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XXXX资产管理合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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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
2、管理人:
AAA期货有限公司
3、本合同:
委托人和管理人签署的《AAA期货·
XXXX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4、委托资产:
委托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委托管理人管理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资产。
5、单位净值:
也即每份额净值,指每份额资产管理计划当日的价值。
6、单位净值的计算:
单位净值=委托资产/份额;
单位净值初始值为1;
A、由于投资导致的委托资产增减,则份额不变,单位净值为变动后的委托资产除以份额;
B、由于委托人追加或提取资金导致的委托资产增减,则单位净值不变,份额有所增减。
若追加资金,则单位净值不变而份额增加,增加的份额=追加资金/单位净值;
若提取资金,则单位净值不变而份额减少,减少的份额=提取资金/单位净值。
7、工作日:
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8、资产运作起始日:
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所涉及的交易所交易编码全部申请成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作为委托资产运作起始日。
9、资产委托到期日:
合同约定的委托期限届满之日(遇节假日顺延);
合同提前终止的,资产委托到期日参照本合同相关约定。
10、投资收益:
委托管理期限内委托资产投资运作获得的期货投资收益。
11、管理人业绩报酬:
管理人按委托资产投资收益的一定比例所收取的费用。
12、资产管理结算账户:
以委托人名义开立,用于办理委托资产汇入、追加、提取和清退的银行账户。
13、期货资产管理账户:
指管理人以委托资产名义开立的用于存放委托资产期货保证金的账户,其用途包括出入金、支付期货交易结算款和相关费用等。
14、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三、声明与承诺
(一)委托人的声明与承诺
1、委托人具有合法的参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形。
2、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保证提供给管理人的信息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
3、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和用途合法,符合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且委托资产中没有违反规定的公众集资。
4、委托人保证本委托事项已经取得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内部授权和批准,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5、委托人声明对市场及产品风险具有适当的认识,已了解资产管理方案和投资策略的风险收益特征,委托人接受期货公司的审慎评估并经自我评估认为具备参与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承受能力。
6、委托人声明已听取了期货公司对相关业务规则、合同条款、资产管理方案和交易策略的讲解,已经阅读并理解风险揭示书及本合同的相关内容,清楚认识委托投资存在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其他风险,并承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7、委托人承认,管理人未对委托资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管理人的保证。
8、委托人承诺由本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本合同。
(二)管理人的声明与承诺
1、管理人是依法设立的期货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
2、管理人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诚实守信,审慎尽责;
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3、管理人声明已指定专人向委托人披露业务资格,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提示委托人阅读风险揭示书,并已了解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4、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5、管理人声明不以任何方式向委托人承诺或担保取得最低收益或分担损失。
6、管理人声明禁止本公司员工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人资产管理委托,或对委托人做出最低收益和分担损失的承诺。
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委托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1、委托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资产,取得委托资产的投资收益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2)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委托资产的盈亏、净值等数据信息,监督委托资产的管理情况。
(3)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从管理人处获取委托资产管理相关业务报告。
(4)享有委托资产投资于期货所产生的权利。
(5)就交易费用的上限与期货公司进行约定的权利。
(6)依据《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终止资产管理委托。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在向管理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信息、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管理人。
(2)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足额地向管理人交付委托资产。
(3)协助管理人办理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转换、变更和注销等手续,并不得将相关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4)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管理费及业绩报酬,并承担因委托资产运作产生的交易费用、税费及其他费用。
(5)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资产管理账户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6)履行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账户内各类资产所产生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义务。
(7)自行承担委托资产的投资风险和损失。
(8)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干涉管理人执行资产管理投资策略。
(9)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管理人
名称:
AAA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重庆市渝中区XXX路CCC7号XXX厦DD1层
期货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编号:
证监许可XXX号
邮政编码:
400014
联系人:
XXX
023-XX7XX67XX
1、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对委托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及管理。
(2)依据合同约定,收取管理费、业绩报酬等、因委托资产运作产生的交易费用、税费及其他费用。
(3)经委托人授权,代理委托人行使部分因委托资产投资于期货市场所产生的权利。
(4)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其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资金来源及用途、资产管理需求、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等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对委托人适当性进行审慎评估。
(5)委托人委托资产发生权属变更等可能影响管理人正常管理委托资产的重大变更时,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资产管理委托。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本合同备案手续。
(2)制定资产管理投资策略,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执行资产管理投资策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以专业技能管理委托资产,不得从事有损委托人利益的行为。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委托资产。
(4)按规定为委托资产开立和注销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账户。
(5)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委托人提供对账单等资料,说明报告期内委托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交易记录等情况。
(6)按照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业务报告。
(7)按照约定的风险提示机制,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资产亏损情况。
(8)发生变更投资经理等可能影响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提前或在合理时间内告知委托人。
(9)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为委托人提供委托资产运作情况的查询服务。
(10)妥善保管与委托资产有关的会计账册、凭证、交易记录、合同、协议等资料。
(11)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12)保守委托人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资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13)在合同终止时,按照约定将剩余资产返还委托人。
(1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资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委托资产
(一)委托资产的种类、数额、交付时间、交付方式、管理期限
1、委托人初始委托资产以货币资金形式交付,初始委托资产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委托人初始委托资产合计为现金:
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3、委托人应自签订期货资产管理合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委托现金资产全额从资产管理结算账户划入期货资产管理账户,管理人确认资金到账后以约定方式及时向委托人发送《委托资产到账确认书》。
4、委托管理期限为定期:
壹年,具体期限为本委托资产运作起始之日起壹年。
5、委托资产期初余额以实际交付的委托资产为准。
(二)委托资产的保管与处分
1、委托资产独立于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管理人不得将委托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管理人因委托资产的交易管理、运作而取得的期货投资收益归入委托资产。
3、管理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管理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委托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管理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委托资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委托资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消。
非因委托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管理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委托资产强制执行。
上述债权人对委托资产主张权利时,管理人应明确告知委托资产的独立性,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通知委托人。
5、管理人对委托资产的保管并非对资产委托人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产委托人的投资风险。
(三)委托资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资产管理结算账户
委托人指定下列银行账户(以下简称“资管结算账户”)为办理委托资产汇入、追加、提取和清退的唯一账户。
账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委托人因特殊情况要求变更资产管理结算账户的,委托人须向管理人提供变更的合理依据和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说明。
2、期货资产管理账户:
期货资产管理账户由管理人按照监管规定开立,委托人提供必要协助。
3、期货交易编码
(1)管理人在开立期货资产管理账户后,按照监管规定向期货交易所申请用于期货资产管理的期货交易编码。
(2)用于期货资产管理的期货交易编码仅供本合同资产管理业务使用,并且只能由管理人使用。
(3)本委托资产管理期限内,管理人、委托人不得将交易编码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得注销该账户。
(4)在成功申请交易编码后,管理人应将相关信息及时以电话或邮件方式告知委托人。
(5)交易编码的管理和使用由管理人负责。
(四)委托资产的移交
1、委托资产相关账户开立完毕后,委托人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移交初始委托资产,管理人于期货资产管理账户收到初始委托资产后,及时向委托人发送委托资产到账确认书。
2、委托资产的追加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每季月(3、6、9、12月)第1至第5个工作日,委托人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追加委托资产,追加委托资产须是壹万元人民币的整数倍。
追加委托资产比照初始委托资产办理移交手续,管理人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追加部分的委托资产。
3、委托资产的提取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每季月(3、6、9、12月)第1至第5个工作日,当期货资产管理账户委托资产大于XX佰万元人民币时,委托人可以提取部分委托资产,但提取后的期货资产管理账户剩余委托资产不得低于XX佰万元人民币。
当委托资产可提取时,如遇委托人需要提取委托资产,委托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管理人。
(五)委托合同终止时资产清算和返还的期限、方式
委托合同终止后,管理人应于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出具《资产管理清算报告》,委托人签字认可后,管理人在委托人签字确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双方在《AAA期货·
XXXX资产管理计划费用列表》中约定的业绩报酬等相关费用划入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之后根据《资产管理清算报告》将期货资产管理账户内扣除上述相关费用后的资金划入资产管理结算账户,之后管理人负责注销资产管理计划期货资产管理账户。
合同终止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若委托人仍未收到款项的,委托人有权查明具体原因,并按照合同约定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
(六)责任与承担
管理人应确保本计划存续期间存放在期货资产管理账户上的委托资产安全,不得挪用期货资产管理账户上的资产,不得将期货资产管理账户上的资产为任何人设立任何质押担保和可能对委托资产造成损失的其他处置。
因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本计划项下存放在期货资产管理账户上的资产安全性问题及由此给本计划带来的任何损失,由管理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六、投资政策及变更
(一)投资范围
本合同范围内,管理人仅能将委托资产投资于国内期货市场的相关期货合约。
(二)投资限制
管理人将委托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或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其他金融产品的,应当事先于投资前将投资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要求委托人在投资前作出书面同意答复。
委托人未作出书面同意答复的,管理人不得进行此项投资。
(三)投资策略
管理人在对委托人风险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审慎评估的基础上,勤勉、专业、合规地为委托人制定投资策略。
委托人应当签署《AAA期货·
XXXX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策略书》,对委托资产管理过程中具体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等内容进行确认。
(四)期货交割
委托人不允许期货资产管理账户参与期货交割。
(五)投资经理
管理人为委托人指定投资经理为;
咨询号码:
。
管理人和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需要变更投资经理。
若因管理人单方原因需要变更投资经理的,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以录音电话方式或书面方式通知委托人,委托人不同意变更投资经理的可以提前终止本合同,但须在收到变更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否则视为同意管理人对投资经理的变更。
(六)投资策略的变更
经委托人和管理人协商一致,可对投资策略进行变更,变更投资策略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及时通知委托人,投资策略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必要的时间。
(七)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条款
当本资产管理计划单位净值在存续期内任一工作日结算后低于0.7时,管理人需于当日结算后通过电话或邮件形式告知委托人,并暂停开仓指令,直至本资产管理计划单位净值在结算后高于0.7;
当本资产管理计划单位净值在存续期内任一工作日结算后低于0.6时,管理人于当日结算后通过电话或邮件形式通知委托人,并将在下一工作日开始将本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期货合约全部平仓,因市场原因造成无法平仓或无法全部平仓的,则在下一交易日继续平仓,直至全部平仓为止。
由于市场原因导致管理人无法平仓或无法全部平仓所产生的损失由委托资产承担。
如果因非管理人原因,导致通知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委托人,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本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期货合约全部平仓后,本资产管理计划将终止并进入资产清算程序。
如委托人选择继续委托管理人对委托资产进行管理的,委托人应追加委托资产至壹佰万元人民币以上。
委托人追加委托资产后,双方应重新约定提前终止条件,并签署补充协议,就止损条件重新作出约定。
继续委托可能导致委托资产不足以承担亏损的风险,由委托人以其他资产自行承担损失。
七、委托资产的会计核算
(一)本项委托资产的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管理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委托人的相关规定,对委托资产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三)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四)管理人应定期核对委托资产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内容。
八、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
(一)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种类
1、管理人的管理费。
2、管理人依据本合同收取的业绩报酬。
3、委托资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
4、委托资产的期货交易费用、税费及其他费用。
5、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可以在委托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管理人的管理费
委托资产的管理费根据双方的以下约定进行计算,确定金额后通过期货资产管理账户从委托资产支出。
委托资产管理费按前一日委托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本合同委托资产的年管理费率为%
H=E×
年管理费率÷
360
H为每日应计提的委托资产管理费
E为前一日委托资产净值
委托资产管理费自资产运作起始日起,每日计提,按月划付。
2、业绩报酬
管理人不提取业绩报酬。
3、委托资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
委托资产拨划的银行费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应协议的规定,通过期货资产管理账户从委托资产支出。
若遇银行调整相关费率时,管理人有权依据银行的相关调整,以录音电话或通知或公告的方式通知委托人后,直接进行调整。
4、委托资产的期货交易费用
委托资产运作所产生的交易费用应根据其他有关法规、交易所规则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确定金额后,通过期货资产管理账户从委托资产支出。
5、税收
委托资产和委托人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三)不列入资产管理计划费用的项目
管理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委托资产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委托资产运作费用。
(四)费率调整
管理人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资产管理费率。
若遇交易所以及第三方金融机构调整相关费率时,管理人有权依据相关调整,以录音电话或通知或公告的方式通知委托人后,直接进行调整。
(五)其他
管理人依据相关约定,依据管理人的初始委托资产及相关投资策略,对委托资产涉及的各项费用制作《AAA期货·
XXXX资产管理计划费用列表》,列明从委托资产中支付的全部费用种类及支付标准,并向委托人作出说明解释,委托人应当对费用列表予以签字确认。
九、信息披露义务
(一)向委托人信息披露
1、管理人应当按照《试点办法》及相关信息公示的要求,在中期协网站上对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从业人员、主要投资策略、投资方向及其风险收益特征等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并告知委托人可以登陆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www.cfachina.org)查询管理人公示的以上相关信息。
2、管理人应当告知委托人可以登录保证金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系统查询委托资产的盈亏、净值信息,并按照监控中心的相关要求,为委托人发放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
3、管理人应当每月编制并向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报告,资产管理报告应包括投资经理简介,期末资产配置、期末净值、报告期内风险控制情况,管理费、业绩报酬、交易费用、税费及其他费用的支出等情况。
(二)向保证金监控中心信息披露
管理人应当按照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规定向监控中心报送期货资产管理账户数据。
(三)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的报告
管理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十、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一)本合同是约定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委托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本合同经委托人、管理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
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经委托人本人签字、管理人加盖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
(二)本合同自委托资产运作起始日起生效。
(三)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委托人、管理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合同生效后双方不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方式约定保证资产投资收益、承担委托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五)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一年。
合同期满前2个月,委托人如未以书面方式提出续约申请,合同将于到期后正常终止。
(六)委托人、管理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七)本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1、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3、管理人被依法取消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
4、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当委托人委托资产发生权属变更等可能影响管理人资产管理业务正常运行的重大变更时,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6、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合同终止后,本资产管理计划将终止并进入财产清算程序。
十一、保密
(一)管理人应就委托资产以及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除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或利用该信息。
(二)管理人如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而将有关信息告知任何第三方或与任何第三方共同利用,应当与该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
(三)委托人可指定一个联系人为本合同事宜的联络人,如需更换,须书面通知管理人。
委托人指定联系人:
,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地址及邮政编码:
委托人应通过本人或指定联系人向管理人获取委托资产管理、运营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四)各方当事人均应持续履行保密义务,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解除、终止而终止。
十二、违约责任
(一)因本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属双方当事人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非因管理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
政策法规修改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管理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3、在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管理人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二)管理人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委托资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对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在发生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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