保相关专业人才招聘和岗位技术培训,上岗专业管理;
公司绿化、厂区道路清扫工作。
第十七条财务部:
负责与环保相关费用交纳、环保专业指标考核落实等专业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质检部:
负责进场原材料,包括极板、合金铅化验、检验,以及有问题电池的解剖检查工作,并将此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妥善保管,定期送往固废室储存。
第十九条各车间:
组织相关作业区、岗位全面贯彻执行各项环保规章制度,杜绝各类污染事故的发生,负责环保设施的使用、维护、保养;
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固体废弃物回收并定期送入固废室。
第三章基本原则
第二十条企业环保工作由分管环保领导主管,搞好企业内的环保工作,并直接向企业负责人负责环保事项。
第二十一条环保人员要重视防治“三废”污染,保护环境。
要把环境保护工作作为生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到日常生产中去,实行生产环保一齐抓。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工作关系到周边环境和每个职工的身体健康及企业生产发展,企业员工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工作制度,任何违反环保工作制度,造成事故者,必根据事故程度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防止“三废”污染,所有造成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车间都必须提出治理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实施,企业在财力、物力、人力方面应及时给予安排解决。
第二十四条对环保设施、设备等要认真管理,建立定期检查、维修和维修后验收制度,保证设备、设施完好,运转率达到考核指标要求,并确保备品备药的正常储备量。
第二十五条在下达企业考核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同时,把环保工作作为评定内容之一。
第二十六条凡新建、扩建、改造项目中的“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所需资金、设备材料,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切实予以保证,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排挤“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程的资金、设备、材料和人力等。
第四章管理内容
第一节大气污染防治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公司废气排放标准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公司应加强对生产产生的大气污染物的治理和监测,确保达标排放。
第二十八条各车间加强大气污染的防治,对环保除尘设施(铅烟净化塔、袋式除尘器、酸雾净化塔)实施使用、维护、检修全过程的管理,确保其高效运行。
第二十九条公司采用天然气锅炉,并做好设施的管理、维护和保养。
第三十条车间除尘设施操作员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后方能对设备进行操作。
第三十一条生产过程中应当采用无污染、少污染的原料、工艺和设备,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三十二条铅烟、铅粉尘、固体废物在贮存、运输装卸过程中必须采取密闭或其它防护措施,防止泄漏、飞散。
第三十三条严禁使用风管清扫岗位积灰,在清除岗位积灰时不得高位抛撒,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第三十四条禁止在厂内焚烧沥青、油毡、塑料、皮革、树叶、枯草、垃圾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三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制度和环保验收制度,确保做到环境保护“三同时”。
第二节水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十六条公司废水排放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污水排入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58-1999),公司应加强对产生的生产、生活污水的治理与监测,确保废水治理达标排放。
第三十七条对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环保部、设备动力部要协同对公司水污染防治的设备及污水排放实施监督管理,并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水污染部门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十八条在废水排放总口处安装污水流量和水质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对污水水质进行实时监控。
第三十九条利用水循环利用技术,节约水资源,减少废水排放,力争实现污水零排放。
第四十条做好污水治理设施的管理、维护和检查,并做好运行记录。
第四十一条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要按照环保管理要求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停用或拆除前必须报告环保部门。
第四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要按照“以新代老”的原则严格控制新的污染源。
水污染物排放不得突破总量限值,突破限值时要有相应的削减措施。
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实施要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确保污染物排放达标和总量不增加。
第四十三条禁止将可溶性剧毒废物和含放射性的物质直接埋入地下。
禁止堆放、埋弃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渣、废液。
第四十四条工程项目施工时,不准损坏现有污水排放管路或影响污水处理设施。
建设项目水处理设计有误、未按质量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施工单位施工不当导致公司被罚赔款,由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经济处罚责任。
第三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
第四十五条公司生产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是含铅废物,包括:
废铅渣、废极板、废电池等。
第四十六条各车间应做好固体废物的回收、储存,并由环保员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各部门要本着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理、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改造和措施,确保完成排污总量的控制指标。
第四十八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中产生工业固体废物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提出排污总量指标申请,由环保部到环保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未经环保主管部门审查和批准的项目不得开工,竣工的项目未经验收,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或运营。
第四十九条各车间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必须按照上级环保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固体废物申报登记、运输处理。
第五十条各车间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设施、设备,应当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数量及废物流向应建立相应的记录。
第五十一条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的措施。
第五十二条露天贮存固体废物时,必须有固定的贮存场所,采取防止污染的措施,禁止任意堆放、倾倒。
因某些原因需要更换场地时,需告知环保部门。
第五十三条固体废物的运输应当采取防止飞扬、散逸、溢漏等防止污染的措施,不得沿途抛散。
对除尘灰等易扬尘废物的运输、装卸必须采取密封或加湿措施。
第五十四条因发生事故或其它突发性事件,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减轻或者消除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并及时向公司生产部和环保部报告。
第五十五条雇用他人运输、处理、加工固体废物或将固体废物转给外单位加工、处理、利用时,废物产生部门与委托处理单位对污染控制管理工作应明确责任。
第五十六条固体废物的产生、利用、转移应有专人负责其产生、运输、处理、利用、贮存、处置及防止污染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节危险废物污染的防治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第五十七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废渣、废液必须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严禁利用渗坑、渗井、溶洞、裂隙倾倒、储存、处理、处置工业有害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排入环境。
第五十八条运输有害废液时,运送容器必须采取防渗漏措施。
第五十九条各部门化验室用酸,应建立用酸管理制度及台帐。
定期检查废酸产生、利用、储存及排放情况。
第六十条危险废物需转移的,按国家环保总局下发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
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活动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问题。
第六十一条空压机、风机、水泵等易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应设置隔音设施或安装噪声防治装置,以符合行业规定环境噪声的限值。
第六十二条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车间,须向环保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技术措施。
第六十三条各车间要减少各种气(汽)、风管道、阀门的跑、冒、滴、漏问题发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由此产生的噪声污染。
第六十四条凡造成突发性噪声污染的部门、车间,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把噪声污染危害减少到最小程度。
第六十五条各车间要将噪声污染的防治纳入工作计划,采取对策和有效措施,确保所属区域环境噪声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规划部门要合理规划、布局,设计部门要按规范设计,减少噪声对环境的影响。
建设项目的噪声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六十七条各厂对防噪设施的建设质量要严格把关,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其环境噪声防治设施必须经政府环保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六十八条噪声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及拆除、闲置时,都必须事前向环保部报告其变更的理由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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