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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法人的权力机关是法人的内部表现机构;
法人的人的代表—法定代表人。
28、分公司、分厂、分行等不具备独立的法人人格。
29、即使法人的独立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法人的债权人也不得请求法人的创立人或其成员清偿法人的债务。
30、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而终止:
1、依法被撤消、2、解散、3、法人破产
31、合伙合同是各方就合伙上述重大事宜达成一致协议的结果和体现。
32、合伙合同是合伙成立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33、民法通则规定: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34、人格权:
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依法享有的、为赋予其独立法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
35、身份权:
民事主体基于特定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36、所有权、人身权等都属于绝对权。
37、相对权:
义务人为特定的人,权利人只有依靠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自己权利的权利。
38、债权等属于相对权。
39、在债权与担保债抵押权之间,债权为主权利,抵押权为从权利。
40、抗辩权:
对抗请求权或者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
主要是针对请求权的权利,即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
41、民事主体是民事权利的附载体。
42、民事主体的主观意思不能成为民事权利的主体。
43、民事客体是民事主体实现自己民事利益的手段和工具
44、构成民法上的物具备的特征:
1、独立性;
2、客观物质性的有形性;
3、可支配性、可控制性;
4、可使用性
45、物权关系都是以物为可体的,债权关系的客体具有多样性;
物作为民法关系的客体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民法关系的最基本、最普遍的客体。
46、根据两个存在的物在经济效用上的主从关系的不同,物可分为主物和从物
47、孳息:
由原物产生的收益,包括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种。
48、解除条件:
指法律行为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所附条成就而效力丧失的情况
49、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的错误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50、法律行为无效,只是意味着当事人之间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发生法律效力,并不意味着没有法律上的其他意义
51、因违约行为法定情形出现没履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后果。
52、代理权的形式应符合的条件:
1、代理权应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
2、代理权的行使必须合法;
3、代理权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
4、代理权不得滥用。
53、恶意代理: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实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54、表见代理虽然本质上属于无权代理的范畴,但它是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55、民事责任是民事权利的保障机制。
56、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前提。
57、民事责任具有明显的补偿性。
58、过错推定责任属于过错责任的范畴。
59、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场合,依据法律规定来确定赔偿范围;
在公平责任原则场合,由法院依据公平原则来确定赔偿范围。
60、权利人在法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胜诉权。
61、我国民事立法采用的是诉权消灭主义的立法例。
62、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3、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64、取得时效属于物权制度。
65、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66、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67、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具有专属性。
如果离开主体的人身,人身关系既无法产生,也不能存在。
因此,民法确认的人身权只能由特定的主体享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身权不能被转让、继承。
68、人格关系经民法调整形成人格权,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
身份关系经民法调整形成身份权,如荣誉权、监护权、婚姻自由权。
69、民法基本原则并不仅仅体现民法某一具体制度和规范的内容,而是对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和规律的反映,由此决定了民法基本原则的高度抽象性。
它应对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和特征作出全面的概括。
70、民法关系是由民法确认和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各种民事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71、民法关系体现了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法关系的内容在民法关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72、法律权利能力的赋予是自然人成为法律主体的形式要件。
73、婚姻关系:
配偶尚未再婚者,其婚姻关系白行恢复。
关于此条规定,我们认为不甚合理,应以征得配偶的同意为条件。
因为既然宣告死亡同自然死亡的效力一样,婚姻关系已经终止。
那么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就有自由支配其感情的权利,其感情就不受与原配偶感情的约束。
即使该配偶没有再婚,也不能界定为婚姻关系自行恢复,而只能在征得该配偶同意情况下才能恢复。
因为法律无法为一个感情自由的人强加婚姻关系。
配偶已经再婚的,其再婚效力不因撤销宣告而受影响。
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74、监护是一种法定权,是法律为保护不完全行为能力人利益所赋予其父母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
亲权只适用于未成年人,商监护则适用于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
75、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我国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下列几种情形(《民法通则》第16条):
(1)未成年人的父母。
(2)父母双方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3)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4)父母在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或死亡前,可为子女设立委托监护人或遗嘱监护人。
76、法人应具备实质要件:
①要有从事某项事业、活动的共同意志的体现②有必要的独立于组成人员的财产或其他必要条件。
77、法人的形式要件—法律认可的条件:
①有名称、组织机构、场所②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程序③法人的成立目的须合法等要求
78、法人机构: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经理、监事会或监事。
79、法人的分支机构即法人的某一区域设置的完成法人部分职能的业务活动机构,如分公司、分厂、分行等。
它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
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同于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子公司是由法人所设立的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新的法人组织。
80、依《民法通则》第45条、《公司法》第181条等规定,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而终止:
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②解散③法人破产④其他原因。
81、按照公平原则的要求,一般应按照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配盈余。
82、债权属于相对权。
83、民事客体是民事权利最在的基础,是民事权利的标志。
84、根据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经济上的主从关系的不同,物可分为主物和从物。
85、民事客体的其他种类:
货币、有价证券、知识产品、人身利益、行为。
86、错误行为,我国民法称做重大误解行为。
87、违反强行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的法律行为。
88、不当得利行为构成要件:
①行为人一方获得利益②他方受有损失③获利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④没有合法根据。
89、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我国民法确认的最主要的、最普遍的归责原则。
90、受害人不能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则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不成立,此为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原则。
但是,在特定情况下,也实行过错推定责任。
91、正当防卫构成条件:
①实施的目的是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免受损害②实施的对象是正在实施步伐侵害行为的违法人③实施的手段、程度限于法律规定的限度之内,是正确的、适当的,而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92、紧急避险的构成条件:
①确实存在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严重危机情况②没有其他解救办法可以选择③被保全的合法权益必须大于所损害的权益④救助行为的措施的当,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93、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的区别:
①责任产生前提和基础不同②责任构成要件和适用的准据法不同③责任保护的客体不同④责任主体的范围和责任的承担主体不同⑤责任范围不同⑥举证责任不同⑦责任内容和承担方式不同。
94、时效的特征:
①时效是事件②时效的法定性③时效的强制性。
95、《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1年诉讼时效的有: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96、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97、由于请求权的内容和性质的不同,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不能一概而论了而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分别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
(1)财产被侵害而要求予以返还或者恢复原状的,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财产被侵害、被损害以及侵害主体时起计算。
(2)身体被伤害要求赔偿的,根据伤害的程度不同,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伤害明显的,应从伤害发生之日起计算;
二是伤害不明显、当时没有发现的,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伤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
(3)定有履行期限的债,从债务履行期限届至时起计算。
(4)未定履行期限的债或履行期限不明的债,从债权人给予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催告履行期届至时或者宽限期届满时起计算。
(5)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债,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起计算。
具体说,附停止条件的债,从条件成就时起计算;
附始期的债,从始期届至时起计算。
(6)内容为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从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计算。
二、多选
1、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和果实责任是民法的三相基本原则。
2、民法的学说分财产说,行为说,关系说权利说。
3、民事权利的限制制度对民事主体形式民事权利给于必要的限制,体现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诉讼时效制度,相邻权制度等。
4、民法的性质①民法是市民法②民法是权利法③民法是私法④民法是实体法⑤民法是平等法。
5、人格权包括申明权,人身自由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信用权,隐私权,贞操权等;
身份权包括荣誉权,配偶全,亲权,亲属权,监护权以及著作人身权等。
6、民事主体主要有:
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法人,合伙等。
7、民法的渊源:
①宪法②民事基本法③民事单行法,民事特别法④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⑤国务院各部委及所属的部门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⑥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⑦地方性民事法规⑧特别行政区的民事法律⑨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⑩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8、私法文化讲,其内涵就是私法神圣,私人自治。
9、民事活动的表现三种形式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11、按照民法关系内容不同可分为财产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12、财产法律关系也称财产关系如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财产继承关系等。
13、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1事件2事实状态3行为。
14、民事主体的特征1地位平等性2意思自治性3范围广泛性4权利义务的对应性团体意志须有一定的外化形式,即要人知具体形态为1所有团体组成人员之间的合议2活动宗旨3团体意志下所为的行为。
15、民事义务的特征利他性,界限性,前提性,约束性。
16、民事权利的分类按内容不同可分为财产权,人身权和知识产权。
17、知识产权的特点1其主体职能是从事创造性智力劳动的民事主体,而不是一般的民事主体2其客体是民事主体通过创造性劳动产生的智力成果,3其内容蒹具有财产性内容和人身性内容4知识长权是专有权5具有地域性和时间性。
18、按照民事义务的产生根据的不同,民事义务可分为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
19、自力保护的方式主要有:
1提出请求2正当防卫3紧急避险4自助行为。
20、民事客体的特征:
1客观性2多样性3特定性4利益性5法定性6可支配性。
21、构成民法上的物应具备以下特征:
1独立性2客观物质性和有形性3可支配性,可控制性4可使用性。
22、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1目的意思2效果意思3表示性为。
23、无效行为表现为:
1未成年人的行为非为纯获利行为2未成年人的行为其法定代理人不同意3明显对未成年人的不公平的行为。
24、附条件法律行为1条件2对所附条件的要求3条件的主要种类。
25、肯定性法定行为包括:
1善意取得2占有取得3时效取得4无因管理等行为。
26、否定性法定行为包括:
1侵权行为2违约行为3不当得利等。
27、无因管理构成要件1为他人管理事物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3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
28、不当得利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一方获得利益2他方受有损失3获利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4没有合法根据。
29、代理的种类按照代理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30、按照代理行为凡是的不同可分为积极代理和消极代理。
31、按照代理次序不同可分为本代理和复代理。
32、代理权的滥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自己代理2双方代理3恶意代理。
33、失效的特征:
1时效是事件2时效的法定性3时效的强制性。
34、诉讼时效的特征:
1具有消灭时效的性质2只发生消灭胜诉权的后果,并不发生消灭实体权利的后果3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4不同种类的诉讼时效具有不同的适用范围。
35、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主要有:
1提起诉讼2权利人主张权利3义务人同意。
36、自然中断的事由主要有:
1占有意思改变2占有人自行中止占有3占有物被侵夺或遗失而未依法回复4占有性质变更。
37、民法法条竞合的种类:
1冲突性法条竞合2并存性法条竟合3择一性法条竟合。
38、民法的学说有:
财产说、行为说、关系说、权利说。
39、按照民事主体行使和实现权利的方式的不同,财产关系可分为物权法律关系和债权法律关系。
40、团体主体的构成要件:
①团体主体的实质要件②团体主体的形式要件-法律承认
41、按团体受益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公益法人和私益法人。
43、企业法人,即以营利为目的,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非企业法人,即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主要包括:
①机关法人,即具有行政职能的法人②事业单位法人,为社会公益事业所成立的法人③社会团体法人,除上述二者以外的所有非企业团体组织。
44、按照民事权利作用的不同,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45、民事义务的分类:
①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②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③主给义务和附随义务。
46、私力保护的方式:
①提出请求②正当防卫③紧急避险④自助行为。
47、根据物是否具有独立特征的不同,物可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
48、一般生效要件:
①行为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自愿、真是③行为内容合法④行为不违反社会利益。
49、对所附条件的要求:
①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②条件必须可能③条件必须合法。
50条件的主要种类:
①延缓条件,或称停止条件;
如我儿子考上大学,盖房子就卖给你,“我儿子考上大学”即为延缓条件②解除条件;
如房屋租给你住,如果我结婚,则解除租赁合同。
“结婚”即为解除条件。
51、可撤销法律行为的适用情形:
胁迫行为、欺诈行为、错误行为。
52、法定否定行为:
不当得利行为、侵权行为、违约行为。
53、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主要有:
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
54、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主要有:
提起诉讼、权利人主张权利、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55、法定中断的事由主要有:
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向占有人提出请求、占有人承认权利人的权利。
三、名词解释
1、民法:
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2、民法关系:
也称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确认和调整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性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3、民事法律事实:
是指民法规定的,能够在民事主体之间引起民法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实施状态。
4、民事主体:
是指依照民法规定,能够参与一定民事活动,并且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的总和。
5、非法人团体:
是指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团体。
6、民事权利能力:
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7、民事行为能力:
是自然人以自己的意志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8、宣告失踪:
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下落不名达一定期限,依法宣告其为失踪人的制度。
9、法人:
是指包括人的因素和物的因素相结合所形成的客观有机实体的法律化,是以其独立的人格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10、合伙:
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定合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的民事主体。
11、民事权利:
是权利主义在法定规范内按照自己的意愿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以便实现自己的某种利益的可能性,或者权利人直接享有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12、民事义务:
是指义务主体为了满足权利主体实现某种利益上的需要而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13、人身权:
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以人身所体现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14、民事客体:
也称民事权利的客体或者民事权利的标的,它是指民事租户仪为了实现其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而按照其意思能够支配的对象或目标。
15、民法上的物:
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民事主体之外的,能够被民事主体控制、支配,能够满足民事主体的某种利益需要,并可以构成民事主体财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物质实体。
16、无因管理:
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17、善意取得:
是指无权让与人处分他人的东超或不动产,如果第三人基于善意而对该项动产取得占有,则依法直接取得该动产的所权或他物权。
18、不当得利行为:
是指没有合法依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
19、代理:
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为民事行为,并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该行为的民事法律后果的一种制度。
20、代理权:
是指代理人享有的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并使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资格。
21、表见代理:
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客观上存在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者理由,依法应由被代理人承受其法律后果的无权代理。
22、民事责任:
是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3、时效:
是指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状态持续达到一定期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24、诉讼时效:
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胜诉权的制度,它属于消灭时效的范畴。
25、民事法条竞合:
是指对于同一民事法律事实,两个以上的民事法条规定的构成要件互相重合、包含或交集,导致对同一法律事实由两个以上法条同时予以调整的情形。
26、财产权:
是指民事主体享有、以财产权益为内容或者直接体现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
27、知识产权:
又称智力成果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性的民事权利。
28、不可得利行为:
29、诉讼时效的中止:
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而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障碍时效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之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制度。
30.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是指据已确认违反民事义务的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31.民法基本原则:
是指在效力上贯穿于整个民法制度和规范之中的根本原则,是知道民事立法、司法、守法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32.公序良俗原则:
是要求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
33.民事活动:
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旨在实现其民事利益的、收到民法调整和评价并产生相应民事法律后果的法律活动。
34.宣告死亡:
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的制度。
35.监护制度:
是指监护人对未成年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法施行的监督和保护。
36.住所:
是一人已久住的意思而经常居住的一定地域。
37.清算:
通过清算达到消亡条件的法人的财产,了结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而使该法人归于消灭程序。
38.清算终结:
是指解散法人的登记机关依完成清算职责的清算人的申请,注销原法人登记并公告的行为。
39.企业型合伙:
是指依据法律规定而设立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对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40.隐名合伙:
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他方进行投资,但对外不公开其姓名,也不参加执行业务,但分享收益,并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的合伙。
41.形成权:
是指权利人只凭借自己一方的行为即可使民法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
42.附随义务:
是指在合同关系中,在法定或当事人约定之外,以诚信原则产生的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产生的通知、忠实、协助、保密义务等。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的民法的调整对象:
1、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所谓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1)主体地位平等
(2)主体意思表示自由(3)内容大多数具有等价有偿的特点;
2、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所谓人身关系,也称人身非财产关系,是指基于—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与民事主体人身不可分离而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内容的非财产性(3)与民事主体人身的不可分离性。
《民法通则》调整以下几方面的社会关系:
1.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性财产关系;
2.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性人身关系;
3.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性知识产权关系;
4.应由民法调整的其他平等社会关系
民法的价值:
1、民法维护民事主体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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