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局游艇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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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则不予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
《游艇备案证明书》所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游艇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15日内向主管机关提交变更备案申请,否则原备案证明文件自动失效主管机关收到变更备案申请材料后,于20日内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继续备案,出具《游艇备案证明书》;
第七条经备案的游艇应当于备案证明文件签发之日的每周年日前一个月,向主管机关提交年度出航情况报告,申请年度备案审验
主管机关经审验后,发现材料无误,且符合要求的,于20日内予以继续备案,并在原《游艇备案证明书》的年度备案情况栏内签注“准予备案”,并加盖备案专用印章;
第三章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
第八条国内游艇操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关于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的规定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试,并依法取得《游艇操作证》
第九条持有境外海事主管当局或授权机构颁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境外居民,可允许自入境之日起7日内,持原有证书在主管机关管辖水域内驾驶游艇
游艇操作人员自入境之日起超过7日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换发驾驶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与该境外海事主管当局签有证书互认协议的,可直接向主管机关申请换发《游艇操作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与该境外海事主管当局未签有证书互认协议的,应当经主管机关进行补充培训后换发《游艇操作证》
第四章航行、停泊
第十条游艇应当随船携带有关船舶证书、文书,配备海图、潮汐表和航行记录本等必要的航行资料,并做好航行等相关记录
游艇应当安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准确输入相关信息,并在航行过程中保持开启
第十一条游艇应当在其检验证书所确定的适航范围内航行第十二条未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向主管机关备案的游艇,或者已备案的游艇出现下列情形后,在主管机关管辖水域第一次出航前,游艇所有人或者其代理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应当填具《游艇备案登记表》向主管机关进行临时备案:
备案证明文件失效的;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游艇已进行重新检验,且未变更备案的;
游艇安全设备和防污染设备发生故障后经修复的,或者游艇重要安全和防污染设备被更换,且未变更备案的;
超出定期签证有效期限的;
其他不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关于定期签证条件的
游艇所有人或者其代理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向主管机关进行临时备案的,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至项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三条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的游艇,在每一次航行时,如果游艇操作人员或者应急联系方式与前一次备案不一致的,游艇所有人或者其代理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应当持相应的材料,在游艇出航前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国内航行游艇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已经向主管机关办理备案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向主管机关所属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为期12个月的定期签证,但任何情况,定期签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游艇检验证书或者国籍证书的有效期限
国内航行游艇具有下列情形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向主管机关所属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航次签证:
从其他水域驶入或者离开主管机关辖区水域的;
超出定期签证有效时限的;
未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向主管机关办理备案的第十五条国际航行游艇进出上海港口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船舶进出口岸的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
中国籍国际航行游艇,由国内其他港口驶入本港、在主管机关管辖水域内航行或者由本港驶往国内其他港口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规定申请办理船舶签证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船舶进出口岸的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
第十六条外国籍游艇未经许可不得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
第十七条游艇开航前,游艇操作人员应当检查并确保游艇处于适航状态
第十八条游艇除应当遵守避碰规则和主管机关发布的特别航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游艇靠、离码头,通过报告线时,应当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或者公众通信移动电话等有效通信方式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游艇离码头、通过报告线时,应当报告船名、航行目的地、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人数、应急联系方式等信息;
游艇应当在主管机关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
游艇在航行中的临时性停泊,应当选择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水域,并显示相应号灯、号型;
不具备号灯及其他夜航条件的游艇不得夜航;
游艇不得超过核定乘员航行;
游艇操作人员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
第十九条游艇从事试航、试驾、训练等活动以及水上集体活动,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安全水域内进行
第二十条游艇试航前应当取得经认可的游艇检验机构核发的型式认可证书或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有效检验证明文件;
实施试航的单位应当事先制定试航大纲和安全保障措施,并在试航开始之日的10日前向主管机关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游艇试航期间,实施试航的单位应当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第二十一条游艇不得从事载客、载货等经营性活动
第五章安全和防污染保障
第二十二条游艇所有人应当对游艇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负责,确保游艇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保证游艇航行、停泊以及游艇上人员的安全
委托游艇俱乐部管理的游艇,游艇所有人应当与游艇俱乐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游艇航行、停泊安全以及游艇的日常维护、保养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游艇应当在明显位置标明水上搜救专用电话号码、主管机关公布的水上安全频道和使用须知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游艇应当接受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游艇经过安全检查的,6个月内不再检查,但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受6个月的限制: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
被举报低于安全、防污染等要求的;
新发现存在若干缺陷的;
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检查的
第二十五条游艇遇险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游艇操作人员、乘员应当通过一切有效通信手段,立即向主管机关或者辖区海事管理机构和游艇俱乐部报告
游艇俱乐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六条游艇应当将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关于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油类混合物、船舶垃圾、生活污水等污染物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委托经主管机关备案公布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做好相应记录并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污染物接收证明
第二十七条游艇进行水上供油作业的,应当委托经主管机关备案公布的供油单位向游艇供应燃油,供受油作业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供受油作业双方应当落实安全与防污染措施,并按规定留存燃油供应单证和燃油样品
第二十八条游艇俱乐部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安全和防污染能力:
建立游艇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配备至少2名持有游艇操作证或者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专职管理人员;
具有相应的游艇安全停泊码头和水域,配备保障游艇安全和防治污染的设施,配备与所管理游艇相适应的水上安全通信设施、设备;
具有为游艇进行日常检修、维护、保养的设施和能力;
具有回收游艇废弃物、残油和垃圾的能力;
具有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具备相应的应急救助能力
第二十九条游艇俱乐部依法注册后,应当在营运前,填具《游艇俱乐部备案登记表》向主管机关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游艇俱乐部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明;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游艇专用停泊码头和水域、游艇活动水域的相关批准或认可文件;
与游艇所有人签订的管理协议;
所管理游艇的清单;
《游艇操作证》;
游艇俱乐部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至少包括:
1、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组织机构和岗位职责;
2、游艇停泊和航行安全管理制度;
3、游艇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4、游艇日常检修、维护和保养计划;
5、船、岸应急预案和演习计划,应急负责人及通讯联络说明;
6、船上油类、垃圾、生活污水等污染物的收集和处理规定,以及与经主管机关备案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签订的污染物接收协议;
7、游艇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8、游艇供受油安全操作程序;
9、配备防污染器材、设备和污染物临时储存容器清单;
10、海事管理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安全管理文件
主管机关收到游艇俱乐部的备案材料后,于20日内进行核查,经核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准予备案,出具《游艇俱乐部备案证明书》;
《游艇俱乐部备案证明书》所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游艇俱乐部应当在15日内向主管机关提交变更备案申请,否则原备案证明文件自动失效主管机关收到变更备案申请材料后,于20日内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继续备案,出具《游艇俱乐部备案证明书》;
第三十条游艇俱乐部应当于备案证明文件签发之日的每周年日前一个月,向主管机关提交当年度运行情况和安全与防污染制度执行等情况的报告,申请年度备案审验
主管机关经审验后,发现材料无误,且符合要求的,于20日内予以继续备案,并在原《游艇俱乐部备案证明书》的年度备案情况栏内签注“准予备案”,并加盖备案专用印章;
第三十一条游艇俱乐部应当对其会员和管理的游艇承担下列义务:
对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开展游艇安全、防治污染环境知识和应急反应的宣传、培训和教育,对操作人员的培训时间每人每年不少于20小时;
督促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遵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规定,落实相应的措施,并制定开航前安全告知手册,保障乘员熟悉救生、消防等安全知识;
落实岸基值班人员,保障停泊于其俱乐部水域或停泊点的游艇安全;
核查游艇、游艇操作人员的持证情况并建立相应台帐,保证游艇、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相应有效证书;
向游艇提供航行所需的气象、水文情况和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等信息服务;
遇有恶劣气候条件等不适合出航的情况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禁止出航的警示时,应当制止游艇出航并立刻通知已经出航的游艇返航;
掌握游艇每次出航、返航以及乘员情况,并做好记录备查;
应当保持与出航游艇的有效通信联络,全程跟踪游艇动态;
保证与海事管理机构之间的通信畅通;
按照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内部管理的应急演练和游艇成员参加的应急演习并做好记录;
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妥善安排游艇做好防抗台风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主管机关发现游艇或者游艇俱乐部具有下列情形,且未按要求整改的,予以注销备案登记:
未按本办法要求提交变更备案材料或者申请年度备案审验的;
备案变更的材料或年度审验的材料有误或者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经主管机关指出后仍未按要求纠正的;
经监督检查不符合备案情况,或者未有效执行国家和主管机关公布的有关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经主管机关指出后仍未按要求整改的;
游艇俱乐部内部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形同虚设,经主管机关指出后仍未按要求整改的;
接受主管机关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或者拒绝监督管理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
本办法所称游艇俱乐部,是指为加入游艇俱乐部的会员提供游艇保管及使用服务的依法成立的组织
第三十四条主管机关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及主管机关发布的其他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附件:
1、上海海事局管辖水域范围2、游艇备案登记表3、《游艇备案证明书》4、游艇俱乐部备案登记表5、游艇俱乐部备案证明书》
附件1:
上海海事局管辖水域范围
1、北界线:
自岸边33°
00′00″N纬度向东延伸南界线:
A:
30°
41′32″N/°
16′00″EB:
32′55″N/°
16′00″EC:
33′03″N/°
21′30″ED:
28′49″N/°
42′30″EE:
32′00″N/°
16′00″EF:
20′30″EG:
30′40″N/°
27′36″EH:
28′00″N/°
27′36″EI:
32′48″EJ:
31′23″N/°
32′48″EK:
35′20″N/°
12′54″EL:
44′20″N/°
16′58″EM:
北鼎星岛北端N:
花鸟山北端O:
海礁北端
上述各点顺序连接,再从海礁北端向正东延伸联线2、牛棚港高压线经度下游的北支水道3、崇明岛附近长江干线主航道右侧标以北的水域4、长江干线浏河口下游
5、绿华山锚地、金山航道、金山锚地及33°
00′00″N纬度线以北附近的海上石油平台与相关船舶的管理6、大小洋山附近海域7、黄浦江至闵行发电厂
附件2:
游艇备案登记表
游艇备案登记表
上海海事局:
根据《上海海事局游艇安全管理办法》,现申请下述船舶的游艇备案:
1、登记/2、变更
船舶所有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游艇俱乐部名称
船名:
总吨:
电信设备种类:
主要导航设备:
姓名:
联系电话:
地址:
年月日
船舶登记号:
总长:
电信设备数量:
主要导航设备数量:
身份证件名称:
船舶资料经办人紧急联系人
用途说明
适航范围拟停泊码头或泊位,或者航行水域和目的地
变更事项:
变更
变更事由:
游艇乘员人数
递
交材料清单
1、游艇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游艇所有人的授权委托书;
3、游艇俱乐部的营业执照、游艇所有人的授权委托书;
4、游艇所有权登记证书和国籍证书;
5、游艇检验证书;
6、游艇操作证;
7、游艇所有人与所属游艇俱乐部的管理协议;
8、拟停泊码头或泊位:
;
9、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
备注
附件4:
游艇俱乐部备案登记表
游艇俱乐部备案登记表
根据《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现申请下述游艇俱乐部备案:
游艇俱乐部名称法定代表人年月日
名称:
游艇俱乐部住所地:
资料
经营地址:
经办人
电话:
电话:
紧急联系人地址:
游艇停泊水
域
1、游艇俱乐部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明;
2、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4、游艇专用停泊码头和水域、游艇活动水域的相关批准或
递交材料清认可文件;
单5、与游艇所有人签订的管理协议;
6、所管理游艇的清单;
7、游艇操作证;
8、游艇俱乐部安全和防污染制度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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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 海事局 游艇 安全管理 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