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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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的,可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实际支出额度;
(三)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四)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可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额;
(五)职工或其配偶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达到成本租金的,可每年提取一次;
(六)缴存人为农民工的,可每年提取一次;
(七)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每年提取一次;
(八)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总额。
第四章提取证明材料
第七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除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离休、退休的,需提供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本人《离休证》或《退休证》,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出具区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证明。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劳动、人事、卫生、安全等部门组成的劳动鉴定委员会签章认可的《重庆市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表》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三)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出国定居证明;
前往港澳的提供港澳身份证等证明文件。
(四)调出本市的,需提供调函;
户口迁出本市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等有关材料。
职工应要求调入单位在接受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其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提供接受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具的新账户证明,交由市中心直接将其住房公积金账存余额转入接受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五)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需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或《失业证》。
(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当地公安部门、司法部门认定的死亡证明。
属于亡者法定继承人的,提供继承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有效继承证明;
属于亡者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公证机关的证明。
(七)职工付清购买商品房价款的,需提供全额不动产发票、契税完税凭证、《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
付清购买二手房价款的,需提供契税完税凭证、《房地产权证》或《重庆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付清购买房改房价款的,需提供国有住房出售专用票据、《房地产权证》;
付清购买拆迁还建房价款的,需提供拆迁还建房的《房地产权证》、《拆迁安置协议》及缴款收据、契税完税凭证。
直系亲属付清购买本款上述类型自住住房价款的,除需提供相应类型所需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八)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首次办理时,需提供《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重庆市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或借款合同;
以后各次办理时,只需提供中心打印的“重庆市住房公积金还贷支取凭证”、近期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凭据。
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九)职工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算或决算等有效文件。
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十)职工支付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需提供家庭工资收入证明、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税费交款凭据。
配偶支付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十一)缴存人为农民工的,需提供农村户口证明。
(十二)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十三)职工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住院专用收据(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
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第五章附则
第八条
在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本人首先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核实后,由单位经办人员持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代为职工统一办理提取手续;
离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已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本人持身份证、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代领的,还需提供代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在职职工所在单位及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单位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第十条 单位或个人严格遵守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单位或个人制造虚假证明套取、骗取住房公积金的,市中心将责令其限期退回所提款额及产生的收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一、住房公积金的建立
1.什么叫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定向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
2.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权属于谁?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3.建立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个人有什么益处?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按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后,拥有以下权利:
一是职工住房公积金按人民银行规定进行计息。
二是职工住房公积金免缴个人所得税。
三是职工住房公积金免征利息税。
四是可以按规定提取本人帐户内住房公积金。
五是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公积金不足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贷款。
六是职工可以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情况。
七是职工有权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住房公积金的
4.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①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均属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范围;
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和三资企业中方员工,均属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对象。
5.住房公积金由什么部门管理?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代表市政府对全市房改资金进行统一管理。
按照“管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负责全市各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
并接受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6.住房公积金的金融业务由谁承办?
根据我国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经重庆市政府批准,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同意。
特委托工、建、农、交四家银行承办我市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
7.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有哪些?
银行
网点名称
地址
电话
工商银行
直属支行
渝中区新重庆广场F座
63788180
渝中区支行
渝中区民族路177号
63821074
九龙坡支行
杨家坪正街13号
68424568
沙坪坝支行
小龙坎新街78号
65315140
江北区支行
建新北路37号
67850826
北碚区支行
北碚区中山路2号
68218643
大渡口支行
钢花路分理处360号
68830324
渝北区支行
渝北区两路镇胜利路53号
67824324
巴南区支行
渔洞镇解放街2号
66226157
双桥区支行
双龙东路1号附2号
43332534
高科技支行
石桥铺渝州路60号
68791822
建设银行
中山路支行
渝中区文化宫中门旁
63875745
渝中支行
渝中区民安园2号
63500433
上清寺分理处
上清寺渝中大厦底楼
63894282
大坪分理处
大坪长江二路96号
68890075
杨家坪支行
杨家坪正街20号2楼
68650400
观音桥支行
观音桥建新北路23号
67757301
沙坪坝支行
沙区小新街80号
65303398
南坪万寿桥分理处
南坪万寿桥1区1栋
62805635
北碚天生分理处
北碚中山路72号
68864367
渝北城南分理处
渝北区两路镇双龙大道
67813042
大渡口钢花路分理处
大渡口钢花路154号
68903697
双桥区支行
双桥区双龙西路31号
43332993
巴南区支行
巴南区渔洞镇解放街34号
66222575
高新开发区支行
石桥铺科园一路3号
68606894
农业银行
较场口支行
渝中区八一路(八一宾馆旁)
63739879
沙坪坝区支行
沙坪坝区小新街33号
65347105
巴南区渔洞镇鱼轻路1号
66222258
交通银行
分行营业部
渝中区中山三路158号
63639888-8106
渝中支行
渝中区邹容路149号
63792284
南坪支行
南坪西路双石街1号
62800754
江北支行
江北建新东路85号
67705982
小龙坎新街22号
65310609
谢家湾正街102号
68852261
北碚支行
北碚碚峡西路2号
68860686
8.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的简单步骤有哪些?
①单位到就近的银行经办网点申请登记;
②开设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③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汇缴。
9.住房公积金归集年度如何确定?
住房公积金归集年度是指自每年的七月一日至下一年的六月三十日。
二、住房公积金的登记开户
10.新设立的单位应何时办理住房公积金?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1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是多少?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是指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金额的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确定是政策性很强的一项工作,既要考虑到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包括心理承受能力和经济承受能力),又要考虑到个人住房支出占消费结构的比重;
既要考虑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又要考虑到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的培育。
因此,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确定,要结合一个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和职工收入状况综合考虑。
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7%,有条件的单位可提高到15%。
12.计算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的构成按1990年国家统计局1号令规定执行,职工工资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
奖金;
津贴和补贴;
加班加点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13.如何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4.实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如何替职工开设公积金帐户?
①单位到经办网点或市管理中心领取《重庆市公积金登记表》和《重庆市公积金汇缴清册》;
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实行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范围,工资基数及汇缴金额,按填表要求认真填写;
③单位将填妥的《重庆市公积金登记表》、《重庆市公积金汇缴清册》加盖公章后,送交经办网点;
④经办网点发给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印鉴卡二张,单位在印鉴卡上予留单位印鉴,一张由经办网点留存,另一张由单位存档。
⑤上述二表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加盖公章后,由经办网点返回一份给单位自存,单位替职工开设公积金帐户即完成。
15.单位如何确认开户时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与缴存额的准确性?
①由经办网点将单位填妥的《重庆市公积金登记表》、《重庆市公积金汇缴清册》的有关内容录入计算机;
②经办网点打印出有单位及职工个人帐号的《公积金基数核对清册》,返回一份给单位;
③单位与经办网点核对《公积金基数核对清册》,单位凭核对无误的《公积金基数核对清册》进行住房公积金的首次缴存。
16.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为什么要记住房公积金帐?
住房公积金帐是连续、系统地反映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记录。
它除了能接受职工和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准确反映单位和职工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以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增减变化外,还便于单位内部工作的衔接。
另外,由于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因此,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必须用有关部门专门设计的帐页,对住房公积金单独记帐,进行专门管理。
17.单位是否应给职工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帐?
如何建帐?
单位应给职工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帐。
单位可采取计算机记帐和手工记帐两种方式。
18.单位应记哪几种住房公积金帐?
记帐凭证有哪些?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记《公积金单位帐》、《公积金个人分户帐》、《公积金单位月应缴额人数变更记录》三种帐。
其记帐的凭证有《重庆市公积金汇(补)缴书》、《重庆市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住房公积金补交清册》、《重庆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重庆市公积金转移通知书》、《重庆市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职工公积金存款利息清单》等。
19.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如何列支?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下列规定列支:
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20.住房公积金存储利率是多少?
住房公积金不同于一般的居民储蓄,住房公积金实行政策性的利率政策。
所谓政策性利率政策体现在住房公积金虽是一种长期住房储金,但存储利率相对较低。
具体为:
当年存储的住房公积金比照居民储蓄活期存款利率记息,上一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存储本息比照三个月整存整取的利率记息。
之所以实行低利率政策,是因为住房公积金是互助性的住房公积金,相对较低的存储利率,可以实行相对较低的贷款利率,从而提高职工住房自住能力。
如果住房公积金存储利率与一般居民的存款利率相同,贷款利率也随之提高,与商业性住房贷款利率没有区别,就失去了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义。
21.住房公积金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职工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时,免缴个人所得税。
三、住房公积金的汇缴、补缴
22.什么叫住房公积金的汇缴?
单位一次性缴存以前年度月份或本年度月份的住房公积金称为公积金的汇缴。
汇缴要求如下:
①由单位按月汇缴;
②在发放工资之日起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到经办网点办理汇缴手续。
23.单位如何进行住房公积金的首次汇缴?
单位按核对无误后的《公积金基数核对清册》所列金额作为缴存额填写《重庆市公积金汇(补)缴书》》,并签发转帐支票,到经办网点办理首次汇缴。
24.单位如何进行住房公积金的首次汇缴后各月的汇缴?
若单位当月汇缴住房公积金人员和金额与上月没有发生变动,只须按上月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人数及汇缴额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汇缴。
若单位当月缴交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和金额与上月发生变动时,应参见本解答“住房公积金的变动”的规定进行汇缴。
25.什么叫住房公积金的补缴?
单位职工在住房公积金汇缴后,因故未缴纳住房公积金时应进行补缴,另外一部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以后需要归还复缴时,也应通过补缴办法缴交住房公积金。
26.单位职工在哪些情况下应进行住房公积金的补缴?
若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应进行住房公积金的补缴。
①新增加职工或调入职工未按时缴交住房公积金;
②单位职工因故漏缴住房公积金;
③职工用住房公积金购建住房出售后,而将原动用的住房公积金重新复缴时;
④职工错提住房公积金后需要复缴;
⑤职工工资增加或缴存比例上调未按时缴交住房公积金。
单位未按时按月汇缴住房公积金的,不在此列。
27.单位如何为职工进行住房公积金的补缴?
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补交清册》和《重庆市公积金汇(补)缴书》(将“汇”字划去)并据此签发转帐支票到经办网点办理补缴手续。
四、住房公积金的变动
28.单位录用职工的,应何时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网点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29.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应何时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网点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手续。
30.单位因职工人员变动引起住房公积金变动的应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汇缴?
对职工调出和调入引起住房公积金增减变动的,均应通过“公积金暂存部”进行记录和管理。
“公积金暂存部”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了正确记录和反映因职工人员变动引起的住房公积金的转移以及对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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