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行政级别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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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厅局级正职:
以前叫地厅级,主要是地级市(各自治州)市委书记、市长、市人大主任、市政协主席,省级下属单位,如省公安厅厅长。
国家各部下属单位,如外交部新闻司司长,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正职干部(如河北省交通厅厅长,北京市财政局局长)各副省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宁波市副市长)
各地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无锡市市长)
部队正师职干部(如1军后勤部部长、34师政委)
注:
以上为高级干部
6.厅局级副职:
地级市市委副书记、市委常委、副市长、市人大副主任、市政副协主席,省级下属单位,如省委宣传部副部长,国家各部下属单位,如外交部新闻司副司长等。
还有一些行政级别是正处但是必须要副厅来兼任的,一般认为那个单位是副厅单位,如市政法委,市宣传部、组织部、纪委等必须由市委常委或者市委副书记兼任。
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干部(如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副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副职干部(如黑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六合区区长)
部队副师职干部(如35师副政委、179旅旅长)
7.县处级正职:
包括县(县级市、区、旗等)委书记、(区)县长、(区)县人大主任、(区)县政协主席、市各单位局长,如市公安局、司法局等,还有厅级各单位下属,如省公安厅x处,省委办公厅主任等。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经济作物处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处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沈阳市卫生局副局长、浦口区副区长)
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扬州市劳动局局长、滨海县县长)
部队正团职干部(如105团政委)
8.县处级副职:
包括县(县级市、区、旗等)委副书记、县(区)委常委、(区)副县长、(区)县人大副主任、(区)县政协主席、市各单位局长,如市公安局、司法局等,还有厅级各单位下属,如省公安厅x处,省委办公厅主任等。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农业部兽医局防疫处副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江苏省教育厅人事处副处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处室及区县各局正职干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处长、玄武区卫生局局长)
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镇江市民政局副局长、张家港市副市长)
部队副团职干部(如105团参谋长)
9.乡科级正职:
包括各乡、镇、办事处党委书记、乡长、镇长、办事处主任、以及镇级人大等,还有处级下属,如县公安局长等
10.乡科级副职:
包括各乡、镇、办事处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副乡长、副镇长、办事处副主任、以及镇级人大副主任等,还有处级下属,如县公安副局长等
乡科级再往下,就是所谓股级,是中国行政当中最小的,一般是乡里边财政所、派出所之类的。
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其各级干部参照政府各级干部待遇,但不具有行政级别,不属于公务员编制。
政府各级干部如为上一级党委常委,则其行政级别升一级。
如张家港市市长为正处级干部,若为苏州市市委常委,则为副厅级干部
按照惯例,高级干部在60或65岁以后往往调往相应级别的人大、政协担任领导职务,俗称"
退居二线"
。
正省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巡抚与布政使,为从二品
副省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按察使,为正三品
正厅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知府,为从四品
副厅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同知,为正五品
正处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知县,为正七品
副处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县丞,为正八品
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的行政级别是正省(部)级,故兵团司令员、政委的行政级别均为正省(部)级,下属十四个师的师长、政委的行政级别均为正厅(局)级,下辖的174个农牧团场的团长、政委为正处级。
副省级市有哈尔滨,长春,沈阳,大连,济南青岛,南京,杭州,宁波,厦门,广州,深圳,武汉,成都,西安等共15个。
准副省级:
包括除上外的所有省会城市和国务院批准的唐山市、大同市、包头市、鞍山市、抚顺市、吉林市、齐齐哈尔市、无锡市、淮南市、洛阳市等十个市为"
较大的市"
重庆市曾经一直是副省级城市,1997年2月成为省级的直辖市。
副省级城市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名之一,受省级行政区管辖,副省级市的市长与副省长行政级别相同。
最初的十六个副省级城市是根据1994年2月25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发文(中编[1994]1号)经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成为副省级城市的。
副省级城市与地级市或地级行政区一起纳入各省的直接管辖之下,没有被单列。
非领导职务层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非领导职务层次为:
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军队职务级别(军衔)与行政级别(国家公务员级别)及警衔的对应关系
军队级别中的团级单位和行政级别中的县处级单位,我们常说县团级,也就是说县处级和团级单位是平级的。
而且中央文件中历来就把县和团列为一级、省和军列为一级。
这是为什么呢?
这要从建国初期的文件说起。
1956年国务院明文规定军地级别对应关系:
1)行政1--3级是党和国家领导人,十大元帅(国家级正职);
2)行政4级是十大将,国家副职;
3)行政5--7级涵盖大军区,部,省,兵团,司级的正副职,对应上将,中将军衔。
4)行政8--10级为少将正,副军级,正厅,正地级。
5)行政11--13级为正,副师级,副厅,副地,正处,正县级,对应军衔为大校,上校。
6)行政14--16级为正,副团级,副处,副县级,对应军衔中校,少校。
7)行政17,18级为正,副营级,正科级,对应大尉军衔。
8)行政19,20级为正,副连级,副科级,对应上尉军衔。
9)行政21--24级为正,副排级,科员,办事员,对应中尉,少尉,准尉军衔。
到1965年取消军衔制,当时正部长级为行政4级,与大军区正职平级。
正省级是行政5级,
与正兵团级平级。
正军级定为行政7级。
然而时过境迁,五十年之后的情况呢?
军队级别和行政级别中的很多级别都已经不存在了,这个对应级别还成立吗?
我们暂且让它成立,继续分析以下级别。
以这个参考点为基准,我们可以得到军队级别和行政级别各向上一个级别,也就是师级单位和市厅级(司级)单位,这两个级别也是平级的。
我国军转安置的文件《暂行办法》明确规定:
师团职领导干部,对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现职满3年的,一般应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个别安排相应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对其他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一般也应安排相应职务,确保中央安置政策的落实。
不少城市的军转文件明确规定:
正师职转业干部必须落实副厅级领导实职或正厅级非领导职务,副师职干部必须安排正处级领导实职,担任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正团职干部,安排不低于副县(处)级实职,不能安排领导实职的,平职安排非领导职务。
这也能够说明师级对应的行政级别是厅局级;
团级对应的行政级别是县处级。
可见,县处级单位和团级单位以及厅局级单位和师级单位的对应关系仍然成立。
其实这一点我们还可以从各个市(州)的党政军单位验证出来,因为我国有三大系统:
党、政、军,在中央有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共中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这三个单位都是平级单位;
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有省委、省人民政府、省军区,这三类单位也都是平级单位;
各个市(州)的市委、市政府、市军分区,都是同一个级别(市政府的行政级别一般是正司级(厅级)单位,副省级城市和计划单列市除外,市、州军分区是正师级单位)。
在县(区)中,还有县委(区委)、县政府(区政府)、县武装部(区武装部),这三个单位也是平级单位,县政府(区政府)的行政级别是正处级单位;
县武装部(区武装部)是正团级单位。
那么我们还可以在各往上一个级别,也就是说军队级别上的军级单位和行政级别上的省部级单位,这两个单位也是同一个级别的,这点我们刚才已经探讨过了,仍然可以由各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党、政、军单位验证出来,因为各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省委、省政府、军区都是一个级别的,不可能存在省部级比军区大一个级别的情况,这都是平级的(省政府是正省部级单位、省军区是正军级单位)。
另外我们还知道,将军一般是不会转业的,但是在解放军中却有一位将军是由省长调入军队的,这就是现任总后勤部副政委,曾任武警部队副政委、刘少奇之子刘源中将。
1988年任河南省副省长,1992年调入武警水利部队,任武警部队水电指挥部第二政委兼副主任,即被授予武警少将警衔。
这与军队职务级别中的少将是正军职、副军职的主要军衔是相对应的。
所以,军级单位对应的是省部级单位。
但是这里面有一个问题,也是网友们经常提到的隶属于公安部、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双重领导的的武警边防部队(公安边防部队)、武警消防部队(公安消防部队)、武警警卫部队(公安警卫部队),因为这三支部队的领导机关是公安部边防局、公安部消防局、公安部警卫局,都是正军级单位,既然由公安部领导,那么公安部应该比这三个正军级单位大一个级别,也就是说,公安部应该是正大军区级单位。
但是公安部市正省级单位,对应的是正军级单位,肯定、也不应该是正大军区级单位。
那为什么这三支既列入武警序列、有列入人民警察序列的部队的领导机关,也就是说为什么正军级单位要由同一个级别的省部级单位领导呢?
我认为原因也无怪乎两个原因,第一,中央军委规定,武警部队在接受上级机关领导的同时,
篇二:
军队军衔级别与地方行政级别对照
篇三:
建国初全国工资等级体系
建国初全国工资等级体系
1956年,是特殊的一年。
这一年,中央召开了温暖人心的“知识分子问题”会议;
国家开始对私营工商业进行改造;
毛泽东发表《论十大关系》;
提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
中共中央召开八大……然而,有一件事,却牵动着全国各界数千万人的利益。
这就是中国第一次全国性的工资改革。
1956年,在20世纪50年代的中国,是很特殊的一年。
这一年发生了很多大事,其中不少事今天听起来还很耳熟。
这一年,中央召开了“知识分子问题”会议;
毛泽东提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
然而,牵动着全国各界数千万人利益的是中国第一次全国性的工资改革。
1956年6月16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32次会议通过《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
这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次改革,它奠定了此后中国长达30年之久的劳动工资制度的基础,对新中国“吏制”产生了深刻影响。
从此“级别”成为中国除农民以外各类社会人群政治经济生活排序的重要标准。
全国的工资等级没有统一体系
建国之初,供给制与工资制并存。
刚进城的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一般享受供给制,而旧有人员,包括工人、店员、技术人员、教师、职员等,则享受工资制。
当时,全国的工资等级没有统一体系,并行的工资标准多达数百种。
待遇反差与实际要求,使供给制越来越不适应现实生活。
于是建国后的几年间,曾经历了几种介于两者之间的分配模式。
当过某大学统战部长、已离休的老同志王涌,听说笔者要采集当年工资改革方面的材料,特意打电话给笔者。
他首先说到从“纯”供给制演变出的一种工资模式:
包干制。
包干制,简单说,即由国家发给一定数量的实物和货币,是把伙食、津贴、服装、子女保育、保姆费的供给标准折成米或款额发给个人包干支配使用,剩余归己,这就是通常说的“小包干”。
随着政治、经济秩序的调整和梳理,分配制度的矛盾日益突出,改革被形势逼迫得不断前行。
到1954年,国务院颁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包干费标准和有关事项的规定》,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包干费级别,进行重新调整,并以“工资分”的形式计算。
工资分由伙食分、服装分、津贴分几部分构成,按29个等级重新评定标准。
这就是很多老干部说的最早挣的“工分”,也即所谓“大包干”。
它还有一个规范名称,叫“折实单位”。
所谓“折实单位”,即把每个工资折合成实物,以实物为基础,计算工资。
这一做法首先在天津施行,工资分的折实牌价由人民银行每天挂牌公布。
天津的每个折实单位为“一斤面粉、一斤玉米面、一尺布”前5天的平均价格。
后来这一做法推及京沪宁苏杭等地,实物内容根据地区不同,有了变化。
如上海一个工资分为一斤标准米、一斤标准面、一尺龙头细布、一斤煤,比天津略高;
当时的每个分值约为6500元(6角5分)。
享受包干的人员,保育费、保姆费、妇女卫生费、老年优待费等仍按原额发放。
当时有不少干部长期习惯于供给制生活方式,有一时期在一些老解放区,规定干部可以自由选择享受供给制或工资制,笔者曾访问过一位“东北大区”的老人,据他说,不少人迟迟不
愿选择工资制,认为“生活上的事还是组织管好,自己操心很麻烦”。
尤其一些农村出身的干部,对革命队伍里管吃管穿,进了食堂馒头包子管够的供给方式,有一种极强的安全感,认为干革命,不就是为了穿得暖和,吃饭管够吗,生怕实行了这种制度,将来组织上不管自己了。
有的老干部开玩笑说:
“多数人都傻乎乎的,上级给多少是多少,心里想的只有工作”。
先行在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实行货币工资制
时至1955年,国内经济形势继续好转,新一轮工资改革也应运出台。
由于物价基本稳定,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工资分所含5种实物已不能完全包括生活的实际需要,因此,国家决定先行在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废除工资分,改行货币工资制。
从而拉开全国工资改革的序幕。
1955年8月31日,周恩来签发《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自1955年7月份起,将现有的一部分工作人员所实行的包干制待遇一律改为工资制待遇,以统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待遇制度。
这次改行工资制待遇后,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一切生活费用均由个人负担。
现行的包干费、老年优待费、家属招待费等项规定,一律废除。
同时,这次改行工资制待遇后,工作人员住用公家房屋和使用公家家具、水电,一律缴租、纳费。
为此专门制定了《中央国家工作人员住用公家宿舍收租暂行办法》、《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宿舍使用公家家具收租暂行办法》、《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宿舍水电收费暂行办法》、《中央国家机关托儿所收费暂行办法》和《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宿舍取暖补贴暂行办法》等。
一位曾专门管理此类事务的老同志说,他记忆中,房租、水电费只需几角或几分钱。
当时的外交部长助理乔冠华和新闻司司长龚澎夫妇的工资加在一起是486元,他们住的一套单元房,所有家具由外交部总务司配备,其中双人床租金每月8角;
沙发1元2角;
单人床2角5分;
小方凳8分;
饭桌4角;
衣橱3角;
写字台1元。
冯景元的《解读毛泽东1968年的一份家庭生活收支账》一文透露,毛泽东住中南海的房子也要按规定交付房租。
1955年实行工资制后,毛泽东的家庭开支主要为9项,其中主食450元;
副食120元;
日用开销33元(1956年行政级别)。
这一标准一直持续到1968年,日用开销才增长至92.96元。
这种生活标准已经超出毛泽东(404.8元)和江青(243元)工资的总和。
说明毛泽东的家庭和中国普通百姓的家庭一样,工资收入主要用来糊口,吃饭占家庭支出的绝大部分。
30个行政级、11类工资区
这次工改,建立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几大类分配制度,其中党政机关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把干部分为30个行政级;
企业工人分为8个(个别工种为7个)技术等级,专业人员,如工程技术人员、教师、医务工作者、文艺工作者也都相应有了自己的等级系列。
且各系列之间大致可以互相换算,如文艺一级相当于行政8级;
高教8级相当于行政17级等。
与此同时,依据各地的自然条件、物价和生活费用水平、交通以及工资状况,并适当照顾重点发展地区和生活条件艰苦地区,将全国分为11类工资区。
规定以一类地区为基准,
每高一类,工资标准增加3%(如浙江属二类地区、安徽属三类地区、北京属六类地区、上海属八类地区、广东属十类地区、青海属十一类地区等)。
工资区类别越高,工资标准越高。
定级标准采用一职数级、等级线上下交叉的做法,依据职务,参考德、才和资历进行评定。
大致为正部级3-5级,如当时茅盾是文化部长,定4级;
副部级5-8级,周扬当时是中宣部副部长兼文化部副部长,定6级;
正局级8-10级;
副局级9-12级,等等。
定多少级拿多少工资。
最高工资与最低工资之间的比例,约为21∶1,全员工资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
当时机构设置还没有后来那样严格明确,有些单位,因其特殊性,配备干部级别很高,如中国人民大学校长吴玉章,按级别至少应为正部级,该校10级、11级的中层干部也为数不少。
再如笔者访问的一位老同志,行政10级,当时是中宣部科学处副处长(处长于光远,当时中宣部未设司局),而文艺处处长丁玲是7级。
在这次定级中,“品位分类”色彩仍很浓重,注重的是级别而非职务,同是局长或县长,其行政级别和工资待遇往往存在不小差别,工作调动,级随人走。
职务决定权责和任务,级别才决定地位和报酬,因此出现了很多官大职小、职大官小或有官无职的现象。
如当时中央局不少11、12级干部,职务只是干事。
军队各总部机关和军事院校中,10级、11级、12级的干事、参谋、助理和教员也很常见。
如作家孙犁,行政9级,职务只是天津日报的副刊编辑。
而当时以行政13级划线,13级以上享受高级干部待遇,则是典型的“品位分类”。
定级后,由于物质生活水平的大幅提高,绝大多数干部心情舒畅地投入工作,但也有个别干部因各种原因导致低评而出现思想问题。
低评的原因大致有几种:
一是资历与职务的矛盾。
有的干部资历很老,但评级时的职务不同,级别也往往有区别。
笔者遇到3位老同志,都是1934年参加革命的战友,其中一位在1948年解放石家庄时是工人出身,被抽调到工厂任厂长,后调入北京,仍是厂长,结果定级时,其他2位被评为10级,他却被评为12级。
又如作家姚雪垠,原为上海大夏大学教授。
后调入河南省文联,只被评为文艺8级(相当于讲师)。
再有同样职务,因资格不同,级别也会有差异,一位部队老干部告诉笔者,评级时他是团参谋长,因是1942年以前入伍,被评为团副,14级;
同样是团参谋长,1943年以后入伍,即被评为准团,15级。
据他回忆,部队授衔,资历也起着重要作用,同是副军职,如果是红军,即可能授少将,不是红军则可能授大校,级别当然也会有相应的差别。
不重“俸禄”重“品位”
这次评级,担任重要职务的党外人士受到了一视同仁的待遇,甚至被高评。
正部级均在3、4级上下,副部级可评到5级(因国家机关机构的变更调整,正副部长的级别标准很快就被打破,出现了6、7、8级的部长和副部长)。
著名侨领陈嘉庚即被评为3级。
广大党外人士对共产党的胸怀普遍赞赏,并欣然领受。
一些本身曾是民族实业家的部长、省长,并不看重“俸禄”,而是看重国家给的“品位”。
当时的知识界、文化界,也都愿意“收名定价”于此次定级,如梅兰芳,定级前的保留工资为1100元,却甘愿评为文艺一级,只拿336元。
关肃霜评级时,自请评为文艺2级,工资从800元直降到约280元。
实行工资制后,作家可以在文艺级与行政级之间自由选择。
如果选择文艺级,比行政级工资高,但有不少人却选择了行政级。
这除了当时“克己”的时代氛围所致外,还有一个原因,即选择行政级别以按级别看文件、听报告,甚至决定能否订阅《参考消息》,以及享有高干医疗待遇等等。
如赵树理,是行政10级,209.9元,而他同时可以评文艺2级,可拿约280元,赵树理选择了行政级。
这次评级,像冰心、张天翼、周立波、艾青等一批作家,都被评为文艺一级。
大学教授在此之前其实都有级别,但同样重视此次评级。
陈寅恪、梁思成、冯友兰、季羡林、钟敬文等被评为一级。
全国当时共评出一级教授56名,评审极为严格,有的全省只有一个一级教授,有的省一个都没有。
而如吴宓、陈子展、黄昆等各学科“泰斗”级学者,仅评为2级教授。
季羡林解释当时工资的含义,他是一级教授,每月工资345元,加上中科院学部委员的津贴100元,共445元。
而吃一次莫斯科餐厅,约为1.5-2元,汤菜俱全,有黄油面包,还有一杯啤酒。
当时还有一个特殊规定,即党员比非党员同级要少拿一定比例的工资,这在知识界十分突出,这个比例是,工资200元以上者少拿2%;
100-200元者,少拿1%。
如6类地区2级教授工资为287.5元,党员教授则拿281.7元;
高教8级的讲师为106元,党员则拿104.9元。
一位党员老教授对笔者说:
“当年那是很光荣的事”。
□摘自《往事》黄新原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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